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知识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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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知识问答1.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怎样的条件?劳动合同法修正案明确,经营劳务派遣应该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2.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期限和薪酬待遇如何确定?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动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进一步明确: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前款规定。3.劳务派遣用工适用岗位的法律标准是什么?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规定,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4.用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工有怎样的数量限制?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规定,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5.违法使用劳务派遣工会导致怎样的法律后果是什么?劳动合同法修正案中规定:(一)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修正案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6.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对法律时点是如何界定的?第一、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自2013年7月1日起生效。第二、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公布前已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继续履行至期限届满,但是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不符合本决定关于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的规定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修正案有关决定进行调整。第三、劳动合同法修正案施行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应当在本决定施行之日起一年内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并办理公司变更登记,方可经营新的劳务派遣业务。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7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应载明哪些事项?劳务派遣单位是劳动合同法所称的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以下事项:(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十)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除上述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8.劳动派遣的用工单位应当履行哪些义务?根据劳动合同法,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为用工单位,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六)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七)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9.劳务派遣协议的有关法律规定有哪些?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10.劳务派遣用工终止劳动合同要支付经济补偿吗?对于终止劳务派遣工的劳动合同是否支付经济补偿的内容,劳动合同法没有做出明确规定。为此,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七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规定,明确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或者被派遣劳动者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执行。11.被派遣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有哪些?在协商一致,或被派遣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如下情形的 ,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一)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六)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七)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八)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九)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以上被派遣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诸规定中,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12.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有哪些?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13.用人单位不得自行设立劳务派遣单位(自派遣)的有关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进一步明确,禁止用人单位或者其所属单位出资或者合伙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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