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房屋租赁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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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民事起诉状原 告:宜宾金川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沙坪镇法定代表人:徐晓利被告:1、廖吉嫦 女 现年38岁 住宜宾县高场镇中学街659号;2、侯元胜 男 现年32岁 住翠屏区红星路33号和平一村24号;3、张均铭 女 现年49岁 住翠屏区红星路33号和平一村118号;4、门 英 女 现年42岁 住白沙湾柿子坪村71组119号;5、任树英 女 现年 75岁 住翠屏区西郊街道白石村新村组17号;6、王太明 男 现年47岁 住江安县铁青镇花朝村方家湾组;7、曾有成 男 现年 79岁 住宜宾县永兴镇新成村新成组;8、蒋 勇 男 现年53岁 住翠屏区红星路33号建设村3号附2号。案由:房屋租赁纠纷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停止侵害,无条件全部退还非法占用原告的房屋。2、被告应当支付非法占用原告房屋期间的占用费(按合同约定租赁费用计算)和违约金(按合同约定计算)。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全额承担。事实和理由:2009年12月29日,原告与众被告分别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将位于宜宾市翠屏区中元路临街门面房租赁给各被告使用,租赁期限为一年,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止,根据租用面积的不同,年租金分别为2280元、3840元、6960元、3240元和660元。2010年12月底,合同到期后,因房屋另有用途,原告决定不再与各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多次要求各被告立即腾出房屋,交还原告,但被告却置之不理。根据我国物权法第四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据此不难看出,被告的行为实属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当立即予以制止。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民事权益不受侵犯,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裁判,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此致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宜宾金川电子有限责任公司 二一一年二月十日附件:1、本状副本8份;2、原告与众被告租赁协议;3、原告不再续租的通知书;4、房屋所有权证;5、土地所有权证;6、原告张贴不再续租通知的照片。欢迎您下载我们的文档,后面内容直接删除就行资料可以编辑修改使用资料可以编辑修改使用致力于合同简历、论文写作、PPT设计、计划书、策划案、学习课件、各类模板等方方面面,打造全网一站式需求Ppt课件制作设计,word文档制作、图文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等,秉着以优质的服务对待每一位客户,做到让客户满意!感谢您下载我们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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