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监管工作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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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监管工作实务一、合同监管工作主要法律依据主要依据四部法律、一部地方性法规和四部部门规章进行日常性的合同监管工作。1.四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2.地方性法规安徽省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安徽省合同监督条例,它是2004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3.部门规章主要指国家工商总局颁布实施的四部规章,分别是:(1)51号令,即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自2010年11月13日起施行;(2)30号令,即动产抵押登记办法,自2007年10月12日起施行;(3)101号令,即拍卖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自2001年3月1日起施行;(4)79号令,即合同争议行政调解办法,自1997年11月3日起施行。原本还有两部规章,一个是合同鉴证办法,已于2004年废止,一个是经济合同示范文本管理办法也于去年11月30日废止。二、合同监管工作主要有8项:合同违法行为的监督处理、办理动产抵押物登记、开展拍卖监管、监督合同格式条款、开展守重活动、进行合同争议行政调解、推广合同示范文本以及进行合同管理指导工作等。(一)合同违法行为的监督处理。目前工商部门对合同违法行为的监督处理,主要依据安徽省合同监督条例和国家工商总局的51号令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一个是地方性法规,一个是部门规章,在实际操作中,要遵循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法律法规优于部门规章的原则,能使用安徽省合同监督条例的,使用安徽省合同监督条例;安徽省合同监督条例没有规定的,使用国家工商总局51号令。1.合同违法行为的概念51号令中,明确了合同违法行为,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利用合同,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违反法律法规及51号令的行为。2.合同违法行为的分类安徽省合同监督条例主要列举了三类合同违法行为,一是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二是合同欺诈行为;三是为上述两种行为提供便利条件,这三类违法行为在51号令中也有规定,这就要求大家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处理,此外安徽省合同监督条例还对“应当备案而不备案的”、“未提出异议又不修改的”等程序性违法行为的处罚做了规定,而51号令则特别规定了经营者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权利的合同违法行为,这在安徽省合同监督条例中虽也有涉及,但51号令中则更加具体明确,并对相关的处罚也做了规定。3.合同违法行为的查处程序关于合同违法行为的查处程序,分为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适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和听证规则。(二)办理动产抵押物登记。抵押是一种担保方式,它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1.工商部门办理动产抵押登记的范围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对于这个规定,要把握三个方面内容:一是登记主体,也就是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范围,抵押人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而抵押权人则没有特别规定,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二是登记的抵押财产,是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三是登记机关,是抵押人住所地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2.动产抵押登记程序(1)办理动产抵押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或者其复印件:主合同和抵押合同的复印件;经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登记书;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 委托代理人办理动产抵押登记的,还应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和授权委托书。其它有关证明材料。(2)办理动产抵押变更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或者其复印件:原动产抵押登记书;抵押合同变更协议;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变更登记书;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 委托代理人办理动产抵押变更登记的,还应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和授权委托书。(3)办理注销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或者其复印件:原动产抵押登记书;动产抵押变更登记书;解除抵押合同协议书; 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注销登记书;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代理人办理动产抵押注销登记的,还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和授权委托书。登记机关受理申请文件后,应当查验抵押合同当事人所提供材料是否齐全;动产抵押登记书填写是否符合动产抵押登记办法的规定和要求,手续是否完备。经登记机关确认符合动产抵押登记办法规定的,应当当场在动产抵押登记书上加盖动产抵押登记专用章并注明盖章日期,并在动产抵押登记书登记机关存档页中签署经办人姓名。动产抵押人进行动产抵押变更、注销登记的应当按照此程序办理。我市自08年2月将市区登记权下放到各区分局,为慎重起见,实行内部审批制度,就是由动产抵押登记员当场受理审查后,交由分管领导进行审批后,再加盖动产抵押登记专用章并注明盖章日期, 签署登记员姓名。为此,市局还专门设计了内部审批表。3.如何审查材料进行把关?在登记中,要从以下三个方面从严把关:(1)审查合同主体是否合格,主要看合同双方当事人是否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和授权委托资格,是否已经依法登记注册,企业营业执照是否在有效期限内,授权委托或代理是否在其权限、范围及期限内。(2)审查合同内容是否合法,要重点审查动产抵押物是否属于明令禁止抵押的动产,是否属于法院等部门冻结的财产。此外,对一些自制的合同文本要注重审查条款是否齐全,表述是否准确等,目前很多担保公司在自制合同文本中没有对主合同的表述,没有“抵押担保的范围”等等,对此我们要一一予以指正。(3)审查手续是否完备,主要审查主合同与抵押合同是否已签字盖章,或者需要履行一定的手续,符合必要的条件,才能依法成立。如企业之间相互拆借资金进行动产抵押担保的,必须通过银行,委托银行贷款,工商部门才能为其办理抵押登记。4.我市目前动产抵押登记的现状及相应的建议我市自08年2月正式将市区动产抵押登记权下放到各区分局,从这三年的登记情况来看,主要有以下三个情况:第一,主合同基本都是借款合同,没有其它合同种类,其实如买卖合同、加工合同、货物运输合同等都有可能是主合同,只要有债权债务关系,有债的存在,就有可能存在动产抵押;第二,抵押物的范围,30号令规定了可以以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进行抵押,但是在这三年的登记中基本没有以原材料、半成品、产品进行抵押的,更没有一件是浮动抵押的,目前从全省范围来看,只有铜陵市办理了一起浮动抵押;第三,30号令将抵押人的范围扩大到了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农业生产经营者,但是在这三年的登记中,个体工商户的仅办理了10多件,农业生产经营者的为空白。因此,一要加强学习,精通业务,积极拓展登记职能,在登记主体上,由企业向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延伸;在登记形式上,由常规形式向浮动抵押等新形式延伸,对登记中拿摸不准的要及时请示,对一些规定不明的加强交流探讨。二要利用各种平台多角度、全方位地开展宣传,尤其是要注重帮扶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帮扶涉农企业和农业生产经营者,当好参谋,积极指导他们可以以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进行抵押,使他们真正认识到动产抵押是帮助其提高融资能力、增强发展实力的一个重要手段。三要加强与银行、担保公司等融资机构的联系沟通,协调解决抵押登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主动牵线搭桥。(三)监督管理拍卖行为。工商部门的职责除了注册登记部门依法对拍卖企业进行登记注册外,合同部门的监管主要一是参予拍卖活动,实施现场监管,二是对拍卖活动进行拍卖前期备案、后期备案,以及异地拍卖活动的审批,三是查处违法拍卖行为。1.拍卖活动前期备案由拍卖企业填报拍卖企业举办拍卖活动备案登记表(一式两份,拍卖企业留存一份),于拍卖日前7日内到拍卖活动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前期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1)营业执照、行业许可证复印件;(2)委托拍卖合同;(3)拍卖规则及拍卖须知;(4)主持本次拍卖的拍卖师资格证书复印件、身份证;(5)本次拍卖活动的工作人员名单及身份证;(6)拍卖公告发布稿;(7)拍卖标的清单;(8)拍卖标的权属证明或权属担保证明;(9)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拍卖企业拍卖下列标的,还须提交有关审批文件或审批机关认可的复印件:(1)拍卖文物,须提交文物行政管理部门鉴定、许可证明;(2)拍卖国有资产的,依照法律或者国务院规定需要评估,须提交评估机构的报告;(3)其他依法需要批准的审批文件。备案登记部门认为备案材料齐全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对符合规定的,由拍卖活动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备案登记表上加盖“工商行政管理局拍卖备案登记专用章”,核发准予拍卖通知书。2.异地拍卖活动的审批拍卖企业到异地进行拍卖活动,必须向登记注册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发给准予异地拍卖通知书。拍卖企业持准予异地拍卖通知书到拍卖活动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由拍卖活动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监督管理。3.拍卖活动后期备案由拍卖企业填报拍击企业举办拍卖活动后期备案登记表(一式两份,拍卖企业留存一份),于拍卖活动结束后7日内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后期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1)竞买人名单及身份证复印件;(2)拍卖成交确认书(第四联);(3)买受人资格证明或者身份证复印件;(4)其他有关材料。备案登记部门认为备案材料齐全,应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在备案登记表上加盖“拍卖备案登记专用章”。4.拍卖活动现场监拍实施现场监拍时,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派两名着制式服装的监督人员参加,监督人员应现场填写拍卖现场监督记录表,监督人员认为有必要可以拍摄现场有关资料。(四)监督合同格式条款。根据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及安徽省合同监督条例第三条的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使用了格式条款的合同就是格式条款合同。合同示范文本是指由国家工商总局或国家工商总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惯例制定、发布的具有示范作用的空白合同文本。它与格式条款合同最重要的区别标志就是订约时的协商,格式条款合同的订立是不容当事人协商的,因此在格式条款合同中,合同当事人的地位是不平等的,往往存在不少不公平条款,而合同示范文本是空白合同书,订立合同时,双方当事人可进行协商,形成一致意见后再填入合同,相对人有充分意思自治权。1.备案范围下列合同采用格式条款的,提供方应当将合同样本在制定后30日内报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1)房屋买卖、租赁及其居间、委托合同;(2)物业管理、住宅装修装饰合同;(3)供电、供水、供热、供气合同;(4)旅游、医疗合同;(5)有线电视、邮政、电信合同;(6)消费贷款、人身财产保险合同;(7)运输合同;(8)拍卖、典当合同;(9)省人民政府规定应当备案的含有格式条款的其他合同。合同的制订方2.申请备案,应提交下列材料:(1)格式条款合同备案申请书;(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3)格式条款合同样本或其他含有格式条款的材料、附件等,并附计算机软盘;(4)合同样本中主要格式条款的内容及其说明、理由;(5)承办人的委托代理证明。3.备案程序(1)备案机关收齐申请备案的材料后,出具格式条款合同备案受理单;(2)备案机关指定专人对格式条款合同样本进行审查;(3)对于违反规定的,备案机关应向申请人发出格式条款合同修改通知书,并列明格式条款合同违反相关规定的具体内容或要求修改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的权利;(4)申请人按照通知书的要求进行修改后,符合要求,备案机关予以备案;(5)申请人对备案机关要求其修改应备案的格式合同的通知有异议的,可以要求举行听证,备案机关应组织听证;(6)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拒不修改格式条款合同的,备案机关可以将申请人的名称、合同内容或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格式条款合同内容进行公告;(7)对应当备案而不备案的格式条款,合同提供方或者要求修改而拒不修改格式条款合同的提供方,备案机关应当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罚。(五)认定守合同重信用单位。即:开展守合同重信用活动,这项活动我市从88年开始每年开展一次, 93年起改为每两年开展一次。从07年开始为了和国家工商总局统一,我省正式将重守活动更名为守重活动。守重单位的认定,根据省政府的安徽省守重单位认定的暂行办法和省局的实施细则,实行县、设区的市和省三级认定,且可以逐级申报认定。1.申请认定守重单位,按照国家工商总局的要求,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属于企业信用分类监管中的守信企业,且无不良信用记录;(2)企业领导法律意识强,重视商业信誉和合同管理工作,坚持诚实信用的经营理念,具有较强的合同管理水平,了解本单位合同订立、履行状况,企业领导、专(兼)职合同管理人员和有关业务人员,熟悉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法律法规、制度,执行守合同重信用单位合同管理规范化制度;(3)企业建立了科学合理的合同信用管理机制,有专(兼)职合同信用管理机构和人员,并有企业领导负责日常合同信用管理工作,有比较系统、完善、适合本企业特点的合同信用管理制度,并抓好检查落实,合同档案、用户档案保存完整、齐全,能及时、准确地提供统计数据和有关资料;(4)企业合同的订立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签订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自觉使用合同示范文本,格式合同不得含有不公平或歧视性的条款、内容,依法应当备案的格式条款合同(尤其是商品房买卖合同)应依法备案;(5)企业签订的合同,除不可抗力、对方当事人违约以及依法变更、解除外,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合同,合同履约率达到100%;(6)企业在订立和履行合同中遵纪守法、诚实守信,能够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合同纠纷,自觉执行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法律文书,自觉接受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的监督;(7)企业通过加强合同信用管理工作,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升经营管理水平、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方面取得较好效果。2.认定守重单位的程序:(1)申请。申请人在申请期限内向所在地的县(市)、区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并保证其真实、合法、有效: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申报书(一式三份);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已认定的守合同重信用单位证书复印件; 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合同培训资格证书复印件; 企业合同管理章程和合同管理机构、人员设置情况表; 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其他有关信用证明材料。(2)初审。工商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认为符合认定条件,提交同级的守重单位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3)评审。评审委员会一般由工商、经信委、住建委、人行、国税、地税、质监、消协及合同信用协会等9个部门组成,从08年起我市又增加了市商务局和总工会两个部门。评审委员会对通过初审的单位进行评审,经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2/3以上通过的单位可确认为具有同级守重资格,并可推荐上级守重资格。(4)公告。经评审通过的守重单位,由同级工商局发布评审公告,公告期内有异议的,由守重单位评审委员会进行复审,异议成立的,退回申请,并说明理由;异议不成立或无异议的,由同级工商局审核后,发布命名公告,并颁发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牌匾、证书。3.通过开展回访,建立“守重”企业认定工作联动机制,对“守重”单位实行动态管理,对不符合称号的企业将予以取消。(六)合同争议的行政调解。根据合同法第128条的规定,发生合同争议,当事人有4种解决途径,和解、调解、仲裁和诉讼。工商部门是开展调解的行政部门之一,国家工商总局早于1997年就制定发布了合同争议行政调解办法,省局98年也制订了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合同争议行政调解程序,对调解的申请、受理、调解、终结及归档等作了明确规定,并制作了一整套的调解文书。我市从98年开始也成立了各级调解中心,开展行政调解。合同争议行政调解程序:1.申请(1)申请调解合同争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申请人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具体的调解请求和事实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法人、个人合伙、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以及其他经济组织相互之间发生的以实现一定经济目的为内容的合同争议,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2)下列合同争议调解申请不予受理:已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已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一方要求调解,另一方不愿意调解的。(3)申请合同争议调解,应提交下列材料:合同争议行政调解申请书;合同副本;申请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代理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其他有关材料。2.受理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调解机构应在5日内向申请人开具受理通知书,并填写合同争议行政调解受理审批表;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在收到各方材料后5日内,向申请人开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3.调解受理调解申请后,应确定1至2名调解员进行调解,并做好调解笔录。4.终结调解终结包括两种情况:调解成立和调解终止。调解终结,双方当事人应在合同争议行政调解受理审批表上签字盖章,调解机构签署意见后,向当事人开具调解终结书(一式三份),双方当事人各持一份,调解机构存档一份,同时收回受理通知书。(七)推广合同示范文本。以前主要是依据经济合同示范文本管理办法进行合同示范文本的推广和对一些对擅自制订、印刷和销售合同文本的行为进行处罚。但是去年11月底这个办法已经被废止了,可是合同示范文本依然存在,工商部门依然负有推广合同示范文本的职责,而且我省目前合同示范文本的发放是由省局确定的印制企业统一发放(八)开展合同管理指导工作。这主要包括:一是开展合同相关的法律法规宣传、培训工作;二是积极发挥各项合同监督职能,指导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合同管理系列化制度,以实现合同管理企业合同管理的机构网络化、制度系列化、行为规范化、经营管理和合同管理一体化的总目标;三是在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方面,开展合同帮农工作,其最早是起步于芜湖县的金田模式,就是指导涉农企业与农户签订农产品订购合同或协议,在合同中规定了农产品收购数量、质量和最低保护价,形成了“公司+农户”的生产经营格局,从而减少了农民生产盲目性,提高了农业的生产组织化程度,曾先后被法制日报、中国工商报等媒体争相报道。近年来,通过全面落实省局“合同帮农十项制度”(见备注),服务农村改革发展,促进了我市现代农业的发展,今年省局又特别提出要联合乡、镇、村或农业合作社、农业订单公司或企业,建立合同帮农服务指导站,并把此项工作做为一项目标考核任务,要求务实开展有特色的合同帮农活动。备注:省局合同帮农十项制度:1.建立涉农合同法律知识宣传培训制度;2.建立推广使用涉农合同示范文本制度;3.建立涉农合同格式条款备案制度;4.建立涉农主体办理动产抵押登记制度;5.建立涉农合同签约履约备案制度;6.建立调解涉农合同争议制度;7.建立涉农合同案件协查和上报制度;8.指导涉农主体建立合同管理系列化制度;9.建立“守合同重信用”涉农主体认定和公示制度;10.建立合同帮农工作考核和激励制度。欢迎您下载我们的文档,后面内容直接删除就行资料可以编辑修改使用资料可以编辑修改使用致力于合同简历、论文写作、PPT设计、计划书、策划案、学习课件、各类模板等方方面面,打造全网一站式需求Ppt课件制作设计,word文档制作、图文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等,秉着以优质的服务对待每一位客户,做到让客户满意!感谢您下载我们文档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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