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实施中各种疑难问题的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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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实施中各种疑难问题的问答1、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后因用人单位不录用劳动者而发生的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用人单位应否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或赔偿?答: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根据上述规定, 自劳动合同订立之日至用工之日期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尚未建立劳动关系。但因双方对是否应该录用有争议,属于“因订立、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应作为劳动争议由劳动仲裁部门来处理。但毕竟双方没有建立劳动关系,所以,不应当适用劳动法律、法规来确定民事责任,而应当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来处理。如果劳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责任,违约方则应当按照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如果没有约定,则应按照缔约过失承担责任。这种责任和劳动合同法中的违约金性质不同,属于民事违约赔偿责任。综上,对订立劳动和合同但未予录用发生纠纷的,属于劳动争议,不需承担劳动法所规定的经济补偿或赔偿,但应承担违约责任或缔约过失责任。2、问:不签劳动合同需支付劳动者二倍工资,但劳动者拒绝签订劳动合同怎么办?用人单位可否辞退拒签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而不支付经济补偿?答: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所以,据此规定,劳动者拒签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直接予以辞退,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3、问:劳动者入职第三个月才签订劳动合同,第一个月的工资应否支付二倍?答: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1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因此,根据上述规定, 劳动者入职第三个月才签订劳动合同的,第一个月的工资无需支付二倍。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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