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师大保险学作业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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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作业(三)一、 计算题1. 某一超过100万元以上600万元的险位超赔分保合同。如果一危险单位发生800万元的赔款,计算分入公司和分出公司分别应该承担多少赔款?分入公司赔款=600万元分出公司赔款=10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2. 某船舶保险金额为200万元,由于第三者的原因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损失,损失金额为180万元。该船舶损失的实际价值为250万元,保险人在向被保险人支付赔款后取得了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1)保险人的赔偿额为多少?(2)在此案中,可能出现若干结果,应如何处理?a、追偿金额为90万元b、追偿金额为180万元c、追偿金额为220万元答:(1)180*200/250=144万元(2)a 90*200/250=72 90-72=8b:180-144=36c:220-144=763. 某人投保一份保险金额为10万元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限1年,从2000年1月25日起至2001年1月24日止。2000年3月25日,被保险人因从高处意外坠楼而导致左上肢永久完全残废,同时丧失右手拇指。试问保险公司应给付残废保险金多少?2000年11月9日,被保险人又因遭遇车祸而致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则保险公司是否负责给付保险金?若给付,给付多少?(一肢永久完全残废伤残程度为50,一目永久失明的伤残程度50,丧失拇指伤残程度为25%)4 张某分别向三家保险公司投保家庭财产保险,经查其行为构成重复保险。保险金额分别为甲公司20万元,乙公司19万元,丙公司18万元。保险期限内发生火灾,造成财产损失15万元。如果保险人按照限额责任方式分摊赔款。请问三家保险公司分别应赔偿多少? (1)在没有重复保险的情况下,甲、乙、丙三家保险公司分别应承担15万元的赔偿责任 (2)各保险承担的赔款=损失金额(该保险人的赔偿限额各保险人赔偿限额总和) (3)甲、乙、丙三家保险公司承担的赔款相等,即赔款=15(1545)=5万元 5 某企业投保企业财产保险综合险,保险金额80万元,保险有效期间从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1)该企业于2月12日发生火灾,损失金额为40万元,保险事故发生时的实际价值为100万。则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为什么?(2)5月18日因发生地震而造成财产损失60万元,保险事故发生时的实际价值为100万元。则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为什么?(3)12月18日因下暴雨,仓库进水而造成存货损失70万元,保险事故发生时的企业财产实际价值为70万元。则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为什么?解(1)保险公司赔偿金额=损失金额保险保障程度=4080/100=32万元.因为该保险为不足额保险,所以采用比例赔偿方式 (2)由于地震属于企业财产保险综合险的责任免除,所以保险公司可以拒赔(3)保险公司赔偿金额=保险价值=损失金额=70万元.因为该保险为超额保险,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的部分,无效,所以按保险价值赔偿 二、 案例分析1. 2007年8月,王某为丈夫投保了5万元人寿保险,受益人是王某的儿子。2009年3月,王某与丈夫因感情破裂离婚,经法院判决,儿子由王某抚养。离婚后,王某与前夫各自都建立了新的家庭。2010年12月,王某的前夫因意外事故去世,王某得知后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给付保险金的申请。保险公司认为王某离婚后对前夫已不再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失效,因此拒赔。问:(1)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2)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答:(1)不成立。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对保险利益存在的时间要求是不同的。在人身保险中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必须具有保险利益,至于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是否仍具有保险利益则无关重要。 (2)本案中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付责任。王某投保时是具有保险利益的,虽然王某与丈夫离婚后不再对前夫具有保险利益,但这并不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保险公司应当向受益人王某的儿子支付保险金,王某作为监护人可代领这笔保险金。2.若李某2009年6月10日购买一栋别墅,价值120万元,同月15日,李某向A保险公司购买了房屋保险,保险期限为1年,保险金额为120万元,并于当日交清了保消费。2010年2月10日,李某将该别墅以125万元的价格卖给周某,李某并没有经A保险公司办理批单手续,2010年3月10日,因意外发生巨大火灾,房屋全部被烧毁。问:(1)若李某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是否赔偿?为什么?(2)若周某向A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是否赔偿?为什么?答:保险公司可以拒赔。因为:一是被保险人违反了最大诚信原则,别墅转让时没有向保险公司告知,没办理批单手续,保险合同失效;二是被保险人李某对该别墅已经不存在保险利益,则保险合同自别墅转让时起失效。保险公司可以拒赔。因为:周某同A保险公司没有保险关系,不是被保险人。3. 某货轮装有冷冻食品一批以及大豆1000吨。货主对这些货物均投保了一切险并附加战争险和罢工险。货抵目的地后,大豆刚卸至码头便遇上当地工人罢工。在工人与政府的武装冲突中,该批大豆有的散落地面,有的被当作掩体,损失近半。另外,货轮因没有储备足够燃料,以致冷冻设备停机,造成冷冻食品变质。对这些因罢工而引起的损失,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偿?答:近因是造成保险标的损失起决定作用或起支配性作用的原因。在损失的原因有两个以上时,在这些原因中可能既有近因又有远因。在损失的原因中既有承保风险又有非承保风险的情况下,需要找出一个造成事故损失的主要原因。而本案中造成大豆损失的近因是罢工,属于罢工险责任,故保险公司承担大豆损失赔偿责任;而冷冻食品损失的近因是燃料贮备补足,属于被保险人的过失行为,不属于一些险和罢工险的责任范围,故不承担赔偿责任。4. 武汉市江夏区居民李某向保险公司投保了家庭财产保险。保险期限自2009年3月8日起全至次年3月7日止,保险金额为8万元。次年春节期间,李某为其刚刚8岁的儿子买了200元左右的各式烟花爆竹。2010年2月16日上个,李某与其妻子外出办事,将儿子留在家中。李某与妻子走后,儿子觉得清净无聊,将李某藏的烟花爆竹翻出,将一只花炮点着,花炮在点火后,其余烟花爆竹被相继点燃,导致大火燃起。所幸李某之子逃出门去,只受皮肉之伤。大火扑灭后,李某在清理物品时,发现衣服、被褥、家电、家具均有不同程度的损坏,经核定,损失为4万元。请你谈谈对此案的处理意见。答:1)根据家庭财产保险条款规定: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致使财产受损,属于除外责任。 (2)本案的关键是分析判定这起事故是“故意”还是“非故意”。对于本案中的8岁儿童而言,根本谈不上“故意”、“非故意”的问题。根据民法通则,8岁儿童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行为后果应由其法定监护人父母负责。根据案情,李某在离家前将烟花爆竹藏起来说明已尽了责任,但将未成年的儿子单独留在家中,李某及其妻子还是有一定过错,但也决不是故意。 (3)本案的财产损失不是被保险人及其家属的故意行为造成,保险公司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保险法有关规定,由于妻子与李某的利益是共同的,所以本案中不存在代位求偿的问题。52007年8月,王某为丈夫投保了5万元人寿保险,受益人是王某的儿子。1999年3月,王某与丈夫因感情破裂离婚,经法院判决,儿子由王某抚养。离婚后,王某与前夫各自都建立了新的家庭。2010年12月,王某的前夫因意外事故去世,王某得知后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给付保险金的申请。保险公司认为王某离婚后对前夫已不再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失效,因此拒赔。问:(1)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2)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答:(1)不成立。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对保险利益存在的时间要求是不同的。在人身保险中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必须具有保险利益,至于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是否仍具有保险利益则无关重要。 (2)本案中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付责任。王某投保时是具有保险利益的,虽然王某与丈夫离婚后不再对前夫具有保险利益,但这并不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保险公司应当向受益人王某的儿子支付保险金,王某作为监护人可代领这笔保险金。6.企业为职工投保团体人身保险,保险费由企业支付。职工老张指定妻子为受益人,半年后老张与妻子离婚,谁知离婚次日老张意外死亡。对保险公司给付的2万元保险金,企业以老张生前欠单位借款为由留下一半,另一半则以张妻已与老张离婚为由交给老张父母。问企业如此处理是否正确? 7. 2002年7月某机械厂将其闲置的厂房出租给某玉器厂,租期2年。玉器厂对承租的厂房及自己购置的纺织设备、流动资产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企业财产险的综合险,其中厂房投保120万元,玉器设备投保155万元,流动资产投保135万元,保险期限起于2002年3月31日凌晨0点,止于2003年3月31日24时。 2003年1月16日,玉器厂因玉器设备电机发生短路引燃厂房内存放的玉器半成品最终酿成火灾,烧毁部分厂房、玉器设备及半成品。经保险公司查勘后认定属意外事故,定损为30万元,其中厂房损失10万元,玉器设备及半成品损失20万元。 资料整理过程中,理赔人员对机械厂与玉器厂签订的厂房租赁协议产生了兴趣,特别是其中的第9条:“凡因自然灾害发生的事故,玉器厂不负责任。” 关于本案的赔付,围绕着租赁协议第9条,保险公司内部产生了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保险合同部分无效,保险公司只赔偿玉器设备及半成品损失合计20万元。租赁协议第9条规定,玉器厂对因自然灾害发生事故不负责任,这意味着玉器厂对厂房不具保险利益,像火灾这些意外事故引发的自然灾害对玉器厂而言不具利益损失。根据保险法第12条第1、2款:“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因此,玉器厂与保险公司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厂房”保险部分是无效的。保险公司只赔偿玉器设备及半成品损失20万元。 第二种观点认为应按玉器厂实际损失予以赔偿,合计支付保险金30万元。此次事故属保险责任范围,且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因而租赁协议第9条是不能作为拒付保险金的依据的,保险合同不存在部分无效的情况。 你认为是否应该赔偿?答:1.从厂房损毁与玉器厂的利益关系看,厂房部分毁损,而作为出租方的机械厂又未能及时对厂房进行修复,在玉器厂也未能自行修补的情况下,将导致承租方玉器厂不能按期交付订货,损失了现实的可预期利益,同时又担上了违约的责任。事实上,现实的可预期利益正是保险利益的构成部分之一,所以从这方面看,玉器厂对厂房是具有保险利益的。 2.从租赁协议本身看,双方约定的“自然灾害”也值得注意。自然灾害指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自然现象。本案厂房受损是因电机短路造成的,即行为人在客观上造成的,但不是故意的,由不可预见因素导致的损害,是意外事故,这是经保险公司证实的,是不能同“自然灾害”相混淆的。 综上所述,保险合同应该全部有效,保险公司应赔偿厂房、设备及半成品全部损失计30万元。 8. 2005年4月1日,某公司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700万元的企业财产保险和附加盗窃险。保险期自2005年4月15日零时至2006年4月14日24时止。共计保险费15000元。合同约定保险费分3期缴纳:第一期保险费于2005年6月15日前缴纳5000元;第二期保险费于2005年9月15日前缴纳5000元;第三期保险费于2005年12月15日前缴纳5000元,届时缴纳完毕。缴纳方式是通过银行办理委托收款。 保险合同签定以后,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按时到银行办理委托收款,被告之:该帐户无钱可划拨。保险公司多次找某公司催收保险费,均被以各种借口推托。 2006年4月11日,某企业仓库由于电线短路发生火灾,烧毁了近160万元的货物。火灾发生当日,某企业立即将全部保险费交到银行,然后,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理由是:某企业没有按期缴纳保险费。某企业不服,起诉于法院。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某企业声称:保险合同有效,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因火灾引起的全部损失。保险公司辩称:某企业没有履行缴纳保险费的义务,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拒绝承担赔偿责任。你认为法院应该如何判决合理?答:保险合同已经成立,保险公司无权单方面解除保险合同,应当承担保险责任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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