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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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案例分析1.(企业法案例) 某中外合资经营合同规定,合资企业注册资本为800万美元,中方投资650万美元,其中场地使用权作价200万美元,机器设备作价250万美元,现金200万美元;外方投资150万美元,其中现金为100万美元,机器设备50万美元(是以合营企业名义向某国租赁来的);企业投资总额为2500万美元;注册资本预订在3年之内全部缴齐;企业若今后需要更多资金,通过向社会发行股票的方式来筹措;合营企业的经营期限暂订10年,在期满前2年,外方可以提前回收投资;企业的内部管理机构为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由中方担任;根据企业的发展需要,可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为外资企业性质,对外独立承担责任。问:以上存在什么问题,请说明理由?答:(1) 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不对。对于投资总额在1000万与3000万的企业,注册资本应不少于投资总额的2/5,对于本题注册资本至少应为25002/51000万美元,而本题800万美元显然不符合规定。(2) 在合营企业的注册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即80025200万,而本题外方投资150万显然不符合规定。(3) 依照法律规定合营各方认缴的出资必须是合营者所有现金或者说没有设立任何担保权的实物,工业产权必须为生产经营者自己所有。对于本案例外方投资机器设备50万元是租赁的违背这一规定。(4) 合营企业合同规定,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是不能向社会发行股票的。而本题中,企业若今年需要更多资金,通过向社会发行股票的方式来筹措显然不符合规定。(5) 作为合营企业是不允许提前收回投资,在本例中规定外方可以提前收回投资,搞错了合营企业与合作企业之间的关系与区别。(6) 中外合资企业是单一的董事会制,本题中联合管理委员会显然不符合规定。(7) 分公司的性质是非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责任,它的性质不属于外资企业,因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为中国企业法人,其设立的分支机构也只能是中国企业的一个分支机构。2.(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例)1995年4月,某市百货公司为增加营业额,提高企业收入,推出“春季购物万元有奖销售”系列活动。其中一次活动中设一台价值近万元的彩电为奖品,引起群众抢购货物热潮。在有奖销售活动正式开始之前,该百货公司经理赵某暗中告知其亲戚马某有关能中奖商品范围等具体事项,使得马某轻易地获得了该彩电。问:赵某的行为是否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如何认定和处理?答:百货公司经理赵某通过让其亲属中奖的方式实施了不正当的有奖销售行为,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百货公司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相应数额的罚款;百货公司违反法律规定进行有奖销售“最高金额不超过5000元”的规定也构成不正当竞争,赵某作为公司负责人应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3.(票据法案例)A、B公司于2001年3月20日签订买卖合同,根据合同约定,B公司于3月25日发出100万元的货物,A公司将一张出票日期为4月1日,金额为100万元、出票后3 个月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交给B公司。4月20日,B公司向承兑人甲银行提示承兑,承兑合同日期为4月20日。B公司在与C公司的买卖合同中,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C公司,但B公司在汇票的背面记载“不得转让”字样。2001年5月20日,C公司在与D公司的买卖合同中,将其背书给D公司。2001年7月5日,持票人D公司向甲银行提示付款时,甲银行以A公司未能足额交存票款为由,拒绝付款,并于当日签发拒绝证明。2001年7月15日,D公司向A公司、B公司、C公司发出追索通知。C公司以D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发出追索通知为由,拒绝承担担保责任;B公司以自己在汇票上曾记载“不得转让”为由,拒绝承担担保责任。(1)B公司于4月20日向甲银行提示承兑时,承兑的绝对应记载事项应包括哪些?(2)D公司于7月5日向甲银行提示付款的时间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如果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其法律后果是什么?(3)甲银行拒绝付款的理由是否成立?(4)C公司拒绝承担担保责任的主张是否成立?(5)B公司拒绝承担担保责任的主张是否成立?请说明理由。答:(1)承兑的绝对应记载事项包括承兑文句、承兑人签章。(2)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十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从本题提示付款在7月5日正好符合法律规定的日期。如果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则其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持票人未按照上述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做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3)甲银行拒绝付款的理由不成立,票据是无因证券,根据票据法规定,承兑人于汇票期限限内必须向持票人支付汇票金额,凡在票据上签名的,不管什么原因,都应按票据所记载的文义负责。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存在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4)C的主张是不对的,未在3日内发出通知的,仍可以行使追索权。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由没有按照规定期限通知的汇票当事人承担该损失的赔偿责任,但所赔偿的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5)B公司拒绝承担担保责任的主张成立,票据法规定,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其直接被背书人以后通过背书方式取得汇票的一切当事人不负担担保责任”。4.(公司法案例)某市电子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李某认为公司的章程已经不符合公司的发展需要,决定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修改公司章程。2006年6月5日,9名鼓动受到了仅有李某签名的会议同志,并于6月7日参加了股东会。会上,李某宣读了公司章程的修改草案,结果代表3/5股权的5名股东投票同意修改公司章程,代表2/5股权的4名股东投了反对票。最后会议主持人李某宣布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公司章程修改案通过。请指出该案有几处违反公司法规定。答:1.李某不能单独决定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根据公司法第40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召开临时股东会,要有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才能召开。 2.李某不是股东会召集的合法主体。公司法第41条规定,股东会会议应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只是主持股东会,所以召集会议的通知不应由李某签名,而应以董事会的名义作出。 3.股东会召集的程序不合法。公司法第42条规定,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外,召开股东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本案中,李某6月5日发出通知,6月7日就召开了会议,如不存在特殊情况,则违反了法律规定。 4.章程的修改不应获得通过。根据公司法第44条的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而本案中仅有代表五分之三股权的股东同意并不能使章程修改案获得通过。5.(合同法案例)某市食品公司因建造一栋大楼,急需水泥,基建处向本省的清风水泥厂新华水泥厂及原告建设水泥厂发出函电。函电中称:“我公司急需标号为150型号的水泥100吨,如贵厂有货,请速来函电,我公司派人前往购买。”三家水泥厂在收到函电之后,都先后向食品公司回复了函电,在函电中告知他们备有现货,且告知了水泥的价格,而建设水泥厂在发出函电的同时,也派车给食品公司送去了50吨水泥。在该水泥厂送到之前,食品公司得知新华水泥厂所产的水泥质量较好,且价格合理,因此,向新华水泥厂发去电函,称:“我公司愿意购买贵厂100吨150型号水泥,盼速发货,运费由我公司承担。”在发出函电后第二天上午,新华水泥厂发函称已准备发货。下午,建设水泥厂将50吨水泥送到,食品公司告知建设水泥厂,他们已决定购买新华水泥厂的水泥,因此,不能接收建设水泥厂送来的水泥。建设水泥厂认为食品公司拒收货物已构成违约,双方协商不成,建设水泥厂遂向法院起诉。问:(1)食品公司向三家水泥厂分别发函的行为,在合同法上属于什么行为?三家水泥厂回函的行为是什么行为?食品公司第二次向新华水泥厂发函的行为是什么行为?食品公司与新华水泥厂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2)建设水泥厂与食品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食品公司有无义务接受建设水泥厂送来的货物?本案中建设水泥厂的损失应由谁承担?答:(1)食品公司向三家水泥厂分别发函的行为,在合同法上属于要约邀请。三家水泥厂回函的行为是要约。食品公司第二次向新华水泥厂发函的行为是承诺。食品公司与新华水泥厂的买卖合同是成立的。(2)建设水泥厂与食品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不成立。因为建设水泥厂的复函是要约,而非承诺,食品公司也未对此做承诺,所以二者之间买卖合同不成立。食品公司无义务接受建设水泥厂发来的货物,建设水泥厂自己承担损失。欢迎您下载我们的文档,后面内容直接删除就行资料可以编辑修改使用资料可以编辑修改使用致力于合同简历、论文写作、PPT设计、计划书、策划案、学习课件、各类模板等方方面面,打造全网一站式需求Ppt课件制作设计,word文档制作、图文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等,秉着以优质的服务对待每一位客户,做到让客户满意!感谢您下载我们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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