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立建筑工程内部承包协议必需注意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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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精选资料订立建筑工程内部承包协议必需注意的风险所谓建筑企业内部承包,是指建筑施工企业与其内部职能部门或内部职工(即内部承包人)之间通过签订协议,许可内部承包人在企业资质范围内组织施工人员、施工物资及资金等众多施工因素,完成一定的项目施工,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而内部承包人向施工企业缴纳管理费的一种承包经营模式。一、名为内部承包实为转包、分包或挂靠的风险:如果施工企业与实际施工人之间签订的内部承包合同只是合同内容上体现为内部承包,而实际施工人与施工企业实际上并无劳动关系,也就是说施工企业并没有与内部承包人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其缴纳社保的话,那么该内部承包合同实际上为转包合同。而我国法律明确禁止违法转包。合同法第272条明确规定,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该规定为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若施工企业违反该规定违法转包建设工程,则除了会导致该转包合同无效外,还应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根据建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承包单位有违法转包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施工企业在签订内部承包合同时,应规范合同条款的表述,不得违法转包。二、来自承包方原因的风险1、承包方经济实力不够,缺乏履约和赔偿的能力。尽管在内部承包合同订立时,明确约定该工程由承包方独立经营,自负盈亏,其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与施工企业无关。但是一旦风险产生,如果承包方经济实力不够,不能继续履行合同或支付赔款,那么施工企业就要承担连带责任。2、承包方恶意不履行内部承包合同。其表现形式有以下几点:(1)承包方大量拖欠农民工工资且时间较长;(2)侵吞材料款项,造成材料商直接向施工企业要求材料款;(3)承包方以承包方名义借款形成债务;(4)与第三方串通,损害施工企业的利益;(5)承包方骗取工程款后逃逸或偷工减料,不能全面履行合同;(6)承包方在骗取工程款后逃逸,把包袱留给施工企业.3、承包方缺乏合同管理的能力。其表现形式有以下几点:(1)不知道需要经常对工程量变更等签单以及当工程发生变更时,及时签订补充合同或协议等,从而造成损失。(2)施工技术管理水平低。出现大量质量安全事故,或留下重大质量隐患,或造成经济损失和工期延误。上述问题出现后,如承包方无力继续履约或赔偿的,都会使施工企业造成经济损失。(3)未考虑出现台风、暴雨、停水、停电,或市场价格大幅涨价等因素;(4)不懂得工程索赔和依法转移风险;(5)对建设单位违约(如拖欠工程款等)造成的损失不懂得如何处理,或对自己违约(如质量达不到要求,工期延误等),或对建设单位设计变更、修改增加工程质量也没有签订补充合同或协议,或不要求增加工程款和适当延长工期;或出现了纠纷也不知道如何解决,甚至错过了诉讼期,造成了损失等等。4、承包方施工技术管理水平低。在实际的施工过程中,有些项目经理本身没有施工技术及施工管理知识,与此同时,也不配备专门的技术管理人员进行严格的施工管理,一旦出现工程质量问题,甚至是重大的质量安全事故或质量隐患,从而会造成经济损失和工期延误。6、承包方无赔偿能力。承包方购买的车辆、设备及施工设施或施工人员在施工过程中给第三者造成危害,需要赔偿数额较大的现金而承包人无能力赔偿或拒不赔偿的,都存在着施工企业蒙受经济损失的危险。三、来自工程质量责任的风险在内部承包这种经营模式下,对外承担质量责任的是施工企业,而不是内部承包人,而且依法承担质量责任的期限并因质量保修期满而结束。实际上,在质量保修期满后,如因施工质量问题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施工企业仍负有赔偿责任。施工企业只能在承担责任后,再根据内部承包合同的约定追究内部承包人的责任。但因内部承包人一般为建筑企业的职工,其赔偿能力非常有限,即使施工企业根据内部承包合同起诉内部承包人且胜诉,其损失往往也很难挽回。四、来自承包方与农民工建立劳动关系的风险:内部承包合同当中通常会约定由内部承包人自行招聘员工,安全事故责任概由内部承包人负责,但是这种约定违反了法律的规定,是无效的。根据2005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的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将工程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因此,若内部承包人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不论员工是由施工企业还是内部承包人招聘的,也不论内部承包合同如何约定,用工主体均是施工企业。因此,施工企业必须防止工伤事故和拖欠工资的风险。施工企业可通过从工程款中扣款,强行代缴保险的方式来减少将来可能带来的风险。五、施工期间给第三人造成的侵权损害给施工企业带来的风险:内部承包人在施工期间给第三人造成的侵权损害,如施工致第三人死亡,应首先由施工企业对外承担责任。虽然施工企业对外承担责任后可根据内部承包合同的约定追究内部承包人的责任,但因内部承包人的赔偿能力有限,施工企业的损失往往难以挽回。此类风险只能靠加强管理来尽量避免。施工企业应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管,密切关注内部承包人的活动。要通过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对内部承包人在经营管理能力、工程质量、安全生产、职工分配等方面进行监管,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消除隐患,及时堵塞漏洞。六、采购材料等对外债务的风险:内部承包人在承包经营期间所为的经营活动实质上仍是以施工企业的名义而不是以内部承包人的名义实施的,因此,由此产生的债务仍然要由施工企业对外承担。虽然双方在内部承包合同中约定内部承包人独立经营,自负盈亏,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与施工企业无关,但该约定只能约束合同双方,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一旦发生纠纷,第三人将直接起诉要求施工企业承担责任。施工企业只能先对外承担责任后再根据约定追究承包人的责任。除非施工企业能够证明内部承包人的行为不是承包经营行为而是与承包经营完全无关的纯个人行为。以在承包期间采购材料为例,若供应商能证明采购的是工程材料,采购时间又是发生在工程施工期间,送货地又是工地,则施工企业就很难证明内部承包人的行为是纯个人行为。七、因承包方构成表见代理而给施工企业带来的风险:内部承包人构成表见代理,是指施工企业并没有给内部承包人某方面的代理权,但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对施工企业具有约束力。也就是说,若内部承包人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则施工企业应对该行为承担责任。如果内部承包人故意炮制一些承包经营行为,施工企业就比较难摆脱其恶意所带来的麻烦。因此,此类风险是难以杜绝的。THANKS !致力为企业和个人提供合同协议,策划案计划书,学习课件等等打造全网一站式需求欢迎您的下载,资料仅供参考可修改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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