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监理规定

上传人:最*** 文档编号:11248580 上传时间:2020-04-21 格式:DOCX 页数:3 大小:19.53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河北省监理规定_第1页
第1页 / 共3页
河北省监理规定_第2页
第2页 / 共3页
河北省监理规定_第3页
第3页 / 共3页
亲,该文档总共3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河北省工程建设监理规定1997-1-6 0:0 【大 中 小】【我要纠错】发文单位:河北省人民政府文号: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77号发布日期:1997-1-6执行日期:1997-1-6第一条为加强对工程建设监理的管理,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充分发挥建设投资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河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工程建设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的委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的规定以及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工程的投资、质量、工期及其他有关事项实施的监督管理。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监理以及有关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建设监理的管理工作,在工程建设监理的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实施有关工程建设监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参与制定或者制定工程建设监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三)负责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四)负责监理工程师的培训、资格初审和申报工作;(五)监督检查监理合同的履行情况;(六)依法查处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七)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五条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工程建设监理的管理工作,并具体办理监理单位资质、监理工程师资格和省外监理单位进入我省承担监理业务的初审手续,以及监理合同的登记、备案工作。第六条省行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协助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部门直属监理单位和本行业专用建设工程的监理工作进行管理,并按规定办理直属监理单位资质和监理工程师资格的初审、申报工作。第七条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一)大中型建设工程;(二)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工程;(三)各级人民政府投资建设的投资总额在五百万元及其以上的建设工程;(四)建筑面积在二万平方米及其以上的住宅区建设工程;(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其他建设工程是否实行监理,由建设工程的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决定。第八条本省的单位从事监理活动,必须依照建设部、国家计委颁布的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和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资质审查手续,并取得相应的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省外的监理单位和国务院有关部门颁发资质证书的监理单位在我省从事监理活动,必须持相应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等有关文件,分别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行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审查、备案手续。第九条监理单位必须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等级和监理范围承担监理业务。监理业务不得转让。第十条从事建设工程施工、房地产开发和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的生产销售以及其他与监理业务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不得从事建设监理活动。第十一条从事监理活动的监理人员应当持有国家颁发的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以及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按规定颁发的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可以依照河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选择监理单位;也可以采用直接委托的方式选择具有相应监理资质的监理单位。对利用外资的建设工程,依照建设部、国家计委颁发的工程建设监理规定选择监理单位。第十三条监理单位承担监理业务,应当与建设单位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签订监理合同。监理单位应当向施工现场派驻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其他监理人员组成的监理机构,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理合同,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进行监理。第十四条工程建设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总监理工程师行使监理合同赋予监理单位的权限,对工程的投资、质量、工期实施全面的监督管理。第十五条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定期向建设单位报告工程情况。未经建设单位授权,总监理工程师无权变更工程承包合同。第十六条总监理工程师按照监理权限,对危及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施工活动可以下达停工指令,并可要求施工单位撤换不符合工作要求的施工人员,施工单位应当执行。第十七条总监理工程师在授权范围内,负责对所监理的建设工程有关款项的支付凭证进行签字认可。未经签字认可的,建设单位不得支付。第十八条监理单位对影响建设工程质量、使用功能以及其他不合理的设计,有权要求设计单位进行变更;对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设备和构配件,有权拒绝使用。第十九条被监理单位应当接受监理单位的监督管理,并按照监理单位的要求提供建设工程完整的原始记录、检测记录等技术经济资料。第二十条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向有监督权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由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实施监督,并核定工程质量等级第二十一条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不得从事建设工程施工、房地产开发和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的生产销售,以及其他与监理业务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监理单位不得监理与其有隶属关系的设计单位设计的建设工程。第二十二条工程建设监理实行有偿服务。具体收费标准,依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工程建设监理费从工程概算中列支,并相应核减建设单位管理费。第二十三条监理单位在监理过程中因过错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扣除税金后监理酬金的总额。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八条和第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河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和第五十五条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二十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河北省人民政府3.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模板表格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