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处理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内患病所引发的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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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处理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内患病所引发的劳动纠纷【关联案例】:吴女士于2012年2月与广州XXX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在该公司担任副经理助理一职,负责软件项目开发及跟进工作。后同年10月19日,用人单位以吴女士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吴女士两个月的经济补偿款。吴女士不服,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请求1)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3)确认其享受肝病及盲肠息肉医疗期的待遇后经过该劳动仲裁委的审理后驳回其全部请求,其对仲裁裁决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认为其目前患病,用人单位不能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且应该享有肝病(6个月)和盲肠息肉(0.5个月)的医疗期待遇,并向法院提交医院的诊断证明的材料。该公司辩称吴女士隐瞒病例并未告知公司,且其长期无正当理由缺勤,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其依法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向法院提供公司规章制度及公司考勤记录表等证据来证明其所主张的事实。【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吴女士患有盲肠息肉且有医嘱建议需要手续,但没有证据显示其已告知所在用人单位,在职期间也并未提出提供治疗的申请。而关于所患有肝硬化,未提供需要停工治疗的医嘱建议,且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将患病情况告知用人单位,据此,认定吴女士不符合享受医疗期的条件,作出驳回其诉讼请求的判决。吴女士不服一审判决,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吴女士不服一审判决,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后吴女士不服二审判决,向省高院申请再审,省高院经审查后,裁定驳回再审申请。【律师说法】:用人单位在职工患病处于医疗期内能否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了用人单位不得依照该法第40条、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包括五种具体情形及第六种兜底性,其中第3项规定的情形即为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1、 医疗期的含义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规定,该条第三项所指的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的时限,这与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愈实际需要的医疗期有所不同。用人单位结合劳动者本人实际参加工作的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及所患疾病为等因素确定具体的医疗期 ,一般为3个月到24个月。2、限制条款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事由包括劳动者过错性辞退、无过失性辞退以及经济性裁员,分别规定于该法的第39条、40条及41条。而42条规定在劳动者患病处于医疗期内的情形下,仅限制用人单位不得援引该法第40条无过失性辞退和41条经济性裁员等相关事由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但并不包括用人单位援引第39条过错性辞退的事由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据此,前述问题的回答是否定的,即在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合同法第40条无过失性辞退及第41条经济性裁员的相关规定事由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应按照相关的规定给与劳动者该有的医疗期待遇。相对的,劳动者若要享受医疗期待遇,需要通过医院诊断后得到需要停工治疗的医嘱建议, 并向所在用人单位提出享受医疗期待遇的申请。前述案例中,吴女士患病属于事实,但由于其缺乏相关的法律知识及固定证据的意识,而丧失了要求所在用人单位给予其医疗期待遇的机会。 【延伸阅读】: 1、医疗期期限:1)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实际工作年限本单位工作年限医疗期累计病休时间10年以下5年以下3个月6个月5年以上6个月12个月10年以上(含本数)5年以下6个月12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9个月15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12个月18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18个月24个月20年以上24个月30个月 特殊疾病医疗期:根据劳动部 关于贯彻的通知 (劳部发1995236号)第二条规定,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结合最高院公布相关指导性案例来看,对于患有癌症、精神病等难以治疗的特殊疾病的劳动者,应当享受24个月的医疗期,不受实际工作年限及本单位工作年限限制。医疗期内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应当延续至医疗期满时终止。(详见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3年第6期公布的梁介树诉南京乐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但个别地区(如广州市)还是依据前述劳部发【1994】479号的规定来确定相应的医疗期。 至于表中医疗期与相应的累计病休时间的关系,笔者举例说明:例如本案中的吴女士能够享受医疗期待遇,实际工作年限为12年,在该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为8个月,那么按照以上列表所示的标准,吴女士享有6个月的医疗期,累计病休时间则为12个月,比如吴女士从2016年10月01日开始休病假,那么医疗期时间应该在2015年10月01日至2016年9月30日这个区间段来确定。如果吴女士在2016年04月30日已累计病休6个月,那就休满了医疗期,5月1号到9月30日这期间如再有病休的,就不能再享受医疗期待遇了。如果是断断续续病休的,那么在2016年9月30日之间累计病休6个月的,就算医疗期届满。2) 劳动者医疗期满后,所患疾病仍未治愈情形如何处理。该种情形下,需要分两种情况来分析:第一种是劳动者非因工致残或是难以治疗的疾病情形,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以下简称医疗期规定“)第7条规定:“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5条规定,请长病假的职工在医疗期满后,能从事原工作的,可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退休退职手续,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六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第二种是一般疾病,劳动者能够从事原工作的,在医疗期满后如果继续请病假不来上班,则构成“不能从事原工作”,用人单位应当给其另行安排工作,如果其继续请假不来上班,则构成了“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此种情况下,单位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合同,并按照该法相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2、医疗期待遇劳动者在合同期内生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除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还应享受如下待遇:1)病假工资待遇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的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2) 医疗补助待遇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六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值得注意的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实施医疗期规定时,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有相关的实施细则,医疗期的待遇不尽相同,具体可以参照各地区的规定办法计发医疗期待遇工资。相比劳动者工伤的情形,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待遇相对薄弱许多,为了平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权益,确实不能一味地以劳动者为弱势群体为由过分地要求将责任转嫁于用人单位,加大用人单位的成本,这对用人单位来讲也是不公平的。因此笔者认为,政府应该制定完善的政策,更进一步保护职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情形下劳动者的权益,特别是不能被鉴定为工伤或者职业病的劳动者权益的维护。欢迎您下载我们的文档,后面内容直接删除就行资料可以编辑修改使用资料可以编辑修改使用致力于合同简历、论文写作、PPT设计、计划书、策划案、学习课件、各类模板等方方面面,打造全网一站式需求Ppt课件制作设计,word文档制作、图文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等,秉着以优质的服务对待每一位客户,做到让客户满意!感谢您下载我们文档精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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