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简湖北省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培训试题单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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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一、单选题1、建筑法是我国第一部规范建筑活动的( 法律 )2、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 书面 )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3、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 禁止 )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4、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 部分 )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5、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建立。6、建筑法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决定。7、依照建筑法规定被吊销资质证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吊销其营业执照。8、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9、建筑法规定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10、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承担连带责任)。11、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12、施工总承包的工程,建筑工程( 主体结构 )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13、(建设单位)应当向建筑施工企业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14、建筑活动应当确保( 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15、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16、(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发包单位将招标发包的建筑工程发包给指定的承包单位。17、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18、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19、(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20、(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21、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23、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24、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25、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26、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27、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报告(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28、生产经营单位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29、(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的监督执法证件;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为其保密。30、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31、(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32、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33、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34、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因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而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35、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应(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36、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37、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拒不承担或者其负责人逃匿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38、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39、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十六条规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经营单位(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40、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41、安全生产法规定。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上述以外的其它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4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安全生产成为我国现阶段建筑业工作的重点,安全生产制度被确立为促进我国建筑业发展的一项根本制度。43、(安全生产法)是安全生产领域的综合性基本法,它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安全生产的专门法律。44、建筑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45、(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46、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总责。47、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48、房屋拆除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建筑施工单位承担,由(建筑施工单位负责人)对安全负责。49、施工中发生事故时,(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50、建筑法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51、(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就业。52、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由(建筑施工企业)支付保险费。53、建筑设计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对建设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提出的降低工程质量安全的要求,(应当予以拒绝)。54、施工现场对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损害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55、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管理)的方针。56、建筑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应当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57、(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和处理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的措施。5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批准手续:(一)需要临时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的;(二)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的;(三)需要临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的;(四)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五)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报批手续的其他情形。59、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60、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61、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62、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63、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64、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65、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66、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67、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68、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69、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70、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71、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72、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73、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74、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75、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76、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77、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起重吊装工程、脚手架工程、拆除、爆破工程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78、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79、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80、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索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执行。81、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用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82、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83、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A.告知 B.书面告知 C.口头告知 D.口头或书面告知84、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85、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86、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87、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施工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88、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89、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90、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91、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92、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93、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家对严重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94、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95、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做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物。96、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97、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98、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99、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100、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作业人员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101、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经整改仍未达到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10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103、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由(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处罚。104、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105、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不得颁发。106、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的特点、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107、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108、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109、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一)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二)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三)拆除施工组织方案;(四)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110、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111、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检验检测机构对检测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出具(安全合格证明)文件,并对检测结果负责。112、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113、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114、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115、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新工人上岗前必须接受规定课时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116、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117、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118、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19、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120、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价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121、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122、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 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123、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 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124、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我国第一次以法律形式确立了企业安全生产的准入制度,是强化安全生产源头管理,全面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安全生产方针的重大举措。125、下列(企业负责人学历要求为本科以上)选项不属于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所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126、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5)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127、对不符合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应(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128、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129、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130、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3)年。132、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33、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134、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135、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136、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137、(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举报。138、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禁止)参加建设工程投标。139、施工现场存在重大隐患或降低安全生产条件,拒不整改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暂扣许可证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140、建筑施工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得,不予受理或者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并给予警告,( 1 )年内不得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141、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142、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3)年。143、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59)是(强制性行业标准)144、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2003)是一部(推荐性行业标准)145、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施工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146、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消防产品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未经依照产品法的规定确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消防产品。147、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148、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有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149、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1989年3月29日公布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和1991年2月22日公布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同时废止。150、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分为(4个)等级。151、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的重伤,或者1亿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152、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以上1亿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153、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154、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155、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156、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天)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157、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一般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负有责任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158、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发生较大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负有责任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159、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发生重大事故,事故发生单位负有责任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160、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对事故报告的总体要求(及时、准确、完整)。161、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162、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163、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164、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一般情况下,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165、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发生一般事故,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处以(一年年收入30%)罚款。166、我国刑法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167、我国刑法规定:“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168、我国刑法规定:“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169、我国刑法规定:“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况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170、安全的组织管理是指(设计并建立一种责任和权力机制以形成安全的工作环境的过程)。171、安全管理的核心内容是(建立和维持安全控制系统)。172、安全计划的目的是(明确进行有效的风险控制所必需的资源)。173、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中指出:要努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 )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174、制度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主要目的是(加强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175、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76、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177、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178、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产生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179、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180、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181、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作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182、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范围是(本企业的职工与分包单位的职工)。183、根据建筑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暂行规定的要求,企业法人代表、项目经理教育和培训的时(30学时)。184、教育和培训按等级、层次和工作性质分别进行,管理人员的重点是(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管理水平)。185、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从法制角度认识安全生产的重要性,要通过学法、知法来守法,这种教育形式属于(安全法制教育)。186、通过对一些典型事故进行原因分析、事故教训及预防事故发生所采取的措施来教育职工,这种教育形式属于(事故案例教育)。187、工人在分配到施工队之前,首先进行公司级安全教育。下列内容不属于公司级安全教育内容的是(安全生产纪律和文明生产要求)。188、安全生产管理的根本目的是(保证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189、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是指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负责人等。190、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2004年第397号)的规定,国家对建筑施工企业实施(安全生产许可)制度。191、安全生产责任制要在(贯彻落实)上下真功夫,这是关键的关键。192、各企业要加强对职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帮助他们提高自我保护和应付突发事件的能力。193、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它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94、从业人员经过安全教育培训,了解岗位操作规程,但未遵守而造成事故的,行为人应负(直接)责任,有关负责人应负管理责任。195、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的费用。196、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使用达到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的,必须经具有相应资格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197、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198、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199、垂直运输机械作用人员、安装拆除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200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201、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202、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做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203、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空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204、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205、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206、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作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207、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208、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209、分包单位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进行验收时,可不参加的是(业主)。210、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后,取得的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211、施工组织设计,应以(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作为指导思想,针对工程的特点和施工方法、所使用的机械、设备、电气、特种作业、生产环境和季节影响等,制订出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212、对脚手架工程、施工用电、基坑支护、模板工程、起重吊装作业、塔吊、物料提升机及其他垂直运输设备等专业性较强的项目,要单独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213、(班组长)每天要对班组工人进行施工要求、作业环境的安全交底。214、安全技术交底应有书面材料,有( 双方的签字和交底日期 )。215、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216、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等一些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217、大外墙板、内墙板放置时应该放在(专用堆放架内)。218、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219、项目级安全教育是新工人被分配到项目以后进行的安全教育。下列内容不属于项目级安全教育内容的是(企业安全管理知识)。220、班组级安全教育是新工人分配到班组后,开始工作前的教育。下列内容不属于班组安全教育内容的是(我国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221、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222、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现场,在安全生产方面哪种说法正确:(总包单位对分包单位造成的事故承担连带责任)。223、建设工程实行总包和分包的,分包单位确需进行改变施工总平面布置图活动的,应当先向(总包单位)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实施。224、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应当在分包合同中明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管理。225、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由分包单位实施的,由分包单位提出专项安全防护措施及施工方案,经(总承包单位)批准后及时支付所需费用。226、建筑施工事故中,所占比例最高的是(高处坠落事故)。227、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228、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229、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230、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231、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编制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232、实施总承包的建设工程发生事故,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233、在施工现场,(项目经理)是施工项目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234、三级安全教育是指(公司、项目、班组)这三级。235、对(新工人或调换工种的工人),必须按规定进行三级安全教育,经考核合格,方准上岗。236、特种作业操作证,每(1年)复审一次。237、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238、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应采取的紧急措施。239、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240、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241、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242、监理工程师在实施监理工程中,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应立即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施工单位对重大事故隐患不及时整改的,应立即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243、发生伤亡事故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244、引起煤气中毒的主要原因是超量吸入(一氧化碳)。245、亚硝酸盐呈(白色粉末),常被误食而中毒。246、当有人员烧伤时,应迅速将伤者衣服脱去,用水冲洗降温,不要任意把水泡弄破,目的是避免(伤面污染)。247、建筑物内发生火灾,应该首先(立即停止工作,通过指定的最近的安全通道离开)。248、如果被生锈铁钉割伤,可能导致(破伤风病)。249、高温场所为防止中暑,应多饮什么饮料最好?(淡盐水)。250、离开特种作业岗位达(半年)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251、职工负伤后(30天)内死亡的,应作为死亡事故填报或补报。252、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三同时”。“三同时”是指(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253施工现场发生安全事故,施工单位应立即向当地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并在(24)小时内提交书面报告。254、(警示标志)含义是使人们注意可能发生危险。255、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临时地生产、加工、搬运、使用或贮存危险物质,且危险物质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256、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257、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258、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259、(食堂炊事人员包括合同工、临时工)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并取得健康合格证和培训证。260、临时搭设的建筑物区域内,每(100)配备2只10L灭火器。261、临时木工间、油漆间和木、机具间等每(25)配备一只种类合适的灭火器。262、施工现场的动火作业,必须执行(动火前审批制度)。263、施工现场悬挂警示标志的目的是(引起人们注意,预防事故发生)。264、施工单位应该保证施工现场道路畅通,排水系统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保持场容场貌的整洁,随时清理建筑垃圾。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应当设置沟井坎穴覆盖物和(施工标志)。265、下列哪种灭火设施不适用于扑灭电器火灾?(水)266、爆炸现象的最主要特征是什么?(.压力急剧升高)267、JGJ59-99标准文明施工检查表中封闭管理栏目要求在门头必须设置(企业标志)。268、JGJ59-99标准文明施工检查表中封闭管理栏目规定应设置(门卫)。269、JGJ59-99标准文明施工检查表中规定易燃易爆物品应(分类存放)。270、JGJ59-99标准文明施工检查表中规定宿舍夏季应有(消暑)和防蚊虫叮咬措施271、施工单位应当确保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专款专用,在财务管理中(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清单备查。272、各种气瓶在存放和使用时,要距离明火(10m)以上,并且避免在阳光下暴晒,搬动时不得碰撞273、下列哪种措施是处理气瓶受热或着火时应首先采用的(用水喷洒该气瓶)。274、建设工程项目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1万平方米及以下的建筑工程,装饰工程至少应配备(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75、建设工程项目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1万-5万平方米的建筑工程,装饰工程至少应配备(2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76、建设工程项目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5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建筑工程,装饰工程至少应配备(3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77、劳务分包企业建设工程项目施工人员50人以下的,应当设置(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78、劳务分包企业建设工程项目施工人员50人-200人的应设(2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79、建筑施工企业应当组织不少于(5名)专家组成的专家组,对已编制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审查。280、某施工企业,其安全生产条件单项得分分别为:90分、85分、68分和88分,且分项评分表中无实得分为0分的子项,试确定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单项评价等级(不合格)。281、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中工程公司(含分公司、区域公司)按企业资质类别和等级配备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内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人数至少应为(3)名。282、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中专业公司按企业资质类别和等级配备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人数至少应为(2)名。283、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中劳务公司按企业资质类别和等级配备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人数至少应为(2)名。284、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必须按照安装总造价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其中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至少(1名)。285、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必须按照安装总造价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其中5000万-1亿元的工程至少(2名)。286、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必须按照安装总造价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其中1亿元以上的工程至少(3名)。287劳务分包企业建设工程项目施工人员200以上的应当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危险实际情况增配,并不少于企业总人数的(51在临边堆放弃土材料和移动施工机械应与坑边保持一定距离当土质良好时,要距坑边(0.8m以外/高度不超1.5m)远。2、基坑(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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