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重点详细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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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第一章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国际社会中因不同国家的人民进行民商事交往而产生的一种社会关系。涉外民事关系的判断 :法律关系的诸因素中有一个因素与外国有联系的民商事法律关系主体:一方或各方是外国自然人或者无国籍人或者外国法人,有时也可能事外国国家或国际组织内容:产生、变更或消灭民商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客体:民商事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或标的位于外国(票据行为全部发生在国外的-不是涉外民事关系)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概念:对同一涉外民上市法律关系适用不用国家的法律,产生不同的结果,折中现象被称为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调整方法 p8直接调整-间接调整(一)间接调整方法(冲突法的方法)1.通过国内冲突规范进行间接调整的方法民法通则第14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2. 通过国际统一的冲突规范进行间接调整的方法3、间接调整的方法的固有缺陷第一,各国的民商事实体法并不一定适合于解决含有外国因素的争议。第二,当事人据此很难预见法律行为的后果。第一章 国际私法概述(二)直接调整方法(实体法的方法)1.国际统一实体法的方法国际条约国际惯例2.国内直接适用的法的方法法国国际私法学家弗朗西斯卡基斯在1958年发表的反致理论和国际私法的体系冲突一文中,首次提出了“直接适用的法” 这一术语。(三)两种调整方式的比较1.冲突法调整方式是国际私法最主要的调整式,只要各国法律没有完全统一,就还需要这种调整方法。2.冲突法方式的局限性及实体法方式的优势3.实体法方式的局限性4.结论:两种方式优劣互补,在解决法律冲 突方面相辅相成。法律冲突:指调整统一社会关系或解决统一问题的不同法律由于各自内容的差异和未解的高低而导致相互在效力上的抵触区际法律冲突:区际法律冲突是指一个国家内部不同法域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冲突。法域(legal district),是指一国内部具有独特法律制度的区域我国区际法律冲突的特点我国的区际法律冲突异常复杂1 一个国家2 两种社会制度3 三种法系4 四个地区5 缺乏统一的宪法和中央协调机构6 法域立法与国际条约的冲突国际私法的名称和定义 p30国际私法的名称:国际私法的名称时间、国家、人物法则区别说13.14C 意大利学者17.18C意大利法国和荷兰等国的学者沿用私国际法1834 美国 斯托里 法律冲突论法国和其他拉丁语系的国家很流行,在英美普通法系国家,也有些学者使用。国家私法1841 德国 谢夫纳国家司法的发展在中国德国日本俄国以及一些东欧国际得到普遍采用冲突法、法律冲突法、法律冲突1653 荷兰 罗登伯格 首次使用“冲突法”胡伯现在英美普通法系国家得到广泛适用旧中国把国际私法法规称为“法律适用条例”、德国称为“民法施行法”、日本称为“法例”,另外还有使用“法律选择”、国际民法、国际民商法、国际民事诉讼法 等名称。国际私法的定义:国际私法是以直接规范和间接规范相结合来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并解决涉外民商事法律冲突的法律部门。英美法系国际对国际私法的称呼 更多使用冲突法大陆法系国家及其学者比较普遍使用国际私法 或私国家法我国认为的国际司法的范围1. 外国人的民上市法律地位规范2. 冲突规范3. 国际统一实体私法规范4. 国际民商事争议解决规范国际司法的性质:程序法还是实体法(对引用外国法律的影响)1. 如果国际私法属于实体法,则一国法院可以适用外国的国际私法2. 如果国际私法属于程序法,则一国法院不能适用外国的国际私法第二章国际私法的渊源,一般性了解一、国内法渊源(一)国内立法1、国内立法是国际私法的主要渊源 2、各国国际私法立法的主要模式(1)分散式立法模式:肇始于1804年法国民法典(2) 专篇或专章式立法模式(3)单行法立法模式:1896年德国民法施行法(1986、1999年改革)(二)国内判例1、 判例是国际私法的重要渊源2、中国对判例的立场和态度:中国不是判例法国家,因此在中国,盘里不是法律渊源,当让也不是中国国际私法的渊源。(三)司法解释(四)国内习惯二、国际法渊源(一)国际条约1、国际条约是国际私法的重要渊源问:国际条约在国内适用的方式有几种? 转化:英国并入:美国问:我国采取何种方式使国际条约在国内生效?关于我国所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在国内的适用问题,我国采取的是逐一立法的方式。2、国际条约与国内法的关系3、 “例外条款”或“排除条款” 4、中国缔结或加入的有关国际私法的条约(1)1980年联合国CISG;(2)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马德里协定、世界版权公约; (3)纽约公约,送达公约,取证公约等等 (二)国际惯例1、 “国际习惯”与“国际惯例”辨析“international custom” :国际习惯“international usage”:国际惯例2、关于国际惯例作为国际私法的渊源问题民法通则第142条:“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依照本章的规定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我国国内的国际司法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民法通则第八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继承法、合同法、海商法、 票据法、民用航空法等等民法典(草案)第九编第三章代表性法学家(时间、地点、主要观点、评价)国际私法之父-巴托鲁斯 p69意思自治原则 p70法律关系本座说-萨维尼 p75既得权说 p77政府利益分析说 p84最密切联系理论 p86 特征性履行 p88(建议从国家、代表人物、内容、历史评价四方面列表分析以上学说)唐律中的规定:我国最早的涉外法律选择方法采用属人主义和属地主义相结合的原则。学说代表性法学家时间地点主要观点评价巴托鲁斯14世纪意大利把法则分为物法和人法两大类,并且进一步区分了“混合法”(statuta mixta)并提出了许多重要的冲突法原则。他便天真地借助于法则的词语结构来实现物法和人法的区分。巴托鲁斯作为国际私法开拓者的成就。因为正是他首先抓住了法律的域内域外效力这一法律冲突的根本点,也正是他第一个把解决法律冲突的问题分为两个主要的相互联系的侧面来进行探讨。他反对过去那种在法律适用上的极端属地主义,并提出了新的属人主义路线。所以,不少西方学者称巴托鲁斯为“国际私法之父”国际私法之父1. 第一个系统的国际私法理论2. 法律适用的基本思路沿用至今“意思自治”原则杜摩兰16世纪15001566 巴黎律师法则区别说中“意思自治”原则: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双方可以通过共同的意思表示,以合同的形式决定应使用的习惯法;如果当事人双方没有在合同中就此在名,看则法院应根据案件的全部情况确定之。意大利法则区别说在法国的延续和进一步发展,反映了商人的利益和要求,在当时是一大创建后来逐渐成为选择合同准据法的一项普遍接受的原则事法律适用理论上的变革,甚至可以说是对传统的法则区别说的革命。提出以后,逐渐为欧洲各国学者所接受,在理论上最早接受意思自治原则的是荷兰的法学家。“绝对属地主义达让特莱的法国“绝对属地主义”主权管辖的界限与法律适用的范围几乎是完全是一致的,一切法律附着于制定者的领土。法律关系本座说萨维尼18世纪德国法律关系本座说:认为为了是涉外案件无论在什么地方起诉,均能使用同一个法律,得到一致的判决,各涉外民事关系应使用的法律只应是以其本身性质确定的其“本座”所在地的法律突破了在欧洲存在几百年的法则区别说的传统,曾在国际私法学界,在各国的国际司法立法和司法实践中产生过广泛的影响。不过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作说,把复杂的法律关系过于简单化,也没有能明确指出确定法律关系“本座”的具体方法。戴赛19世纪下半叶英国认为已过法院既不能直接承认和适用外国法,也不能直接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因为法院的任务只是绝对地适用内国法律。但是为了保障涉外法律关系的稳定性,对于根据外国法医设定的权利,除了与内锅公共政策,道德原则,和国家主权发生抵触者外,都应该获得承认与保护。核心:已过法院在利用外国法律处理涉外案件时,他并不是承认和执行外国法,而是承认和执行依外国法取得的权利。1. 法律适用方法直接影响了美国及其他英美法系的国家2. 从严格的法律角度对“一国法院为什么适用外国法律”的问题作出了回答。3. 既得权说逻辑上存在严重的缺陷。政府利益分析说 柯里20世纪40至50年代美国 他极力反对通过冲突规范来选择法律,主张“彻底抛弃”整个冲突法制度,而应以政府利益作为适用法律的惟一标准。 政府利益分析之父1.抛开了传统冲突规范的模式,从法律背后的政府利益出发,开拓了现代国际私法的新视野。2.政府利益和虚假冲突成了现代国际私法的重要概念,对美国以及其他国家的国际私法立法和司法实践,产生了直接的影响。3.这个理论的明显缺陷是太繁复,缺乏可操作性。最密切联系理论里斯20世纪上班也美国通过综合分析案件有关的各种客观因素,确定哪一个地方(或国家)与案件的事实和当事人有最密切的联系,就以该地方(或国家)的法律为准据法。1. 软化了连结点,是一种弹性的法律适用方法,克服了传统冲突规范僵硬、机械的缺陷。2. 是一种以事实定位的法律适用方法。3. 对美国以至全世界的立法和司法实践都产生了直接和重大的影响。4. 几乎成为了一种法律哲学思想,在越来越多的领域中起作用。1.给予法官太大的自由裁量权,法官个人的主 观意见将影响分析结果。2.对法官的要求高。3. 可预见性差。特征性履行主张合同的最密切联系地法为合同的特征性之债履行方的住所、惯常居所地或营业所所在地或特征性之债履行地法第四章我国关于自然人权利的规定(自然人的居所(掌握惯常居所))民法通则第 15 条 : 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5 条: 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 183 条: 当事人有几个住所的,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为住所。 当事人的住所不明或者不能确定,以其经常居住地为住所。外国法人的认可,我国的做法 p143我国关于自然人国籍和住所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一个国籍”的原则,不承认中国公民的双重国籍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第182条:“有双重或多重国籍的外国人,以其有住所或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第181条仅规定:“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适用其居住国法律;如未定居,适用其住所地国法律”。民法通则第15条规定: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条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除外。”意见第183条中规定:1当事人有几个住所的,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为住所。2当事人的住所不明或者不能确定,以其经常居住地为住所。第十一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第十二条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依照经常居所地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行为地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但涉及婚姻家庭、继承的除外。第十三条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适用自然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法人的国籍和住所(一) 法人国籍的确定1、资本控制原则,或称成员国籍原则2、设立地原则,或称登记地原则3、 住所地原则,或称管理中心地原则 4、成立批准地原则,准据法说5、 营业中心地原则6、复合标准说:住所地与登记地结合我国对于外国法人国籍的确定,采取注册登记地主义。对于内国法人国籍的确定,则采取登记地主义和准据法主义相结合的复合标准。(二)法人的住所的确定1、 管理中心地说,或称主事务所所在地说2、营业中心地说3、 依法人章程之规定说4、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我国采取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标准。民法通则第39条规定:“法人以它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第十四条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法律。法人的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的,可以适用主营业地法律。法人的经常居所地,为其主营业地。第六章冲突规范的结构(范围、系属、连结点,要求能从法条中判断出来) p174“范围”(category)“系属” (attribution)例: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范围”:冲突规范所要调整的民商事法律关系或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通过冲突规范的范围可以判断该规范用于解决哪一类民商事法律关系。“系属”:规定冲突规范中范围所应使用的法律特点1. 法律适用规范2. 事发绿选择规范3. 事一种简介规范4. 结构不同于一般的法律规范没有明确规定法律后果,没有将规范适用的条件和行为模式明确分开,而是将两者有机的结合在一起,形成了一种独特的结构,既有范围和系属两部分组成冲突规范的四种类型 p175冲突规范的类型(一)单边冲突规范例1: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79条:定居国外的我国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如其行为是在我国境内所为,适用我国法律。例2:1926年英国(非婚生子)准正法第8条规定:子女是否因双亲的后为婚姻而准正,如结婚时生父的住所不在英格兰或威尔士,适用该住所地法。单边冲突规范多为一种附条件的指定,其所附条件多为:当事人的国籍或住所,标的物的所在地等。(二)双边冲突规范 这类冲突规范指引的准据法是内国法还是外国法,取决于连结点在内国还是某外国。例:人的能力适用其本国法 单边冲突规则与双边冲突规则的区别与联系主要表现在:1、 双边冲突规则一般解决一个普遍性问题,而单边冲突规范一般只规定某一特殊问题应适用什么法律作准据法;2、从内容上说,在具体案件中援用双边冲突规则时,需要从中分离出一个单边冲突规则来。不完全的双边冲突规范:例如我国继承法第36条第1、2款的规定: 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外国人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中国公民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注:该条规定已经被2010年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1条所取代: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三)重叠性冲突规范 指对“范围”所指的法律关系或法律问题必须同时适用两个国家的法律作准据法。例1:1902年关于离婚的海牙公约第2条规定,“夫妇非依其本国法及法院地法均允许离婚时,不得为离婚之请求”。例2:1926年的波兰国际私法典第28条就规定“(1)继承依被继承人死亡时的本国法”;但(2)继承人必须依继承的准据法及其本国法,均有取得遗产的能力”。(四)选择性冲突规范1.无条件的选择性冲突规范例1:奥地利联邦1978年国际私法法规第16条第2 款规定,“在国外举行的婚姻,其方式依许婚各方面的属人法;但已符合婚姻举行地法关于方式的规定者亦属有效。”例2:1995年意大利国际私法制度改革法第28条规定:“就结婚形式而言,如依婚姻举行地法,或依婚姻举行时夫妻任一方的本国法,或依婚姻举行时夫妻双方共同居住地法,被认为有效,则该婚姻形式被认为有效。”2.有条件的选择性冲突规范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连结点所指向的法律有主次或先后顺序之分,只允许依顺序或有条件地选择其中之一来处理某一涉外民事关系。例:奥地利国际私法法规第19条规定,“夫妻财产,依当事人明示选择的法律,无此协议选择的法律时,依结婚时支配婚姻人身效力的法律”。连接点连结点(connecting points, point of contact),又称连结因素(connecting factors),它是指冲突规范就范围中所要解决的问题指定应适用何国法律所依据的一种事实因素。 例:“国籍”、“住所”、“惯常居所”、“缔约地”、“履行地”、“侵权行为地”、“婚姻举行地”、“遗嘱作成地”、“物之所在地” 等等。系属公式 p184 就是把一些解决法律冲突的规则固定化,使他成为国家上公认的或为大多数国家所采用的处理原则,以便解决同类性质的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七个系属公式准据法概念、要点(须依照课件复习)准据法,是指经冲突规范指定,用以确定涉外民事关系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特定国家或地区的实体法。 n 必须经冲突规范指定n 必须是特定国家或地区的法律n 必须是实体法第七章识别概念国际私法中的识别(qualification,characterization,classification),是指依据一定的法律观点或法律概念,对有关事实情况的性质作出“定性”或“分类”,把它归入特定的法律范畴,从而确定应援用哪一冲突规范的法律认识过程。识别冲突产生的原因/解决的识别冲突的理论 p188识别冲突及其产生的原因1、不同国家的法律对同一事实赋予不同的法律性质,从而可能会导致适用不同的冲突规范。2、 不同国家对同一冲突规范中包含的概念的内涵理解不同。3、 不同国家的法律还往往把具有共同内容的法律问题分到实体法或程序法的不同法律部门。解决的理论:1. 法院地法说2. 准据法说3. 分析法学与比较法说4. 个案识别说5. 折衷说6. 功能定性说7. 两级识别说反致 p193广义的反致 包括直接的反致(狭义的反致),转致,间接反致狭义的反致:对于某一涉外民商事案件,法院按照自己的冲突规范本应适用外国法,而该外国法中的冲突规范却制定应使用法院地法,法院结果使用了法院地国的实体法(一级反致)专致:对于某一涉外民商事案件,甲国法院按照自己的冲突规范本应适用乙国法,而乙国的冲突规范指定适用丙国法,甲国法院因此适用丙国实体法间接反致:对于某一涉外民商事案件中,甲国法院以自己的冲突规范应适用乙国法,以乙国的冲突规范又应适用丙国法,而以丙国的冲突规范确定应适用甲国法,甲国法院因此适用自己的实体法作为准据法哪个案例确定了反致: 福果案The Forgo Case 法国最高法院 1878年产生的条件:1.有关案件依法院地的冲突规范,应适用外国法。2.相关国家对案件争讼的问题使用不同的冲突规范(连结点不同)。3.法院地国允许适用外国的冲突规范。各国的态度(须依照课件复习)、1. 全盘接受:接受一级反致、转致和间接反致,除非有特别规定(合同、侵权)。德国、奥地利2. 有条件接受:只接受一级反致,不接受转致和间接反致;或者只在特殊条件下接受反致。多数限于身份、继承等领域。瑞士、日本、美国3. 拒绝接受:只有少数国家的立法拒绝反致,旗帜鲜明地反对反致的学者也越来越少。而国际条约一般是不适用反致的。意大利、荷兰、埃及、希腊、叙利亚、巴西、伊拉克、伊朗、摩洛哥4. 双重反致:英国单门独户地采用“双重反致”的做法,但仅限于身份和继承的领域。我国规定,我国不接受反致第九条 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不包括该国的法律适用法。各国关于反致的实践:反致制度虽然存在恶性循环等严重缺陷,但实践中采用的国家要比不采用的国家多得多。反致制度有扩大内国法适用范围的功效。意思自治一般不允许反致法律规避 p200法律规避概念、构成要件、我国规定,记住“鲍富莱蒙案”法律规避(Evasion of Law)是指涉外民事关系的当事人利用某一冲突规范,故意制造连结点,以避开本应适用的准据法,并使对自己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的一种逃法行为。构成要件:1. 主观要件:当事人有规避法律的故意2. 客观要件:当事人人为地制造或改变连结点3. 对象要件:被规避的法律必须是强制性或禁止性法律规范4. 结果要件:当事人已经因该规避行为达到了对自己适用有利的法律的目我国规定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查明 p204有新法-用新法无法查明的解决方法 p206外国法查明概念、性质、我国规定外国法的查明,是指一国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如果依内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某一外国实体法,如何查明该外国法的存在和确定其内容。性质:1. 事实说:一国法官没有义务执行外国法律,因此,外国法仅是案件的事实组成部分。案件事实由当事人举证,谁主张适用外国法,谁负责举证。当事人举证的方式和内容,应通过证据规则的审查。英国、美国等普通法系国家 部分拉丁美洲国家如墨西哥、阿根廷、洪都拉斯等2.法律说:外国法与内国法一样,都是法律的一部分。法官应当知法,外国法由法官依职权查明。意大利、法国、荷兰、奥地利等大陆法系国家部分拉丁美洲国家如乌拉圭东欧的一些国家3.折衷说:不严格区分外国法是法律还是事实,从方便的角度来确定查明外国法的责任。法官依职权查明为主,当事人辅助;或者当事人举证为主,法官也可以依职权查明。德国、日本、瑞士、土耳其 秘鲁无法查明的解决方法:1. 改为适用内国法2. 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或抗辩3. 适用最为近似或类似的法律4. 适用一般法理我国规定:第十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或者该国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公共秩序保留 p210概念、我国规定效果-排除外国法的适用涉外民商事关系没有法律规定-适用最密切联系公共秩序保留,是指一国法院依其冲突规范适用外国法时,因外国法的适用与法院地国的重大利益、基本政策、道德的基本观念或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而拒绝或排除外国法适用的一种保留制度。作用:1. 公共秩序保留是一国的“安全阀”2. 公共秩序保留是不适用外国法的 一种合法依据我国规定:第五条外国法律的适用将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第八章准据法概念、特征p221-222准据法,是指经冲突规范指定,用以确定涉外民事关系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特定国家或地区的实体法。 特征:1.必须是经过冲突规范所制定的法律2.能够具体确定国家民上市法律关系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的实体法3.一般是一句冲突规范中的系属并结合有关涉外民商事案件中的具体情况来确定的第九、十章人的身份与能力、代理,一般性了解第十一章“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产生与发展(须依照课件复习),该原则的例外情形,我国规定物权适用物之所在地法是一项古老的法律适用原则。各种国际私法学说都支持这一原则。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是国际私法中最为稳定的法律适用方法发展:1.19世纪之前的“分割制” 动产附骨 动产随人 动产无场所 动产物权适用当事人住所地法 不动产物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2.19世纪之后的“同一制” 动产附骨已不切合实际,越来越多的国家采用“同一制” 物权适用物之所在地法例外情形:运送中的物体、动产物权-目的国法 p271船舶优先权-法院地法 p272船舶、飞机-登记地法 p271我国规定:第五章物权第三十六条不动产物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第三十七条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动产物权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法律事实发生时动产所在地法律。第三十八条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运输中动产物权发生变更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运输目的地法律。第三十九条有价证券,适用有价证券权利实现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有价证券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第四十条权利质权,适用质权设立地法律。船舶物权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船旗国法律.(270)船舶抵押权适用船旗国法律。船舶在光船租赁以前或者光船租赁期间,设立船舶抵押权的,适用原船舶登记国的法律。(271)船舶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272)民用航空法民用航空器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国法律。(185)民用航空器抵押权适用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国法律。(186)民用航空器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187)第十三章全面复习第一节合同相关内容(须依照课件复习)合同合同一般法律适用原则1. 主观说与客观说2. 整体论和分割论涉外合同-主观说/客观说 主观论:以当事人的主观愿望作为合同法律适用的依据。客观论:以合同的客观因素作为合同法律适用的依据,不考虑当事人的主观愿望主观论与客观论并不是相互对立的。 国际社会的普遍做法:以主观论为主,以客观论为辅。民法通则第145条 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第六章债权第四十一条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第四十二条消费者合同,适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法律;消费者选择适用商品、服务提供地法律或者经营者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没有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适用商品、服务提供地法律。第四十三条劳动合同,适用劳动者工作地法律;难以确定劳动者工作地的,适用用人单位主营业地法律。劳务派遣,可以适用劳务派出地法律。合同法律适用的整体法/分割法 p309整体论:合同的所有事项(缔约能力、合同形式、合同内容、合同效力等)均应受同一法律支配的主张。 分割论:合同有关事项可以分别受不同法律支配我国的相关立法规则-哪些排除当事人选择/强制适用中国法 p315合同当事人的缔约能力 按行为能力适用法律合同形式 适用我国法律(书面形式)允许就合同不同部分选择不同的法律“另有规定”:1. 合营企业合同的定力、效力、解释、执行及其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国的法律2.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国的法律3. 在特区履行的合资经营合同、合作经营合同和自然资源的合作开发合同,在仲裁处理合同纠纷时,必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4. 除中国银行同意者外,外商投资企业与中国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所适用的法律为中国法律5. 外资企业与其他公司企业或者经济组织及个人签订经济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当事人选择-必须明示,选择时间在法庭辩论终结前,选择的范围仅是实体法 p314当事人没有选择-最密切联系 p315消费者合同-可以选择法律-限于商品服务提供地法律侵权传统的法律适用-法院地、行为地、最密切、有限的意思自治我国对侵权行为的法律规定第四十四条侵权责任,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但当事人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侵权行为发生后,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法律的,按照其协议。第四十五条产品责任,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律;被侵权人选择适用侵权人主营业地法律、损害发生地法律的,或者侵权人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没有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适用侵权人主营业地法律或者损害发生地法律。第四十六条通过网络或者采用其他方式侵害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的,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律。第四十七条不当得利、无因管理,适用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发生地法票据什么叫涉外票据 p342票据关系当事人中有一个或数人为外国人,或者在票据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等行为中有一项或数项发生在国外,该票据关系极为涉外票据关系票据法第94条 涉外票据是指出票、背书、保证、付款等行为中,既有发生在中国境内又有发生在中国境外的票据我国的法律规定 p343什么时候用出票地、付款地 p344我国票据法涉外的规定第97条 汇票、本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出票地法律。 支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出票地法律,但经当事人协议,也可适用付款地法律。第98条 票据的背书、承兑、付款和保证行为,适用行为地法律。第99条 票据追索权的行使期限,适用出票地法律。第100条 票据的提示期限、有关拒绝证明的方式、出具拒绝证明的期限,适用付款地法律。第101条 票据丧失时,失票人请求保全票据权利的程序,适用付款地法律。第十四章领事婚姻概念:在驻在国不反对的情况下,一国驻国外的领事或外交代表为本国侨民依照本国法的规定的方式,办理结婚手续而成立婚姻的制度。我国规定:在条约和互惠的基础上,可在其本国驻华使领馆办理。但办理领事婚姻,并不免除当事人双方遵守我国婚姻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义务。领事婚姻-本国人与本国人结婚-不适用法院地 p3471. 适用婚姻举行地法2. 适用当事人的属人法(1) 夫的本国法(2) 分别适用双方当事人各自的属人法(3) 累计使用双方当事人的属人法3.混合制属人法为主,但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适用婚姻举行地法的立法离婚-适用p3521. 法院地法2. 属人法3. 选择使用法院地和属人法结婚、收养、人身关系、侵权、动产物权 - 与人身有关的不能选择法律,与财产有关的可以。涉外离婚、财产分割适用我国法律协议离婚办理离婚手续机构所在地法律抚养适用哪些法律?p364第二十一条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第二十二条结婚手续,符合婚姻缔结地法律、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的,均为有效。第二十三条夫妻人身关系,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第二十四条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第二十五条父母子女人身、财产关系,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弱者权益的法律。第二十六条协议离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的,适用办理离婚手续机构所在地法律。第二十七条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第二十八条收养的条件和手续,适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收养的效力,适用收养时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收养关系的解除,适用收养时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法院地法律。第二十九条扶养,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扶养人权益的法律。第三十条监护,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权益的法律。第十五章法定继承(区别、同一),我国采用区别制 p367动产属人法不动产不动产所在地法我国关于涉外遗嘱继承的规定,对于涉外无人继承财产的规定概念国家利弊同一制把遗产看成一个整体,不分动产和不动产,也不论遗产分布在一国或数国,均适用同一准据法。一般是被继承人的属人法(本国法或住所地法)。德国 意大利 奥地利 荷兰 西班牙 捷克 南斯拉夫 波兰 瑞典 希腊 葡萄牙 日本 韩国 伊拉克 叙利亚 伊朗 埃及 土耳其 古巴 墨西哥(本国法)瑞士 挪威 丹麦 冰岛 哥伦比亚 大多数南美洲国家 (住所地法)如果不是物之所在地国的法律,可能会带来执行上的麻烦。区别制将被继承人的遗产分为动产和不动产,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律。一般地,动产继承适用被继承人的属人法,不动产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可能出现不合理的情况:同一个继承人,可以继承动产,却不能继承不动产(或者相反)。我国规定:民法通则第149条 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第四章继承第三十一条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第三十二条遗嘱方式,符合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遗嘱行为地法律的,遗嘱均为成立。第三十三条遗嘱效力,适用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第三十四条遗产管理等事项,适用遗产所在地法律。第三十五条无人继承遗产的归属,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遗产所在地法律。其他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统一实体规范当事人选择适用的法律可以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外国法无法查明的情况怎么办 p206 外国自然人在我国活动的,适用法律 p249-250香港、台湾-区际冲突 立法、条约-区际冲突 X涉外离婚案件是否有效依据 ? 可否依据强行法的规定 ?遗嘱方式怎样被认为有效? P373涉外结姻的实质与形式要件 p347-348欢迎您下载我们的文档,后面内容直接删除就行资料可以编辑修改使用资料可以编辑修改使用致力于合同简历、论文写作、PPT设计、计划书、策划案、学习课件、各类模板等方方面面,打造全网一站式需求ppt课件设计制作,word文档制作,图文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等,公司秉着以优质的服务对待每一位客户,做到让客户满意!感谢您下载我们文档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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