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销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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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资料购销合同甲方:桐城市宏业铁路配件有限公司乙方:锦州机务段秦皇岛市山海关劳动服务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条款,甲乙双方本着平等协商、互惠互利的原则,甲方按如下条款向乙方销售产品:一、 产品:名称数量合计备注二、品质标准:甲方向乙方提供相同质量的样品一个交与乙方,甲方凭样交货。三、 结算方式:1.在合同生效后一个月内,乙方向甲方支付本合同货款的90%做为货款,货物到达乙方且确认无误后,乙方支付余下的10%货款。2.甲方收到乙方90%的货款后代办发运,运费由乙方承担。四、交货时间:货款的90%到达甲方账户后15个工作日内发货。五、运输方式:铁路/汽运/海运(未发生可删去)由甲方负责。六、纠纷解决方式:如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纠纷,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交签约地人民法院解决。七、合同生效: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叁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壹份。八、其他约定事项:1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必要时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本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费用由乙方承担。甲 方: 乙 方:联 系人: 联 系 人:签 字: 签 字:产品购销合同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之规定, 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 特订立合同, 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和质量 1. 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名称数量规格备注护套1001302758扣压胶管100M392210高压互感器密封垫300BY1-00-07耐压胶垫6057456O形圈200123胶垫15026135燃油箱衬垫1501901302.5矩形垫801401303密封垫3002512.52压力释放阀胶垫20039.5254密封垫30014842. 产品的技术标准 ( 包括质量要求 ) , (1) 按国家标准执行; (2) 按部颁标准执行; (3) 按企业标准执行; (4) 有特殊要求 的,按甲乙双方在合同中商定的技术条件、样品或补充的技术要求执行。 第二条 产品的数量和计量单位、计量方法 1. 产品的数量:以实际需求为准。 2. 计量单位、计量方法: 个 。 第三条 产品的包装标准和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由甲乙双方商定。 第四条 产品的交货单位、交货方法、运输方式、到货地点 ( 包括专用线、火车 ) 1. 产品的交货单位: 锦州机务段秦皇岛市山海关劳动服务公司 2. 交货方法, (1) 乙方送货; (2) 乙方代运; (3) 甲方自提自运。 3. 运输方式: 物流/铁路 。 第五条 规定送货或代运的产品的交货日期,以乙方发运产品时承运部门签发的戳记日 期为准, 当事人另有约定者, 从约定; 合同规定甲方自提产品的交货日期, 以乙方按合同规定通知的提货日期为准。 乙方的提货通知中, 应给予甲方必要的途中时间, 实际交货或提货日期早于或迟于合同规定的日期, 应视为提前或逾期交货或提货。 第六条 产品的价格与货款的结算 1. 产品的价格: (1) 按主管部门的批准价执行; (2) 按甲乙双方的商定价执行。逾期交货的,遇价格上涨时,按原价执行;遇价格下降时,按原价执行。逾期 提货或逾期付款的, 遇价格上涨时,按新价格执行;遇价格下降时, 按原价执行。 2. 产品货款的结算: 产品的货款、 实际支付的运杂费和其他费用的结算,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结算办法的规定办理。用托收承付方式结算的,合同中应注明验单付款或验货付款。验货付款的承付期限一般为10天,从运输部门向收货单位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起算。凡当事人 在合同中约定缩短或延长验货期限的, 应当在托收凭证上写明。 第七条 对产品提出异议的时间和办法 1. 甲方在验收中, 如果发现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和质量不合规定,应一面妥为保管,一面在 (10) 天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 2. 如甲方未按规定期限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所交产品符合合同规定。 3. 甲方因使用、保管、保养不善等造成产品质量下降的,不得提出异议。 4. 乙方在接到需方书面异议后,应在 10 天内负责处理,否则,即视为默认甲方 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第八条 乙方的违约责任 1. 乙方所交产品品种、 型号、 规格、 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 如果甲方同意利用, 应当按质论价 2. 乙方提前交货的产品、 多交的产品和品种、 型号、 规格、 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 的产品, 甲方在代保管期内实际支付的保管、 保养等费用以及非因甲方保管不善 而发生的损失,应当由乙方承担。 3. 产品错发到货地点或接货人的, 乙方除应负责运交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 人外, 还应承担甲方因此多支付的一切实际费用和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乙方未经 甲方同意,单方面改变运输路线和运输工具的,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甲 方: 乙 方:联 系 人: 联 系 人:签 字: 签 字:产品购销合同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之规定, 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 特订立合同, 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和质量 2. 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名称数量规格备注排风部5000CSK1-14-01橡胶防尘套4500四方胶垫800113*78*3止回阀垫20021*10防尘罩100143*48*115橡胶套500370*320*382. 产品的技术标准 ( 包括质量要求 ) , (1) 按国家标准执行; (2) 按部颁标准执行; (3) 按企业标准执行; (4) 有特殊要求 的,按甲乙双方在合同中商定的技术条件、样品或补充的技术要求执行。 第二条 产品的数量和计量单位、计量方法 1. 产品的数量:以实际需求为准。 2. 计量单位、计量方法: 个 。 第三条 产品的包装标准和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由甲乙双方商定。 第四条 产品的交货单位、交货方法、运输方式、到货地点 ( 包括专用线、火车 ) 1. 产品的交货单位: 锦州机务段秦皇岛市山海关劳动服务公司 2. 交货方法, (1) 乙方送货; (2) 乙方代运; (3) 甲方自提自运。 3. 运输方式: 物流/铁路 。 第五条 规定送货或代运的产品的交货日期,以乙方发运产品时承运部门签发的戳记日 期为准, 当事人另有约定者, 从约定; 合同规定甲方自提产品的交货日期, 以乙方按合同规定通知的提货日期为准。 乙方的提货通知中, 应给予甲方必要的途中时间, 实际交货或提货日期早于或迟于合同规定的日期, 应视为提前或逾期交货或提货。 第六条 产品的价格与货款的结算 1. 产品的价格: (1) 按主管部门的批准价执行; (2) 按甲乙双方的商定价执行。逾期交货的,遇价格上涨时,按原价执行;遇价格下降时,按原价执行。逾期 提货或逾期付款的, 遇价格上涨时,按新价格执行;遇价格下降时, 按原价执行。 2. 产品货款的结算: 产品的货款、 实际支付的运杂费和其他费用的结算,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结算办法的规定办理。用托收承付方式结算的,合同中应注明验单付款或验货付款。验货付款的承付期限一般为10天,从运输部门向收货单位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起算。凡当事人 在合同中约定缩短或延长验货期限的, 应当在托收凭证上写明。 第七条 对产品提出异议的时间和办法 1. 甲方在验收中, 如果发现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和质量不合规定,应一面妥为保管,一面在 (10) 天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 2. 如甲方未按规定期限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所交产品符合合同规定。 3. 甲方因使用、保管、保养不善等造成产品质量下降的,不得提出异议。 4. 乙方在接到需方书面异议后,应在 10 天内负责处理,否则,即视为默认甲方 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第八条 乙方的违约责任 1. 乙方所交产品品种、 型号、 规格、 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 如果甲方同意利用, 应当按质论价 2. 乙方提前交货的产品、 多交的产品和品种、 型号、 规格、 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 的产品, 甲方在代保管期内实际支付的保管、 保养等费用以及非因甲方保管不善 而发生的损失,应当由乙方承担。 3. 产品错发到货地点或接货人的, 乙方除应负责运交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 人外, 还应承担甲方因此多支付的一切实际费用和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乙方未经 甲方同意,单方面改变运输路线和运输工具的,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甲 方: 乙 方:联 系 人: 联 系 人:签 字: 签 字:产品购销合同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之规定, 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 特订立合同, 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和质量 3. 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名称数量规格备注软接管200150*140*135旁承密封圈200452mm皮碗200202mm封水圈200158*6.5*4.2干燥器垫200164*83*2排石器胶皮200280*200*15密封条200018mm密封圈1000480mm防尘罩80025/482. 产品的技术标准 ( 包括质量要求 ) , (1) 按国家标准执行; (2) 按部颁标准执行; (3) 按企业标准执行; (4) 有特殊要求 的,按甲乙双方在合同中商定的技术条件、样品或补充的技术要求执行。 第二条 产品的数量和计量单位、计量方法 1. 产品的数量:以实际需求为准。 2. 计量单位、计量方法: 个 。 第三条 产品的包装标准和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由甲乙双方商定。 第四条 产品的交货单位、交货方法、运输方式、到货地点 ( 包括专用线、火车 ) 1. 产品的交货单位: 锦州机务段秦皇岛市山海关劳动服务公司 2. 交货方法, (1) 乙方送货; (2) 乙方代运; (3) 甲方自提自运。 3. 运输方式: 物流/铁路 。 第五条 规定送货或代运的产品的交货日期,以乙方发运产品时承运部门签发的戳记日 期为准, 当事人另有约定者, 从约定; 合同规定甲方自提产品的交货日期, 以乙方按合同规定通知的提货日期为准。 乙方的提货通知中, 应给予甲方必要的途中时间, 实际交货或提货日期早于或迟于合同规定的日期, 应视为提前或逾期交货或提货。 第六条 产品的价格与货款的结算 1. 产品的价格: (1) 按主管部门的批准价执行; (2) 按甲乙双方的商定价执行。逾期交货的,遇价格上涨时,按原价执行;遇价格下降时,按原价执行。逾期 提货或逾期付款的, 遇价格上涨时,按新价格执行;遇价格下降时, 按原价执行。 2. 产品货款的结算: 产品的货款、 实际支付的运杂费和其他费用的结算,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结算办法的规定办理。用托收承付方式结算的,合同中应注明验单付款或验货付款。验货付款的承付期限一般为10天,从运输部门向收货单位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起算。凡当事人 在合同中约定缩短或延长验货期限的, 应当在托收凭证上写明。 第七条 对产品提出异议的时间和办法 1. 甲方在验收中, 如果发现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和质量不合规定,应一面妥为保管,一面在 (10) 天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 2. 如甲方未按规定期限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所交产品符合合同规定。 3. 甲方因使用、保管、保养不善等造成产品质量下降的,不得提出异议。 4. 乙方在接到需方书面异议后,应在 10 天内负责处理,否则,即视为默认甲方 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第八条 乙方的违约责任 1. 乙方所交产品品种、 型号、 规格、 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 如果甲方同意利用, 应当按质论价 2. 乙方提前交货的产品、 多交的产品和品种、 型号、 规格、 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 的产品, 甲方在代保管期内实际支付的保管、 保养等费用以及非因甲方保管不善 而发生的损失,应当由乙方承担。 3. 产品错发到货地点或接货人的, 乙方除应负责运交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 人外, 还应承担甲方因此多支付的一切实际费用和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乙方未经 甲方同意,单方面改变运输路线和运输工具的,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甲 方: 乙 方:联 系 人: 联 系 人:签 字: 签 字:THANKS !致力为企业和个人提供合同协议,策划案计划书,学习课件等等打造全网一站式需求欢迎您的下载,资料仅供参考可修改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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