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商标事件看合同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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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ipad商标事件看合同风险防范众所周知,在目前我们的国度里,很多合同的风险并非来自法律,也非源于战争、地震等不可抗力因素,而是来自人的诚信危机。大家都已明白,当假公章、假合同、假抵押、假债务超越底线被炮制且大行其道时,风险早已悄悄来袭。毋庸置疑,当我们崇拜欧美国家商业文明、政治文明的辉煌的时候,我们应该敬仰和学习这些国家的契约精神。正是这种精神引导西方商业文明独领风骚数百年相比之下,我们的契约之路还任重道远。古语说,明枪易躲,暗箭难防。对于当下的我们,除了要防范商业风险之外,更需用心提防诚信背后的暗礁。iPad商标合同的风险下面我们就拿苹果公司与深圳唯冠公司的商标之争来看看合同的风险。如果擂台上的不是乔布斯“帮主”的苹果公司,估计老百姓也没闲心去围观这场纠纷,更不用说会有多少人知道那个即将破产的深圳唯冠公司是何许人。咱不说这些。先追随时光回到2001年,中国台湾地区唯冠公司在全球多个国家注册了“iPad”商标,深圳唯冠(中国台湾地区唯冠持有股权)则在中国大陆注册了iPad商标。而此刻的苹果公司,正在忙活着销售iPod音乐播放器。2005年,当苹果公司想使用“iPad”作为平板电脑的商标时,才发现这个商标已经被中国台湾地区唯冠注册。为此,苹果公司在英国向商标局申请撤销中国台湾地区唯冠注册的“iPad”商标,为平板电脑在英国的销售铺平道路,但最终以失败而告终。2009年年底,苹果公司不得不通过英国IP公司(影子公司)与中国台湾地区唯冠达成全球各国的共10个商标转让合同,转让价格35万英镑,最终又以10英镑的价格从英国IP公司将“iPad”的商标买回。2010年1月,苹果公司正式发布iPad平板电脑。但戏剧性的一幕出现了,当iPad平板电脑踌躇满志地“登陆”中国大陆市场时,苹果公司才猛然顿悟,或者早已预见,中国大陆“iPad”商标早已经由深圳唯冠公司注册。当初与中国台湾地区唯冠签署的35万英镑的商标转让合同中,虽然约定了包含深圳唯冠的“iPad”商标,但并未征得深圳唯冠的同意。或者说,深圳唯冠虽然与中国台湾地区唯冠同出一门,但却是不同法律体系下的独立法人,有着各自的利益取向和决策权利,深圳唯冠并不跟从或服从带头大哥中国台湾地区唯冠的商标转让决定,中国台湾地区唯冠也不能越俎代庖,替深圳唯冠做主商标的转让。深圳唯冠坚决抵制苹果公司的iPad平板电脑进入中国市场,苹果公司与深圳唯冠就商标转让进行过多次谈判,但都未谈拢。不久后,苹果公司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深圳唯冠执行商标转让。2011年11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驳回苹果公司的起诉。2012年1月,苹果公司不服,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并提出该案应适用香港法律。苹果公司与深圳唯冠之间燃起的战争硝烟,不仅弥漫在公堂之上,其销售也步步受阻。2012年2月,石家庄和徐州两地工商局查扣iPad平板电脑,亚马逊卓越、苏宁易购等电子商务网站下架了iPad产品此时,苹果公司深陷困镜,有些英雄气短,被深圳唯冠钳制住了脖子,如鲠在喉,犹如垓下之项羽,力拔山兮气盖世,时不利兮骓不逝。当一座金矿即将开门纳客时,才发现钥匙开不了锁,这不仅仅是尴尬那么简单的事。一边是破产企业深圳唯冠债权人的围剿,一边是“果粉们”整夜排队持币待购,要么和解,要么更名,苹果公司不得不做出艰难选择。其实,美国加利福尼亚州(苹果公司总部)的朋友们也不会不知道这个道理,想冲破重围,让唯冠的债权人放下屠刀立地成佛,其实也不难,别把钱包捂得太紧,让唯冠轻轻咬一口,大苹果还在自己的手里,予人玫瑰叶,手留玫瑰香,以退为进,不失良策。2012年7月2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外公布称,苹果公司与深圳唯冠就“iPad”商标案达成和解,苹果公司向深圳唯冠公司支付6000万美元收回所有相关商标。和气生财,iPad平板电脑于7月20日在中国大陆成功上市。好了,故事讲完了,现在来分析这个事件中的合同风险。首先需要强调的是,所有的合同都是有风险的合同不是一个人的事,而是两个人或多个人的事。只要是多个人的事就会有变数,就不是一个人的意志所能左右,一方与另一方意见不合,一方对另一方就是风险。这如同当代人的婚姻,两个人再美好的婚姻,也顶不住一方的见异思迁,一方想矢志不渝,“厮守”婚约,但另一方就是王八吃秤砣铁了心想毁约,谁又能阻挡这滚滚红尘?在上述案例中,一个曾叱咤风云的唯冠(顶尖显示器制造商之一)拥有近十年的商标,却以3.5万英镑较低价格转让,可见唯冠公司当时的衰落之势。中国台湾地区唯冠及法定代表人杨荣山授权工作人员将全球各国的“iPad”商标转让给IP公司,其本意应该是包含深圳唯冠的“iPad”商标的。“iPad”商标,对“寿终正寝”的深圳唯冠已经没有任何意义。或者说,如果没有深圳唯冠的债权人“掌控”了唯冠,苹果公司要回“遗漏”的深圳iPad商标,估计在深圳唯冠这里也不会有太多的阻力。但正因为有了深圳唯冠的债权人参与商标转让一事,就由深圳唯冠与IP公司两方的事变成三方的事,就生出变数,这就是苹果公司的合同风险。久旱逢甘露,天上掉馅饼,债权人是不会由得深圳唯冠轻易交出“iPad”商标的,因为苹果公司想得到的“iPad”商标将会带给他们千载难逢的新未来由此可见,合同风险无处不在,风险的发生会有各种诱因,这种诱因不单纯是合同文本中存在漏洞,尽管多数人的眼光紧盯着合同文本上。书店里很多写合同签订的,如合同审查技巧、完美的合同等成为法律畅销书;合同管理内容的培训课也人满为患。由此可见一份“无懈可击”的合同在人们心中有多大的分量,似乎签好一份合同就可万事大吉、高枕无忧了,其实不然。行事几近苛刻的苹果公司在阴沟翻船,让深圳唯冠轻易上位,事情看上去很简单,但的确是这样吗?苹果公司每年上亿元的法律服务费预算,可以请得起美国最大牌律师团去做法律尽职调查、出具法律风险分析意见,并协助签订“iPad”商标转让合同。那么问题来了,苹果公司为什么会与中国台湾地区唯冠签订这样的商标转让合同?是苹果公司姿态傲慢,疏忽大意,让唯冠捡了个大便宜,还是与中国台湾地区唯冠已约定,IP公司与深圳唯冠另行签订涉案商标转让合同,但后来发现深圳唯冠已被债权人接管,无法签订转让合同?是深圳唯冠发现IP公司的背后老板是苹果公司后待价而沽,还是中国台湾地区唯冠故意设计的圈套,让苹果公司的律师团大意失荆州?是苹果公司图谋白捞,趁深圳唯冠破产没落之下无暇顾及那个僵死的“iPad”商标之时,想顺手牵羊,却错误估计形势,还是“技术控”的苹果公司骨干们,小觑中国商标保护现状?所有上述的事实和可能,苹果公司都秘而不宣。但这其中必然少不了不可控制的、不能预测的多种诱因,而非是一份缜密的商标转让合同书所能全部搞定的。二、风险全程防范确实如此,签订一份好合同,仅是双方履约的一份书面凭证、表面文章,是合同“万里长征路”的第一步,至多算是“万里长征路”上的指路牌,绝不是合同的全部。起码,在这份凭证之前,需要双方的相互了解以及友好磋商;在这份凭证之后,需要双方相互配合完成凭证中的内容,这凭证前后的工作比凭证本身更加重要。所以,要想完全履行好合同,这些环节就要公司的众多部门或员工去用心设计和关注,而不是仅仅考虑如何设计一份好的合同书。还是说IP公司(苹果公司)与中国台湾地区唯冠的“iPad”商标转让合同签订。苹果公司隐身,在幕后让人成立IP公司,再与中国台湾地区唯冠公司进行磋商,低价收买“iPad”商标,可见苹果公司已有预谋。可以想象,该合同主要的条款可能不会太复杂,标的额也不高,转让标的物也很简单,就是在10个国家的“iPad”商标。原本是一份很简单的合同,相信也会是一份无懈可击的好合同,但并未能避免一场激烈纷争。孙子兵法上说,善战者求之于势,不责于人,故能择人而任势。如果在苹果公司iPad上市销售之前,其产品设计部门、法律部门、市场部门对此已有更多的论证及解决方案,并及早扫清障碍,而并非寄希望于某种未知的可能,为其取得合法户口,想必就不会骑虎难下,受人要挟。如果苹果公司能未雨绸缪,选派合适人选提前收买商标,想必也无须支付高昂代价。错失时机,其后果只会是任人宰割。说实话,6000万元和解的代价,对苹果公司来说,不过是毛毛雨,但这毛毛雨中肯定浸透了苹果公司的酸甜苦辣我们的生活中,每天都会有不计其数的合同在缔结,也会有不计其数的合同出现纷争,但无论怎么说,只要有纷争,不管什么原因,对守约方来说就是风险。很多人研究合同的目的就是为了做到有备无患,但这可能吗?双方签订一个货物买卖合同,供货期内,遇到原材料价格上涨,卖方要求加价,买方不同意,但卖方就是不供货,买方的风险怎么防范?合同签订时,双方是有约定的,供货期内遇到原材料价格波动的,货物价格不变,但卖方就是不遵守,有备能无患吗?既然如此,那我们为什么还要去研究合同风险的防范呢?这个道理,其实很多人都懂。日本每年发生上千次大大小小的地震,但日本人从来不会听天由命,坐以待毙,而是积极应对地震带来的破坏,因为他们对生的渴望远远胜过对灾难的恐惧。同样的,我们静心研究合同正是因为:相对于合同利益带给人们的希冀,合同风险微不足道。通过学习一些合同知识,尽最大可能地避免纷争,在纷争中少吃亏或不吃亏,这正是我们可以做的。那么该如何辩证地看待合同风险呢?合同风险虽不能杜绝,但可以约束。上帝为你关上一扇门的时候必然为你开启另一扇窗,在合同出现风险守约方孤立无援时,法律就是你可以抓住的最后稻草。法律是国家制定的规则,合同法是规范合同行为的规则。这些规则本身不能阻止违反合同的行为,也不能帮助守约方杜绝合同风险,却能给违约方以震慑,督促履行合同,减少守约方的合同风险,可以给守约方以救济,使守约方损失降至最低。只有掌握这些规则,我们才不会被规则所束缚,做到驾轻就熟、游刃有余。三、合同履行监督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很多企业已经意识到合同管理的重要性,并为此设置专人甚至成立了合同管理办公室管理合同,但效果总不尽如人意。被起诉的案件一件没少,起诉别人的案件一件没有。但到底问题出在哪里,总是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孩子学习成绩不好,有些家长就会火冒三丈,不问青红皂白,劈头盖脸就是批评甚至谩骂,并威胁下次考试还不好就怎么样,不从根子上研究孩子的问题出在哪儿,到头来,孩子的成绩还是没有提升。合同的问题也是这个道理。公司领导给合同管理人员下指标,必须如何如何,根本不去研究合同管理的流程问题,不去因地制宜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到头来,云卷云舒,一切如故,合同的问题没有根本性的解决。道理不多讲,我们来看案例2005年7月10日,甲公司经过艰苦卓绝的努力,过五关斩六将,成功中标承揽上海市某超五星级酒店的空调供货安装,合同价款15亿元。中标当晚,销售部的全体员工在上海举行了隆重的庆功酒会,不用说,这一份沉甸甸的订单将给公司带来不俗的销售业绩。鉴于该酒店系上海市某国际会议的配套酒店,工期短暂,发包方对延期赔偿责任要求苛刻,延期供货以及交工的违约金为总合同额的日千分之三。空调供应安装合同签订后,销售部将该订单数量、型号、交货期的信息下达给公司生产部,然后“转战”北京开拓其他项目,毕竟销售部的第一要务是要抢到更多订单。但鉴于夏季空调订单多且急,公司生产部想尽快完成多份小额订单后,集中精力生产酒店的订单,但生产部并不清楚,这份大订单背后苛刻的违约责任。当酒店订单完成时,已超过合同规定的送货期限13天。接下来,公司工程部的现场施工又因为很多配件供货不及时、调试不成功等原因,工程最后延期交工36天,并由此造成酒店的下一步装修工期的压缩。最终,酒店从工程款中扣除了1620万元违约金。就这样,甲公司为此工程“乐捐”了1620万元。这样的场景对很多企业并不陌生,有些企业可能也亲身经历过。问题出在哪儿?明眼人一看就会明白,公司部门之间履行合同时缺乏衔接和监督,最终造成损失。大路朝天,各“管”一边。销售部只管订立合同,生产部和工程部只管履行合同,合同没有统领和协作,是症结所在。本案中,销售部没有将订单对工期的特殊要求第一时间准确传达给生产部和工程部,在订单信息传达给下一工序后就撒手不管,导致合同被割裂执行,是造成损失的主要原因。试想一下,如果销售部能将合同的特殊规定或重大事项向生产部和工程部特别强调,或者始终督促其他两个部门的工作,1620万元损失还会那么容易产生吗?毋庸置疑,一个企业确实需要披荆斩棘、如饥似渴地抢订单,因为订单是企业的救命稻草,没有订单,就没有效益。但我们同时应该认识到,订单不是合同的全部,合同履行落实和监督才是确保效益实现的根本。再举一个现实案例甲公司财务部门在半年例行审计中,发现向乙建筑公司超付了126万元的装修工程款,原因是甲公司的工程部重复申报支付工程进度款,竣工结算时财务部门没有从应付款中予以扣除。在这个案例中,甲公司工程部未经核实重复申报付款,对超付工程款的发生有一定责任,但主要的责任还在财务部门。如果财务部门能够及时发现工程部是重复申报,及时“叫停”付款,估计就不会发生超付工程款的事情。究其原因,主要是甲公司财务部门的职责没尽到,财务部成了出纳部,只要公司业务部门申报,有了领导签字,财务就“照单付账”,未对付款依据进行审核和监督。甲公司拖欠乙公司货款多年,乙公司打算提起诉讼,却发现已过诉讼时效。财务部将责任推到销售部身上,理由是财务部太忙,没有精力整天去盯着销售部的合同履行。销售部却认为,要钱的事应该由财务部负责,因为财务部最熟悉客户的付款情况,销售部每年都有创收指标,没有时间去关注那些陈年老账。在上述案例中,造成呆坏账的原因主要也都是销售部与财务部的工作缺乏衔接和提醒。以上种种,该如何防范类似风险呢?笔者建议,完善部门间协作流程,以非常规方式验证流程漏洞,确保业务衔接无盲点,充分利用网络系统管理软件的优势,对合同履行关键节点予以监督,防止“该收的没收,不该付的超付”的现象发生。特别声明此文章来源于互联网,版权属原作者所有,仅供学习、研究使用。欢迎您下载我们的文档,后面内容直接删除就行资料可以编辑修改使用资料可以编辑修改使用致力于合同简历、论文写作、PPT设计、计划书、策划案、学习课件、各类模板等方方面面,打造全网一站式需求ppt课件设计制作,word文档制作,图文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等,公司秉着以优质的服务对待每一位客户,做到让客户满意!感谢您下载我们文档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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