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诉讼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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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精选资料授 权 委 托 书委托单位:成都威达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 昕 职务:董事长受委托人: 张 沛,男,本公司职员 电话18030943413现委托上列受委托人,在我单位与中江县永洪建筑设备租赁站因 “租赁合同纠纷” 一案中,作为我方诉讼代理人。代理人 张 沛 的代理权限为:全权代理(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提起反诉、上诉,领取法律文书等)。代理人 张 沛 的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此致中江县人民法院 委托人:成都威达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2012 年 5月3日附: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申请人:成都威达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 昕 职务:董事长申请事项:申请证人 田兵 出庭作证。事实与理由:中江县永洪建筑设备租赁站与申请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由贵院立案受理,现为答辩及证据提交期间,案件编号为:(2012)中江民初字第1395号。由于证人 田兵(男,汉族,重庆市铜梁县侣俸镇文曲村人,电话15280915666)是三台县西平初级中学重建工程的劳务承包人,对本案所诉纠纷的事实十分清楚,其证言对本案事实的认定可起到关键作用,为此,申请人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申请证人田兵出庭作证,请人民法院依法准许。此致中江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成都威达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2012年5月3日附:证人 田兵 身份证复印件1份成都威达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中江永洪租赁站“租赁合同纠纷”证 据 清 单证据分组证据序号证 据名 称证 明 的 事 实说 明第一组1营业执照证明被告是正规、合法的施工企业1份共1页2资质证书证明被告是正规、合法的施工企业1份共1页3中标通知书证明被告是三台县西平初中重建工程的合法的施工单位1份共1页4施工许可证证明被告的施工人员都有合法的身份,“毛贵林”不是被告在三台县西平初中重建工程中的“施工员”1份复印成A4共2页第二组5劳务合同(西平初中项目)证明三台县西平初中重建工程的劳务承包人是 田兵 ,该项目的施工设备应该由田兵提供,与“毛贵林”无关1份共 4页6劳务合同(万安中学项目)证明三台县万安初中重建工程的劳务承包人也是田兵,该项目的施工设备和周转材料也是由田兵提供,与“毛贵林”无关1份共5页7租赁合同证明 田兵 在承包西平初中和万安中学重建工程中,自己向租赁公司租赁了施工设备和周转材料1份共2页8租赁设备出租清单证明西平初中重建工程的设备和周转材料是 田兵 租赁的共7份7页9租赁设备回收清单证明西平初中重建工程的设备和周转材料是 田兵 租赁的,而且已按租赁合同返还了设备,结算和支付了租赁费共8份8页第三组10证人出庭作证证言证明被告在西平初中的劳务承包人是田兵,该工程施工设备和周转材料由田兵提供,与“毛贵林”所谓租赁合同无任何关系在法定期间内提出了“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以上三组共10份证据共同证明,我“成都威达公司”是个合法、正规的施工企业,我公司承建“三台县西平初中重建工程”有专门的管理和劳务班子,该工程施工所需的全部设备设施和周转材料均由劳务承包人田兵提供,与原告所诉的“毛贵林”没有任何关系,我“成都威达公司”既没有与原告签订任何“租赁合同”,也没有在任何时间和任何地点委托过“毛贵林”向任何一家租赁公司租赁过任何建筑施工设备 成都威达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5月3日 提供答 辩 状答辩人:成都威达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 昕 职务:董事长答辩人因与中江县永洪建筑设备租赁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答辩如下:一、答辩人通过公开招标成为三台县西平初中灾后重建工程的施工单位,有着自己特定的管理人员和劳务班子,该情况有该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中标通知书和施工许可证可以证明,被答辩人诉称“毛贵林”为答辩人的施工人员没有依据。二、答辩人承建三台县西平初中灾后重建工程,劳务施工承包给了田兵(男,汉族,重庆市铜梁县侣俸镇文曲村人,电话15280915666),本工程施工机具、周转材料均由田兵提供,该情况有答辩人项目部与田兵所签的劳务承包合同可以证明,承包人田兵还将以证人身份出庭作证。三、答辩人没有与被答辩人签订任何租赁合同,也没有委托任何人代表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签订租赁合同,所以,答辩人与答辩人之间不存在租赁关系。综上所述,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不存在租赁合同关系,没有支付所谓租赁费用的义务,恳请法庭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此致中江县人民法院 具答辩状人:成都威达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 昕 2012年5月3日附:1、答辩状副本1份 2、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1份 3、其它证据1套THANKS !致力为企业和个人提供合同协议,策划案计划书,学习课件等等打造全网一站式需求欢迎您的下载,资料仅供参考可修改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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