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园信贷通保证金质押合同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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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保证金质押合同保 证 金 质 押 合 同 编号: 出质人: 南昌梅岭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涂远谋 住所地: 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政府一楼 邮编: 330000 电话: 0791-83760118 传真: 0791-83760118 质权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南昌分行 负责人: 胡宝全 住所地: 江西省南昌市阳明路190号 邮编: 330006 电话: 0791-86712929 传真: 0791-86712929 根据江西省“财园信贷通”工业园区企业融资试点办法及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工业信息化委员会、南昌市湾里(罗亭)工业园管理委员会与北京银行南昌分行2015年 月 日签订的“财园信贷通”三方合作协议,就借款(受信)人_ _ _(合同名称及编号:借款合同,编号: )融资业务,为担保本合同第一条所述一“主合同”项下债务的履行,出质人愿意向质权人提供保证金质押。双方经平等协商订立本合同。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中的词语解释依据主合同确定。第一条 主合同 本合同担保之主合同为: “财园信贷通”三方合作协议项下,质权人(含其所辖分支机构,下同)与 湾里罗亭工业 园区内的企业签订的所有授信(借款)业务合同。第二条 主债权及担保范围 1、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构成本合同所担保之主债权,主债权的金额和期限依主合同之约定。2、出质人保证金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质物保管费用以及实现质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变卖费等)。第三条 保证金金额币种: 人民币 ; 大写: ;小写: 。第四条 保证金账户1、保证金账户根据质权人关于开立保证金账户的业务规定在质权人处开立,保证金账户户名为:南昌梅岭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保证金账户账号: 。2、出质人应根据江西省 “财园信贷通”工业园区企业融资试点办法及“财园信贷通”三方合作协议的相关要求,将其应缴纳的所有保证金存入该保证金账户,并授权质权人进行统一监管及扣划。3、若保证金账户余额小于保证金总金额的50%,则质权人可停止对“财园信贷通”项下企业的授信、放款。4、“财园信贷通”三方合作协议项下所有业务有任何违约行为的,任何借款人出现贷款逾期等违约行为的,质权人均有权扣收本协议项下约定的所有保证金。第五条 保证金的交付1、出质人通过以下第 种方式交付上述保证金:(1)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3 个银行工作日内,通过 南昌梅岭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将保证金划入/存入保证金账户;(2)授权质权人从其在质权人开立的人民币账户(账号: )/外币账户(账号: )直接将保证金划入保证金账户。(3) 。2、未经质权人书面同意,在质权人已发放的所有主债权被清偿前,出质人不得支取或要求返还已交付的保证金。第六条 保证金价值减少的处理在本合同主债权获得完全清偿之前,由于汇率变化或其他不能归责于质权人的原因造成保证金价值减少,质权人认为需要增加保证金的,有权要求出质人且出质人有义务就价值减少部分相应增加保证金或提供其他形式的担保。第七条 保证金利息质权效力及于保证金所生利息,质权人有权占有保证金所生利息,用于清偿主债权。第八条 质权的实现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质权人有权实现质权;1、主债权到期(包括提前到期)债务人未予清偿的;2、出质人或债务人被申请破产或歇业、解散、清算、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3、出质人因债权债务纠纷涉及法律诉讼的,包括但不限于出质人被起诉作为被告、资产被诉讼保全等情形;4、“财园信贷通”三方合作协议项下发生的所有授信(借款)业务合同有任一债务人发生违约行为的;5、质权人认为的有权实现债权的其他事项。第九条 出质人声明及承诺l、出质人声明如下:(1)出质人依法注册并合法存续,具备签订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并对保证金享有合法的所有权或处分权。 (2)出质人完全了解江西省“财园信贷通“工业园区企业融资试点办法以及“财园信贷通”三方合作框架协议的内容及该办法对出质人的约束,完全了解该办法所述“财园信贷通”涵盖的企业范围,完全了解出质人应对“财园信贷通”中企业发生的融资业务所承担的代偿义务,完全了解主合同的内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系基于出质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已经按照其章程或者其它内部管理文件的要求取得合法、有效的授权。出质人为公司的,出质人提供该担保,已经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其公司章程对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本合同项下担保未超过规定的限额。签署和履行本合同不会违反对出质人有约束力的任何合同、协议或其他法律文件;出质人已经或将会取得设置本质押所需的一切有关批准、许可、备案或者登记。(3)出质人在每一份要出质人签字的单据、文件上的签字均为有权签字人的真实签署,加盖的公章真实合法。 2、出质人向质权人作如下承诺:(1)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无需经出质人同意,出质人仍继续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责任:A、质权人与债务人协商变更主合同,未加重债务人的债务或延长债务履行期限的;B、在国际国内贸易融资项下,质权人与债务人对与主合同相关的信用证进行修改,未加重债务人在信用证项下的付款义务或延长付款期限的;C、因主合同采用浮动利率或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利率政策而导致主债权数额发生变化;D、质权人将主债权和质权转让的。(2)质权受到或可能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的侵害时,及时书面通知质权人并协助质权人免受侵害。(3)质权人实现质权时给予积极配合,不设置任何障碍限制质权人行使质权。(4)质权人主债权存在其他担保的,不论该担保是由债务人提供还是由第三人提供,质权人有权自行决定实现担保的顺序,出质人承诺不因此而提出抗辩。质权人放弃、变更或丧失主合同项下其他担保权益的,出质人的担保责任仍持续有效,不因此而无效或减免。(5)在国内信用证、国内信用证项下买方融资、进口信用证及进口押汇进口代付业务项下,一旦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则出质人负有不可抗辩之质押担保义务,出质人不因任何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对该信用证项下之付款义务发布止付令、禁止令或采取查封、扣押、冻结与信用证有关财产的措施或类似措施而提出免责或抗辫: A、质权人的指定人、授权人己按照质权人的指令善意地进行了付款;B、质权人或者其指定人、授权人己对国内信用证项下货款善意地出具了到期付款确认书或已对进口信用证项下单据善意地作出了承兑; C、信用证的保兑行善意地履行了付款义务;D、信用证的议付行善意地进行了议付。第十条 保证金返还l、在“财园信贷通”三方合作协议终止或提前解除的情形下,如质权人依据三方合作协议所发放的融资已得全部清偿,且保证金尚有剩余的,质权人应返还相应保证金。2、质权人按以下第 (1) 种方式返还前款所述保证金:(1)退入出质人在北京银行南昌新建县支行开立的账户(账号为:20000030309900006963998);(2)届时按出质人的书面指示返还;(3)(其它方式): 。按上述方式无法返还的,保证金由质权人代为保管。第十一条 本合同与主合同的关系1、主合同双方解除主合同或者使主合同提前到期的,本合同项下保证金对于已发生的主债权予以担保。2、质权人为债务人被担保人开立信用证又相继与之叙做进口押汇融资、买方押汇融资或其他任何形式的后续融资,无需征得出质人的同惫,出质人对该融资形成的债权直接以本合同项下保证金连续、不间断地承担担保责任。第十二条 缔约过失本合同签订后,出质人拒绝或拖延交付保证金,或者因为出质人的其它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生效,质权不能有效设立的,构成缔约过失,由此使质权人受到损失的,出质人应对质权人所受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三条 违约事件及处理 1、下列情况之一即构成或视为出质人在本合同项下违约: (1)出质人以任何方式妨碍质权人依法及本合同约定处分保证金; (2)发生本合同第六条所述保证金价值减少的情形,出质人不按质权人的要求增加保证金或提供其他形式的担保; (3)出质人在本合同中所做的声明不真实或者违反其在本合同中所做的承诺:(4)出质人违反本合同中关于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其他规定;(5)出质人终止营业或者发生解散、撤销或破产事件;(6)出质人在与质权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机构之间的其他合同项下发生违约事件。 2、出现前款规定的违约事件时,质权人有权视具体情形分别或同时采取下列措施:(1)要求出质人限期纠正其违约行为:(2)全部、部分调减、中止或终止对出质人的授信额度;(3)全部、部分中止或终止受理出质人在其他合同项下的业务申请;对于尚未发放的贷款、尚未办理的融资,全部、部分中止或终止发放和办理;(4)宣布出质人在其他合同项下尚未偿还的融资款项本息和其他应付款项全部或部分立即到期; (5)终止或解除本合同,全部、部分终止或解除出质人与质权人之间的其他合同;(6)要求出质人赔偿因其违约而给质权人造成的损失;(7)对保证金行使质权; (8)质权人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第十四条 权利保留 l、一方若未行使本合同项下部分或全部权利,或未要求另一方履行、承担部分或全部义务、责任,并不构成该方对该权利的放弃或对该义务、责任的豁免。2、一方对另一方的任何宽容、展期或者延缓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均不影响其根据本合同及法律、法规而享有的任何权利,亦不视为其对该权利的放弃。第十六条 变更、修改与终止 1、本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进行变更或修改,任何变更或修改均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2、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本合同在其项下权利义务全部履行完毕前不得终止。 3、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无效均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法律效力。第十七条 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1、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凡因履行本合同而产生的一切争议、纠纷,双方可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在质权人所在地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3、在争议解决期间,若该争议不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的履行,则该其他条款应继续履行。第十八条 附件 双方确认的与本合同相关的其他文件,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与本合同相同的法律效力。第十九条 其它约定 1、未经质权人书面同意,出质人不得将本合同项下任何权利、义务转让予第三人。 2、若质权人因业务需要须委托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机构履行本合同项下权利及义务,出质人对此表示认可。质权人授权的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机构有权行使本合同项下全部权利,有权依照本合同的约定,就本合同项下争议向法院提起诉讼或提交仲裁机构裁决。 3、在不影响本合同其他约定的情形下,本合同对双方及各自依法产生的承继人和受让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4、除另有约定外,双方指定本合同载明的住所地为通讯及联系地址,并承诺在通讯及联系地址发生变更时,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对方。 5、本合同中的标题和业务名称仅为指代的方便而使用,不得用于对条款内容及当事方权利义务的解释。第二十条 合同生效与质权设立 1、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签字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合同章)之日起生效。 2、质权于合同生效之时设立。 3、本合同一式 肆 份,双方各执_贰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质人:南昌梅岭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质权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 负责人或授权签字人: 年_ 月_ 日 年_ 月_ 日 7.第 页 共 7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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