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HF-2011-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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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F-2011-0213 合同备案编号: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正 本)分包工程名称:牡丹江世茂假日山水小区(一期)室外生活给水管道新建工程承 包 人:牡丹江市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分 包 人:牡丹江市供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签 定 日期: 2011年4月3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第一部分 协议书承包人(全称):牡丹江市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分包人(全称):牡丹江市供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鉴于 牡丹江市世茂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为“发包人”)与承包人已经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以下称为“总包合同”),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施工事项经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分包工程概况分包工程名称: 世茂假日山水小区(一期)室外生活给水管道新建工程 分包工程地点: 地明街中华路 分包工程承包范围: 土方、安装。 DN315PE塑钢管 188.26米,安装并砌筑DN300阀门四个 二、工期开工日期: 2011 年 5 月 22 日竣工日期: 2011 年 6 月 20 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30 天。三、质量标准本分包工程质量标准双方约定为:合格 四、分包合同价款金额(大写):壹拾玖万玖仟元(人民币) ¥: 199,000.00 元五、组成分包合同的文件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21款的规定一致。六、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专用条款中没有具体约定的事项,均按通用条款执行。七、分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八、承包人向分包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九、分包人向承包人承诺履行总包合同中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承包人的所有义务,并与承包人承担履行分包工程合同以及确保分包工程质量的连带责任。十、合同生效本合同订立地点:牡丹江市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本合同双方约定 自双方法人及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后生效,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承包人:住 所: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电 话: 传 真: 开户银行:账 号:邮政编码:电子邮箱:分包人:住 所: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电 话:传 真:开户银行:账 号:邮政编码:电子邮箱: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意见: 经办人 备案机关(章) 年 月 日25.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一、总则1、词语定义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1.1总包合同:指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由协议书、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组成。1.2分包合同:指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分包工程所订立的合同,由通用条款第2.1款所列的文件组成。1.3 通用条款:指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相关文件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如果双方在专用条款中没有具体约定,均按通用条款执行。1.4 专用条款:指承包人与分包人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1.5 发包人:指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6发包人代表:指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总包合同的代表,其具体人选和职权在总包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1.7 承包人:指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8 承包人代表:指承包人在总包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1.9 监理工程师: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工程监理的单位委派的监理工程师,其具体人选和职权在总包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1.10分包人:指在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被承包人接受的具有分包该工程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1 分包人代表:指分包人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1.12 分包工程:指承包人和分包人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1.13 合同价款:指承包人和分包人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用以支付分包人按照分包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1.14 追加(或减少)合同价款:指在本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或减少)合同价款的情况,经承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或减少)的合同价款。1.15 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承包人或分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1.16 工程量清单:指建设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规费项目和税金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等的明细清单。1.17 综合单价:指完成一个规定计量单位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或措施清单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和企业管理费与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1.18 计价依据:指工程估算指标、概算定额(概算指标)、预算定额、费用定额、工期定额、补充定额、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消耗量定额、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施工机械台班费用编制规则、概算定额单位估价表、预算定额单位估价表、人工单价、材料和设备价格以及有关工程造价调整规定等。1.19 工期:指承包人和分包人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1.20 开工日期:指承包人和分包人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分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21 竣工日期:指承包人和分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分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22 图纸:指由承包人提供的符合总包合同要求及分包合同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1.23 施工场地:指由承包人提供的用于分包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承包人在现场总平面图中具体指定的供分包人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1.24 施工机械:指分包人临时带入现场用于工程施工的仪器、机械、运输工具和其它物品,但不包括用于或安装在分包工程中的材料设备。1.25 书面形式:指分包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6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1.27 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补偿的要求。1.28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1.29 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2.1下列组成本合同的文件是一个合同整体,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 本合同协议书;(2) 履行本合同的相关补充协议、会议纪要、工程变更、签证等文件;(3) 本合同专用条款;(4) 中标通知书;(5) 投标书(报价书)及其附件;(6) 本合同通用条款;(7)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8) 图纸;(9) 工程量清单;(10)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文件。2.2 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分包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承包人分包人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时,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50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3.1 语言文字除本合同专用条款中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应与总包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相同。3.2 适用法律和法规除本合同专用条款中另有约定外,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文件应与总包合同中规定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文件相同。3.3 适用工程建设标准承包人提供工程建设标准或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适用工程建设标准的名称;本合同专用条款没有具体约定的,应使用总包合同中规定的与分包工程有关的工程建设标准。国内没有相应工程建设标准的,由承包人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分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分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承包人认可后执行。承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有异议时,以中文译本为准。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工程建设标准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4、图纸4.1 承包人应根据工程需要向分包人提供图纸,并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及时向分包人提供图纸。分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承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分包人承担。如根据总包合同,承包人对工程图纸负有保密义务的,分包人应负责分包工程范围内图纸的保密工作,分包人的保密义务在分包合同终止后应当继续履行。4.2 如分包工程的图纸不能满足施工需要,承包人可以委托分包人进行深化施工图设计,分包人应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范围内,在原分包工程图纸的基础上,根据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进行深化设计,分包人的深化设计须经过承包人确认后方可进行施工。如分包人不具备相应的设计资质,应由承包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深化设计。分包人应对自行设计的图纸负有全部的法律责任。承包人委托分包人进行深化设计的范围和发生的费用,双方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4.3如分包工程的图纸不能满足施工需要,双方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复制、重新绘制、翻译、购买标准图纸等的责任和费用承担。5、通讯联络5.1 本合同中无论何处所涉及各方之间的申请、批准、确认、同意、决定、核实、通知、任命、指令或表示同意、否定的通讯(包括派人面交、邮寄、电子传输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且只有在对方收到后生效。5.2 本合同中无论何处所涉及各方之间的通讯都不应无理扣压或拖延。承包人分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各方通讯地址和收件人,并按约定发送通讯。收件人应在通讯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时间。一方拒绝签收另一方通讯,另一方以特快专递、挂号信等专用条款约定的通讯方式将通讯送至通讯地址的,视为送达。6、总包合同6.1 承包人应提供总包合同(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内容除外)供分包人查阅。当分包人要求时,承包人应向分包人提供一份总包合同(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内容除外)的副本或复印件。分包人应全面了解总包合同的各项规定(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内容除外)。6.2 除本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人应履行并承担总包合同中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承包人的所有义务与责任,同时应避免因分包人自身行为或疏漏造成承包人违反总包合同中约定的承包人义务的情况发生。6.3 分包人必须服从承包人转发的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指令。未经承包人允许,分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与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发生直接工作联系。分包人不得直接致函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也不得直接接受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如分包人与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发生直接工作关系,将视为违约,并承担违约责任。7、文物和地下障碍物7.1 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时,分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立即通知承包人,需要采取保护措施时,由承包人承担所需费用。如发现后隐瞒不报或报告不及时,致使上述文物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7.2 本合同专用条款中已明确指出的地下障碍物,应视为分包人在报价时已预见到其对施工的影响,并已在合同价款中予以考虑。本合同未明确指出的地下障碍物,在施工中受到影响时,分包人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承包人,同时提出处置方案,承包人收到处置方案后48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并发出施工指令,分包人应按承包人指令进行施工。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支付分包人合理利润,顺延延误的工期。8、保障8.1 除应由承包人承担的风险外,分包人应保障承包人免于承受在分包工程施工过程中及修补缺陷引起的下列损失、索赔及与此有关的索赔、诉讼、损害赔偿:(1)人员的伤亡;(2)分包工程以外的任何财产损失与损害。上列损失应由造成损失的责任方承担。8.2 承包人应保障分包人免于承担与下列事宜有关的索赔、诉讼、损害赔偿费、诉讼费、及其它开支:(1)按分包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分包合同以及保修过程中导致的无法避免的对财产的损害;(2)由于发包人、承包人或其它分包商的行为或疏忽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或损害,或与此相关的索赔、诉讼等。上列损失应由造成损失的责任方承担。8.3 因受保障的一方未采取合理措施而导致损失扩大,则损失扩大部分由自己承担。二、合同主体9、承包人9.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完成下列工作: (1)向分包人提供根据总包合同由发包人办理的与分包工程相关的各种证件、批件、各种相关资料,向分包人提供具备施工条件的施工场地;(2)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组织分包人参加发包人组织的图纸会审,向分包人进行设计图纸交底;(3)提供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设备和设施;(4)随时为分包人提供确保分包工程的施工所要求的施工场地和通道等,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5)负责整个施工场地的管理工作,协调分包人与同一施工场地的其它分包人之间的交叉配合,确保分包人按照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6)负责将本合同报送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工作;(7)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的承包人应做的其它工作。上述工作所需要的费用,除合同价款中已包括的以外,均由承包人承担。9.2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向分包人支付工程价款及其他应支付的款项。9.3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份数向分包人提供工程建设标准、技术要求等有关资料。如分包人需要增加有关资料数量,承包人可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分包人承担。9.4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提供施工场地。如果未注明时间,承包人应在能使分包人可以按进度计划顺利开工的时间内给予分包人进入和使用施工场地的权利。9.5 承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承包人应按附件1“承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的要求及时向分包人提供材料设备。9.6 承包人未能正确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导致拖延了工期和(或)增加了费用,其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相应顺延;给分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应予以赔偿。10、分包人10.1 分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完成以下工作:(1)分包人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对分包工程进行设计(承包人委托其设计时)、施工、竣工和保修。分包人在审阅分包合同和(或)总包合同时,或在分包工程施工中,如发现分包工程的设计或工程建设标准、技术要求存在错误、遗漏、失误或其它缺陷,应立即通知承包人;(2)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和进度报告。分包人不能按照承包人批准的进度计划施工时,应根据承包人的要求提交修订的进度计划,以保证分包工程如期竣工;(3)分包人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批准,分包人方可执行;(4)遵守政府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环境保护、文明施工、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5)分包人应允许承包人、发包人、监理工程师及其三方中任何一方授权的人员在工作时间内,合理进入分包工程施工现场或材料存放的地点,以及施工场地以外与分包合同有关的分包人的任何工作或准备的地点,从事其工作,并提供必要的配合和协助,如果分包人由于提供配合和协助而增加了分包人的工作或支出,包括使用分包人的设备、临时工程或通行道路等,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构成工程变更的,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40条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6)已竣工工程未交付承包人之前,分包人应负责已完分包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分包人应予以修复;承包人要求分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7)与承包人一同办理分包合同备案工作;(8)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的分包人应做的其它工作。 10.2 分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或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且在承包人书面要求改正后的7天内仍未采取补救措施的,则承包人可自行或者指派第三方进行补救,因此发生的费用和损失由分包人承担。10.3 分包人对所有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稳定性和安全性负责,并应向承包人提交为实施工程拟采取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工作安排。如果分包人对施工组织设计和工作安排作出重大改动,应事先征得承包人同意。10.4 分包人未能正确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导致拖延了工期和(或)增加了费用,其增加的费用由分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分包人应予以赔偿。11、承包人代表11.1 承包人代表可授权具体的管理人员行使自己的全部或部分权利,并在认为有必要时撤回授权,任何此类授权和撤回均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未将有关文件送交分包人之前,任何此类授权和撤回均为无效。11.2 承包人发出的指令、通知,由承包人代表(或其授权的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分包人,分包人代表(或其授权的人)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及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承包人代表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在48小时后未予书面确认的,分包人应于承包人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承包人在分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7天内不予答复,应视为分包人的要求已被确认。分包人认为承包人的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提出书面申告,承包人在收到书面申告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紧急情况下,承包人代表可发出要求分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分包人如有异议也应执行。如承包人发出错误的指令,并给分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和(或)延误工期的,承包人应给予分包人相应的补偿,顺延延误的工期,但因分包人违反分包合同引起的损失除外。11.3 承包人代表应按合同的约定,及时向分包人提供所需的指令、批准、图纸等,并履行其它约定的义务,否则分包人应在约定时间后24小时内将具体要求、需要的理由及延误的后果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代表在收到通知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应承担因延误造成的损失。11.4 承包人如需更换承包人代表,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12、分包人代表和技术负责人12.1 分包人代表的具体人选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并授予其代表分包人履行合同规定职责所需的一切权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分包人代表有规定的,应遵守其规定;分包人任命的工程技术负责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2.2 分包人代表应代表分包人履行合同规定的职责、行使合同明文规定或必然隐含的权力,对分包人负责。分包人代表在分包人授予职权范围内的工作,分包人应予认可。12.3 如果分包人代表在合同履行期间确需暂离现场,则应在承包人同意下,可授权给其临时任命的一名合适人选,亦可将其授权撤回。临时任命人行使分包人代表授予的职权,对分包人代表负责。临时任命人在分包人代表授予职权范围内的工作,分包人代表应予认可。任何此类授权和撤回,均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未将有关文件送交承包人之前,任何此类任命和撤回均为无效。12.4 分包人代表按经承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承包人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承包人取得联系时,分包人代表应立即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有效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承包人送交书面报告。属于承包人或第三方责任的,其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相应顺延;属于分包人责任的,其发生的费用由分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12.5 分包人依据合同约定发出的请求和通知,以书面形式由分包人代表签字后送交承包人代表,承包人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12.6 分包人如需更换分包人代表,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征得承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12.7 承包人可与分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分包人代表。13、分包人劳务13.1 分包人应完善雇佣员工劳务手续,并与其订立劳动合同,办理各种社会保险,为其缴纳相应的保险费用,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雇佣期间,分包人应做好下列工作:(1)负责为雇员提供和保持必要的食宿及各种生活设施,采取合理的卫生和安全防护措施,保护雇员的健康和安全;(2)保证雇员的合法权利和人身安全;(3)充分考虑和尊重法定节假日,尊重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4)雇员和承包人、发包人现场人员应佩戴工作证(或标牌、胸卡等)上岗。工作证(或标牌、胸卡等)应由发包人、承包人、分包人共同签发。13.2 分包人如需在法定节假日施工,应经承包人和监理工程师批准;如需在夜间施工,除应经承包人、监理工程师批准外,还应经有关部门批准。如无特殊原因,只要不影响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周围环境,承包人、监理工程师应予同意。但为抢救生命或保护财产,或为工程安全、质量而不可避免的作业,则不必事先经承包人、监理工程师的批准。13.3 分包人应按时足额向雇员支付劳务工资,并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因分包人拖欠其雇员工资而造成群体性示威、游行等一切责任,由分包人承担。对承包人造成损失或导致工期延误的,应赔偿承包人的损失,工期不予顺延。因承包人拖欠分包人工程款而引起分包人拖欠其雇员工资的一切责任,由承包人承担。13.4 分包人雇员应是在行业或职业内具有相应资格、技能和经验的人员。对有下列行为的任何分包人雇员,承包人、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可要求分包人撤换:(1)经常行为不当,或工作漫不经心;(2)无能力履行义务或玩忽职守;(3)不遵守合同的约定;(4)有损安全、健康和环境保护的行为。13.5 分包人应自始至终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雇员内部发生任何无序、非法和打斗等不良行为,以确保现场安定和保护现场及邻近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13.6 如果承包人提出要求,分包人应按要求向承包人提交一份详细的统计表,该表内容包括分包人在施工场地的各类职员和各个工种、各等级的雇员人数等。三、担保、保险与风险14、工程担保14.1 为正确履行本合同,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或在签订合同前明确履约担保的有关要求,分包人应在签订本合同时按要求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履约担保采用银行保函的形式,提供履约担保所发生的费用由分包人承担。14.2 履约担保的有效期,是从提供履约担保之日起至分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承包人应在担保有效期满后的14 天内将此担保退还给分包人。14.3 承包人在对履约担保提出索赔要求之前,应书面通知分包人,说明导致此项索赔的原因,并及时向担保人提出索赔文件。担保人根据担保合同的约定在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并无须征得分包人的同意。14.4 分包人按第14.1款的要求提交了履约担保,承包人应在签订本合同时向分包人提交与履约担保等值的支付担保。支付担保采用银行保函的形式,提供支付保函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4.5 支付担保的有效期,是从提供支付担保之日起至承包人根据本合同约定支付完除质量保证金以外的全部款项之日止。分包人应在担保有效期满后的14天内将此担保退还给承包人。14.6 分包人在对支付担保提出索赔要求之前,应书面通知承包人,说明导致此项索赔的原因,并及时向担保人提出索赔文件。担保人根据担保合同的约定在担保范围内向承包人支付索赔款额,并无须征得承包人的同意。14.7 承包人分包人均应确保工程担保有效期符合工期合理顺延的要求。若合同一方未能保证延长担保有效期,另一方可向其索赔担保的全部金额。14.8 承包人分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担保内容、方式和责任等事项,并签订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15、承包人风险承包人应承担本合同中规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风险。自分包工程开工之日起至分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承包人风险为:(1)由于分包工程本身或施工而不可避免造成的财产(除分包工程本身、材料设备和施工机械外)损失或损坏;(2)由于承包人工作人员及其相关人员(除分包人外)疏忽或违规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损坏;(3)由于承包人、发包人提前使用或占用分包工程或其部分造成的损失或损坏;(4)由于承包人提供或承包人负责的设计造成的对分包工程、材料设备和施工机械的损失或损害;(5)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超过双方约定的幅度以外的价格风险;(6)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变化造成的费用增加。16、分包人风险分包人应承担本合同中规定应由分包人承担的风险。自分包工程开工之日起直到分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分包人风险为:(1)除第15条和第17条以外的人员伤亡以及财产(包括分包工程、材料设备和施工机械,但不限于此)的损失或损坏;(2)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在双方约定幅度以内的价格风险;(3)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变化造成的费用减少。17、不可抗力17.1 不可抗力包括的范围以及事件处理同总包合同相应条款。17.2 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涉及分包人施工场地的,分包人应立即通知承包人,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承包人应协助分包人采取措施。17.3 分包人承担自身的人员和财产的损失。17.4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18、保险18.1 承包人应为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分包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办理保险。发包人已经办理的保险视为承包人办理的保险。18.2 分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18.3 保险事故发生时,承包人分包人均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18.4 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承包人分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四、工期19、进度计划和报告19.1 分包人应在签订本合同后的7天内,向承包人提交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承包人应在收到该设计和计划后的7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19.2 分包人应按经承包人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承包人对工程进度的监督和检查。20、开工20.1 分包人应当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分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5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承包人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分包人。承包人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的,视为同意分包人的要求,工期相应顺延。承包人不同意延期申请或分包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申请的,工期不予顺延。20.2 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代表应至少提前5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推迟开工日期。给分包人造成损失的,由承包人承担,工期相应顺延。21、工期延误21.1 合同履行期间,因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分包人有权要求工期相应顺延:(1)承包人根据总包合同获得的与分包工程相关的竣工时间延长。(2)承包人未能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开工条件、设备设施及施工场地。(3)承包人未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4)承包人代表未按本合同约定提供所需的指令、批准或所发出的指令错误。(5)非分包人原因的分包工程范围内的工程变更及工程量增加。(6)一周内非分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7)不可抗力。(8)承包人风险事件。(9)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或承包人代表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21.2 当第21.1款所述情况首次发生后,分包人应在14天内向承包人发出要求延期的通知。分包人应在发出通知后的7天内向承包人提交要求延期的详细情况。21.3 如果延期的事件持续发生时,分包人应按第21.2款规定的14天之内发出要求延期的通知,然后每隔7天向承包人提交事件发生的详细资料,并在该事件终结后的14天内提交最终详细资料。21.4 如果分包人未能在第21.2款和第21.3款(发生时)规定的时间内发出要求延期的通知和提交(最终)详细资料,则视为该事件不影响施工进度或分包人放弃索赔工期的权利,承包人可拒绝做出任何延期的决定。22、暂停施工和复工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以书面形式通过承包人向分包人发出暂停施工指令,并在48小时内提出处理意见。承包人认为确有必要也可以书面形式向分包人发出暂停施工指令,并在48小时内提出处理意见。分包人停工和复工程序以及暂停施工所发生的费用,按总包合同相应条款执行。23、加快进度23.1 在分包人无任何理由取得顺延工期的情况下,如果承包人认为分包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进度过慢,与进度计划不符或不能按期竣工,则承包人应书面通知分包人加快进度。分包人应采取必要措施,加快工程进度。如果分包人在接到承包人通知后的14天内,未能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致使实际工程进度进一步滞后;或分包人虽然采取了一些措施,仍无法按期竣工,承包人可按第51条的规定解除合同,也可将分包工程中的一部分工作交由第三方完成。分包人既应承担由此增加的一切费用,也不能免除其根据合同约定应负的任何责任和义务。23.2 如果承包人希望分包人在计划竣工日期之前完成分包工程,应事先征得分包人同意。如果分包人同意,那么承包人可要求分包人提交为加快进度而编制的建议书。分包人应在7天内作出书面回应,该建议书的内容至少应包括:(1)加快进度拟采取的措施;(2)加快进度后的进度计划,以及与原计划的对比;(3)加快进度所需的合同价款增加额。该增加额按第40、54条规定计算。承包人应在接到建议书后的7天内予以答复。如果承包人接受了该建议书,应以书面形式发出变更指令,相应调整工期,并核实和调整合同价款。24、竣工日期24.1 分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承包人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24.2 实际竣工日期按下列情况分别确定:(1)分包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分包人提请承包人进行竣工验收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2)分包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分包人应按要求修改后再次提请承包人验收,以分包人再次提请承包人进行竣工验收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3)分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承包人在收到分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14天内未能组织验收,或验收后7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的,以分包人提请承包人进行竣工验收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4)分包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承包人或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分包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24.3 因分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承包人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分包人承担相应责任。25、误期赔偿25.1 如果分包人未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承包人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分包人应按第38条规定向承包人支付误期赔偿费,但误期赔偿费的支付不能免除分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负的任何责任和义务。25.2 误期(实际延误竣工天数)按第24.2款规定的实际竣工日期减去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承包人同意顺延的日期,即按照下述公式计算:实际延误竣工天数实际竣工日期 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承包人同意顺延的日期。上述各相关日期,依据本合同相关条款确定。五、质量和安全26、质量目标、检查与验收26.1 分包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工程质量验收评定标准。总包合同对工程质量另有约定的,分包工程质量也应达到这一标准。26.2 承包人分包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按第50.4款规定调解或认定,或者由双方共同选定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的费用及因而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的,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划分分别承担。26.3 分包人应建立和保持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在分包工程实施前,承包人有权要求分包人提交质量保证体系实施程序和贯彻质量要求的文件。分包人遵守质量保证体系,也不能免除分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负的任何责任和义务。26.4 分包工程质量的检查、验收及工程试车等,按照总包合同相应的条款执行。分包人应就分包工程向承包人承担总包合同约定的承包人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但并不能免除承包人根据总包合同应承担的总包质量管理的责任。26.5 分包人应允许并配合承包人和监理工程师进入分包人施工场地检查工程质量。27、工程照管27.1 从开工之日起,分包人应全面负责照管分包工程及运至现场将用于和安装在分包工程中的材料设备,直到分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此后,工程的照管即转由承包人负责。27.2 分包人在负责分包工程照管期间,如因自身原因造成分包工程或其任何部分,以及材料设备或临时工程的损坏,分包人应自费弥补上述损坏,保证工程质量在各方面都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28、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28.1 分包人应按照总包合同相关条款的要求,做好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工作,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28.2 在分包工程施工场地涉及危险地区和需要安全防护措施施工时,分包人应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承包人批准后实施。除合同价款中已经列有此类工作的支付项目外,安全防护措施费由承包人承担。28.3 发生安全事故,按照总包合同相应条款处理。29、材料设备供应29.1 有关材料设备供应的数量、程序、检验及责任均按总包合同中发包人与承包人的有关约定执行。29.2 总包合同约定就分包工程部分由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视为承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29.3 除按约定由承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外(附件:承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其它材料设备应由分包人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承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29.4 承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式,由承包人分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30、竣工资料30.1 分包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分包人应按规定的工程竣工验收技术资料格式和要求,向承包人提交完整的竣工资料及竣工报告,承包人分包人应按第31条规定进行验收。提交上述资料的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30.2 如果分包人不按规定提交竣工资料或提交的资料不符合要求,则认为工程尚未达到竣工条件。31、竣工验收31.1 承包人收到分包人提交的竣工报告后,应在竣工报告中分包人提请承包人验收的日期起14天内组织验收,并在验收后7天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验收不合格,分包人应按要求修改后再次提请承包人验收,并承担因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31.2 承包人收到分包人提交的竣工报告后,在竣工报告中分包人提请承包人验收的日期起14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7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报告已被认可。31.3 承包人收到分包人提交的竣工报告后, 在竣工报告中分包人提请承包人验收的日期起14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15天起承担工程照管和一切意外责任。31.4 竣工报告被认可,则表明已完成分包工程,并视为通过竣工验收。31.5 分包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承包人不得使用。承包人强行使用的,视为工程质量合格,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它问题,由承包人承担责任。31.6 分包工程竣工验收时发生工程质量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工程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的,由承包人承担所需费用,工期相应顺延;工程质量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的,分包人应按要求修改后再次提请承包人验收,并承担修改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32、质量保修32.1 在包括分包工程的总包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分包人应对分包工程质量承担保修责任,分包人与承包人应在签订本合同时协商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32.2 质量保修期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保修期由承包人分包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工程质量保修书中约定。在质量保修期内,分包工程发现质量缺陷的,承包人应及时通知分包人修正,分包人应在收到通知后的5天内派人修正;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分包人应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32.3 如果分包人未能在规定时间内修正某项质量缺陷,则承包人可自行或指派第三方修正缺陷,因此产生的费用由分包人承担。32.4 分包人修正属于质量缺陷以外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六、工程造价33、合同价款的确定方式33.1 招标的分包工程合同价款由承包人分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非招标的分包工程合同价款由承包人分包人依据报价书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33.2 分包合同价款在协议书中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下列三种确定分包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采用其中一种:(1)采用固定单价方式确定合同价款。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黑龙江省关于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有关规定。(2)采用固定总价方式确定合同价款。执行现行黑龙江省计价依据及有关计价规定,或者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黑龙江省关于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有关规定(按照黑龙江省实施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细则的规定,工期较短、技术不复杂、风险不大且合同总价较低的工程,可以采用此方式)。(3)采用可调价格方式确定合同价款。执行现行黑龙江省计价依据及有关计价规定。33.3 采用以上所列三种方式以外的其他方式确定合同价款的,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中做详细约定。34、 合同价款的调整34.1 采用33.2(1)款方式确定合同价款的,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1)工程量的偏差;(2)工程变更;(3)法律、法规、国家有关政策及物价的变化;(4)费用索赔事件或承包人负责的其他情况;(5)一周内非分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的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6)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调整因素。本款(1)、(2)、(3)调整因素应分别按第39、40、41、54条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34.2 采用33.2(2)款方式确定合同价款的,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包括以下调整因素:(1)工程变更;(2)法律、法规、国家有关政策及物价的变化;(3)费用索赔事件或承包人负责的其他情况;(4)一周内非分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的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5)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调整因素。本款(1)、(2)调整因素应分别按第39、40、41条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34.3 采用33.2(3)款方式确定合同价款的,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材料价差的调整方法、各项费率的具体标准等。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1)工程变更;(2)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3)费用索赔事件或承包人负责的其他情况;(4)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造价调整;(5)一周内非分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的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6)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调整因素。本款(1)、(2)调整因素应分别按第39、40、41.2条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如果施工过程中不发生第39条规定的工程变更,投标书或报价书中的工程量不予调整。35、工程计量和计价35.1 分包工程的计量和计价,依据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黑龙江省计价依据和有关计价规定进行工程计量和计价。35.2 分包人应按第45.1款规定向承包人提交已完分包工程款额报告。承包人应在收到报告后的7天内核实工程量,并将核实结果通知分包人,作为分包工程计价和工程款支付的依据。35.3 承包人进行现场计量时,应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分包人,分包人应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分包人收到通知后不派人参加计量,视为认可计量结果。承包人不按约定时间通知分包人,致使分包人未能派人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35.4 承包人收到分包人按第45.1款规定提交的已完工程款额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或未向分包人通知计量结果的,从第8天起,分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分包工程计价和工程款支付的依据。35.5 如果分包人认为承包人的计量结果有误,应在收到计量结果通知后的7天内向承包人提出书面意见,并附上其认为正确的计量结果和详细的计算过程等资料。承包人收到书面意见后,应立即会同分包人对计量结果进行复核,确定计量结果。分包人对复核计量结果仍有异议的,按照第50条规定处理。35.6 对分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分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承包人不予计量。36、暂列金额36.1 暂列金额是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36.2 承包人应就分包人实施第36.1款规定的工作发出指令,并支付所需价款。36.3 承包人有要求时,分包人应提供使用暂列金额的所有报价单、发票、账单或收据。37、计日工37.1 分包人投标文件(或报价书)中的计日工单价用于在施工过程中完成承包人提出的施工图纸以外的零星项目或工作计价。承包人应就使用计日工的工作发出书面指令。承包人按实际数量和分包人投标文件(或报价书)中的计日工单价的乘积计算并提出此类工作所需价款后向分包人支付。37.2 所有按计日工方式支付的工作,分包人应按计日工表格做好记录。当此工作持续进行时,分包人应每天将记录完毕的计日工表一式两份送交给承包人。承包人在收到分包人提交记录的2天内予以确认,并将其中一份返还给分包人,作为分包工程计价和工程款支付的依据。逾期未确认或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承包人已认可记录。37.3 计日工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每个支付期末,分包人应按第45.1款规定向承包人提交本期间所有计日工记录汇总表,以说明本期间自己认为有权获得的计日工费用。38、提前竣工奖与误期赔偿费38.1 承包人分包人可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提前竣工奖,明确每日历天应奖额度。约定提前竣工奖的,如果分包人的实际竣工日期早于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承包人同意顺延的竣工日期,分包人有权向承包人提出并得到提前竣工奖。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提前竣工奖的最高限额为分包工程合同价款的5%。提前竣工奖列入分包工程竣工结算文件中,与竣工结算款一并支付。38.2 承包人分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误期赔偿费,明确每日历天应赔付额度。如果分包人的实际竣工日期迟于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承包人同意顺延的竣工日期,承包人有权向分包人索取专用条款中约定的误期赔偿费。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分包工程合同价款的5%。承包人可从应支付或到期应支付给分包人的款项中扣除误期赔偿费。39、工程变更39.1 没有承包人指令,分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施工,不得进行任何变更。工程量的偏差不属于工程变更,该项工程量增减不需要任何指令。39.2 合同履行期间,承包人可对分包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形式、质量或数量作出变更。为此,承包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分包人发出变更指令,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及其说明等资料。分包人应按照承包人发出的变更指令和要求,及时进行工程变更。变更项目包括:(1)本合同中任何工程数量的改变(不含工程量的偏差);(2)任何工作的删减;(3)任何工作内容的性质、质量或其他特征的改变;(4)工程任何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或)尺寸的改变;(5)工程完工所必须的任何附加工作的实施;(6)工程的施工次序和时间安排的改变。39.3 合同履行期间,分包人可以提出工程变更建议。变更建议应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详细说明变更的原因、变更方案及合同价款的增减情况。承包人采纳分包人的建议给承包人带来的利益,由承包人分包人另行约定分享比例。39.4 如果承包人要求分包人提交一份工程变更建议书,则分包人应在7天内做出书面回应,该建议书的内容至少应包括:(1)对所涉及工作的说明,以及实施的进度计划;(2)对原进度计划做出的必要修改;(3)因变更所需调整的金额。承包人应在接到建议书后的7天内予以答复。在等待答复期间内,分包人不得延误任何工作。39.5 工程变更不应使合同作废或无效。工程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按第40条规定确定,工期相应调整。但是,如果变更是由于下列原因导致或引起的,则分包人无权要求任何额外或附加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为了便于组织施工需采取的技术措施的变更或临时工程的变更;(2)为了施工安全、避免干扰等原因需采取的技术措施的变更或临时工程的变更;(3)因分包人的违约、过错或分包人负责的其他情况导致的变更。40、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40.1 分包人应在工程变更确定后的7天内向承包人提出工程变更价款报告;如分包人未在工程变更确定后的7天内提出工程变更价款报告,则承包人可以根据掌握的实际资料决定是否调整合同价款以及调整的金额。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分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承包人核实确认后执行。40.2 承包人在收到工程变更价款报告之日起7天内对其核实,并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在收到工程变更价款报告之日起7天内未确认也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工程变更价款报告已被确认。承包人提出修改意见的,双方应在分包人收到修改意见后的7天内进行协商确定;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可以暂定工程变更价款。工程变更价款被确认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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