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定点维修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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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车辆定点维修协议 合同编号:甲方: 乙方:甲乙双方现依据2018年4月22日(招标编号:XXX)采购结果通报函,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恪守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友好协商,签订本合同。一、服务范围车辆大修、各级维护、小修、中修、车辆年检和其他有关汽车维修(含补胎、换胎)的服务项目及交通事故车辆维修。二、服务要求1、提供服务专线。提供电话预约、上门服务、急修快修、救援、24小时服务、免费拖车等服务。车辆在途中发生故障需急修的,接通知后应1小时内派员到达现场抢修,一时无法修复的,应免费送厂维修。设置甲方车辆维修专门接待柜台,负责甲方车辆维修的接待及具体维修事务,对甲方的维修车辆做到随到随修,急用急修,小修不过夜(含补胎、换胎),总成大修不超过5天,全车大修不超过15天。甲方有完工时间要求的,应最大限度满足。2、应根据甲方提供的“维修申报表”上填写的拟维修项目对甲方车辆进行检查,拟定维修方案、维修期限和计价,报甲方确认,未征得甲方同意和认可,不得擅自维修或更改维修项目,报价应充分考虑车况、部位、安全、经费等因素,向甲方提出合理的维修方案,努力降低维修成本;允许甲方人员进入作业场所查看、监督维修过程。3、所采用的零部件、配件等材料均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不得使用“三无”产品、无“3C”认证的产品。不得使用旧件、修复件。原则应使用原厂配件,如确需副厂件的,应先征得甲方同意,并在结算单上注明。妥善保管好更换的旧件,车辆维修竣工时交甲方处理,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丢弃(200元以上配件保留半年,以备甲方查验),对可以维修的部件,不得以换代修,不得与任何人串通,虚假修车或虚报维修项目,损害甲方的利益。4、未经甲方许可,不得擅自将送修车辆驶出厂区,对维修期间出现随车物品丢失、车辆肇事、损毁等现象,乙方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和法律责任。5、对车辆维修实行计算机管理,要通过计算机对车辆的基本情况、维修档案、汽车配件材料、计费结算等进行管理。车辆维修档案主要包括:维修合同、维修申报表、竣工检验单、结算单等,档案保存期为二年。乙方对承修车辆应建立独立的随车档案,随车档案应包括该车辆基本情况、维修记录(包括但不限于报修人、维修时间、维修内容、承修人等),该随车档案所有权归属该车所有,必须随车辆维修地点的转移而转移。6、严禁乙方让非定点维修企业挂靠承修甲方公务车辆,定点维修企业设有分厂的(提供相同法人代表的证明材料),分厂应在同安辖区范围内,跨区设立的分厂不得承修甲方车辆。7、乙方应根据甲方提供的车辆资料,按实办理汽车年检、特检事宜,并严格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泄露甲方的文件资料、车辆资料。如违反,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将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乙方应保证甲方车辆通过年检,如确无法通过维修达到年检要求,乙方应书面报告甲方说明原因,由双方协商处理方式。三、竣工车辆交接手续1、乙方在送修车辆维修完成后,应对竣工车辆进行检测,开具汽车维修出厂合格证,打印车辆维修费用结算单,准确填写承修车辆厂牌型号和承修期间实际里程数,分别标明维修项目名称、工时定额、工时费用,配件名称、规格型号、单价(含配件管理费用)、数量、优惠事宜等,以利于核查。2、乙方在向甲方移交竣工车辆时,应将“维修申报表”、“结算清单”联和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一同交给甲方。甲方应仔细检查竣工车辆,如果维修结果符合甲方要求维修费用计算合理。甲方经办人员应在“结算清单”上签字,如果维修结果不符合甲方要求、维修费用计算不合理,甲方应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存在的问题,如乙方不能给予令人信服的答复,甲方可报请法定检验机构进行检验。3、如甲方在车辆完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没有向乙方提出问题,而又不在“结算清单”上签字,则视为甲方同意接受“结算清单”中的内容。三、维修费用及结算方式1、维修费用承担甲方车辆维修服务的企业,必须以厦门市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2012版)为依据,对车辆维修实行价格上的优惠。具体办法如下:(1)、招标文件维修项目工时报价表、常用车型维修配件报价表、常用辅助材料报价表中所列项目,按中标统一折扣96.6%执行;(2)、维修项目工时报价表表内未列明的维修项目,按厦门市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2012版中规定的工时及中标后最终履约统一折扣进行结算(即:维修项目工时费=工时定额工时单价中标统一折扣96.6%),工时单价参照厦门市保险事故车辆维修定损标准(2012版)一类维修企业工时单价为12;二类维修企业工时单价为10元;二类及以下维修企业工时单价为8元。经核实贵司为 一 类维修企业,工时单价为: 12 元。(3)、常用车型维修配件报价表表内未列明的配件,按原始进价加收15%管理费进行结算,并提供配件的报价单供采购人查证核实并作为结算依据。(4)、在合同期内,应保证维修费用的平稳性。2、结算方式(1)、车辆维修费用原则上每月结算一次,甲方依据“结算清单”报甲方分管领导审批,在下一个月15日前与送修单位结算。配件报价单、其它费用明细表和车辆报修单作为结算附件。甲方应在办妥结算手续后尽快将有关款项采用转账的方式转入乙方账户。(2)、乙方不得允许甲方以任何方式套取现金或套购物品。对维修竣工车辆,严格核对报修单、结算单、车号,核对无误后,方可结算。不得提前结算或弄虚作假,原始修理单据及相关档案要妥善保管,以备查验。(3)、对维修竣工车辆,甲方如发现不合格或与“维修申报表”上的维修项目不符,有权暂停结算并可向修改行业主管部门投诉,乙方应按要求无偿维修至合格或符合“维修申报表”上的项目为止。四、汽车维修的质量保证1、车辆维修竣工出厂,执行质量保证制度,保修期按投标承诺的质量保证期执行,质量保证期中行驶里程和日期指标,以先达到者为准。投标承诺的质量保证期如下:(1)整车大修和总成大修行驶里程不少于30000公里或100天;(2)二级维护行驶里程不少于5000公里或60天;一级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行驶里程不少于5000公里或30天;(3)汽车零配件应为正厂零配件,国产件保修半年、进口件保修一年(易损易耗件除外),并在保修期内包换包修。2、质量保证期内发生因维修质量引发的故障,乙方应负责返修,工时费全免,重复使用的配件免费,其它配件另算。乙方应严格执行汽车维修技术控验制度,车辆返修率控制在5以内。在质量保证期内就同一个报修项目次数达到3次(含第一次维修)返修未能彻底修复的,经鉴定,需移交其他定点维修企业(包括4S店)维修的,所产生维修费用由原定点维修企业承担,累计出现上述情况3次,则取消定点维修资格。五、甲方的权利和义务(一)甲方的权利1、对维修竣工车辆,如发现不合格或与“维修申报表”上的项目不符,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无偿返工;因乙方违反本协议给甲方造成损失时,有权要求乙方进行赔偿。2、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乙方的违约行为。3、乙方在甲方车辆维修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予以整改,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甲方有权终止与乙方签订的维修协议。(1)无正当理由拒修的;(2)未按送修项目承修经核实3次以上的; (3)保修期内因维修质量问题拒绝免费返修的;(4)弄虚作假虚报维修费用的; (5)使用假冒伪劣零配件的;(6)合同之外的零配件价格明显高于市场同类产品均价的;(7)存在“以换代修”、“维修不彻底”经核实3次以上的;(8)存在不负责任更换零部件以获取高额利润的;(9)擅自提高车辆维修价格的;(10)服务态度差,造成恶劣影响的;(11)拒绝接受采购人和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的;(12)未按承诺提供优质服务的;(13)在合同执行期间,被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降低资质的;(14)发生因维修质量问题引起人员伤亡事故的;(15)让非定点维修厂家挂靠承修甲方机动车辆的;(16)未按时报送统计表、结算单3次以上的;(1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定点维修协议事项的。(二)甲方的义务1、甲方应严格按照协议及时与乙方结算维修费用,在乙方提交符合甲方要求的结算资料后15个工作日内以转账方式支付给乙方,不得无故拖延付款。2、甲方不得提出除汽车维修以外的不合理要求。3、甲方有义务告知车辆需要维修情况和维修建议,乙方参照甲方建议去及时维修车辆。六、乙方的权利与义务(一)乙方的权利1、乙方有权拒绝甲方提出的除维修合同及乙方服务承诺以外的其它服务要求。2、对甲方在车辆维修过程中提出的不正当要求和做出的违规行为,乙方有权进行投诉,并要求有关部门做出处理。3、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约定时间结算车辆维修费用。(二)乙方的义务1、乙方应严格遵守合同中的服务要求,同时无条件接受甲方及相关部门监督检查。2、乙方应严格执行合同中规定的各项维修工时费定额和收费标准及配件价格,接受甲方定期或不定期的对汽车配件、维修质量、车辆档案、服务承诺等的检查。如发现违规行为累计三次的,甲方将扣除其履约保证金并取消其定点维修厂的资格的处理。3、乙方在接到甲方书面(可以传真件形式)异议后,应在五日内负责处理。否则,既视为默认甲方提供的异议和处理意见。七、违约责任(一)如甲方的车辆在乙方维修期间出现物品遗失或车辆损毁,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二)如因维修质量问题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三)乙方无特殊情况不按约定的维修项目和期限完成维修工作的,乙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四)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按约定的时间结算维修费用的,甲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八、争议的解决有关本协议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争议,则接受行业主管部门、有关技术监督部门的协调或在协议签订地人民法院解决。九、协议期限本协议由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有效期为2018年5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十、协议份数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甲方: 法人代表:开户银行:账 号:税 号:乙方: 法人代表:开户银行:账 号:税 号:签定日期: 年 月 日签定地点: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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