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风机改造合同能源管理EMC项目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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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引风机改造合同能源管理(EMC)项目(节能效益分享型)甲方(用能单位)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联系人通讯地址电话传真邮编开户银行账号乙方(节能服务公司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联系人电话通讯地址电话传真邮编开户银行账号税号鉴于本合同双方同意按“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就xxxxxx四号锅炉引风机改造合同能源管理(EMC)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或“本项目”)进行合同能源管理模式专项节能服务,并支付相应的节能服务费用。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双方共同恪守。第1节 术语和定义双方确定:本合同及相关附件中所涉及的有关名词和技术术语,其定义和解释如下:1.1 本项目:是指xxxxxx四号锅炉引风机改造合同能源管理(EMC)项目。1.2 节能量:在满足同等需求或达到同等目标的前提下,通过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用能单位或用能设备、环节的能源消耗相对于能耗基准的减少量。在本合同中,本项目节能量以节能计量装置的读数为准。1.3 节能效益:是指本项目实施后,用能单位因节约能源而获得的直接收益,节能效益按照本合同技术协议的约定计算。1.4 节能效益分享期:是指用能单位和节能服务公司就节能效益进行分享的期间。在本合同中,节能效益分享期按照单台/套被改造的节能设备/系统分别计算。单台/套被改造的节能设备/系统节能效益分享期的起始时间为单台/套被改造设备验收日的次日零时。1.5 全部节能效益分享期:是指自本项目首台/套设备/系统节能效益分享期起始日至本项目项下全部设备/系统节能效益分享期届满所经历的期间。1.6 验收:乙方完成本项目项下各设备/系统的节能改造并投入运行后,向甲方提出书面验收申请,甲方于收到验收申请的7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合同技术协议的约定进行验收并签发验收证明。甲方签发验收证明或自乙方提出验收申请满5个工作日的当日(以先到为准)为验收日。1.7 项目方案:是指乙方提出的并经甲方确认的为实现本项目节能目的而制定的技术性文件。在本合同中亦称技术协议,并列于附件中。1.8 年月日:除本合同明确说明外,本合同中年月日均指公历,期间均指日历期间。第2节 项目期限2.1 本合同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项下全部节能效益分享期届满之日。2.2 本项目的节能改造期为1 个月,自2011年度电厂机组检修期始。 具体时间以甲乙双方书面确认为准。2.3 本项目的节能效益分享期为36个月。第3节 项目方案设计、实施和项目的验收3.1 甲乙双方应当按照本合同附件所列的项目方案(亦称“技术协议”)的要求以及本合同的约定进行本项目的实施。3.2 本合同附件中的技术协议已经双方认可,并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如附件所约定的事项与本合同正文相矛盾,以附件的约定为准。3.3 乙方应当依照第2.2条规定的时间依照项目方案的规定开始项目的建设、实施和运行。3.4 甲乙双方应当按照本合同技术协议的约定进行项目验收。第4节 节能效益分享方式4.1 效益分享期内项目节能量率预计为24.5%,预计的节能效益为720万元。该前述预计的指标可按照附件约定之公式和方法予以调整(约定最低节能量率的范围为:15,如果达不到最低值,乙方不能分享收益)。4.2 在节能效益分享期内,第一年甲方分享节能收益的10%,乙方分享节能收益的90%,第二年甲方分享节能收益的20%,乙方分享节能收益的80%,第三年甲方分享节能收益的30%,乙方分享节能收益的70%。4.3 双方应当按照附件约定的程序和方式共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节能量进行测量和确认,并按照附件约定的格式填制和签发节能量确认单。4.4 节能效益由甲方按照第4.2条的规定分期支付乙方,具体支付方式如下:a) 在相应的节能量经甲、乙双方确认后,乙方应当根据确认的节能量向甲方发出书面的付款请求,叙明付款的金额,方式以及对应的节能量;b) 甲方应当在收到上述付款请求之后的7日内,办理完付款的相关手续,并通知乙方。c) 乙方应当在收款前向甲方出具相应(经甲方财务认可)的正式发票。4.5 如双方对任何一期节能效益的部分存在争议,该部分的争议不影响对无争议部分的节能效益的分享和相应款项的支付。第5节 甲方的义务5.1 甲方应当根据乙方的合理要求,及时提供节能项目设计和实施所必须的资料和数据,并确保其真实、准确、完整。5.2 提供节能项目实施所需要的现场条件和必要的协助,如清理施工现场、合理调整生产、设备试运行等。向乙方提供变频器机房位置(乙方应提供变频器机房尺寸图纸)。5.3 根据本合同附件的相关约定,指派具有资质的操作人员参加培训。5.4 甲方应提供必要的资料和协助,配合乙方或双方同意的第三方机构开展节能量测量和验证。5.5 甲方应根据项目方案的相关规定,及时协助乙方完成项目的试运行和验收,并提供确认安装完成和试运行正常的验收文件。5.6 甲方应当根据项目方案的规定,为乙方或者乙方聘请的第三方进行项目的建设、维护、运营及检测、修理项目设施和设备提供合理的协助,保证乙方或者乙方聘请的第三方可合理地接近与本项目有关的设施和设备。5.7 节能效益分享期间,如设备发生故障、损坏和丢失,甲方应在得知此情况后及时书面通知乙方,配合乙方对设备进行维修和监管。5.8 甲方应保证与项目相关的设备、设施的运行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要求。5.9 甲方应保证与项目相关的设备、设施连续稳定运行且运行状况良好。5.10 甲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及时向乙方付款。5.11 甲方应当将与项目有关的其内部规章制度和特殊安全规定要求及时提前告知乙方。5.12 甲方应当协助乙方向有关政府机构或者组织申请与项目相关的补助、奖励或其他可适用的优惠政策。5.13 甲方应当对乙方提交的节能实施方案,在七天之内予以核准。5.14 甲方对乙方先期到场的设备和相关材料、配件、接口提供存放场地。5.15 甲方应根据技术协议的相关约定,及时协助乙方完成项目的试运行和验收,并提供确认安装完成和试运行正常的验收文件。5.16 本项目碳交易的收益权归属乙方,甲方有义务配合乙方办理取得碳交易收益的所需各种手续,包括申请、申报、接受核准、核查、认证等,申请碳交易收益权的费用由乙方承担,除非乙方放弃依据本合同享有碳交易的收益权。第6节 乙方的义务6.1 乙方应当按照技术协议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本合同的约定,自行或者通过经甲方批准的第三方按时完成本项目的方案设计、建设、运营以及维护。6.2 乙方应当确保其工作人员和其聘请的第三方严格遵守甲方有关施工场地安全和卫生等方面的规定,并听从甲方合理的现场指挥。6.3 乙方应当依照技术协议的相关约定,对甲方指派的操作人员进行适当的培训,以使其能承担相应的操作和设施维护要求。6.4 乙方应当根据相应的法律法规的要求,申请除必须由甲方申请之外的有关项目的许可、批准和同意。6.5 乙方安装和调试相关设备、设施应符合国家、行业有关施工管理法律法规和与项目相对应的技术标准规范要求,以及甲方合理的特有的施工、管理要求。6.6 在接到甲方关于项目运行故障的通知之后,乙方应根据技术协议的约定和要求,及时完成相关维修或设备更换。6.7 乙方应当确保其工作人员或者其聘请的第三方在项目实施、运行的整个过程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甲方的相关规章制度。6.8 乙方负责支付费用给受国家认证的第三方机构开展节能量测量和验证。6.9 如乙方根据有关政策拟就本项目申请碳交易并取得碳交易收益,则乙方负责办理有关的申请手续。6.10 乙方负责项目服务并承担相应费用,对本项目进行能源诊断、可行性报告、项目设计、新工艺及技术研发、人员培训、节能量检测及跟踪、对设备进行维护与管理。DCS组态由双方共同协商并委托第三方承担,相关费用由乙方负责。(包括土建施工费用、电气电缆费用、变频器机房建设费用、变频器机房空调费用、DCS组态及调试以及全部用于工程的设备/材料采购及工程施工)6.11 乙方确保设计、供货、安装、服务达到技术协议的要求。变频器的生产厂家必须经过甲方确认并满足技术协议的所有要求,在合同期限内乙方无偿负责对设备的备品备件及相关配件提供维护保修。6.12 乙方负责承担费用并安装具有辽宁省电子信息产品监督检验委员会认证的专门针对高压变频节能EMC项目的高压变频调速节能量计量装置。该装置必须具备节能产品(技术)认定证书,符合国家节能奖励审查标准。该装置要求自动计算累积节能量,并能够通过GPRS远程监测节能量及高压变频器的运行状态。6.13 乙方负责每周派人检查设备的运行情况,负责合同期内设备的保养及安全运行。6.14 乙方在现场施工、安装及运行维护期间,必须遵守甲方相关管理规定,负责自己的安全保障措施,并接受甲方的监督。因乙方过错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由乙方自己负责。6.15 乙方负责在该项目申请到的国家节能奖励资金申领成功后,按100%比例返还给甲方。乙方承诺最低可以申请到10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资金,并于项目实施后的6个月内将该笔资金支付给甲方。第7节 项目的更改7.1 项目开始运行之后,甲方和乙方的项目负责人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工作会议,讨论与项目运行和维护有关的事宜。7.2 如在项目的建设期间出现乙方作为专业的节能服务提供者能够合理预料之外的情况,从而导致原有项目方案需要修改,则乙方有权对原有项目方案进行修改并实施修改的方案,但前提是不会对原有项目方案设定的主要节能目标和技术指标造成重大不利影响。除非该情况的出现是由甲方的过错造成,所有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7.3 在本项目运行期间,乙方有权为优化项目方案、提高节能效益对项目进行改造,包括但不限于对相关设备或设施进行添加、替换、去除、改造,或者是对相关操作、维护程序和方法进行修改。乙方应当预先将项目改造方案提交甲方审核,所有的改造费用由乙方承担。7.4 在本项目运行期间,甲方拆除、更换、更改、添加或移动现有设备、设施、场地,以致对本项目的节能效益产生不利影响,甲方应补偿乙方由此节能效益下降造成的相应的损失。7.5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甲、乙任何一方如需对设备进行改动,实施前须征得对方的书面同。第8节 所有权和风险分担8.1 在本合同到期并且甲方付清本合同下全部款项之前,本项目下的所有由乙方采购并安装的设备、设施和仪器等财产(简称“项目财产”)的所有权属于乙方。本合同顺利履行完毕之后,该等项目财产的所有权将无偿转让给甲方,乙方应保证该等项目财产在无偿转让时正常运行。项目财产清单列于本合同附件中。8.2 项目财产的所有权由乙方移交给甲方时,应同时移交本项目财产继续运行所必需的资料。如该项目财产的继续使用需要乙方的相关技术和或相关知识产权的授权,乙方应当无偿向甲方提供该等授权。如该项目财产的继续使用涉及第三方的服务和或相关知识产权的授权,该等服务和授权的费用由乙方承担。8.3 项目财产的所有权不因甲方违约或者本合同的提前解除而转移。在本合同提前解除时,项目财产依照本合同附件的约定处理。8.4 在本合同期间,项目财产灭失、被窃、人为损坏的损失由甲方负责向乙方赔偿,不可抗力除外。第9节 违约责任9.1 如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向乙方支付款项,超过合同约定付款时间30个工作日未付款,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延迟付款额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二计算。9.2 如果乙方未能按照项目方案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项目的实施,除非该等延误是由于不可抗力或者是甲方的过错造成,则乙方应当按照一周平均节能效益乘以受影响天数计算乙方违约金,按每日万分之二的比率,向甲方支付违约金。9.3 如果乙方违反除9.2条外的其他义务,甲方有权对由此造成的损失选择以下任一种方式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a) 按照损失程度降低乙方节能效益分享的比例。b) 按照损失程度缩短乙方节能效益分享的时间。c) 直接要求乙方赔偿损失。d) 解除合同,并按照本合同附件二约定的方式处理项目财产和要求乙方承担违约金。9.4 本条规定的违约责任方式不影响甲乙双方依照法律法规可获得的其他救济手段。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否则不能就扩大部分的损失要求赔偿。9.5 本项目由于乙方所提供的所有设备故障导致的甲方不能节电,按故障前一周平均节电量乘以受影响小时数进行扣除。(故障时间自动从最低保障5500小时中扣除),并从应付乙方的节能效益分享金额中扣除。第10节 不可抗力10.1 本合同下的不可抗力是指超出了相关方合理控制范围的任何行为、事件或原因,包括但不限于:10.1.1 雷电、洪水、风暴、地震、滑坡、暴雨等自然灾害、海上危险、航行事故、战争、骚乱、暴动、全国紧急状态(无论是实际情况或法律规定的情况)、戒严令、火灾或劳工纠纷(无论是否涉及相关方的雇员)、流行病、隔离、辐射或放射性污染;10.2 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解除的,本项目尚处在节能改造过程中的,甲乙双方各自承担损失。10.3 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解除的,本项目节能改造已经完成且投入运行的,甲乙双方就节能效益互不承担责任。第11节 合同解除11.1 本合同可经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书面解除。11.2 本合同可依照本合同有关不可抗力的约定解除。11.3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被关闭或撤消、停产或停业、转产或与其它单位合并或分立,则本合同对发生此种变化后的甲方或其继承者(以下简称“当事方”)当然有效。第12节 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的转让12.1 甲方在转让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或权利义务一并转让之前,应征得乙方同意。在未征得乙方同意之前,甲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或一并转让权利义务。12.2 乙方在转让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或权利义务一并转让之前,应征得甲方同意。在未征得甲方同意之前,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或一并转让权利义务。12.3 乙方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可以将本合同中所有权属于自己的设备作为担保,用于节能服务项目的融资且担保时间不得与合同8.1条款的时间。不得为与本合同无关的项目担保。第13节 人身和财产损害13.1 如果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因一方的工作人员或受其指派的第三方人员(“侵权方”)的故意或者是过失而导致另一方的工作人员、或者是任何第三方的人身或者是财产损害,侵权方应当为此负责。如果另一方因此受到其工作人员或者是该第三方的赔偿请求,则侵权方应当负责为另一方抗辩,并赔偿另一方由此而产生的所有费用和损失。13.2 受损害或伤害的一方对损害或伤害的发生也有过错时,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并适当减轻造成损害或伤害一方的责任。第14节 保密条款14.1 甲方:14.1.1 保密内容:对于本项目所涉及的属于乙方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14.1.2 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范围:包括能够了解到保密内容的双方的全部工作人员、以及和任何一方没有劳动关系但由一方聘请的第三方机构及其人员。14.1.3 保密期限:不因本合同终止而终止,直至保密信息成为公开信息。14.1.4 泄密责任:赔偿因违反本合同保密义务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算是、间接损失、预期可得的收益和因主张赔偿而发生的仲裁费用、鉴定费用、律师费、公证费等。14.2 乙方:14.2.1 保密内容:乙方在本项目实施过程中获悉的甲方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14.2.2 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范围:包括能够了解到保密内容的双方的全部工作人员、以及和任何一方没有劳动关系但由一方聘请的第三方机构及其人员。14.2.3 保密期限:不因本合同终止而终止,直至保密信息成为公开信息。14.2.4 泄密责任:赔偿因违反本合同保密义务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算是、间接损失、预期可得的收益和因主张赔偿而发生的仲裁费用、鉴定费用、律师费、公证费等。第15节 争议的解决15.1 因本合同的履行、解释、违约、终止、中止、效力等引起的任何争议、纠纷,本合同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或不愿协商的,在甲方所在地法院诉讼。第16节 保险16.1 本项目节能改造期间的财产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由乙方投保并由乙方承担保险费用。16.2 本项目节能改造完成并投入运行后,由乙方就项目财产投保财产险,保险费用由乙方承担。第17节 知识产权17.1 在本项目项下合同双方使用的各自自有知识产权,不因在本项目下的合理使用而导致产权的转让。乙方所有的知识产权不因项目财产的所有权转让而发生任何改变。17.2 乙方在节能服务全过程中产生的知识产权归乙方享有,但甲方有在本项目项下无偿使用的权利。17.3 乙方应保证其在本项目中使用的知识产权不会导致甲方承担任何形式的因侵犯第三人知识产权而应承担的责任,如甲方因此承担责任而导致损失,则有权向乙方追偿。第18节 费用的分担18.1 双方应当各自承担谈判和订立本合同的费用。18.2 除非本合同项下的其他条款另有规定,双方应当各自承担因行使或履行本合同项下权利义务所发生的费用。第19节 合同的生效及其他19.1 本项目双方联系人的职责列于本合同附件中。19.2 本合同一方变更项目联系人的,应在3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未及时通知并影响本合同履行或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9.3 本合同下的通知应当用专人递交、挂号信、快递、电报、电传、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的方式发送至本合同开头所列的地址。如该通知以口头发出,则应尽快的在合理的时间内以书面方式向对方确认。如一方联系地址改变,则应当尽速书面告知对方。本合同中所列的地址即为甲、乙双方的收件地址。19.4 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如附件部分内容与合同正文不一致,以合同附件内容为准。19.4.1附件1、xxxxxx四号锅炉引风机改造合同能源管理(EMC)项目节能收益技术协议书 19.4.2附件2、xxxxxx四号锅炉引风机改造合同能源管理(EMC)项目技术协议书 19.4.2附件3、xxxxxx四号锅炉引风机改造合同能源管理(EMC)项目商务协议书19.5 本合同的修改应采取书面方式。19.6 本合同不得由双方通过传真签署。19.7 本合同自双方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双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19.8 合同文本一式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肆份。甲方:xxxxxx(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乙方:(盖章)授权代表签字:签订时间:THANKS !致力为企业和个人提供合同协议,策划案计划书,学习课件等等打造全网一站式需求欢迎您的下载,资料仅供参考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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