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客与旅店之间的车辆保管合同是否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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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旅客与旅店之间的车辆保管合同是否成立?北京市天驰律师事务所: 2006年5月16日凌晨,谢某到我旅店住宿时,我旅店的值班人员叫谢某把车停放在旅店门口的停车场,并口头保证绝对安全。谢某即将车辆停放在旅店门前,锁上车门及防盗器,但没有将方向盘的防盗锁锁上。我旅店的值班员收取谢某50元住宿费并进行简单的住宿登记后,即安排入住。凌晨5时30分,当谢某退房时,发现自己的车辆被盗,遂向当地派出所报案。车辆被盗后,谢某要求我的妻子补写了一张住宿登记表,登记表上填写有谢某的住址,被盗车辆的号码、型号,住宿起止时间,交付金额等。谢某的车辆被盗后,我旅店认为没有收取谢某的车辆保管费,双方之间仅存在消费合同关系,并无车辆保管合同关系,为此拒绝答应谢某的赔偿主张。请问,我旅店的主张有法律依据吗?能得到法律支持吗? 某旅店2007年9月16日答: 某旅店:谢某交付50元费用并入住旅店时,你们双方已经建立起住宿服务合同关系。旅店应当提供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场所给谢某。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住宿期间旅客车辆丢失赔偿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法研2004163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的规定,旅客在宾馆住宿期间,依宾馆的指示或者许可,将车辆停放于宾馆内部场地后,宾馆对车辆即负有保管义务。但是,宾馆未对车辆停放收费且证明对车辆被盗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责任”。由此谢某入住你旅店,经你旅店值班人员同意,将车辆停放在你旅店门前,不论是否收费,也不论是否出具保管凭证,均可认定你们之间同时成立保管合同关系,你旅店均需对谢某停放的车辆发生被盗丢失承担赔偿责任。不过谢某忽视安全措施,没有把车辆方向盘的防盗锁锁上,对车辆被盗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北京市天驰律师事务所2007年9月18日欢迎您下载我们的文档,后面内容直接删除就行资料可以编辑修改使用资料可以编辑修改使用致力于合同简历、论文写作、PPT设计、计划书、策划案、学习课件、各类模板等方方面面,打造全网一站式需求Ppt课件制作设计,word文档制作、图文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等,秉着以优质的服务对待每一位客户,做到让客户满意!感谢您下载我们文档精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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