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子女教育婚嫁备用金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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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_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子女教育婚嫁备用金保险条款甲 方:_乙 方:_签订日期:_年_月_日保险合同构成第一条子女教育婚嫁备用金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本合同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投保条件第二条凡身体健康、年龄在50周岁以下的人,均可作为投保人,为其出生满一个月至21周岁的子女或其他有抚养关系的婴幼儿或青少年以下称被保险人,向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称保险人投保本保险。保险金额第三条小学教育保险金、初中教育保险金、高中教育保险金、大学教育保险金最低年领金额为100元人民币,婚嫁保险金最低领取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生活安定金最低年领金额为100元人民币,最高为10000元人民币。保险责任的开始及缴付保险费第四条保险人应负的保险责任,自投保人缴付第一期保险费且保险人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始。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保险费缴付方式有月缴、季缴、半年缴、年缴及趸缴五种,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保险人签发的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保险责任第五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保险人根据投保时与投保人的约定,承担以下一、二、三、四、五、六款所列保险责任中的任意一项或者数项:一、小学教育保险金被保险人生存至6、7、8、9、10、11周岁的保险单生效对应日,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金额给付小学教育保险金。二、初中教育保险金被保险人生存至12、13、14周岁的保险单生效对应日,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金额给付初中教育保险金。三、高中教育保险金被保险人生存至15、16、17周岁的保险单生效对应日,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金额给付高中教育保险金。四、大学教育保险金被保险人生存至18、19、20、21周岁的保险单生效对应日,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金额给付大学教育保险金。五、婚嫁保险金被保险人生存至22周岁的保险单生效对应日,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金额给付婚嫁保险金。六、生活安定金此款只供投保人是被保险人的法定监护人投保时选择若投保人于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以前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被保险人生存,保险人于保险单生效对应日按保险单所载金额给付生活安定金,直至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18周岁时止。投保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人给付的生活安定金为全额的一半。从事保险人规定的特种职业的投保人,直接参加特种职业中所列的工作或劳动时遭受意外伤害致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给付的生活安定金为全额的一半。第六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投保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人承担以下免交保险费的责任:当投保人是被保险人的法定监护人时,在被保险人开始领取约定的某项保险金之前,投保人因疾病或遭受意外伤害致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可以免缴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但当投保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时,保险人并不承担免缴以后各期保险费的责任。第七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保险人承担如下保险责任:对于约定的某项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已开始领取但未领完而身故,则该项保险金的未领取部分由其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对于约定的某项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在开始领取前身故,则保险人退还投保人就此项保险金已交保险费总计的两倍,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责任免除第八条投保人因下列情事之一致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时,保险人不负给付生活安定保险金及免缴以后各期保险费的责任:一、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二、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或故意自伤身体,三、故意犯罪、吸毒、殴斗、酒醉;四、战争、军事行动或动乱;五、患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艾滋病及其并发症、性病、先天性疾病或遗传性疾病;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七、无驾驶执照、酒后驾驶。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保险费的缴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的中止第九条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应依照本保险单所载缴付方法及日期,向保险人缴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如保险人派员前往收取时,应向该收费员缴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到期未缴付时,自保险单所载缴付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间;逾宽限期间仍未缴付、投保人事前以书面形式反对保险费自动垫交的,本合同自宽限期间终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如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保险金中扣除欠缴的保险费及利息。保险费的垫交第十条保险费超过宽限期间仍未交付,而本保险单当时的现金价值又足以垫交保险费及利息时,除投保人事前另以书面形式作反对声明外,保险人将自动垫交该保险单应交的保险费及利息,以维持本合同继续有效。如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将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保险人垫交的保险费及利息。保险费超过宽限期间仍未交付,投保人事前并未以书面形式作反对自动垫交的声明,而本保险单当时的现金价值又不足以垫交一期保险费及利息时,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合同效力的恢复第十一条本合同效力中止后,投保人可在效力中止日起两年内,填妥复效申请书及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申请复效。经保险人同意并且投保人补缴所欠的保险费及利息后,合同效力恢复。身体高度残疾鉴定第十二条投保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致身体高度残疾,应在治疗结束后,由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鉴定。如果自投保人患病或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治疗仍未结束,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保险事故的通知与保险金的申请时间第十三条投保人、被保险人应于知悉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并应于保险事故发生后三十日内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手续第十四条被保险人申请领取小学教育保险金、初中教育保险金、高中教育保险金、大学教育保险金、婚嫁保险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一、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二、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三、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第十五条被保险人申请领取生活安定保险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一、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二、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三、公安部门或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投保人死亡证明书或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投保人身体高度残疾证明书;四、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五、出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投保人为被保险人的法定监护人的书面文件。第十六条被保险人申请免缴保险费时,应出具下列文件:一、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二、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三、公安部门或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投保人死亡证明书或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投保人身体高度残疾证明书;四、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五、出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投保人为被保险人的法定监护人的书面文件;六、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第十七条被保险人在开始领取约定的保险金前身故,投保人申请退还累计缴纳的保险费时,应出具下列文件:一、保险单;二、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三、公安部门或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四、投保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合同的解除第十八条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订立本合同或申请复效时,对保险人的书面询问应据实告知。如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且不退还保险费。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人通知解除本合同时,如投保人死亡、居住所不明,或其他原因,通知不能送达时,保险人将该项通知送达投保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或所知的最后地址,视为已送达。第十九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生存,但投保人不愿继续参加本保险而解除本合同时,保险人于接到通知后三十日内退还本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时,应出具下列文件:一、保险单及解除合同申请书;二、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三、投保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年龄的计算及错误的处理第二十条投保人及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将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应依照下列规定办理:一、投保人申报的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本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二、投保人申报的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三、投保人申报的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投保人。合同内容的变更第二十一条投保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可申请减少保险费缴费标准,但最少不得低于本条款所规定的最低限额,其减少部分视为解除合同。变更地址第二十二条投保人的地址有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不做前项通知时,保险人按所知最后地址发送的通知,视为已送达投保人。释义第二十三条本条款所述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使被保险人或投保人身体受到剧烈伤害的客观事件。第二十四条本条款所述身体高度残疾是指下列情事之一:一、双目失明;注1二、言语注2或咀嚼注3机能完全永久丧失;三、中枢神经或胸、腹部脏器极度障害,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护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须他人扶助;注4四、两手腕关节丧失或两足踝关节丧失;五、一手腕关节及一足踝关节丧失;六、一目失明和一手腕关节丧失或一目失明和一足踝关节丧失;七、四肢机能完全永久丧失。注:1失明的认定1视力的测定,依据国际视力表两眼分别依矫正视力测定。2失明指视力永久在国际视力表002以下。2言语机能的丧失指下列情形之一:1指构成语言的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喉头音等四种语言能力中,有三种以上含三种丧失不能发出。2声带全部剔除。3因脑部言语中枢神经的损伤而患失语症。3咀嚼机能的丧失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所引起的机能障碍,以致不能做咀嚼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食物的状态。4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者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都不能自己完成,经常需要他人扶助的状态。5所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经一百八十日后其机能仍完全丧失而言。第二十五条本条款所称特种职业是指投保人从事建筑、冶炼、勘探、航海、搬运、装卸、伐木、井下采矿、高空作业、海上作业、航空执勤、职业体育及特技表演等十四种职业。其他第二十六条本合同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灭。第二十七条本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记载事项的增删,非经投保人书面申请及保险人在保险单上批注,不发生效力。第二十八条本合同发生争议且协商无效时,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小学教育金年缴费率表年领金额1000元投保年龄缴费至5岁趸缴费0772819038726101196055604113878421245572343736001317282286465178964271982154948999555909336452660659初中教育金年缴费率表年领金额1000元投保年龄缴费至5岁缴费至11岁趸缴费029015281709399145302481360688419312891543863824677828220016616416919364915842531716174652364102184102949626185857735222102563491329197817926421962021057236752485602241662686809033238649329944995425407544101487344727050137113231345228798623高中教育金年缴费率表年领金额1000元投保年龄缴费至5岁缴费至11岁缴费至14岁趸缴费0240237214156691227822120278881298653015995221363622127807412387348418223181522084135916353537568720970561708835144607194846250824433721931604153898335183962482892289220125216381713634958602533520174396647434862629521371856747685641971349455819769321978309194223608210497221012326560525334822413445112678553768146032386546612945625525410840131488011727054731143231861628802349大学教育金年缴费率表年领金额1000元投保年龄缴费至5岁缴费至11岁缴费至14岁缴费至17岁趸缴费02572171151618013152141185904128744531319780917132071460794130288213681487241477801951980163067914362061455089835756780224643618309071589102154828804906327126176252069768176575316479442519705580309880923589131971647175435646374579427152282214115186788427465994331641682503196198893908604645837459142852965211797539839323645278653283810225548541013213475563238938264342401988811287199077307134452925525580288121014102054735602724158713159602236806834290094461434674834882765330889595151224584532887878161926221835010596174181628437264614婚嫁金年缴费率表领取金额1000元投保年龄缴费至5岁缴费至11岁缴费至14岁缴费至17岁缴费至21岁趸缴费054758732291028017225268722888327397971680835364907311218277645249151291188828831684158063474503060942717983097325312258894785803901573387232971903296162419302405577174411093764263257833508837541977516603135027924203753581413735999679826857881247213739497039784287993204674601533857437169423702281288890798736608541485891451276691789402965605700547542645480673510281757612013318164356094465120060116126167155878396655068904054539321221636991168262785287580956113340604414530899037736188193147402914188484010529026591091152615228124595270195511641147371505170747496817893702318709567958869182425100847290619336204290189142052846109598892211146306610215023生活安定金年缴费率表年领金额1000元投保年龄缴费至5岁缴费至11岁缴费至14岁趸缴费0209047123224106891104635112380011275071087211018273228166113255111073398810933549671385161128949546934504466145698115204917261598263515452411762987483261657301201338264417180889122826772068820305812579971128492396801292996440881031408513388257095611552392140544492008121523274091941317842032429914269438240026说明:月缴保险费=年缴保险费009季缴保险费=年缴保险费026半年缴保险费=年缴保险费052计算一次性领取保险金系数表未领取次数对应系数19389671218206263264847743425854155681说明:一次性领取金额=保险单上所规定的年领取金额未领次数所对应的系数整理范文,仅供参考,欢迎您下载我们的文档资料可以编辑修改使用,觉得好可以点个赞哦致力于打造全网一站式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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