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调地”的使用规定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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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关于“农调地”的使用规定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在“农调地”上搞违法建设的情况不断发生。为规范“农调地”的使用行为,坚决遏制非法占地和违法建设,经镇党委、镇政府研究,特做如下规定,各村要遵照执行。 一、“农调地”从本质上讲都属于农用地,按照上级的指示精神,无论取得渠道如何,均不得用于非农产业。所有“农调地”批复一律废止。 二、为加强管理,任何村、任何个人均不得以“农调地”为名搞违法建设,发现一起将拆除一起,并追究村主要领导的责任。 三、历史已经形成并已投入使用,且未列入违法建设台帐的,只能维持现状,不允许翻建、改建、扩建,否则将全部拆除。 四、已取得农调地土地经营权的个人,只允许自主经营,不能流转、转包、转租、变更权属,合同到期后,严格按合同约定,收归村集体所有。 五、此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六、此规定由镇政府规划科负责解释。 大兴区青云店镇人民政府二九年四月十七日关于规范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相关规定为规范我镇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实现有序流转,规范流转程序,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减少由此引发的各种矛盾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共中央关于做好农户承包地使用权流转工作的通知(中发200118号)、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和大兴区委、大兴区人民政府关于大兴区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京兴发200427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规定:一、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范围(一)土地流转是指:承包土地的农户将取得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经营权,以土地流转合同的方式转移到另一方,由另一方经营被流转土地的行为。(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范围:按照农村土地确权政策,实行土地人均确权确地,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经营证书”的土地;没有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经营证书”,但已经落实了确权政策,实行了人均、地均并签订了承包合同的土地,可以依法按程序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原则(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的原则。(二)被流转土地不得改变原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三)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农户承包土地的剩余年限。(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经营方向符合国家和本镇产业规划及相关规定。(五)出让方与受让方必须签订土地流转合同。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形式承包期内,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采取转包、出租、转让、互换、入股方式进行流转。(一)转包是土地经营权所有人将自己承包的全部或部分土地经营权,以一定期限,转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从事农业生产经营,通过相关程序签订转包合同。接包人取得土地经营权,获得土地收益,并向转包农户支付转包费。(二)出租是土地经营权所有人将自己承包的全部或部分土地经营权,以一定期限,租赁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经营,通过相关程序签订出租合同,承租人取得土地经营权,获得土地收益,并向出租方支付租金。(三)转让是土地经营权所有人将自己承包的全部或部分土地经营权,以一定期限,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经营,转让农户与村集体经济组织解除原土地承包合同,由受让单位或个人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确立新的承包关系,通过相关程序签订转让合同,受让方取得土地经营权,获得土地收益,并向转让方支付一次性转让费。转让方必须具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稳定的非农收入。(四)互换是指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为了经营方便,相互之间进行的地块交换,通过相关程序双方与村集体签订地块变更协议,同时交换变更地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入股是指两名或两名以上土地承包经营权所有人将自己经营的土地经营权转变为股权,联合组建新的合作经济组织,共同经营土地,土地经营收益按照入股农户所拥有的土地股权份额进行分配。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程序(一)出让方与受让方已达成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意向的:1、流转农户提出流转书面申请。2、村经联社负责受理本村流转农户提出的申请,并对受让方的农业经营能力、经营方向进行审查。3、上报镇“村级重要经济事项事前咨商领导小组”进行事前咨商。4、村经联社长持农户流转申请、土地承包合同原件与镇咨商领导小组批复到镇经管站签署土地流转合同。(二)出让方没有找到受让方而有流转意向的:1、土地承包经营权所有人与村经联社签订一份“土地流转委托书”,委托村经联社进行土地经营权流转。2、村经联社将土地流转方案报“村级重要经济事项事前咨商领导小组”进行事前咨商。3、在村“公开栏”公示流转方案。4、签署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办理相关手续。五、流转双方的权利、义务(一)土地承包经营权所有人将土地经营权流转后在流转期限内,不得要回土地经营权。(二)被流转的土地,三年内不得再次流转。要求再次流转的,必须取得村经联社同意,同时必须重新履行土地流转程序。(三)流转双方,必须与村经联社分别签属一份含有“不得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等内容的“承诺书”。(四)土地流转后,流转合同未到期的,由于受让方无力继续经营,可以申请终止土地流转合同,被流转的土地优先退给原土地承包经营权所有人。原土地承包经营权所有人愿意继续流转的,可委托村经联社再次流转。(五)土地流转期内,如遇国家征占土地,土地流转合同自行终止,相关补偿执行国家有关政策。(六)土地流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请求村经联社与镇经管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大兴区农业承包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七)出让方不按规定程序流转土地经营权,私下签订土地经营权流转协议,造成的一切后果自负,一切纠纷自行解决。(八)已流转土地,不享受北京市设施农业补贴政策。六、本规定未尽事宜,以国家相关政策为准七、本规定由镇经管站负责解释八、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青云店镇人民政府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欢迎您下载我们的文档,后面内容直接删除就行资料可以编辑修改使用资料可以编辑修改使用致力于合同简历、论文写作、PPT设计、计划书、策划案、学习课件、各类模板等方方面面,打造全网一站式需求Ppt课件制作设计,word文档制作、图文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等,秉着以优质的服务对待每一位客户,做到让客户满意!感谢您下载我们文档精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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