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和车库租售管理规定修订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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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和车库租售管理规定(修订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征集时间 2014-11-21 至 2014-11-30为进一步提升我市车位车库租售管理工作水平,维护广大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我局对广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和车库租售管理规定(穗国房字2008195号)和关于执行的补充通知(穗国房字2009544号)进行修订,形成了广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和车库租售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一、征求意见的时间:2014年11月21日11月30日。二、获取征求意见稿全文的途径:点击本文附件下载。三、公众反馈意见和建议的途径:可通过电子邮件(cwzsgl126.com)、邮寄(广州市豪贤路193号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地产市场管理处,邮编:510030)、传真(83177271)等形式反馈。特此公告。附件:广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和车库租售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2014年11月21日广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和车库租售管理规定(修订稿)第一条 为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车库的出租、出售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广州市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项目建筑区划(以下简称“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出租和出售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第四条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不得预售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建设单位出租、出售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前,须经初始登记确认权属。第五条建设单位预售商品房时,应向购房人明确告知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数量、租售方式、租金标准、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费、售价的最低价和最高价等内容,在销售现场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载明。第六条建设单位在出租或出售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前,应制定租售方案。租售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分布位置、数量、面积情况(包括规划和测绘平面示意图)。建筑区划内存在住宅、商业、办公等不同功能用途房屋的,应一并公示各功能用途房屋的车位分配情况(数量、分布等)及依据,规划批文未区分各功能用途房屋车位配建数量的,应按不同功能用途房屋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分配车位。(二)如拟出租或出售的车位在人防工程范围内,还应当明示人民防空工程的范围及车位安置情况,并注明使用注意事项。(三)出租车位的,应明确出租的时间、方式、租金标准、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费。(四)出售车位的,应明确出售的时间、方式、每套车位的售价。(五)采取何种监督方式保证租售过程公开、公平、公正。(六)物业管理费用及其他需要说明事项。车位租售方案和拟出租、出售车位、车库的产权证明文件应在建筑区划内的出入口、公示栏等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0天。车位租售方案及现场公示情况的公证文书应当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七条建设单位出租、出售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应当首先满足本建筑区划内业主需求,应预留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数量的20%比例的车位用于出租。建筑区划内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数量超过本建筑区划内房屋套数的,超过部分应预留用作出租。建设单位出租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应当首先出租给本建筑区划内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在满足本建筑区划内业主、物业使用人需要后,建设单位可将车位、车库出租给本建筑区划内业主、物业使用人以外的单位或个人,但租赁合同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建设单位出售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建筑区划内业主每购买一套房屋,只能相应购买一个车位或车库。建设单位不得出售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给本建筑区划内业主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但在已首先满足本建筑区划内业主需求的情况下,建设单位可整体转让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整体买受方须遵守建设单位出租、出售车位的相关规定。第八条持有同一建筑区划内两个以上(含两个)车位、车库的权属人(除建设单位外)出租或转让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本建筑区划内业主的需要。第九条车位、车库房地产权证应当注记权属人已购买本房地产开发项目房屋的房地产权证号或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人防工程范围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房地产权证,需注记“本车位位于人防工程范围内,按照国家规定,平时使用不得影响人民防空工程的防空效能,战时或紧急状态下由政府统一调配使用”。第十条 房屋交易监管部门应加强对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出售和出租情况的监督管理。对未按本规定租售车位、车库的建设单位,由房屋交易监管部门按照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依法处理。第十一条 2008年4月1日之前已核准预售的车位、车库,未在2009年7月31日前办理车位买卖预告登记手续或预售合同备案登记的,按本规定执行。2008年4月1日之前已办理初始登记的车位、车库,未在2009年7月31日前办理车位产权转移登记手续的,按本规定执行。第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房地产开发项目建筑区划(简称“建筑区划”)是指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建设单位是指开发建设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其他房地产开发单位。物业使用人是指不享有本房地产开发项目建筑区划内物业的所有权,但对物业享有使用权,并依照法律和合同规定能够行使物业部分权利的人,包括承租人和实际使用物业的其他人。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关于发布广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和车库租售管理规定的通知(穗国房字2008195号)和关于执行广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和车库租售管理规定的补充通知(穗国房字2009544号)同时废止。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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