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所常用业务文书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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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 东 安 道 永 华 律 师 事 务 所法 律 意 见 书粤安永法意字(2005)第 518 号致中国有限公司:兹受中国有限公司之委托,对其与广州市贸易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仓库租赁合同及合同的履行有关事宜,出具如下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仅限于委托人提供以下之书面材料:1、仓库租赁合同(未包括附件)2、仓库技术要求3、移交(仓库建筑平面图)图纸目录4、仓库面积一览表5、会议记录一、涉及的当事人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委托人”)广州市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二、本意见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民法通则司法解释”)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合同法司法解释”)三、基本事实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公司与委托人签订仓库租赁合同。合同约定作为甲方的公司出资建设位于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区C仓库西侧的仓库及办公楼,建成后租赁给乙方即委托人使用。在该合同中,同时约定了上述仓库的交付期限,履约担保,租赁期限,租金及租金的计算方式和支付方式,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及违约责任等条款;在签订上述合同的同时,公司与委托人又签订了仓库技术要求作为上述合同的附件。在该附件中对仓库结构,附属建筑设施及仓库安全提出了具体要求。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委托人对公司依约建成的仓库和办公楼进行了接收。委托人在相关的接收文件中确认:“上述建筑物已按仓库租赁合同及其附件仓库技术要求的使用要求施工完毕,符合乙方的使用要求。”在委托人接收上述仓库后对周边仓库租赁情况进行了比较,发现公司仓库租金偏高,且存在一些质量问题或不符合乙方使用要求之处,且双方的配合也存在一定的问题等。委托人在上述租赁合同的履行中,由于承担的租金偏高,该仓库的经营处于亏损状态,继续履行合同存在较大的不利益和困难。委托人为摆脱目前的困境,正与公司谈判要求减少租金,甚至也考虑了退租的可行性。四、法律分析本律师对上述仓库租赁合同本身及该合同的履行所涉及的主要问题具体分析如下:(一)、仓库租赁合同的合同效力问题1、评价仓库租赁合同效力所适用的法律。民事主体签订经济合同的行为以及该行为的效力评价当然应当适用民法通则及民法通则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仓库租赁合同的签订日期为二OO二年十月二十一日,此时合同法已经实施,因此,合同法及合同法司法解释同样适用于上述合同。合同法所确立的是合同自由和全面履行的基本原则,维护交易的安全和合同的稳定是合同法的宗旨。在合同的民事主体适格,合同内容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合同内容只要不违反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强制性的规定,合同一般应当认定为有效。不得以合同与地方性法规或行政规章相抵触而否认合同的效力,也不得以超越经营范围而否认合同的效力(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合同法同时也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合同无效及可主张变更或者撤销的法定情形。分析仓库租赁合同的效力必须依据上述规定和原则。2、是否存在仓库租赁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委托人为了业务的发展,需要租赁仓库进行经营活动,公司建设仓库并向委托人提供仓库,形成租赁合同关系,这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合法的民事行为,显然不符合上述第(二)至(五)项的规定;另,也没有迹象表明和证据表证明合同的签订存在一方采取欺诈或胁迫手段且损害国家利益行为的发生。显然,仓库租赁合同不存在无效的法定情形。值得一提的是,假设仓库不具备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证和消防验收合格证件,应视为违反法律强制性的规定,合同是当然无效的。3、是否存在仓库租赁合同可以主张变更或撤销的法定情形。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委托人作为专业的物流企业,对于仓库租赁合同及仓储合同等合同内容的了解和理解应当是全面的,因重大误解订立仓库租赁合同的观点很难被采信,且也没有证据支持。从是否显失公平的角度来分析也很难成立。举例来看,假设租金比市场租金高一倍或者50%以上,这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如果只是略高于市场价格,很难被认定为显失公平,只能归结为对市场的错误判断和预期。目前也没有证据证明存在公司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委托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的情形。可见,从目前材料来看无法证明仓库租赁合同存在可以主张变更或撤销的法定情形。需要说明的是,如果委托人能够证明合同存在可变更或者撤销的情形,行使撤销权的期限应当在委托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否则,撤销权消灭。4、是否存在仓库租赁合同可以主张解除的法定情形或约定情形。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义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上是合同法在协商解除合同外,规定的当事人一方可以主张解除合同的情形。在仓库租赁合同中对可以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情形也做了约定,这与法定情形的规定基本是一致的,只是稍具体而已。从以上规定不难看出,解除合同的情形一般仅限于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情形的发生。从委托人的角度来看,仓库租赁合同的合同目的应当是委托人租赁仓库并进行经营活动,从这点来看委托人的合同目的应当是实现了。另外,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也没有发生约定解除的情形。因此,从目前情况分析,仓库租赁合同暂时不具备解除条件。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仓库若有重大安全隐患,可能产生重大危险的,即使委托人签订合同时已经接收认可,仍然可以主张解除合同。就仓库租赁合同而言,委托人与公司均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民事主体,且仓库租赁合同加盖了双方的印章,委托人当时的负责人也在合同上签字,没有证据证明合同内容违反了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的内容也没有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强制性的规定。因此,就目前的证据情况来看,仓库租赁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且没有发生变更,撤销或解除的法定或约定情形,双方当事人均应全面履行该合同。当然,双方当事人协商变更或解除仓库租赁合同内容,则另当别论,不在本法律意见书分析范围内。(二)、公司是否存在违约的问题如前所述,委托人在二OO三年五月二十三日,对公司建成的仓库和办公楼已进行了接收。因此,本合同项下的标的物实际上已交付使用,公司已履行交付的义务。但据委托人反映,该仓库在使用中存在漏水等现象,而且地面承重力不够,不符合使用要求,影响了委托人的正常使用。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第二百二十条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以上法律规定表明,出租人交付的租赁物应符合约定及正常使用的条件,并应保持租赁期间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如没有相反的约定,出租人有维修租赁物的义务。就仓库租赁合同而言,合同第四条第4项已明确约定:“甲方负责属于工程质量方面(包括土建消防)、自然损耗方面和因不可归责于乙方的原因造成的损失,应由甲方负责仓库的补漏、维修,并协助乙方进行消防年审。”该项约定与上述法律规定的内容相符,因此,作为出租人的公司首先应保证出租仓库的质量及标准,其次,在仓库交付使用后应负责仓库的维修,这是公司作为出租人应尽的法定及约定义务。综上,如委托人反映的情况属实,且有确切证据证明仓库的漏水及地面承重不足等问题是因质量原因或因公司怠于维修造成的,则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即公司交付的仓库不符合约定及正常使用的条件,且怠于履行维修义务。但是,公司的违约行为并不能当然导致合同解除,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可以采取补救措施,对仓库进行维修,公司不维修的,委托人可以自行维修,费用由公司承担。经维修后可以正常使用的,则租赁合同还应继续履行,当然,因严重质量问题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除外。公司还应承担因此所造成的损失,但这需要委托人提供证据证明。(三)、退租的法律后果从目前情况分析,仓库租赁合同暂时还不具备解除的条件,因此,委托人在公司不同意的情况下就无法选择退租。委托人单方终止租赁,实际上就是单方解除合同,其行为可视作违约,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及仓库租赁合同的约定,委托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损失。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第一百零八条实际上是关于预期违约的规定,也就是说,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即使合同未到期,守约方也可以要求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有约定的按约定,没有约定的按法定,但约定的违约金标准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第一百一十三条对违约引起的赔偿损失范围作了规定,包括预期利益损失,也就是说,一方违约,应承担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正常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本合同中,双方对逾期交付租金的违约责任作了明确约定,且约定了定金条款。因此,如委托人不按时付租金或单方解除合同,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公司可以依约要求委托人支付所欠款每日千分之一的违约金,或者所收取的120万元定金不予反还委托人,并可以主张预期利益损失赔偿,而本合同对公司而言,预期利益就表现为合同期限内尚未到期的租金。总而言之,如公司不同意委托人退租,委托人单方终止租赁的行为即属于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可见,委托人选择退租是不利于解决问题的,退租的后果对委托人很不利。(四)、进入诉讼可能发生的法律后果通过以上分析,因仓库租赁合同合法有效,暂时还不具备解除的条件,委托人如提起诉讼,要求退租,其请求将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另外,如委托人在合同期内发生迟延支付租金或单方终止租赁的行为,公司极有可能会就此提起诉讼,如是,无论公司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还是要求解除合同,委托人都要承担仓库租赁合同约定的相应的违约责任。五、解决方案目前,对委托人来讲,比较可行的解决方式是与公司协商,并进一步调查仓库的漏水及地面承重不足等质量问题,收集公司违约的证据,以便增加协商过程中的主动性。通过协商谈判,要求公司降低仓库租金,参照市场价格标准,将租金定在一个公平合理的范围内。需要注意的是,在协商过程中甚至合同履行期内,委托人不要采取单方终止合同的行动,以免引起违约而承担不必要的损失。六、小结综上所述,仓库租赁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双方均应全面履行,该合同暂时还不具备解除的条件,因此,委托人退租是不利于解决问题的,委托人应尽量采取与公司协商的方式解决问题。七、声明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委托人参考,未经本律师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人出示,也不得作为证据使用。广东安道永华律师事务所张 军 律师 二五年七月九日广东启信通证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二五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广州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启信通证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州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张军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列席了公司于2005年1月6日上午9时在广州市工业大道南大干围38号第五工业区西区12号楼三楼会议室召开的二OO五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在贵司已保证和承诺,贵司提供的文件和所做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的、真实的和有效的,有关原件(或复印件)及其该文件上的印章和签名是真实的,且一切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的前提下,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如下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或公开发布的电子文档:1、广州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2、公司第三届第三十七次董事会决议;3、公司于2004年12月2日发布于代办股份转让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gfzr.com.cn)的关于召开二OO五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04-010);4、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到会登记记录、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5、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及此前已经发生的事实,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假设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二OO五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04年12月2日在代办股份转让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gfzr.com.cn)发布了第三届第三十七次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04-009),关于召开二OO五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04-010)。公司发布的公告中载明了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包括:大会召集人、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的出席对象及会议登记办法等事项;同时,公告中还列明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并按有关规定对所有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公司二OO五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5年1月6日上午9 时如期举行,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公告的内容,公司董事长孔先生主持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二、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1、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共4名,持有公司股份85,162,83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4.0740 %。2、出席会议人员除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外,还有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出席会议人员的主体资格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三、关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事项与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所载明的事项完全一致,未有提出新提案的情况。四、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经本所律师验证,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就通知中所列明的议案进行了逐项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下列议案:1、关于将方、刘、阮独立董事辞职报告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同意85,162,837股,反对0股,弃权0股;2、关于将黄、周、朱董事辞职报告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同意85,162,837股,反对0股,弃权0股;3、关于提请二OO五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补选林笑如、苏同志为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同意85,162,837股,反对0股,弃权0股;4、关于停止发放公司董事、监事津贴的议案同意85,162,837股,反对0股,弃权0股。(二)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其中:同意85,162,837股,反对0股,弃权0股。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五、特别说明上述相关议案通过后,公司董事会现有四名成员,尚缺一名,董事会成员人数已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法定人数,公司应于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委派新的董事。六、结论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已依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之前的公告进行了披露,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除此之外,未经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副本叁份,正本与副本具有同等效力。广东启信通证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张 军二五年一月六日广 东 安 道 永 华 律 师 事 务 所合 同 审 查 意 见 书- 粤安永法审字第 号合同名称:送审合同名称合同编号:送审合同编号送审人:送审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送审时间:合同送审时间一、出具合同审查意见书的主要法律依据合同审查人应当将本次合同审查的主要法律依据予以列明,并注明简称,方便下文引用。该部分内容同时可作为送审人独立判断之参考。如: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下称民法通则)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下称合同法)二、合同审查的目的和方向说明送审人请求合同审查人进行合同审查的目的,以及合同审查人的审查方向及审查的主要内容。三、合同审查遵循的基本原则不同类型的合同应遵循不同的审查原则进行审查,一般包括如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二)真实性原则(三)完备性原则(四)规范性原则(五)公平原则四、合同的基本情况(一)合同性质(二)合同当事人(三)合同当事人主要权利与义务五、合同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法律依据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的具体情况,分类说明合同存在的问题。一般应当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归纳:(一)意思表示真实性与准确性(二)合同条款完备性(三)合同文意表达规范性与准确性(三)合同形式适合性(四)合同条款合法性与有效性六、合同的审查修改意见根据存在的问题,提出针对性的修改意见。鉴于合同审查人大多数情况下并未参与送审合同的起草及谈判,合同的审查属于书面审查,因此该意见属于初步的、原则性、指导性和提示性意见。七、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非必备内容)在合同审查中发现的与送审人权益有关的其他问题,虽已超出合同审查的范围,但合同审查人依然应当予以说明,提醒送审人注意或完善。八、声明与保留合同审查意见书根据送审人提供的合同从专业角度发表我们的看法和意见,在不能排除送审合同局限性的情况下,我们的判断和意见也可能存在相应的局限性。因此,特别指出:以上意见,仅供参考,委托人对本合同审查意见书的结论有独立判断之权利。未经本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书面许可,本合同审查意见书不得向任何第三人出示,并不得作为证据使用。制作单位:广东安道永华律师事务所(印章) 制 作 人: 律师制作日期: 年 月 日附件需要时应当将委托人提供的材料列为附件,作为法律意见书的组成部分。不需要的,应当以工作底稿的方式长期保存。广 东 安 道 永 华 律 师 事 务 所关于广州X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拖欠XX电厂承包费的律 师 函 粤安永律函字第 号广州X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安道永华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XX电厂的委托,指派张军律师就贵司拖欠XX电厂承包费事宜出具本律师函。一、基本事实陈述客观性是本部分内容的根本要求,应当坚持客观陈述原则。陈述的顺序需根据材料及证据的内容合理安排,并做到简、繁有度,后面法律责任分析中需要引用的事实原则上要陈述清楚,以保证全文的前后呼应。不同类型的律师函对本部分内容的安排和侧重各有不同,很难统一确定。在此只明确一般性要求。二、法律责任分析这一部分的内容与其他法律文书的制作要求是一致的,必须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分析一定要有针对性,事实引用一定要客观公正,法律适用一定要准确,逻辑证明一定要严密和科学。法律责任分析的结论应归结为受送对象应当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考虑到律师函的特点,该部分内容应当尽量做到简洁、准确。三、律师意见制作人根据上述基本事实和法律责任分析提出体现委托人意思表示的意见或要求;同时制作人应进一步说明若受送对象不遵从该意见或要求将面临的不利状况和后果,以引起受送对象的重视。四、声明本律师函以传真(注明受送对象传真号码及收件人)及特快专递交方式送达。本律师联系方式:地址:广州市珠江新城华明路9号华普广场西塔23层邮编:510620 E-mail:zjandaoyonghua.com办公电话:(020)22382038 22382039 手机:13602807210制作单位:广东安道永华律师事务所(印章) 制 作 人: 律师制作日期: 年 月 日附件需要时应当将委托人提供的材料列为附件,作为律师函的组成部分。不需要的,应当将委托人提供的材料以工作底稿的方式长期保存。欢迎您下载我们的文档,后面内容直接删除就行资料可以编辑修改使用资料可以编辑修改使用致力于合同简历、论文写作、PPT设计、计划书、策划案、学习课件、各类模板等方方面面,打造全网一站式需求ppt课件设计制作,word文档制作,图文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等,公司秉着以优质的服务对待每一位客户,做到让客户满意!感谢您下载我们文档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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