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用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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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文件晋煤劳发20176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煤矿劳动用工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市煤炭工业局、各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山西正华实业集团公司: 近年来,全省煤矿劳动用工管理围绕煤矿“如何用工”和“用什么工”两个用工管理的核心问题,依据国家、我省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创新机制和措施,出台了山西省煤矿劳动用工管理暂行规定等一系列煤矿用工政策措施,对煤矿用工管理全过程进行了明确和规范,有力推进了全省煤矿用工管理制度化、规范化。按照全省煤炭工作会议部署,为进一步加强煤矿劳动用工管理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切实落实煤矿劳动用工监管责任和主体责任 严格落实行业管理部门用工监管责任和煤矿企业用工主体责任。按规定明确和设置用工管理机构(部门),健全完善煤矿用工管理制度,加强煤矿用工管理。 煤矿新、改、扩建项目井下劳动用工,要严格落实行业管理部门用工监管责任、煤矿建设单位用工管理责任和施工单位用工主体责任。施工单位要在施工项目部建立健全施工队伍劳动用工管理制度,配备劳资专管人员,建立劳动用工管理档案,依法规范用工行为。 二、切实落实煤矿劳动用工管理各项制度和措施 1、实行“五个统一”煤矿用工管理制度。实行“统一发布劳动用工信息、组织报名和资格审查,统一培训,统一签订劳动合同和煤矿劳动用工备案,统一参加社会保险和派遣,统一管理”的“五个统一”煤矿劳动用工管理制度,认真执行山西省煤矿劳动用工管理暂行规定(晋煤劳发2013972号)有关规定和要求,实现用工管理劳动合同签订率、劳动用工备案率、从业人员培训率、参加社会保险率、从业人员年检率“五个百分百”。 2、加强劳动合同订立解除终止全过程管理。煤矿企业要按规定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要按照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执行。要针对煤矿实际,在合同中明确工资额度和标准(计件标准)、支付方式,以及试用期、培训期和停工待工期间工资待遇。要高度重视劳动合同解除终止工作,严格执行省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煤矿劳动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晋煤劳发20141284号),保障从业人员权益。 3、做实煤矿从业人员年检工作。要充分认识从业人员年检对规范煤矿用工管理,维护从业人员权益,保障用工管理“五个百分百”的重要作用,按照省厅关于做好全省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年检工作的通知(晋煤劳发2011873号),对每名从业人员的招用管理、年度培训、岗位准入、职业健康体检等情况进行检查核实,对年检不合格人员,要组织整改,合格后方可安排上岗。 4、加强煤矿从业人员审核备案管理。煤矿从业人员审核备案制度作为煤矿用工日常管理的重要措施和手段,对规范煤矿用工行为和建设单位劳动用工管理秩序,发挥了很好的促进和保障作用。要按照省厅关于全省煤矿从业人员审核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晋煤劳发2013973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煤矿从业人员审核备案工作的通知要求,加强管理,确保制度落实。三、加强煤矿从业人员素质提升工作 1、严格原煤生产人员全员准入。煤矿用工实行原煤生产人员专业学历和执(职)业资格准入制度,要认真执行山西省煤矿劳动用工管理暂行规定(晋煤劳发2013972号)劳动用工标准中关于煤矿“六长”和副总工程师、其它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和班组长、煤矿特有工种全员准入标准。要通过素质提升培训、变招工为招生、矿井竣工验收等措施保障各类原煤生产人员实现全员准入,提升整体素质,未达准入标准不得上岗。 2、严格煤矿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配备标准。煤矿企业必须具备与其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各类管理和工程技术人员,要认真执行省厅山西省煤矿管理标准(晋煤规发2012502号)、山西省煤矿办矿企业标准等六个标准部分条款修改意见及执行说明(晋煤规发2013306号)中人员配备的有关要求,具有大专及以上煤炭相关专业学历的管理、技术人员数量不得少于最低标准,且30%应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3、加强煤矿特有工种技能鉴定工作。煤矿企业要建立技能人才使用与激励机制,健全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将职业技能培训和考核鉴定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确保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所需经费,加大技能人才培养力度。各煤炭技能鉴定机构要充分发挥好职能作用,深入矿区和生产一线,主动为煤矿企业和从业人员提供技能鉴定服务,满足职业技能鉴定需求。 四、加强煤矿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劳动用工管理 煤矿建设项目施工单位要与所有施工人员签订劳动合同,进行劳动用工备案,缴纳工伤保险和井下意外伤害保险,组织入场和年度培训。施工单位在当地招用施工人员,应通过建设单位,按照“五个统一”制度执行,所有施工人员劳动合同必须与已中标的施工单位签订,与施工项目部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 建设单位要加强对施工单位用工行为的管理,按照省厅关于建立全省煤矿井下建设项目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通知(晋煤劳发20141473号)、关于建立全省煤矿建设项目井下施工人员工资支付登记卡制度的通知(晋煤劳发2013974号)文件精神,督促施工单位按规定缴存工资保证金,落实工资支付登记卡制度,按月支付施工人员工资,进行施工人员职业健康检查,依法落实工伤待遇,确保施工单位项目部用工行为规范。 五、加强煤矿企业劳动保障工作 1、切实保障煤矿从业人员权益。煤矿企业要严格执行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山西省劳动合同条例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依法保障从业人员权益。全面推行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认真执行国家和我省关于工资支付相关政策规定,及时支付工资,保障劳动报酬权益。推行以安全技能帐户工资和安全结构工资为主要内容的企业内部分配办法,落实山西省最低工资标准、煤矿井下最低工资标准和煤矿井下艰苦岗位津贴制度。落实国家关于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和探亲的有关规定,保障从业人员的休息休假权利。做好工伤保障工作,确保工伤人员得到及时救治,积极协助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落实工伤保险待遇。 2、及时解决工资拖欠问题。煤矿企业要结合当前煤炭经济形势,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稳岗增收的各项政策措施和省领导关于解决工资拖欠问题的批示指示精神,全力保增长、保收入、保稳定,针对工资拖欠问题,采取一矿一策,制定清欠补欠计划,积极筹措资金,尽早解决工资拖欠问题,保障职工收入和生活。 3、做好煤矿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煤矿企业和施工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16109号)和省厅关于做好煤矿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有关要求,认真落实农民工工资支付责任,落实预防欠薪各项制度,及时支付工资。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及时受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投诉。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晋政办发电20177号)精神,扎实做好煤矿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和专项治理工作。 六、加强煤矿劳动定员管理 煤矿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优化劳动组织管理,合理安排作业工序,科学核定井下各系统、各环节、各岗位劳动定员标准。严格按照定员标准配备作业人员,严格按定员组织生产。坚持正规循环作业,严格井下作业秩序,杜绝超时作业,严控最大入井人数。严格工效管理,严格控制采掘、辅助队组入井人数,切实减少用人环节,减少冗员,提高劳动效率和安全保障水平,实现减人提效。实行“限员挂牌”制度,在井口设置牌板,真实标明核定入井人数和实际入井人数。加强煤矿井下人员信息管理,所有入井人员必须佩戴识别卡,严格按照定员标准实时进行监控,确保劳动定员管理制度的落实。 七、深化煤矿用工引发矛盾纠纷专项治理 从2014年底全省开展和深化煤矿用工引发矛盾纠纷专项治理工作以来,各级各单位针对拖欠工资、工资支付标准不明确、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拖欠社会保险、工伤待遇不落实、非法违法用工和其它用工问题等七类容易引发矛盾纠纷的用工问题进行了排查和治理,收到了很好的效果。各级要根据省厅关于做好全省煤矿用工引发矛盾纠纷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晋煤劳发20141423号)精神,针对以上七类问题,继续加强组织领导,深化专项治理,认真组织用工矛盾纠纷排查,明确责任,加大力度,主动化解矛盾纠纷,将问题解决在企业,矛盾纠纷化解在当地,促进全省煤矿劳资关系和谐稳定。八、加强煤矿劳动用工基础管理 煤矿企业要强化劳动用工基础管理,健全完善用工管理档案和从业人员档案,按照管理部门要求,如实填报、及时上报各类用工管理数据,主动报告用工管理工作情况。加强劳动工资统计工作,各级各集团要按规定组织煤矿企业完成劳动工资统计、素质提升统计、职业健康统计、工资拖欠情况统计以及临时性报表任务,认真统计汇总,确保客观真实有效。加强用工管理信息化,按照全省煤炭监管信息平台运行要求,及时采集、填报、汇总各类数据。 九、加强对煤矿劳动用工的监督检查 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要加强对煤矿企业用工行为的监督检查。全省煤矿用工执法检查每年进行一次,同时根据上级有关要求,阶段性安排专项检查。在此基础上,要结合本地本集团实际,坚持问题导向,采取劳动用工执法检查、抽查、突查、专项整治等方式,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煤矿用工政策规定在企业得到有效落实。对于查出的问题,要严格执法,该整改的责令整改,该罚款的罚款,对于超定员组织生产、违规劳务承包、劳动组织管理混乱等问题,严格按照国务院446号令和省政府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企业要高度重视煤矿用工管理工作,切实落实责任,加大工作力度,抓细抓实,将煤矿用工管理各项政策规定落到实处,确保煤矿用工管理秩序规范,从业人员权益得到有效保障,促进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和劳资关系和谐稳定。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 2017年2月23日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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