职业病防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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晴儿 總 則 1、為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政策和標准,加強對職業病防治工作管理,提高職業病防治水平,切實保障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健康與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五條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是從組織上、制度上落實“管生產必須管安全”原則,使各級領導、各職能部門、各生產部門和職工明確職業病防治責任,做到層層有責,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做好職業病防治,促進生產可持續發展。 3、本制度規定從企業領導到各部門在職業病防治職責範圍,凡本企業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以本制度追究責任。 4、為保證本制度有效執行,今後凡有行政體制變動,均以本制度規定職責範圍,對照落實相應職能部門和責任人。 一、職業危害防治責任制 1、認真貫徹國家有關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政策和標准,落實各級職業病防治責任制,確保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健康與安全。 2、設置與企業規模相適應職業衛生管理機構,建立三級職業衛生管理網絡,配備專業或兼職職業衛生專業人員,負責本單位職業病防治工作。 3、每年向職工代表大會報告企業職業病防治工作規劃和落實情況,主動聽取職工對本企業職業衛生工作意見,並責成有關部門及時解決提出合理建議和正當要求。 4、 每季召開一次職業衛生工作領導小組會議,聽取工作匯報,親自研究和制訂年度職業病防治計劃與方案,落實職業病防治所需經費,督促落實各項防範措施。 5、根據“三同時”原則,企業新、改、擴建或技術改造、技術引進項目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應由衛生行政部門審核同意方可進行建設,切實做到職業病防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6、親自參加企業內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調查和分析,對有關責任人予以嚴肅處理。 7、對本企業職業病防治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 二、職業危害告知制度 為保障職工安全和職業健康,防治職業危害,依據職業病防治法、安全生產法、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有關職業健康監督檢查職責調整規定,特制訂本職責制度。 告知制度 1、每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危害因素檢測,每三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危害現狀評價。定期檢測、評價結果應當存入本單位職業危害防治檔案,向從業人員公布,並向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2、 生產現場所用使用可能產生職業危害化學品等材料,材料組應當提供中文說明書。說明書應當載明產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有害因素、可能產生危害後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項、職業危害防護和應急處置措施等內容。產品包裝應當有醒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貯存場所應當設置危險物品標識。3、技術科、機電科、安監處協助綜合辦公室根據危險源辨識方法,應將生產過程中可能產生職業危害及其後果、職業危害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知從業人員,並在勞動合同中寫明,不得隱瞞或者欺騙。4、 技術科將上級部門檢測職業危害因素檢測報告書一式二份(存檔一份),按時發放到各生產班組。班組周一安全活動期間,將報告書主要職業危害因素數據記錄在活動記錄本中。5、 技術科、對即將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和相應防護措施告知生產員工,所有參與研發和實施人員對其所造成職業危害後果承擔必要責任。 三、職業危害防治宣傳教育培訓制度 認真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實施細則,切實做好職業病防治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職業健康管理水平。 1、根據企業實際情況,配備專(兼)職職業衛生管理醫生,負責本企業日常職業健康及職業病防治工作。 2、建立、健全接觸有毒有害職業人員檔案,積累各種動態資料,定期分析研究,及時向領導匯報,並提出合理化建議。 3、開展職業健康監護工作,負責和參加上級衛生部門對接觸有毒有害作業職工就業前(上崗)和定期及離崗時職業健康檢查,發現職業禁忌症者,通知有關部門及時調離崗位,並妥善安置,出現職業中毒者及時組織搶救,並立即報告所在地區主管部門。 4、企業不得安排未經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人員從事接觸職業危害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人員從事其所禁忌作業,對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人員不得解除或者終止與其訂立勞動合同。 5、對接觸有毒有害職業人員進行定期體檢後結果,告知本人並簽名(或部門負責人簽名轉告)。 四、 職業危害防護設施管理制度 1、有職業危害因素作業場所,所使用職業衛生防護設施應由使用部門專人負責設施維護保養,並作好相應臺帳。 2、職工應當學習和掌握相關職業衛生知識,遵守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規章和操作規程,正確使用、維護職業病防護設備和個人使用職業病防護用品。發現職業病危害事故隱患應當及時報告。 3、認真執行防護設施、設備檢修有關規定,精心維護所屬設備,定期進行自檢自查,確保設備正常安全運行。 4、有關職業衛生監督管理部門應經常檢查監督職業衛生防護設施日常檢查、維護以及檢修情況,並做好相關記錄。 五、從業人員防護用品配備發放和使用管理制度 1、為保證企業職工在生產活動中作業安全,避免職業病和其他職業危害,根據安全生產法、職業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規有關規定,結合本企業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2、本企業勞動防護用品計劃、審批、購買、驗收、發放、使用和監督管理適用本制度。 3、統計各工種從業人員數量,根據國家勞動防護用品發放標准編制年度勞動防護用品采購計劃,報請主管副經理審批,財務部門根據計劃從安全費用中落實資金,後勤供應部門根據計劃進行采購。 4、所購買勞動防護用品必須符合國家或行業標准,必須有“三證”,即生產許可證、安全鑒定證和產品合格證,由安監科驗收後方可入庫。 5、使用者憑個人勞動防護用品卡到安監科開具出庫單,後勤供應部門根據出庫單發放勞動防護用品。領取時須做必要質量檢查,一旦使用後出現質量問題不得退庫,由個人負責。 6、使用者嚴格按照規定方法使用、佩戴、維護勞動防護用品。使用期滿後,到安監科辦以舊換新手續。不到期損壞或丟失勞動防護用品者,須寫出書面說明,由所在部門負責人核實簽字,再到安監科申請補領,並應當按使用期限比例扣除一定價款,使用期限順延。 7、安監科負責勞動防護用品綜合管理。統一建立管理臺帳,實行每人一卡制,詳細記錄姓名、工種、品名、發放標准、領用時間等事項。發放標准執行國家或行業標准,不得降低標准或減少勞動防護用品種類。 8、職工調離原崗位或離職,企業人事部門須開具工種變更證明,報安監科備案。一人從事多工種作業,只執行高標准勞保待遇。離職學習或外借期間,勞保用品停發。 9、勞動防護用品費用由企業負擔,統一購買,不得以實物或現金代替勞動防護用品發放。 10、有下列行為之一者,一經發現核實,由安監處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或罰款處理: (一)采購勞動防護用品無“三證”,或屬偽劣產品; (二)故意損壞勞動防護用品; (三)不按規定使用、佩戴勞動防護用品; (四)弄虛作假騙領勞動防護用品; (五)個人私自購買勞動防護用品; (六)使用已損壞或失效勞動防護用品。 六、 職業危害日常監測管理制度 為了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危害,保護員工身體健康制訂本辦法。 術語和定義 職業病-是指勞動者在工作及其他職業活動中,因接觸職業危害因素而引起,並列入國家公布職業病範圍疾病。 職業危害-是指存在於工作場所或者接觸特定職業相伴隨,對從事該職業活動勞動者可能造成健康損害或者影響各種危害。 職業禁忌症-是指從事特定職業或者接觸特定職業危害因素時,比一般職業人群更易遭受職業危害和易患職業病,或者可能導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從事作業過程中,可能導致對他人健康構成危險特殊生理或病理狀態。 有害作業-是指在施工生產環境和過程中存在可能影響身體健康因素(包括化學因素、物理因素和生物因素等)。 職 責 1、工會負責對職業病防治實行民主管理和群眾監督。 2、安全監督部門負責職業危害因素辨識、評價、制定職業危害防治措施,開展職業病防治宣傳、教育,負責職業病統計、報告和檔案管理工作。 3、勞動人事部門負責對職業病患者調換工作崗位,安排休養。 4、各施工生產單位負責職業病防治措施實施,對職業病防治設備進行經常檢查、維護和定期檢測,保持正常運轉,並按規定發給員工符合質量要求個人衛生防護用品和保健食品。 5、勞動者在生產勞動過程中,應嚴格遵守職業病防治管理制度和職業安全衛生操作規程,並享有獲得職業病預防、保健、治療和康複權利。 一般規定 1、各級安全部門、工會組織、各施工生產單位應對勞動者進行上崗前和經常性職業安全衛生和職業病防治宣傳教育和培訓。 2、各施工生產單位和部門應按國家有關規定,組織對從事有害作業人員進行上崗前和每年一次職業健康檢查,並及時將檢查結果告知勞動者本人,對從事有害作業合同制工人、農民合同工應當在解除合同前進行職業病健康檢查。 3、各單位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員工從事與禁忌相關有害作業。 4、施工生產單位應在可能發生急性職業中毒和職業病有害作業場所,配備醫療急救藥品和急救設施。 5、嚴格管理有毒物品、放射源或其他對人體有害化學物品,並在醒目位置設置安全標志。 6、各級安全部門應配備必要檢測設備,定期對有毒氣體、粉塵、噪聲等有害因素進行檢測,並送檢測結果。 7、各施工生產單位必須采取綜合防治措施,采用先進技術、先進工藝、先進設備和無毒材料,控制、消除職業危害和生產單位生產成本。 七、職業健康監護管理制度 為了進一步規範公司職業健康監護工作,加強職業健康監護管理,保護職工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特制定我公司上崗前、在崗期間體檢和作業場所粉塵、噪聲、有害氣體、熱輻射等健康監護規定。1健康體檢1.1上崗前體檢1.1.1凡進入我公司上崗新員工,離崗一年以上又重新上崗員工,人力資源部必須組織到省級衛生部門批准從事職業健康檢查醫療衛生機構進行上崗前職業健康體檢。不得擅自到未經醫療批准單位進行職業健康體檢。1.1.2新員工上崗體檢,必須要有專人陪同到體檢單位進行體檢,並在體檢表上貼上體檢者照片,以確保體檢真實性。如出現弄虛作假,或失職,造成不合格人員上崗,則扣除當事人當月獎金200500元。1.1.3人力資源部不得安排未經上崗體檢人員上崗,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勞動者從事所禁忌職業。1.2在崗體檢1.2.1公司對在崗人員體檢周期規定為兩年,其中,接觸超標崗位人員,體檢周期為一年。1.2.2如果員工不按規定參加體檢,由此造成後果,由員工本人負責。1.2.3對體檢後需要複查和醫學觀察員工,應當按照體檢機構要求和時間,安排其複查及醫學觀察。1.2.4體檢後,發現職業禁忌或者有與所從事職業相關健康損害勞動者,由人事勞資科及時調離原工作崗位,並妥善安置。如有與職業無關疾病,負責體檢部門,也應將檢查結果如實及時告知本人,以便進行治療1.2.5公司安監科應當按規定妥善保存好職工健康監護檔案,不得遺失,如造成遺失,則應扣發當事人考核分,或扣除當月獎金200500元。2作業場所有害物質監測2.1公司安監科應根據作業場所塵毒分布情況。建立衛生工藝流程圖,並准確確定衛生監測點。2.2作業場所粉塵、噪聲、有害氣體等監測周期為一年,特殊情況隨時監測。2.3對粉塵、噪聲、有害氣體超標工序,由安監科在超標處設立衛生警示牌,警示牌上應標明標准值和超標情況,預防措施等。2.4對超標場所公司應積極采取措施,進行技術改造,用新工藝替換舊工藝,以無毒無害新藥劑替代有毒有害藥劑,減少勞動場所有毒有害物質。2.5安監科要加強對勞動防護用品管理,監督使用,並做到准確發放和指導正確使用,以減少職業病發生。 八、 職業危害申報制度 為保障職工安全和職業健康,防治職業危害,依據職業病防治法、安全生產法、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有關職業健康監督檢查職責調整規定,特制訂本職業危害申報制度。 1、 企業各部門每年均可申報提交一項有利於防治職業危害和保護從業人員健康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上報企業領導。 2、各車間、班組在生產過程中,發現或察覺有粉塵、毒物等有害因素釋放、泄漏時,第一時間必須上報主管領導,書面申請上級部門檢測,檢測後,方可繼續生產。 3、企業安技環保處應當建立職業危害管理檔案。職業危害管理檔案應當包括生產企業區內存在職業危害因素生產經營單位數量、職業危害因素種類、接觸人數、防護設施配備和職業衛生管理狀況等內容。 4、安技環保處每年向企業職業安全健康委員會申報一次職業危害因素檢測報告,每三年申報一次職業危害現狀評價申請報告。 5、企業安技環保處應當按照規定對本單位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進行檢測、評價,並按照職責分工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報。申報職業危害時,應當提交作業場所職業危害申報表和有關資料。 6、作業場所職業危害每年申報一次。生產經營單位下列事項發生重大變化,應當按照本條規定向原申報機關申報變更: (一)進行新建、改建、擴建、技術改造或者技術引進,在建設項目竣工驗收之日起30日內進行申報; (二)因技術、工藝或者材料發生變化導致原申報職業危害因素及其相關內容發生重大變化,在技術、工藝或者材料變化之日起15日內進行申報; (三)生產經營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發生變化,在發生變化之日起15日內進行申報。 九、職業病診斷鑒定及治療康複制度 勞動者可以在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本人居住地依法承擔職業病診斷醫療衛生機構進行職業病診斷。職業病診斷,應當綜合分析下列因素:(一)病人職業史;(二)職業病危害接觸史和現場危害調查與評價;(三)臨床表現以及輔助檢查結果等。 診斷鑒定制度1、 沒有證據否定職業病危害因素與病人臨床表現之間必然聯系,在排除其他致病因素後,應當診斷為職業病。 2、承擔職業病診斷醫療衛生機構在進行職業病診斷時,應當組織三名以上取得職業病診斷資格執業醫師集體診斷。 3、 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應當由參與診斷醫師共同簽署,並經承擔職業病診斷醫療機構審核蓋章。 4、職業病診斷爭議由設區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根據當事人申請,組織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進行鑒定。 5、當事人對設區市級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鑒定結論不服,可以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申請再鑒定。 治療康複制度 1、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排職業病病人進行治療、康複和定期檢查。 2、用人單位對不適宜繼續從事原工作職業病病人,應當調離原崗位,並妥善安置。 3、用人單位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勞動者,應當給予適當崗位津貼。 4、職業病病人診療、康複費用,傷殘以及喪失勞動能力職業病病人社會保障,按照國家有關工傷社會保險規定執行。 5、職業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傷社會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權利,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賠償要求。 6、勞動者被診斷患有職業病,但用人單位沒有依法參加工傷社會保險,其醫療費和生活保障由最後用人單位承擔;最後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該職業病是先前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造成,由先前用人單位承擔。 7、職業病病人變動工作單位,其依法享有待遇不變。 8、用人單位發生分立、合並、解散、破產等情形,應當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勞動者進行健康檢查,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妥善安置職業病病人。十、 職業危害防治經費保障及使用管理制度 1、根據上級有關文件精神,每年新增或者更新職業危害防治系統,列入煤炭生產安全費用,實行專戶存儲,專款專用,要統一管理,年度結餘資金允許結轉下一年使用。2、為了消除職業事故隱患,必須加大對“一通三防”方面投入。礦井防滅火及綜合防塵方面支出。3、計劃下達後,資產費由公司統一采購,費用類工程方面主要由供應科負責。4、根據上級文件要求,每年度下達計劃具體項目,分輕重緩急做到合理安排使用。 十一、職業衛生檔案與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管理制度 1、職業衛生檔案管理,應設專人負責。 2、資料收集:按照職業衛生檔案各項內容進行收集,收集應按一定規範程序和要求進行。 3、資料甄定:對所有需要收集資料進行甄定,確定資料可靠真實程度。 4、資料分類歸檔:資料收集和存檔應分門別類,應預先根據資料性質、來源,設計一種較為合理分類方法,然後進行組卷歸檔。 5、加強職業衛生檔案管理質量考核制度,責任到人,管理到位。 晴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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