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大线桥头搭板脱空维修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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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精选资料鹤大线桥头搭板脱空维修工程工程承包合同项目名称:鹤大线桥头跳车搭板脱空维修工程 合同编号:辽高管丹工合字第200907号 建设单位:辽宁省高速公路管理局丹东管理处承包单位:大连公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二一二年四月五日丹东至庄河高速公路由于路基沉陷,造成桥头搭板脱空现象,威胁行车安全;经高速局同意,将鹤大线桥头搭板脱空进行维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的原则,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辽宁省高速公路管理局丹东管理处(以下简称甲方)将鹤大线桥头搭板脱空维修工程的施工授予本路段市场化养护中标单位大连公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承担。经双方协商订立如下合同,并共同信守。第一条 工程名称及内容(一)项目名称鹤大线桥头搭板脱空维修工程。(二)工程内容:搭板周围封堵、钻孔、混凝土制备、灌浆、灌注口处置第二条 施工工期本项工程工期为2012年7月1日2012年9月30日。缺陷责任期为2012年10月1日2011年9月30日。第三条 工程造价本合同工程经甲、乙双方谈判确定总造价为柒佰捌拾玖万柒仟叁佰贰拾捌元整(¥7897328元)。合同清单附后。 第四条 工程质量指标各分项工程技术指标达到设计标准。第五条 质量管理(一)甲方派驻管理部门对工程质量进行质量稽查;乙方建立健全独立的质量自检、自控管理体系,即时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和控制。(二)根据国务院国办发(1999)16号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精神,本工程实行参建工程施工承包单位工程质量领导人责任制和参建施工承包单位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因参建施工承包单位工作失误导致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除按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赔偿甲方经济损失外,并通过行政程序或法律程序追究直接责任人的事故责任和法定代表人的行政领导责任、法律责任。(三)乙方应按 辽宁省公路工程施工企业质量自检体系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和要求,建立健全“控制有效、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独立的质量自检、自控管理体系,推行全面的质量管理,制定和完善质量岗位规范、质量责任及考核办法,加强施工中的自检、工序交接检查工作,对交付签认的工程,要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制。(四)施工单位进场后开工前,应按辽宁省高速公路绿化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规定,结合本合同工程的特点对工程进行分项、分部和单位工程划分,经甲方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执行。现场质量检查,交接、计量签认、验收等资料按划分的分项、分部、单位工程归类集中保存,原始记录、现场质检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可靠,不得追记、盲记。接受质量检查时必须出示原始记录原件。(五)需要加强工程特殊部位的质量控制工作,确保整体工程质量。 第六条 转包与分包 加强施工队伍的资质管理,严禁转包与分包。甲方根据合同对进场的队伍、人员、设备等资质情况将进行严格的审查。 (一)乙方应严格按合同约定组织队伍进场施工,自觉抵制转包、分包等违反合同行为。(二)一旦发现转包或分包,甲方有权立即将转包或分包的队伍清除出场。(三)当出现转包或分包情况时,甲方在无须取得乙方同意的前提下可终止合同的执行,收回本合同全部未完工程,另行组织队伍进场施工,乙方在接到合同终止或者队伍清退通知后应在通知规定时限内退出施工场地,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工程、工期和重新组织队伍进场等经济损失及乙方退场经济损失均由乙方负责承担。 第七条 工程管理本工程依照辽宁省高速公路工程施工管理办法进行现场管理。甲乙双方应诚实守信,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各自的责任和义务,确保工程按合同规定时限和规定的各项指标按期完成。(一)合同签订后,甲方应及时向乙方进行技术交底,乙方应按甲方管理部门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对工程积极组织实施。(二)乙方必须严格按照合同要求施工,未按要求施工和未达到质量标准的返修工程费用,均由乙方自负。(三)乙方必须按合同规定工期、年度计划目标组织施工,并按合同规定或甲乙双方现场商定的年度阶段性计划目标编制各月份施工计划报甲方管理部门批准后执行。(四)按合同和有关规定要求,乙方要及时、准确、真实的编报工程计量支付统计表,每月20日前报甲方管理部门,以便甲方及时掌握和统计工程进度。 (五) 乙方应按合同要求确保建设工期,乙方未按合同规定组织施工队伍、设备、材料、人员进场,延迟开工或因乙方进场慢、组织不力、工期利用不当等原因,未能按分期计划保质保量的完成所承包的工程施工任务,每拖延一天,扣罚乙方合同总价的万分之三,作为工期拖延罚金。当工期拖延严重,将影响工程整体计划时,甲方有权并无需取得乙方同意,收回部分或全部未完工程,必要时可终止合同的执行,另行安排施工队伍,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均由乙方负责承担。(六)加强自身队伍的廉政建设教育,按甲乙双方签订的工程廉政建设合同的规定和要求进行检查、监督双方人员的廉政工作行为,自觉抵制和遏止不正之风,为工程建设创造良好的政治氛围。 第八条 材料(一)工程所需各种材料由乙方根据设计要求自行采购,不进行调差。(二)工程所使用的沥青混凝土必须经检验合格,并附有产品试验合格单,经甲方批准后方可进场使用,否则由此产生一切的经济损失责任由乙方自负。(三)不合格材料不准进入施工现场。 一旦发现不合格材料进入现场,甲方将限期清除出场,限期内未能清除出场的,甲方有权予以查封或没收,并运至指定地点封存,并不予计量和价款支付。(四)严禁使用不合格的产品或材料,未经甲方管理部门签字认可的施工材料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否则对涉及的分项工程不予计量和价款支付,并按不合格分项工程处理。第九条 安全生产工程施工中要严格按甲乙双方签订的安全生产合同规定执行,确保交通安全与生产安全,并按照合同规定购买足额的工程一切险和第三方责任险。在工程施工中要加强质量、生产、交通、人身安全教育工作,提高安全生产意识,要严格按照批准的施工方法、工序、工艺、操作要点和有关规范组织施工,杜绝各种事故的发生。(一)一旦出现事故,乙方必须在24小时之内(重大工程质量、工程安全事故1小时之内)报告甲方管理部门。同时做好事故现场的保护工作,等待有关方面的处理。 (二)生产、人身安全事故由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工程质量事故由建设单位负责组成有关人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按辽宁省高速公路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办法中的规定进行调查分析,确定事故原因、级别、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和恢复处理方案,报建设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三)事故发生后,乙方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故意拖延报告期限,破坏事故现场,阻碍调查工作的正常进行。在事故调查中乙方应如实提供与事故有关的情况、资料和证据,否则根据情节按事故处理暂行办法中的规定给予责任人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四)乙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规定,充分保护劳动者权益。为劳动者创造良好的劳动环境,提供其工作所必须的劳动保护用品,使劳动者在劳动中免受伤害。如劳动人员在为本合同段服务过程中发生失业、人身意外伤害、伤亡、索赔等事宜均由乙方负责,甲方对此不负任何直接或间接连带责任。第十条工程价款结算 (一)按辽宁省高速公路管理局辽高管财发200531号规定,施工期结束经管理处验收小组验收合格,施工方开据全额国家统一发票后。按工程价款的95%支付,其余5%做为工程缺陷期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满二年即2013年9月30日,经甲方竣工验收合格后,返还全部缺陷期质量保证金。(二)在缺陷责任保证期内由于乙方施工原因出现的一切质量问题均由乙方负责修复,其费用由乙方自理。若乙方不能如期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不具备修复能力时,甲方有权另行组织队伍进行修复,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缺陷责任保证金中扣除支付。缺陷责任期满经验收合格后,返还扣除甲方在此期间组织修复的全部费用后剩余的部分保证金。第十一条交竣工验收和交付使用(一)本工程交验收时间为2012年9月30日,竣工验收时间2013年9月30日。(二)交付使用 施工项目经交工验收合格后于2010年10月1日交付接管单位管养使用。 第十二条 其它(一)关于施工临时用电、临时用地等事宜,均由乙方自行办理,必要时可与甲方联系,取得甲方的帮助。(二)在工程施工中发生的运输便道的修建、现有交通设施的改造、现有乡村运输道路的维护保养和环境污染等费用一律由乙方承担,必要时甲方可予以协助,但甲方在协助过程中不承担任何费用。(三)乙方应加强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和文明施工意识。加强对取土、弃土场地和施工现场的整型、清理、恢复及管理工作。由于乙方取土、弃土等原因引起的与外界的所有争端、索赔费用均由乙方负责。(四)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商议解决,通过协商而不能统一的争执意见,提请有关部门仲裁。第十三条附则(一)本合同正本两份,甲、乙方各执一份,副本八份,甲、乙方各四份分送有关部门。(二)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立即生效,工程缺陷责任期满经验收合格,结清全部款项后随即失效。甲 方:辽宁省高速公路管理局丹东管理处法人代表:经办人: 乙 方:大连公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经办人:二九年六月鹤大线桥头跳车维修工程量清单序号工程项目单位数量单价(元)金额(元)1铣刨路面m753758.32 627120 2表面层LAC-20(h=6cm)m2700157.10 1541757 3表面层LAC-20(h=5cm)m4837651.20 2476851 4中面层LAC-20(h=6cm)m4564257.10 2606158 5下面层LAC-20(h=5cm)m339851.20 173978 6粘层m1246851.30 162091 7路面标线m3216 49.00 157588 8路缘石抬高m13400 5.00 67002 合计7812545 大孤山服务区匝道维修工程量清单序号工程项目单位数量单价(元)金额(元)中面层AC-20(5cm)59851.20 30618 下面层AC-25(6cm)59857.10 34146 透层5988.23 4922 碎石基层(21cm)650 40.70 26466 砂砾底基层(21cm)672 40.70 27342 级配碎石垫层(18cm)690 18.00 12425 路基填筑砂砾 m20959.24 12381 清表土 m150 11.61 1736 拆除路缘石m2202.00 440 恢复路缘石m2055.00 1025 增设钢筋砼管涵1.0m52000.00 10000 拆除护栏板m4810.00 480 恢复护栏板m3410.00 340 路灯砼基础浇筑(C20) m4400.00 1600 路灯拆除、安装个2500.00 1000 指示牌拆除、安装个2500.00 1000 指示牌砼基础浇筑(C20) m16.8400.00 6720 指示牌基础钢筋kg3805.64 2143 合计174783 施工总计7987328 总计7987328 工程建设廉政合同根据交通部关于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加强廉政建设的若干意见以及有关工程建设、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辽宁省高速公路管理局丹东管理处(以下简称甲方)与大连公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特订立如下合同。第一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一)严格遵守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通部的有关规定。(二)严格执行鹤大线桥头跳车维修及大孤山服务区匝道维修工程的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三)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之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四)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乱纪行为。(五)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六)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第二条 甲方的义务(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等。(二)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乙方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乙方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三)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四)甲方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甲方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等。(五)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推荐分包单位,不得要求乙方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六)甲方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从事各种个人有偿中介活动和安排个人施工队伍。第三条 乙方义务(一)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二)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三)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甲方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四)乙方不得为甲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第四条 违约责任(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二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二)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三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甲方建议交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给予乙方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管的交通工程建设市场的处罚。第五条 双方约定:本合同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负责监督。由甲方或甲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约请乙方或乙方上级单位纪检监察机关对本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第六条 甲方授权工程设备科作为本合同的具体执行单位,具体负责检查处理本合同规定的日常事宜。第七条 本合同有效期为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止。第八条 本合同作为鹤大线桥头跳车维修及大孤山服务区匝道维修工程施工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立即生效。第九条:本合同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送交双方监督单位一份。第十条:举报电话: 省高速公路管理局丹东管理处024-82364333 大连公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甲 方: 乙 方: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二九年六月可修改编辑安全生产合同 为在鹤大线桥头跳车维修及大孤山服务区匝道维修工程的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施工环境、切实搞好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辽宁省高速公路管理局丹东管理处(以下简称“甲方”)与大连公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承包人)(以下简称“乙方”)特此签订安全合同:一、甲方职责 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辽宁省高速公路临时占道施工交通管制暂行规定,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2、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3、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4、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5、组织对乙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监督乙方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二、乙方职责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交通部颁发的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JTG H302004)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条款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往项目实施的项目经理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请的民工)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一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作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现场设置的安全机构,应按施工人员的1%3%配备安全员,专职负责所有员工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人身伤亡或交通事故发生。4、乙方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5、乙方必须具有劳动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证书,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锅炉、压力容器、焊接、机动车船驾驶、爆破、潜水、瓦斯检验等特殊工种的人员,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可持证上岗。施工现场如出现特种作业无证操作现象时,项目经理必须承担管理责任。6、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乙方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爆炸物给予、易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任何其他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7、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察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8、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9、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10、乙方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它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三、违约责任如因甲方或乙方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副本八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四份。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与加盖公章后生效,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失效。甲 方:辽宁省高速公路管理局丹东管理处法人代表: 乙 方:大连公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 二九年六月 THANKS !致力为企业和个人提供合同协议,策划案计划书,学习课件等等打造全网一站式需求欢迎您的下载,资料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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