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合同版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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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福 建 省 建 设 厅 监制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商品房买卖合同说明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也可作为签约使用文本。签约之前,买受人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内容,对合同条款中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可向当地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咨询。2、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认真核对,以确保各份合同内容一致。建议在律师指导下签订本合同。3、本合同所称商品房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并出售的房屋。4、本合同文本中涉及到的选择、填写内容以手写项为优先。合同签订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内容。5、对合同文本【 】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应当协商确定。在【 】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未选择的打;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买卖双方不作约定时,应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6、出卖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买受人协商的条款,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格式条款的规定。7、未经福建省建设厅和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印制、出售本合同文本。8、本合同条款由福建省建设厅和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 )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卖人: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 企业资质证书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委托代理人: 联系地址: 身份证号码: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机构: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 代理机构经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买受人: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 国籍: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注册号】【 】号码: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姓名: 国籍: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项目建设依据 出卖人以 方式取得位于 、编号为 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 号为 。 该地块土地面积为 平方米,规划用途为 ,土地使用年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品房,【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 ,施工许可证号 。第二条 商品房销售依据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现房】【预售商品房】。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为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 。现售商品房备案机关为 ,现售备案号为 。出卖人在签订本合同时,已向买受人出示上述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其他有效用地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白蚁预防合同及出卖人的营业执照、开发资质证书等相关证件的原件或复印件。第三条 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经有权机关批准的房屋所在层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房号以附件一表示为准)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第 【幢】【座】 【单元】【层】 号房。该商品房的用途为 ,属 结构,层高为 米,位于所在建筑设计标高0.000【地上】【地下】第 层。建筑层数地上最高 层,地下 层。该商品房阳台为封闭式 个,非封闭式 个。该商品房【合同约定】【权属登记】建筑面积共 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 平方米,公共部位共有分摊建筑面积 平方米(有关公共部位位置及共有分摊建筑面积计算构成说明见本合同附件二)。该商品房所在建筑采用的节能措施、指标见本合同附件三。第四条 计价方式与价款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述第 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以下也可简称为购房款): 1、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的购房款单价为每平方米(人民币,下同) 元,购房款总价为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元)。 2、按【套】【间】【位】计算,该商品房的购房款总价为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元)。 3、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的购房款单价为每平方米 元,购房款总价为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元)。 4、 。 除上述购房款外,其他由出卖人代收的费用项目按以下标准、时间收取: 。第五条 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建筑面积】(本条款中均简称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当事人选择按【套】计价的,不适用本条约定,双方可在附件六另行约定。 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 商品房交付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处理: 1、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均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购房款; 2、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其中任何一项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在买受人书面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款(含买受人向银行按揭贷款部分的本金及已支付利息,下同)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购房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购房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购房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购房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但共有分摊部分面积增加超过其合同约定面积3的,买受人不承担超出3部分的购房款。 面积误差比(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合同约定面积100。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第六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 如属预售商品房,买受人应当按时依约定将购房款存入到指定的银行预售款监管帐户上。监管帐户应当与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时申报的一致。监管银行: 监管帐户: 买受人按下列第 种方式按期付款:1、一次性付款: 买受人应于 年 月 日前向出卖人支付全额购房款,共计 亿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 元)。 2、分期付款:买受人应于 年 月 日前支付全部购房款的 %,计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 元); 年 月 日前支付全部购房款的 %,计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 元), 年 月 日前支付全部购房款的 %,计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 元)。3、其他付款方式:(1)商业按揭贷款:买受人应于 年 月 日前向出卖人支付不少于购房款总价 %的购房首期款(含定金¥ 元),计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 元),剩余购房款 仟 佰 拾 万元整(¥ 元)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以银行按揭贷款方式支付(贷款金额为万元的整数倍)。(2)公积金贷款:买受人应于 年 月 日前向出卖人支付不少于购房款总价 %的购房首期款(含定金¥ 元),计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 元),剩余购房款 仟 佰 拾 万元整(¥ 元)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以公积金贷款方式支付(贷款金额为万元的整数倍)。第七条 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第 1 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不超过 15 日,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五 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2)逾期超过 15 日后,买受人在出卖人书面催告 / 日后仍未支付应付款的,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 10 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五 (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各期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采取商业按揭贷款或公积金贷款的,逾期应付款为未付足的购房款总价。 2、 / 。第八条 交付条件与期限出卖人应当在 年 月 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同时符合下列各项约定条件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 1、该商品房经建设单位依法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竣工验收合格和消防验收合格;2、该商品房所在建筑物生活给排水、用电、管道燃气、电信、有线电视、消防、邮政信报箱等设施达到设计要求条件;3、小区内部道路、绿化、室外照明、消防、环卫及其他商业、社区服务和管理等公共配套建筑、基础设施按规划设计要求建设完成。分期建设的,该商品房所在分期建设部分应按规划设计要求全部完成,并与在建工程之间设置有效的隔离设施和施工安全设施;4、 。如果在规定日期内未达到上述条件,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2 种方式处理:1、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按逾期交房由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2、买受人同意接收,出卖人支付买受人 元违约金。 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 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 日内书面告知买受人的; 2、施工期间发生降雨量超过60MM或六级以上(含六级)大风及其它恶劣天气,对工程施工产生影响的,出卖人可根据气象部门出具的证明按实际停工天数顺延交房日期;市政配套供应引致的延误,包括但不限于停水、停电等情况造成无法正常施工的,出卖人可根据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及事实,按实际停工天数顺延交房期限;因政府政策性原因以及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城市创卫、中高考期间、地区组织商贸会议、市政建设、交通管制等)导致工程暂停施工,出卖人可根据政府或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及事实,按实际停工天数顺延交房期限;由于买受人的要求对该商品房进行的设计、结构变更造成的施工工期延误的,出卖人可相应顺延交房期限;非出卖人原因导致或引起的工人停工或罢工以及因其它非出卖人所能控制的因素而导致的施工工期延误,按实际延误工期顺延交房期限。第九条 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第 1 种方式处理: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不超过 日,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付款万分之四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2)逾期超过 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书面通知到达之日起 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已付款的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付款万分之 (该比率应不小于本条第(1)项和第七条中的比率)的违约金。2、 出卖人根据本条第1款约定向买受人支付的违约金累积不超过买受人已支付购房款的1%。第十条 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下列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影响到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出卖人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1)变更该商品房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及形状、朝向; (2)变更小区总体规划设计和基础设施、公共配套设备设施;(3)变更房屋节能措施及指标;(4) ; (5) 。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不退房。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须在买受人书面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 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 利率付给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应当与出卖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因出卖人原因,造成买受人损失的,出卖人应当给予 / 合理补偿。第十一条 交接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接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本合同第八条规定条件已达到的有关证明文件原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所购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或要求收取本合同约定范围以外的费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 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1、该商品房达到第八条约定的各项条件的情况下,买受人应按出卖人交房通知载明的交房日期和流程办理交房手续,对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八条约定条件外的任何原因均不能构成买受人拒绝接房的理由。对于交付的商品房若存在地面或墙面的局部裂缝/空鼓/局部渗漏水、入户门及窗户的刮伤/损坏、装饰件损坏等质量瑕疵,出卖人仅承担国家建设规范合格标准内的维修责任,买受人不得以此为由拒绝交房。2、在出卖人交房前,买受人应付清所有应付款项(包括全额购房款、保管金、水电预存金、有线电视初装费、买受人根据本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所可能应支付或承担的各项违约金/赔偿金/费用等),否则出卖人有权拒绝交房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3、自出卖人交房通知上载明的交房之日起,该商品房的风险和责任转移至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按本合同附件四约定的缴费标准、缴费时间和缴费方式向物业管理公司缴付物业管理费及水电公摊费。4、买受人应按照出卖人交房通知上载明的交房日期到出卖人指定的地点办理房屋交房手续,否则视为买受人逾期收房,应承担违约责任。每逾期一日,买受人应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50元整;逾期超过30日,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应按购房款总价的5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为行使解除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拍卖费等)等均由买受人承担;若出卖人将该商品房另售他人存在差价损失的,买受人还应据实赔偿,同时买受人还应向出卖人支付另行销售费用1万元。第十二条 出卖人保证销售的该商品房在向买受人交付时没有出卖人设定的抵押权、产权纠纷和其他债权债务纠纷。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不能按时办理本合同登记备案、按揭贷款、预告登记、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第十三条 出卖人关于室内分隔、装饰、设备标准、节能措施及指标承诺的违约责任出卖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室内分隔、装饰、设备标准、节能措施及指标应符合双方约定(附件三)的标准。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下述第 2 种方式处理: 1、出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节能设施差价。2、出卖人负责整改,使之达到附件三约定的标准。第十四条 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双方经协商同意选择 (2)。 (1)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60日内,向当地房屋权属登记机构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预登记,并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交付买受人。如因出卖人原因,买受人不能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90日内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 / 项处理: (2)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 60 日内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预登记,并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交付买受人。如因出卖人原因,买受人不能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 日内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 2项处理: 1、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书面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 利率付给利息,同时按已付款的 赔偿买受人损失。 2、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买受人已付款的0.0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但出卖人按照本款约定承担的违约金累计最多不超过购房款总价的1。经买受人书面委托,出卖人可向房屋权属登记机构代办权属登记,相关费用等具体事项在合同附件六中另行约定。第十五条 保修责任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商品住宅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出卖人自商品住宅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非商品住宅的,双方应当以合同附件的形式详细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在商品房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出卖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因不可抗力或者住户不当使用造成的损坏,出卖人不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买受人承担。第十六条 除附件二所列本幢计入分摊面积的公共部位外,以下其他公共部位和小区内公共场所的所有权属全体业主: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七条 买受人购买的该商品房仅作 用途使用,买受人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建筑屋顶、外墙、外窗(含天窗)的隔热、保温结构和用途。买受人擅自改变的,相应法律后果由买受人承担。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规定者外,买受人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用与该商品房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并承担相应义务。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第十八条 前期物业服务约定 本商品房项目由出卖人依法以【招标】【协议】方式选聘 公司提供前期物业服务,服务内容及质量标准等见合同附件四。专项维修资金由买受人按有关规定缴交,计 仟 百 拾 元整,于 年 月 日前缴交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商业银行监管账户上。监管银行: 监管帐户: 第十九条 买受人已详细阅读并理解本合同附件四有关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附件五管理规约的全部内容,买受人同意由出卖人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按期提供前期物业服务,同意按本合同附件四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价格和方式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并同意遵守管理规约。第二十条 文书送达本合同确定的联系地址为各类通知、文书送达的地址,如有变动应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和登记机构,否则造成相关通知文书无法送达的,将视同已经送达,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当事人自行承担。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请求当地消费者委员会调解处理,或者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诉。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 2 种方式解决:1、提交 / 仲裁委员会仲裁;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附件六),但补充协议中不得含有减轻或免除本合同中约定应当由出卖人承担的责任,或加重买受人责任、排除买受人主要权利的内容。双方同意以下有关广告、宣传资料作为本合同附件: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连同附件共 页,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持有情况如下:出卖人 份(其中房屋权属登记机构办理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时存档壹份),买受人 壹 份(原件不少于一份), 份。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由【买受人】【出卖人】向房屋权属登记机构 申请预告登记。 第二十六条 商品房预售的,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30 日内,由出卖人向 办理合同登记备案。出卖人: 买受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签于 签于附件一:房屋分层平面图附件二:公共部位共有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附件三:建筑节能措施、指标和室内分隔、装饰装修、设备标准附件四:前期物业服务合同附件五:管理规约附件六: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出卖人: 买受人: 出卖人与买受人于 年 月 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现就该主合同的有关事项,经双方协商一致,特订立本补充协议: 一、双方同意对主合同第一条补充如下: 本项目注册名为:“ ”,推广名为“ ”。 二、双方同意对主合同第三条补充如下: 1、该商品房的建筑层高以最终建成并通过单体竣工验收的实际建筑层高为准。 2、该商品房的地址及楼栋编号最终以福州市地名委员会及相关部门最终确定的门牌使用号及楼栋编号为准,如有变化,不视为出卖人违约,且买受人也不能以此为由拒绝履行合同义务。三、双方同意对主合同第四条补充如下: 根据国家、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的规定,该商品房的房屋登记费、契税、交易手续费、印花税、制证费、保险费、他项权证费等由政府部门和其它单位规定的相关费用、以及该商品房交付及买受人入住时买受人应缴付的诸如专项维修资金、电费预存金、有线电视初装费、装修押金等其他费用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其中:1、电费预存金为了满足该商品房在交房时达到通电要求,买受人同意由出卖人代买受人办理供电开户手续,并由出卖人垫付 元电费预存金,买受人应在交房前归还出卖人垫付的电费预存金。若该商品房交付时永久性用电尚未接通的,出卖人可接通临时用电代替,以满足买受人的正常生活需要,买受人对此予以认可,出卖人无需承担逾期通电的相关违约责任。临时用电的收费标准按照电力部门颁布的收费标准执行。2、有线电视初装费买受人同意由出卖人代买受人办理有线电视初装的相关手续(不包括开通和缴费手续),并由出卖人垫付 元的有线电视初装费,买受人应在交房前归还。 四、双方同意对主合同第五条补充如下:1、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均在3以内(含3),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买受人应据实补足购房款。2、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其中任何一项超出3, 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购房款由买受人补足。3、在出现买受人按照上述约定应补足购房款情形时,买受人应于接到出卖人书面通知之日起7日内补足购房款,否则每逾期1日,买受人应按未能补足部分金额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30日的,出卖人有权解除主合同及本补充协议。 五、双方同意对主合同第六条补充如下: 1、一次性付款: 买受人应于 年 月 日前向出卖人支付定金 万元整(¥元),定金可折抵部分购房首期款;买受人应于 年 月 日前向出卖人支付相当于购房款总价 %的购房首期款,计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 元),其中 万元整(¥元)与前期支付的 万元整定金,共同构成本合同定金(以下也可简称为购房定金);剩余购房款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 元)应于 年 月 日前付清。 2、分期付款:买受人应于 年 月 日前向出卖人支付定金 万元整(¥元),定金可折抵部分购房首期款;买受人应于 年 月 日前向出卖人支付相当于购房款总价 %的购房首期款,计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 元),其中 万元整(¥元)与前期支付的 万元整定金,共同构成本合同定金;买受人应于 年 月 日前向出卖人支付购房款总价的 %,计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 元);买受人应于 年 月 日前向出卖人支付购房款总价的 %,计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 元)。 3、其他付款方式 (1)商业按揭贷款:买受人应于 年 月 日前向出卖人支付定金 万元整(¥元),定金可折抵部分购房首期款;买受人应于 年 月 日前向出卖人支付不少于购房款总价 %的购房首期款,计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 元),其中 万元整(¥元)与前期支付的 万元整定金,共同构成本合同定金;剩余购房款 仟 佰 拾 万元整(¥ 元)在主合同第六条约定期限内以银行按揭贷款方式支付(贷款金额为万元的整数倍)。 (2)公积金贷款:买受人应于 年 月 日前向出卖人支付定金 万元整(¥元),定金可折抵部分购房首期款,买受人应于 年 月 日前向出卖人支付不少于购房款总价 %的购房首期款,计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 元),其中 万元整(¥元)与前期支付的 万元整定金,共同构成本合同定金,剩余购房款 仟 佰 拾 万元整(¥ 元)在主合同第六条约定期限内以公积金贷款方式支付(贷款金额为万元的整数倍)。 4、买受人中途更改付款方式的(以一次为限),双方应签订新的补充协议,双方同意按下列原则执行: (1)依据主合同及本补充协议约定,若买受人存在应履行义务而尚未履行完毕的情形的,买受人应在签订新的补充协议之前履行完毕约定义务。 (2)若买受人存在违反主合同及本补充协议约定情形的,买受人应在签订新的补充协议之前向出卖人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3)更改付款方式前买受人已支付的款项,由买受人提出申请经出卖人同意后,可直接抵作更改付款方式后的购房款。 (4) 买受人原采用分期付款、商业按揭贷款的付款方式,若变更为一次性付款方式的,不享受一次性付款方式所享有的购房款优惠折扣,购房款总额仍按主合同约定价款执行。 (5)买受人原采用公积金贷款的付款方式,若变更为一次性付款方式或商业按揭贷款付款方式的,不享受一次性付款方式或商业按揭贷款付款方式所享有的购房款优惠折扣,购房款总额仍按主合同约定价款执行。 六、买受人选择贷款方式(包括商业按揭贷款、公积金贷款或公积金与商业组合贷款,下同)付款的,还应遵守以下约定: 1、买受人向银行或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贷款过程中,出卖人的义务仅是协助买受人办理贷款手续。无论买受人是否取得贷款,均不影响买受人按照主合同及本协议的约定应承担的付款义务。买受人对于需由买受人提交的所有材料、买受人所需缴纳的抵押登记费/印花税等相关费用、办理贷款的有关规定/流程等事宜均已知悉且无任何异议,同时,买受人承诺:买受人保证向出卖人及贷款银行/公积金管理机构提供的材料真实可靠且符合审贷要求,如因材料不实或不符合审贷要求影响办理贷款,由买受人承担一切责任。2、买受人应于商品房认购协议书(以下简称认购协议书)签订之日起7日内(如未签订认购协议书而直接签订主合同的,则在主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向出卖人提供贷款银行所需的全部贷款资料。若贷款银行审查中要求买受人补齐材料,买受人应于出卖人发出的补齐材料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补齐。买受人逾期向出卖人提交办理贷款所需的材料或逾期补齐材料的,每逾期1日,买受人应按贷款额的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15日,出卖人有权解除主合同及本补充协议。3、买受人保证按出卖人或贷款银行/公积金管理机构通知的时间携相关人员及相关证件前往指定的地点签署相关文件、缴纳办理贷款所需相关费用、办理贷款相关手续,直到贷款银行发放贷款,否则每逾期一日,买受人应按拟贷款总额的万分之五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15日,出卖人有权解除主合同。选择商业按揭贷款的,买受人应在本合同签订后 请填写日内办结商业按揭贷款手续(即将全部贷款额汇入出卖人账户,下同)。买受人未能按期办结商业按揭贷款手续的,出卖人有权选择:(1)买受人必须在出卖人发出书面通知之日起7日内更改付款方式为一次性付款(更改付款方式的,按本补充协议第五条约定执行);如买受人不同意更改付款方式或买受人未在上述约定时间内与出卖人办理更改付款方式所需手续的,每逾期1日,买受人应按贷款额的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15日,出卖人有权解除主合同及本补充协议。(2)每逾期1日,买受人应按贷款额的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15日,出卖人有权解除主合同及本补充协议。选择公积金贷款方式或公积金与商业组合贷款的,买受人应自出卖人发出关于办理公积金贷款手续的通知之日起7日内自行至公积金管理机构提交办理贷款所需的全部材料。若公积金管理机构审查中要求买受人补齐材料,买受人应于出卖人发出的补齐材料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补齐。买受人逾期向出卖人提交办理公积金贷款所需的材料或逾期补齐材料的,每逾期1日,买受人应按贷款额的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15日,出卖人有权解除主合同及本补充协议。同时买受人还应保证所提交的材料在 日内能顺利通过公积金管理机构的审批并在出卖人发出关于办理公积金贷款手续的通知之日起 日内办结公积金贷款手续(即将全部贷款额汇入出卖人账户,下同)。买受人未能按期通过审批或未能按期办结公积金贷款手续的,出卖人有权选择:(1)买受人必须在出卖人发出书面通知之日起7日内更改付款方式为一次性付款(更改付款方式的,按本补充协议第五条约定执行);如买受人不同意更改付款方式或买受人未在上述约定时间内与出卖人办理更改付款方式所需手续的,每逾期1日,买受人应按贷款额的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15日,出卖人有权解除主合同。(2)每逾期1日,买受人应按贷款额的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15日,出卖人有权解除主合同及本补充协议。 4、由于公积金管理机构/贷款银行不受理买受人的贷款申请的或因买受人自身原因导致公积金管理机构/贷款银行不批准贷款的,买受人必须在出卖人发出书面通知之日起7日内更改付款方式为一次性付款(更改付款方式的,按本补充协议第五条第4款约定执行);如买受人不同意更改付款方式或买受人未在上述约定时间内与出卖人办理更改付款方式所需手续的,每逾期1日,买受人应按贷款额的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15日,出卖人有权解除主合同及本补充协议。5、贷款银行/公积金管理机构根据买受人的资信状况批准贷款额度及贷款利率,经批准的贷款额度如不足以支付买受人应付的剩余购房款的,不足部分买受人应于出卖人发出书面通知之日起7日内以现金交齐或更改付款方式为一次性付款(更改付款方式的,按本补充协议第五条第4款约定执行),否则每逾期1日,买受人应按上述差额部分金额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15日的,出卖人有权解除主合同及本补充协议。6、买受人同意在获得贷款后按其与公积金管理机构/贷款银行签署的借款合同的约定足额按时归还每期贷款本息。若因买受人未及时还本付息而导致贷款银行向出卖人扣收贷款本息或费用的,买受人应于出卖人发出的还款通知之日起10日内到出卖人处归还相关款项,并承担自银行扣款之日起至买受人向出卖人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的利息(按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计算);在上述约定时间内如仍未归还的,买受人应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自银行扣款之日起至买受人向出卖人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的利息。买受人累计2个月不交或少交按揭款项,或未按约向出卖人归还全部款项并支付相应利息的,出卖人有权解除主合同及本补充协议,也有权在不解除主合同及本补充协议的前提下要求买受人返还出卖人为买受人扣收的一切费用并支付出卖人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一切费用。7、在主合同签订后,如因国家、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出台的房地产销售政策、银行贷款政策、公积金贷款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买受人购房首期款增加或购房利息增加或其他购房成本增加或给买受人带来其他负担的,其后果由买受人自行承担,买受人不得以此为由要求退房或提出其他权利主张。如买受人因上述情形出现违约行为的,出卖人仍有权根据主合同及本补充协议的约定追究买受人的违约责任。七、双方同意对主合同第八条补充如下:1、主合同第八条所述“基础设施按规划设计要求建设完成”系指该商品房交付时该基础设施的相关管线已按设计要求铺设安装完毕,而该基础设施终端用户的开通使用则须由相关运营单位或管理部门在条件具备时,经买受人申请、缴费后正式开通使用。非因出卖人原因使上述基础设施未达到开通条件的,出卖人无须承担任何责任。2、若小区内部道路、绿化、室外照明、消防、环卫及其他商业、社区服务和管理等公共配套建筑、基础设施在规划设计基础上,进行优化设计的,买受人同意出卖人按优化后的最终成果进行建设。 3、无论该商品房是否符合约定的交付条件,凡在主合同约定的交付日前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出卖人均有权延期交房且不承担延期交房违约责任: (1)无论何种原因导致买受人尚未结清购房款的,包括但不限于买受人未按主合同及本补充协议约定足额支付或补足购房款、因买受人或贷款银行或公积金管理机构等原因导致买受人申请的贷款未支付至出卖人指定账户等;(2)在该商品房交付前买受人未按其与公积金管理机构或贷款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的约定足额按时归还贷款本息的,或因买受人未及时还本付息而导致贷款银行向出卖人扣收贷款本息及费用的;(3)买受人未结清水电预存金、有线电视初装费及其他应由买受人承担的费用的;(4)根据主合同、本补充协议或双方之间的其他约定,买受人应履行某项义务或行为而买受人尚未履行完毕该项义务或行为的;(5)因违反主合同及本补充协议约定,买受人应支付违约金、赔偿金、费用或买受人应承担其他违约责任,而买受人未能足额支付违约金、赔偿金、费用或买受人未能承担违约责任的。 八、双方同意对主合同第十条补充如下: 1、因主合同第十条所列举事项之规划、设计变更影响该商品房质量和使用功能时,买受人选择退房的,买受人需在提出书面退房要求之日起30日内,按照出卖人要求配合出卖人办理商品房注销预告登记、返还购房发票等相关手续。买受人逾期配合办理上述相关手续的,出卖人有权顺延退款时间;买受人逾期办理上述相关手续超过30天的,视为买受人选择不退房并接受上述规划、设计变更。2、在不影响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前提下,经规划部门批准或设计单位同意,出卖人对原规划、设计、施工方案作出局部调整或优化,可不通知买受人,出卖人也不因上述局部调整或优化而对买受人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或赔偿责任。由于政府行政命令、法律法规、设计、施工规范/标准发生变化直接导致的规划、设计、施工方案的变更,属于不可抗力,出卖人不承担违约责任或赔偿责任,也无需另行通知买受人。 3、因规划、设计、施工方案的变更造成面积差异,而买受人接受变更的,双方在商品房单价保持不变的情况下按变更后的建筑面积按实结算购房款,双方应在买受人接受变更之日起15日内办理退补购房款手续。九、双方同意对主合同第十一条补充如下: 1、出卖人应出示本主合同第八条规定条件已达到的“有关证明文件原件”是指房屋竣工验收报告原件、消防验收备案证明或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的原件。 2、该商品房达到第八条约定的各项条件的情况下,买受人应按照出卖人交房通知载明的交房日期办理交接手续,对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八条约定条件外的任何原因均不能构成买受人拒绝接房的理由。对于交付的商品房若存在地面或墙面局部裂缝/空鼓/局部渗漏水、入户门及窗户刮伤/损坏、装饰件损坏等质量瑕疵,出卖人仅承担国家建设规范合格标准内的维修责任,买受人不得以此为由拒绝交房,出卖人也不因此而承担任何延期交房违约责任。 3、在该商品房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前提下,自出卖人交房通知载明的交房之日起,无论买受人是否依约接收该商品房,该商品房的风险和责任转移至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按主合同附件四的标准向物业管理公司支付物业管理费、水电公摊费等费用。十、双方同意对主合同第十二条补充如下: 商品房预售的,自买受人签订主合同以及本补充协议并付清购房首期款之日起30天内,买受人应配合出卖人向房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该商品房的预告登记或根据届时房产交易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相关的备案登记手续。若因买受人原因致使未能在30天内完成预告登记或备案登记的,出卖人有权解除主合同及本补充协议。十一、双方同意对主合同第十四条补充如下: 在该商品房具备办理权属登记条件时,买受人应在出卖人发出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自行携有关材料前往相关部门、机构办理权属登记手续,办理权属登记手续所需的一切费用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若买受人逾期办理的,每逾期1日,买受人应按购房款总额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30天的,出卖人有权单方解除主合同及本补充协议。因买受人逾期办理权属登记手续而产生的政府部门的罚款、滞纳金和行政责任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与出卖人无关。 十二、双方同意对主合同第十五条补充如下: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的保修期按住宅质量保证书上载明的保修期限计算,买受人逾期接收该商品房的,保修期限自出卖人交房通知载明的交房之日起计算。 十三、双方同意对主合同第十六条补充如下: 1、买受人对该商品房专有部分拥有所有权,但不包括该商品房所在楼宇所占范围内的土地、外墙、消防规定的逃生天台等楼宇公共部分。买受人有权与本项目其他业主共同使用楼宇公共部分,但不得擅自改变楼宇结构、公共设施、外墙外貌、不得在楼宇的公共场所堆放私人物品,否则出卖人与物业管理公司均有权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责令恢复原状,且有权视具体情节建议相关部门予以处罚。 2、为便于本项目商品房楼宇露台的日常维护和管理,避免人为因素导致屋面及保护层、设备、设施毁损,双方同意由购买相应单元的业主(以下简称该业主)对相对应的部分天台或露台或底层庭院进行维护与管理并对其享有专用权(规定为消防逃生通道的除外),但该业主不得进行损坏性装修;如遇消防或公共设备、管线维修等需要时,该业主应积极予以配合。如遇危及公共、人身、财产安全事件发生且无法联系取得该买受人协助的,救助部门可以直接行使通行权。若该买受人违反本条规定的,出卖人与物业管理公司均有权采取措施予以制止。本款所称的天台或露台或底层庭院须以出卖人构筑的专用空间中的范围为准。 3、买受人在此同意,出卖人可以适当的方式在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外墙、天台等楼宇公共部分标明本楼宇项目、小区、楼宇名称以及出卖人的名称,并可进行适当的夜景灯光装饰工程。4、买受人同意本项目内有明确标识编号的底层架空层、会所、幼儿园、活动中心、地下车位以及其它所有未纳入公摊面积计算的配套设施设备和共用部位的产权归出卖人所有,出卖人有权自行处置,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买受人同意出卖人为本项目小区后续各期房屋施工之需要对小区道路予以合理、临时使用,买受人理解可能带来的灰尘、施工嘈音等问题,并承诺不就上述事宜向出卖人及相关施工方主张权利。6、关于车位、车库的归属(1) 本小区未出售的公共停车位等配套服务设施所有权属出卖人所有,由出卖人统一经营或委托专业机构经营,向小区业主提供有偿服务。出卖人对本条所约定的配套设施拥有占有、使用、处分和收益的权利。(2)鉴于本项目之地下室未计入公摊面积,该地下室(包括人防工程使用)的车位归出卖人所有,出卖人有权以出售、附赠或出租方式处分。 (3)如该车位在平战结合人防工程范围内,则在人民防空演练或战争时期,必须无条件服从政府指令和无偿征用;车位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循人民防空相关的法律法规,如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则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和处罚;国家和地方政府、部门另有规定的,必须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部门的规定执行。 十四、双方同意对主合同第十七条补充如下:1、买受人对该商品房的装饰装修不得改变建筑外观、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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