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标准购销合同非经销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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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项目名称)购 销 合 同合同编号:买方:(以下称“甲方”)卖方:蒂 森 电 梯 有 限 公 司(以下称“乙方”)注册地址:注册地址:中国广东省中山市南区城南五路龙环地段邮编:邮编:联系人: 联系人: 电话:电话:传真:传真: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 账号: 税号:税号: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经过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并共同遵守。I. 合同设备描述、数量和价格设备编号设备名称设备型号规格单价(元)数量(台)小计(元)数量合计合同总价:(大写)人民币: (小写):RMB注:1. 合同总价含百分之十七(17%)增值税、所有进口部件的进口关税、运保费和工地卸车费(若有)和_,不含安装费、调试费,及其它未在此明确约定的费用。2. 以上提供的设备由德国蒂森克虏伯集团在中国依法投资和注册的全资子公司组装生产。3. 设备详细技术规格见附件1:技术规格表II付款方式和付款条件2.1 付款方式: 电汇银行转账银行支票2.2 付款条件2.2.1甲方应当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七(7)天内支付给乙方相当于本合同总价款百分之二十(20%)的定金(即“首期付款”),即:人民币_元整(RMB_)。2.2.2 甲方应当在要求乙方生产前向乙方支付至本合同总价款的百分之三十(30%)作为排产款(即“第二期付款”),即:人民币_元整(RMB_)。已支付的定金可算入累计付款比例。2.2.3 甲方应在根据本合同第3.2条规定的最终交货日期前十五(15)天支付至本合同总价款的百分之一百(100%)作为发货款(即“第三期付款”),即:人民币_元整(RMB_)。2.2.4 甲方应在货到工地后十五(15)天内且在安装前支付至设备合同总价款的百分之_(_%)作为到货款(即“第四期付款”),即:人民币_元整(RMB_), 此次付款最迟不超过乙方发货之日起三十(30)天,两者以先到为准。2.2.5 甲方应在设备安装调试完成、经当地政府授权的特种设备检测机构检验合格之日(以监督检验报告的签署之日为准)起十五(15)天内,支付至设备合同总价款的百分之一百(100%)作为验收款(即“第五期付款”),即:人民币_元整(RMB_)。此次付款最迟不超过乙方发货之日起一百八十(180)天,两者以先到为准。乙方在收到甲方上述款项后向甲方移交设备。2.3 支付合同款项时,甲方应注明付款单位名称和合同号,并向乙方提供支付凭证扫描件。2.4 乙方在每期货款和支付凭证扫描件收到后,向甲方开具等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III. 设备的生产与交付3.1 乙方在收到下列款项和资料后开始生产(“排产日”),标准交货期为排产日后的_(_)周。1) 排产款2) 由双方盖章确认的总布图(GAD)(附件2)3) 排产通知(附件3)3.2 甲方可在排产通知中确认或者调整交货时间(即为“要求发货期”),但不得短于3.1条规定的标准交货期。甲方应在“要求发货期”届满之日前二十(20)天向乙方书面确认“最终发货日期”(格式如附件4所示),否则设备生产暂停,“要求发货期”顺延。乙方在收到甲方的发货款后十五(15)天按“最终发货日期”发货。3.3 设备交付方式:项目工地交货,乙方负责运输和卸货。甲方至乙方指定工厂自提(运保费和工地卸车费由甲方自行承担)。交货地点详细地址:_3.4 乙方保证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对本合同设备进行包装,以起到良好的防雨、防潮、防震、防锈、防腐蚀功能。3.5 乙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在设备交付时向甲方提供一套随机文件,随同设备一起发运。3.6 甲方应派指定人员在上述交货地点接收设备,确认设备装箱数量及外包装是否完好且符合合同规定,双方共同签署收(到)货确认书,完成设备交付。若设备按约定时间到上述地点后十二(12)小时内,甲方未派人接收货物或签署收货确认书,则视为设备已交付甲方,保管责任自动转到甲方。3.7 本合同项下设备受损、灭失的风险在设备交付甲方前由乙方承担,交付后由甲方承担。3.8 甲方要求的实际发货日期最迟不晚于本合同经双方签署后十二(12)个月。如最迟发货日期超过自合同签署之日起12个月,则乙方保留调整价格的权利。IV. 设备的验收和保管4.1 货到工地交付甲方后至安装开工前,甲方负责妥善保管设备。4.2 在设备安装前,但不迟于货到工地后七(7)天内,甲方应当会同乙方共同进行开箱检验(如甲方自行拆箱,乙方不对部件遗失或损坏承担责任)。4.3 如甲方在验收中发现设备数量、品种、规格、型号等不符合合同规定,须在双方共同开箱检验后的七(7)天内向乙方书面提出异议。如甲方未按时参与开箱检验,或未签开箱检验确认文件,或未及时向乙方书面提出异议,视为甲方认定设备符合本合同及其附件的约定。4.4 开箱验收后,甲方应将设备存放于有良好的通风与防潮条件的室内妥善保管。自货到工地至安装前的存放时间不得超过九十(90)天。如因设备保管不善或存放时间超过上述规定而导致不能安装或致使安装后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而影响设备正常运行,乙方将不承担相关责任。V. 质量保证和服务5.1 乙方保证其出售的设备是全新的,完全符合本合同约定和相关国家标准,且有全权出售该设备。5.2 在妥当保管、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维护下,设备的质量保证期为自该设备经当地特种设备检测机构检验合格之日(以监督检验报告上检验日期为准)起十二(12)个月,最迟为该设备发货日期后的十八(18)个月,两者以先到为准。5.3 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证实设备存在质量缺陷,乙方应负责免费修理或更换相应零部件,并赔偿甲方由此遭受的直接损失。5.4 在质量保证期内,乙方将为设备提供免费维保服务,即提供例行保养,修复故障和损坏。5.5 下列情况不包括在质量保证和免费维保服务内:1) 未经乙方认可或授权的安装公司安装所导致的故障和损坏;2) 未经乙方认可或授权的维修公司维修所导致的故障和损坏;3) 未经乙方认可而在设备上加装物件所导致的故障和损坏;4) 由于甲方或第三方的人为使用不当或管理不当等非乙方原因所导致的故障和损坏;5) 因不可抗力导致的故障和损坏。5.6 设备投入使用后,乙方可以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设备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并对存在的问题提供改进建议。乙方开展跟踪调查前,应提前与甲方或设备的使用管理方协商具体调查时间和形式;甲方应当指定具体负责人或者告知乙方设备的实际使用管理方,并应积极配合乙方或协助乙方与设备的实际使用管理方落实并完成依法进行的跟踪调查等工作。VI. 违约责任和赔偿6.1 若甲方逾期付款,每逾期一(1)天,须向乙方支付该期应付价款的千分之一(0.1%)作为违约金,但违约金最高不超过本合同总额的百分之五(5%)。若甲方逾期付款超过六十(60)天,则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赔偿乙方的直接损失。6.2 若由于乙方自身原因交货延迟,每延迟一(1)天,须向甲方支付延误部分设备价款的千分之一(0.1%)作为违约金,但违约金最高不超过本合同总额的百分之五(5%)。若延误超过六十(60)天,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赔偿甲方的直接损失。6.3 若甲方要求推迟已确定的最终发货日期,乙方允许设备免费存放五(5)天。超过上述期限后,甲方支付仓储费,费用标准为每天每台人民币贰佰元整(RMB200)。若收费存放设备的时间超过六(6)个月,则乙方有权对此等存放的设备依其价值之百分之二(2%)向甲方收取二次装箱及质检费。若经双方协商后需继续履行合同的,甲方应在收费存放六(6)个月后的十五(15)天内,支付完剩余未付设备款;否则乙方有权书面通知甲方终止本合同,并要求甲方支付设备存放费用和赔偿乙方遭受的直接损失。6.4 若乙方交付的设备不符合合同约定,甲方应按本合同第3.6和4.3条的规定书面通知乙方。如果乙方在接到通知后七(7)天内没有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的,除应继续采取补救措施外,乙方应向甲方赔偿甲方所遭受的直接损失。6.5 若甲方未履行本合同第5.6条约定的配合义务致使乙方未能依法开展设备的跟踪调查和了解工作的,责任由甲方承担。6.6 本合同生效后,因乙方原因全部或部分解除合同的,乙方向甲方双倍返还全部或者相应部分的定金。因甲方原因全部或部分解除合同的,乙方将没收全部或者相应部分的定金;若定金已计入甲方累计已付设备价款的,甲方应当另行向乙方支付与全部或相应部分定金等额之款项。6.7 双方就对方遭受的任何间接损失和衍生性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在任何情况下,合同任何一方所承担违约赔偿金额(包括违约金)总计不应超过本合同总价的百分之十(10%)。VII. 不可抗力7.1 不可抗力指在本合同生效后发生的,不是由于任何一方的疏忽或过失引起的并阻止一方全部或部分地履行本协议的所有事件,包括地震、台风、水灾、旱灾、火灾、雪灾、战争、国际或国内运输中断、政府或官方机构的行为、民乱及其它任何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或无法克服的事件,包括一般国际商业惯例认作不可抗力的事件。7.2 合同任何一方若遭受不可抗力影响而无法履行或须延迟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的一部分或全部的,应立即通知另一方,并于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三十天(30)内将不可抗力发生地的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以信件、传真、邮件等书面方式通知对方,但该方对前述无法履行或延迟履行无须承担任何责任,其中未遭受不可抗力影响的那部分义务是否需要继续履行,由合同双方另行协商决定。7.3. 若不可抗力事故连续持续十(10)周以上,则合同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修改本合同或解除本合同;如果双方在此等情况下未能就修改或者解除本合同达成一致意见,任何一方有权通过书面通知解除合同。VIII. 合同变更8.1 甲方需对本合同中设备数量、技术规格和土建尺寸进行变更的,须在通知乙方排产前十五(15)天书面通知乙方,双方另行协商合同价和交货期变化事宜;若由于甲方原因导致乙方收到该变更通知时距乙方按本合同第3.1条确定的排产日短于十(10)天,乙方有权顺延排产日和相应交货期,并要求甲方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和损失。8.2 如需更改合同内容的,双方应签署补充协议,该协议将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IX. 管辖法律和争议的解决9.1 本合同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依其解释。9.2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所起之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X. 其它条款10.1 本合同项下之设备所含的全部知识产权均属于乙方所有。甲方仅为行使设备之所有权之便而对此等知识产权具有非排他的、不可转让的使用权。甲方不得就乙方之知识产权进行任何形式的复制、修改、反向工程,亦不得未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向第三方披露此等知识产权。10.2 本合同中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指的是总日历天数(不含法定节假日),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10.3本合同以中、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同等法律效力。如果中文文本与英文文本有不一致之处,应以中文文本为准。10.4 本合同为双方之间的完整协议并替代双方先前所有书面或口头的磋商、报价和协议。下述附件为本合同的共同组成部分:附件1:技术规格表附件2:电/扶梯总布图(GAD)附件3:排产通知附件4:最终发货日期确认通知XI. 合同生效 本合同一式捌(8)份,甲乙方各执肆(4)份。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并盖章,并且乙方收到甲方支付的定金且双方书面确认电/扶梯总布图(GAD)后生效。代表“买方”_(章)签署:_姓名(正楷):职衔:授权代表代表“卖方”蒂森电梯有限公司(章)签署:_姓名(正楷):职衔:授权代表附件3排产通知蒂森电梯有限公司:兹通知贵司对 (项目名称) 购销合同(合同编号: )中的以下电梯/扶梯进行排产。设备编号设备名称规格数量 (台)要求排产日期要求发货期排产后第_周发货排产后第_周发货排产后第_周发货我们确认上述要求排产的电梯/扶梯是按照我司出具的建筑蓝图为依据,贵司出具的电梯/扶梯总体布置图纸(GAD)符合本项目的设计要求,已经我司确认,准予贵司安排生产。客户名称:_签章:日期:附件4最终发货日期确认通知蒂森电梯有限公司:兹确认 (项目名称) 购销合同(合同编号: )中的以下电梯/扶梯的最终发货日期如下:设备编号设备名称规格数量 (台)最终发货日期客户名称:_签章:日期:欢迎您下载我们的文档,后面内容直接删除就行资料可以编辑修改使用资料可以编辑修改使用致力于合同简历、论文写作、PPT设计、计划书、策划案、学习课件、各类模板等方方面面,打造全网一站式需求Ppt课件制作设计,word文档制作、图文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等,秉着以优质的服务对待每一位客户,做到让客户满意!感谢您下载我们文档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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