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合同的效力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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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合同效力摘 要在当今社会契约的频率和需求越来越高,合同效力的理解和认识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合同效力是合同法中的核心问题。合理运用合同的有效性,从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秩序,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本文对合同效力的含义、合同效力的确立和生效的效力以及合同的效力进行了分析。本合同及一般内容、特殊元素,以及合同的特殊条件和期限的内容。而由此产生的合同无效或撤销的各种行为和条件,来说明合同的法律后果是无效或撤销的。关键词:合同的效力;可撤销合同;效力待定合同目 录引 言1一、合同的效力概述1(一)合同的效力有广义和狭义的两种涵义和理解1(二)合同的效力一般表现1二、合同效力的分类2(一)有效合同2(二)无效合同3(三)可撤销合同4(四)效力待定合同4三、合同被确认无效或撤销后的法律后果5四、结论5注释5参考文献7精选资料引 言合同效力是合同对当事人的法律约束力,使合同具有法律效力,是合同订立中最基本、最重要的要求。合同法的订立和合同订立时生效的统一规定。同时,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约定对合同生效的特殊条件,仅符合法定条件或者合同中规定的条件有效力的,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合同,要认定为无效合同,合同中未约定合同条款的规定。因此,合同的效力问题是合同法中的核心问题。本文对合同效力的含义、合同效力的确立和生效的效力以及合同的效力进行了分析。并阐述了合同的一般要求和合同的有效要件,以及合同中附加的条件和合同的特殊内容。导致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各种行为和条件,以及合同无效或撤销后的法律后果。一、合同的效力概述我国合同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民事义务的协议”。在我国,合同本质上是一种合意,它的成立就意味着各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当事人各方通过订立合同的方式来进行交易,才能使合同被法律认可和保护。合同法第8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对合同效力的认定就成了国家对合同的认可、保护与干涉的具体内容之一。(一)合同的效力有广义和狭义的两种涵义和理解广义的合同效力是指合同的一般法律约束力,它存在于合同自成立至终止的全过程。狭义的合同效力是法律赋予合同对当事人的强制力,即当事人如违反合同约定内容就会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包括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合同的有效与无效及合同的效力待定中所称效力均指狭义上的合同效力,即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的约束力,它存在于合同自生效至失效的全过程。合同效力中的约束力是当事人必须为之或不得不为之的强制状态这种约束力或来源于法律或来源于道德规范或来源于人们的自觉认识。其中来源于法律的约束力的,对人们的行为具有最强的强制力。(二)合同的效力一般表现合同对当事人具有一般约束力,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合同的效力体现为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效果意思产生的法律效力,每一个合同效力都是特定的各个合同之间的效力,都是不同的;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其合同约定义务;当事人应依法或依诚实信用原则履行一定的合同义务。合同法对合同效力的规定,整体而言,加强了对合同当事人的约束力,提高了合同的对抗力,扩大了合同的效力范围,完善了合同的效力体系。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对合同的无效与可撤销予以限定。新合同法中规定的合同无效的原因有了较大变化:(1)对于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只有当其损害国家利益时,才属于无效;(2)只有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才能被认定无效。所谓违法合同,并不能因其“违法”而一概视为无效,剥夺其约束力;(3)对于超越代理权限所签订的合同,新合同法不再规定为无效,而规定为“效力待定”。通过这些变动,减少了当事人所据以提出合同无效和法院据以认定合同无效的因素,缩小了无效合同的范围,增强了合同对当事人的约束力。第二,有规定情事变更原则。情事变更的直接后果是变更或解除合同,对合同的效力影响至巨。同时,情事变更在实践中又很难准确地予以把握,极有可能被一些不良当事人利用,以出现意外事件、艰难情形等情势为由,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规避合同效力。在我们这个合同效力观念本来就不太强的国度里,情事变更的负面影响可能会更加突出。新合同法没有规定情事变更,尽管并非无一不足,但对于维护合同效力而言,还是具有积极作用的。第三,采纳了严格责任的违约责任原则。合同法采取严格责任,其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根据该规定,当事人任何一方违约,不论其主观上是否有过错,除不可抗力之外,均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合同效力的集中体现,它将使当事人对其违约责任再无可推脱,只能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新合同法的严格责任原则为合同的效力、尤其是对当事人的约束性效力,提供了坚强、有力的保障。二、合同效力的分类合同效力是法律赐予依法成立的合同所产生的约束力,传统意义(狭义)上我们把合同的效力分为有效合同、无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可撤销合同等。(一)有效合同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一定的法律拘束力,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法律效力。生效要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意思表示就是行为人将其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内在意思表现于外部的行为;(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4)合同必须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合同生效后。其效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效力。合同一旦生效成立,当事人应当依合同的规定,享受权利、承担义务;(2)对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产生法律约束力。合同生效成立后,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侵犯当事人的合同权利,不得非法阻挠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所谓条件合同,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事实,并在将来或不会发生作为生效的合同或不有效的限制条件。合同生效条件生效时生效条件。附条件终止合同,成功失败的条件。当事人没有正确地阻止自己的利益被成功的条件,他们被视为其成就的条件。合同的条款必须经双方同意,并作为合同中的条款。条件应该是一个事实,可能发生在未来。过去,既有和将来必然或不可作为条件附加的,法律上也可以用作条件的事实;条件是当事人对合同的法律效力的限制;意思是,附属于合同,附属于法律事实的条件。(二)无效合同无效合同是指合同已具备成立要件,但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因而自始确定,当然地不发生法律效力。所谓自始无效是指合同从订立之日起就不具有法律效力。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无效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所谓确定无效是指合同的无效是确定无疑的。所谓当然无效是指它不需要任何人主张即当然不发生法律效力。任何人也都可以主张认定其无效。无效合同是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和不发生履行效力的合同。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国家不予承认和保护。合同的无效,与民事行为的无效,也分为全部无效和部分无效两种。民法通则第60条规定:合同无效中所称的法律效力是广义上的合同效力,即合同对当事人的法律约束力,这种效力是合同本身固有的依当事人的意思发生的法律效果,所谓合同无效就不发生此种法律效果,但并不是没有任何效果,相反,合同无效后将在当事人之间产生返还财产,损害赔偿等缔约过失责任。1.无效合同的主要特征违法性;无效合同的不得履行性;无效合同自始无效;无效合同自然无效无须当事人主张而可由法院或仲裁机构主动审查。2.无效合同分为类根据合同无效的程度来划分,无效合同可以划分为两类;部分无效的合同,是指合同的部分内容无效,而且无效的部分并不影响整个合同的法律效力。全部无效合同,是指内容违法的合同,自始不具有法律效力。根据无效合同发生的原因划分,无效合同可以划分为五类: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三)可撤销合同可撤销合同是指因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意思表示不真实,经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撤销权,使已经生效的意思表示归于无效的合同。可撤销合同一般具有如下特征:(1)可撤销合同在未被撤销前是有效的合同;(2)可撤销合同一般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3)可撤销合同的变更或撤销要由有撤销权的当事人通过行使撤销权来实现;(4)可撤销合同的变更或撤销须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做出。合同法规定了三种可撤销的合同:(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2)显失公平的合同。(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四)效力待定合同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虽已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法律有关生效要件的规定,因此,其发生效力与否尚未确定一般须经有权人表示承认或追认才能生效。对于某些方面不符合合同生效的要件,但并不属于上述无效合同或可撤销合同,法律允许根据情况予以补救的合同,为效力待定合同。一般包括以下三种情况:(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和限制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必须经其法定代理人的承认才能生效;(2)无权代理人以本人名义订立的合同,必须经过本人追认才能对本人产生法律约束力;(3)是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权利而订立的合同,未经权利人追认,合同无效。三、结论综上所述,当合同部分无效而并不影响其它部分的效力的,其它部分仍然有效,而且当合同被确认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后,不会影响合同的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条款的效力。这是法律所作出的特别,强制性规定,应当引起足够有注意。合同的成立应当与生效的合同区分开来。合同的成立是生效的必要前提,但合同成立并不是有效的。只有“法律”的合同的成立将是有效的,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是无效的合同,这是合同的标准是有效的。也就是说,只要没有法律和有效的法律上的合同存在的理由,合同就一定有效。同时,除了损害国家、集体或三分之一方的利益,社会和公共利益,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不积极地确定和宣布合同,避免,因此,尊重各方的意愿,也达到了稳定的贸易关系,鼓励贸易。由于合同的有效性,对纠纷的处理非常重要。因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依法作出正确的认定和处理。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秩序,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注释:陈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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