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商品房买卖合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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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 沙 市 商 品 房 买 卖 合 同(合同编号: )合同双方当事人:出卖人: 营业执照号: 机构代码证: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人: / 联系电话: / 买受人: 证件类型及号码 (身份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共有人: 证件类型及号码(身份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共有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 项目建设依据 出卖人以 方式取得位于 ,编号为 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面积为 平方米,土地使用起始日期为 ,其中非商业用地终止日期为 商业用地终止日期为 。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品房,项目名称 。该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为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 ,规划用途为 ,施工许可证号为 。第二条 商品房销售依据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预售商品房。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为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 。买受人购买的房屋为现房,房屋所有权证号为 。第三条 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其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为 项目中的第 1 幢 单元 层 号房。该商品房的设计用途为 ,属 结构,该幢房屋建筑层数地上 层,地下 层。该商品房_1_(1、合同约定2、产权登记)建筑面积共 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 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 平方米(有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见附件二)。第四条 计价方式及价款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述第 1 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1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人民币)每平方米 元,总金额(¥ 元) 。2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人民币)每平方米 / 元,总金额( / 元)/ 。3按套(单元)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人民币)总金额( / 元) / 。第五条 预售款的监管该商品房的预售款监管机构: ,预收款监管账户名称为 ,账号 。预售款应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监管使用。买受人应当按本合同约定如期足额将房价款缴入上列预售款监管账户。买受人将房价款直接支付给出卖人的,出卖人收到房款后应及时将预售款缴入监管账户内。第六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买受人按下列第 种方式按期付款:1. 一次性付款全额房款(含定金) 元于本合同签订之日付清。2银行按揭贷款或公积金贷款:首付款(含定金) 元于 支付。剩余房款 采用 方式支付。买受人以银行按揭方式付款的,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向出卖人交付首期房款(大写)计 元,余款(大写) _ 元向 银行申请贷款。买受人应在接到出卖人通知之日起_ _日内,将申请办理银行按揭所需的全部资料提交给出卖人,在接到出卖人或贷款人通知后 _日内前往指定地点办理贷款相关手续,并按要求交清相关款项和费用;买受人逾期履行上述义务的,按照本合同第七条处理。买受人以公积金贷款方式付款的,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向出卖人交付首期房款(大写)计 元,余款(大写) 元向 公积金中心申请贷款。买受人应在接到出卖人通知之日起 _日内,将申请公积金贷款所需的全部资料提交 ,在接到通知后_ _日内前往指定地点办理贷款相关手续,并按要求交清相关款项和费用;买受人逾期履行上述义务的,按照本合同第七条处理。3其他方式首付款(含定金) / 元于本合同签订之日支付。剩余房款的支付 / 。第七条 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1)逾期未超过 日,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2)逾期超过_日,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 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2 / 。第八条 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 (本条款中均简称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当事人选择按套计价的,不适用本条约定。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第 1 种方式进行处理:1 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处理:(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解除合同之日起30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 利率付给利息。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登记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面积误差比100 合同约定面积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但应当签订补充协议。2 双方自行约定:_ / 。第十条 房屋室内层高及差异处理方式买受人所购房屋的室内层高为 米。本合同所述房屋室内层高是指 的垂直距离。第十一条 交付期限及条件出卖人应当在_ _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第 种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1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建设单位五方验收合格)并符合本合同附件三所约定的装饰、设备标准;2 / 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 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日内告知买受人的;2)因政府政策性调整或因遇到重大技术问题而导致开发建设周期延长,且出卖人在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告知买受人的。 3)买受人延期支付应当支付的任何款项(包括代收的款项)或未按时办理入伙手续的 。第十一条 房屋交接及违约责任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买受人应在甲方发出通知之日起 30 天内对该房屋进行验收并与出卖人办理交接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本合同第十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所购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由于出卖人原因,未按本合同第十条约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第 1 种方式处理: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1)逾期未超过30 日,自本合同第十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 贰 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2)逾期超过 30 日,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 30 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 3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十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 贰 (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2 。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接受房屋的,双方同意按 1/2/3 方式处理:1、出卖人按逾期每天 50 元向买受人收取房屋管理费,该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2、买受人未按时接收房屋,视同出卖人已完成交房义务,买受人承担从本合同约定交房之日起的物业管理费用,买受人在领取物业钥匙时应当付清该项物业管理费及其它相关费用 。 3、 因买受人联系地址变更、信件遗失或其他原因,截止到本合同约定的房屋交付日期买受人仍未收到有关交房的信息,买受人应当主动和出卖人联系 ,出卖人无须承担前款所述的延期交房责任。 买受人办理房屋验收手续时发现所交付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可将相关情况在房屋验收交接单上注明,交由出卖人在 最早30日 内整改,整改合格之前买受人有权拒绝收房,超过整改期出卖人应承担每日 50元 的延期交房的责任。第十二条 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 出卖人承诺按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该商品房项目,不擅自变更建筑设计。出卖人确需变更且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下列影响到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出卖人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1)该商品房结构形式、户型、朝向;2)该商品房所在小区的平面布局或公建配套设施;3)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收到之日起 15 日内做出是否解除合同的书面答复。逾期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须在买受人提出解除合同要求之日起 15 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 银行同期活期存款 利率付给利息。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应当与出卖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第十三条 出卖人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 出卖人承诺,包括在销售过程中,其销售广告和销售人员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基础设施、配套设施所作的明确具体的说明和允诺,与该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关联的下列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按以下日期达到使用条件:1.水、电于房屋交付之日起管线到户; 2.有线电视、电话、宽带、于房屋交付之日起管线到户; 3.燃气于房屋交付之日起具备接通条件; 4. / 如果在规定日期内未达到上述使用条件或与其销售广告和销售人员所作的明确具体的说明和允诺不符,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2 种方式处理:1、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须在买受人提出书面解除合同之日起 / 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买受人已付房款的 /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2、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按延迟时间每日0.01 %(已付房款)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并采取补救措施于 60 日内达到合同约定标准。3、其他解决方式 / 。第十四条 出卖人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出卖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附件三)的标准。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下列方式处理:买受人有权拒绝出卖人的交付行为,且出卖人应按前述规定承担逾期交房的责任,并按约定标准在 60日 内完成整改。第十五条 保修责任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商品住宅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出卖人自商品住宅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非商品住宅的,双方应当以合同附件的形式详细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在商品房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出卖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出卖人拒绝整修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整修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整修,整修费用及整修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房屋因质量问题造成买受人经济损失的,出卖人应赔偿买受人的损失。因不可抗力或者非出卖人原因造成的损坏,出卖人不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买受人承担。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人按 造成的实际损失 赔偿损失。房屋保修期按出卖人提供的质量保证书执行,但该质量保证书规定的保修期不得短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保修期,保修期自该房屋交付之日起计算。第十六条关于物业维修资金交存的约定在签订本合同时,出卖人不得向买受人代收物业维修资金。买受人应当在办理收房手续前交存物业维修资金。买受人未按规定交存维修资金的,出卖人不得将房屋交付买受人。第十七条 关于房屋使用的约定 买受人的房屋按规划用途作 住宅 使用,买受人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规定者外,买受人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用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并按占地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否则,违约者应承担由此造成的所有责任。第十八条 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出卖人保证销售的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及任何权利限制。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不能按约定办理合同备案、预告登记或其他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90 日内,买卖双方应向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办理合同备案和申请预告登记,逾期未办理和申请的,买受人可单方申请办理。出卖人应在对商品房交付使用后 365 日内,将该幢商品房向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申请办理初始登记。取得栋产权证后 90 日内申请办理买受人的房屋所有权证,180日内申请办理买受人的土地使用权证。如因出卖人的责任,致使买受人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办理上述登记或手续,双方同意按下列第 2 项处理:1买受人解除合同,出卖人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 / 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款(含同期银行利息)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已付房款的 / 赔偿买受人损失。 2买受人不解除合同,自本合同规定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办妥登记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 已付房价款的万分之五 的违约金。3 。如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出卖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为买受人办理上述登记或手续,双方同意按下列第 2 项处理:1出卖人解除合同,自解除合同通知书送达买受人之日起 / 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含同期银行利息)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已付房价款的 / 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2出卖人不解除合同,自本合同规定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办理登记手续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 已付房价款的万分之五 的违约金。3 。任何一方解除合同的,都应当在解除合同的事实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双方持解除合同的书面文件到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办理解除合同的相关手续,否则,另一方可不承担违约责任,并要求对方赔偿相应的损失。第十九条 物业服务出卖人在销售前已制定不损害买受人合法权益的临时管理规约并明示,买受人应当书面承诺遵守。出卖人以 方式选聘 、 公司对该房屋进行前期物业管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收费标准为: 、 元/月(含电梯运行费) ,收费的起始时间为 合同约定交房日期 。其他事项、服务标准、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等内容,详见物业临时公约。出卖人在销售前已制定不损害买受人合法权益的物业临时公约并明示,买受人应当书面承诺遵守。第二十条 争议的解决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可协商解决;也可按第 2 种方式解决: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二十一条 合同的保管和效力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连同附件共 页,一式 份,出卖人 份,买受人 份,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壹份,按揭银行 份,公积金中心 份。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第二十二条 其他约定:本合同未尽事项,双方当事人可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不与本合同内容相冲突的前提下进行其他约定或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的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所称“已付款”,包括买受人的自付款、贷款银行和公积金中心的按揭款。本合同所称“利息”,指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另有约定的除外。出卖人(签章): 买受人(签章):【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签于融橙上品公寓售楼部 签于 融橙上品公寓售楼部 为了保障您购房的合法权益,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请注意以下五项提示:1、设置购房合同密码:网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系统为您的购房合同自动设定购房合同初始密码为“629094”。2、购房合同密码的作用:与银行存折密码一样,购房合同密码是确保您的合同不被随意变更、撤销,并保障您合法权益的重要凭证,您的购房合同的变更、撤销,都必须由您本人凭购房合同密码及购房合同等相关资料亲自办理。取得产权证后,已设定的购房合同密码自动转换为您的房产权交易密码。在您处分(如抵押、买卖、赠与等)房产时,不仅要提交产权证等必要的登记资料,而且必须凭密码才能办理相关的产权交易手续。3、购房合同密码的修改:签订合同后您务必及时修改密码,密码应该设置为6位数字。具体修改方式有三种:(1) 网上修改:通过登录www.csfdc.gov.cn,在该网站的首页修改密码。(2) 短信修改:中国移动用户发ax【合同编号】#【新密码】到1062199955 示例:发ax20064898305#654321到1062199955中国联通用户发35ax【合同编号】#【新密码】到106256588 示例:发35ax20064898305#654321到106256588到房产局申请修改:买受人持本人身份证、购房合同到长沙市房产局指定窗口申请密码修改。4、密码重设:如果您忘记密码,您可持本人身份证、已进行预告登记的买卖合同到长沙市房产局指定的窗口申请重新设置密码。5、在本合同签订30日后,您可以按以下两种方式查询您购买的房屋是否已到市房产局办理了预售合同预告登记手续。具体查询方式有:(1)网上查询:通过登录www.csfdc.gov.cn,在该网站的电子政务栏目下查询。(2)短信查询:中国移动用户发aw【合同编号】到1062199955 示例:发aw20064898305到1062199955中国联通用户发35aw【合同编号】到106256588 示例:发35aw20064898305到106256588附件一:房屋平面图附件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a)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798-2000房产测量规范及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等有关技术标准及规定,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如下:为整栋服务的变电所、电梯间、楼梯间及公共通道、公共门厅、消防安全通道、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池、水泵房、生活水池、管道井及其他按规定应参与分摊面积的部位。b) 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最终以政府职能部门确认的实测面积为准。附件三:装饰、设备标准附件四:合同补充协议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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