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非招标小项目固定单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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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精选资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方: (以下简称甲方)承包方: (以下简称乙方)为明确甲、乙双方在施工中的权利和义务,经双方充分协商,签订本合同。第一条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1.1 本合同;1.2 洽谈、变更等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纪要、补充协议;1.3 设计、施工图纸;1.4 工程量清单;1.5 工程报价单、预算书及双方有关工程的变更等书面文件第二条 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本合同适用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第三条 工程概况3.1 工程名称: 3.2 工程地点: 3.3 工程内容: 3.4 工期: 本合同工期为 天(日历日,乙方收到甲方正式开工通知起计),自 年 月 日开工至 年 月 日竣工。3.5 图纸3.5.1 甲方向乙方提供图纸的名称、日期和套数: ;乙方在收到甲方提供的图纸后 3 日内向甲方书面提出疑问, 3 日内没有提出书面疑问,则视为没有疑问并完全、准确的理解图纸要求。3.5.2 乙方额外要求提供的图纸和资料费用由乙方承担 。3.5.3 乙方在合同签订之日至图纸失密时止,应对图纸履行保密义务,保密措施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泄密的,应承担合同总额 10%的违约金,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条 合同价款及支付4.1 本合同价款为固定单价合同,合同总价款(合同暂定总价)为 元整(大写: 整)除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作调整外,不会因施工过程中人工、材料价格或其他不可预见的变动做任何调整:(1)甲方代表确认的设计变更、修改和施工现场签证。(2)甲方代表签证的工程量的增减。4.2 根据确认的施工图纸、设计方案、施工措施方案、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现场签证的实际完成工程量,按照计算得出的综合单价进行工程结算。工程量清单漏项或设计变更引起的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中,原有类似的套用原有综合单价核算工程价款(是否为类似清单,由发包人根据施工方式予以确认)。文件中没有的新发生的项目,其工程量及相应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编制依据2008年辽宁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相关规定执行,人、材、机按发生当期当地工程造价信息计取,取费级别为:2008年建设工程费用标准总承包一类取费。在实际施工中,无论招标文件中所列清单项目工程量如何变化,结算时皆按照综合单价进行结算,发包人不因工程量增加或减少对综合单价进行调整。4.3 除4.1款规定情况外,甲方不再支付任何费用,由于乙方自行核算导致的漏项由乙方自行承担。4.4 本工程所涉及到的工程相关手续由乙方负责(包含申请、验收),费用与甲方无关。4.5 工程款支付的条件、方式和时间: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甲方认可,甲方对乙方提交的审计或工程造价机构进行决算审计的竣工结算报告确认后 日内,付至工程决算总价的 。留工程款的 作为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月,无质量问题和无索赔后无息支付 。4.6 在施工过程中,甲方认为乙方工程质量、进度、安全生产、现场管理等方面存在问题,有权中止付款。第五条 甲方驻工地代表5.1 甲方委派项目负责人 为甲方驻工地代表(甲方工程师/工程师代表),监督检查工程质量、进度及其它事宜。5.2 甲方的指令、通知由甲方代表签字后,以书面形式发出并监督执行,确有必要时,甲方代表或其授权人可发出口头指令,乙方对指令应予以执行。5.3 若甲方代表易人,须提前通知乙方,其后任必须全面继续承担前任应负的责任。5.4 甲方的监督不减轻或免除乙方的责任。第六条 乙方项目经理或驻工地总负责人 6.1 乙方任命 为项目经理或驻工地总负责人,如发生变动时,应提前三天书面通知甲方代表,经甲方确认后方可变动。乙方在合同签订前向甲方提供的其他现场施工人员(包括技术人员),在施工过程中不得变动,如需变动,需提前三天书面通知甲方,经甲方确认后方可变动。否则,项目经理或驻工地总负责人擅自变更的,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万元;其它人员擅自变更的,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000 元/人;甲方给予乙方项目经理或总负责人的任何书面指示将视为已经有效地给予乙方。6.2 乙方项目经理或驻工地总负责人代表乙方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乙方的要求、通知,均以书面形式由乙方项目经理或驻工地总负责人签字后递交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6.3 乙方项目经理、驻工地总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必须常驻现场,若离开,须向甲方代表提出申请,同意后方可离开。6.4 乙方项目经理、驻工地总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如出现影响工程进度、质量、安全、配合等问题,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撤换,乙方必须按照甲方的要求更换到位。6.5 乙方项目经理或驻工地总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认为甲方的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提出书面报告,甲方代表可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逾期视为认可。在紧急情况下,甲方要求乙方立即执行的指令,乙方应无条件予以执行,乙方拒不按时执行指令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或按合同有关约定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第七条 双方一般权利义务7.1 甲方在开工前提供水、电接口至施工现场,由乙方安装计量表具并负责施工期间的水、电费用。乙方进场后,双方应及时办理临时水电设施的移交手续 。7.2 开工前甲方将水准点、坐标控制点提交给乙方,并于现场交验。水准点、座标控制点交验完毕,即由乙方负责保护,此后由于破坏或失准带来的重新测量、放点费用及由此造成的其他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7.3 根据工程需要,乙方提供和维护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工作,阻止未经授权的人员进入现场,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若乙方未认真履行上述义务而造成工程、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及所发生的费用。7.4 乙方自进场之日起至工程竣工及移交之日止,负责甲方办公区的全部水、电、排污及环境卫生等管理,并承担相应费用 。7.5 乙方需按政府规定办理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承担相关费用 。7.6 乙方在已竣工工程未交付甲方之前,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期间发生损坏,乙方自费予以修复;竣工验收合格交付后由甲方负责。7.7 乙方对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提出方案并报甲方、工程师及有关部门批准,根据有关指示,负责修理被破坏的公共设施,恢复原状,并承担费用 。7.8 乙方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卫等政府相关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活完场清。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7.9 乙方必须按本施工合同进行组织施工,完成并修补施工中的缺陷。在甲方授权的范围内,涉及工程或与工程有关的事情,乙方都应依照并严格遵守甲方指示,否则承担违约责任。7.10 乙方应建立健全全面质量管理体系,严格按照操作工艺流程、技术要求施工,设置各级技术管理和质量检查人员,并严格按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检查,对不符合合同要求的,乙方须返工修补,直至符合要求为止,延误的工期乙方承担责任。做好自检和工序交接检查,符合质量要求后方能进行下一工序的施工。如果甲方代表发现乙方所报项目不符合合同质量要求,乙方须返工、修补,直至达到要求为止,所延误的工期乙方自行承担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7.11 在开工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有关人员上岗证、设备合格证、年审证等证件。7.12 乙方有义务对设计单位提供的图纸进行优化,但优化的最终方案以甲方或设计院认可为准。7.13 施工中如现场情况与图纸有出入时,乙方有责任将现场尺寸通过施工草图递交给甲方确认后方可施工。7.14 乙方确认在签订合同之前已查看了工地及周围的环境,掌握了所有与工程施工有关或对施工有影响的情况,如地质土壤情况、水源、当地气候情况、道路、交通流量、劳动力的提供范围和周围居民等。甲方将施工场地移交给乙方后,乙方应对施工场地上发生的一切事情负责(包括施工安全、环境污染、扰民等)。除不可抗力或甲方指令原因外而影响施工导致工期拖延及财产损失的,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7.15 施工中乙方不得对原工程设计私自进行变更。因乙方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甲方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所有的设计变更需设计院、施工单位和甲方四方签字后方可执行,否则责任自负。7.16 对于乙方所雇用的工人或任何其他人员的损害或赔偿,由乙方自行承担,并承担甲方因涉及此类损害与赔偿或与此有关的索赔、诉讼所发生的一切费用。7.17 乙方应及时交纳水、电和其他相关费用,因不及时交纳造成工程停工,乙方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7.18 乙方必须按甲方审定的施工方案进行施工,确保按期完工。 7.19 乙方须按甲方的工程所需,向甲方提供现场施工有关技术交底资料及施工图纸。7.20 乙方必须使用甲方要求或书面认可的材料,并向甲方提交材料来源以及合格的证明文件。甲方要求是指:甲方明确提出的必须按照甲方要求进行购买的材料。甲方认可是指:辅助性材料或主要材料,甲方没有指定,可由乙方自行决定购买的情况,但必须经过甲方认可方能使用。7.21 乙方应无条件配合发包人进行装配式施工,以满足沈阳市城市建设委员会对于装配式生产的需求。7.22 甲方有权根据设计单位的意见和有关主管部门的要求,向乙方提出调整或变更本合同产品的数量或型号,综合单价不高于本合同约定的综合单价。7.23 甲方有权对乙方在生产场所的制作进行监造;有权对乙方现场安装施工的质量、流程、工艺、安全、卫生进行检查、监督和管理。7.24 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各类制作、安装施工质量进行检查、检验,对于超出国家现行规范的检查或检验,乙方同意全面配合。对超出国家现行规范的检查或检验,若存在额外费用,检验合格的,由甲方承担,不合格由乙方承担,工期不顺延。7.25 甲方对于乙方在制作、安装工程中存在的不合规范、质量瑕疵问题有权要求乙方予以纠正,乙方拒不纠正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7.26 甲方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支付工程款。第八条 材料、设备8.1 乙方必须保证材料有质量可靠的供应来源,若因乙方未使用指定的或规定的材料而引起验收不通过或其他后果,乙方承担一切责任并赔偿甲方的损失。8.2 乙方所选用的材料必须符合国家规范标准和有关规定,饰面材料、设备进场时必须向甲方提供符合规定的产品合格证或产品检测报告,并经甲方代表认可后方可使用。设备必须提供产品合格证的原件,饰面材料原则上应提供产品合格证的原件。8.3 若甲方代表对进场报验材料有异议,可按规定程序进行抽检,若检验合格,检验费用由甲方承担;若检验不合格,检验费用由乙方承担。8.4 本工程所有安装材料均应附有产品合格证书,经甲方代表和乙方共同检查验收,签署验收合格文件后方可使用。已进场的材料和设备,经双方验收合格的材料交由乙方照管,期限至整体工程验收合格交付给甲方为止。以上进场材料和设备未经甲方代表签署出场许可证书,不得运出场外。8.5 甲方代表对材料的检验认可并不免除以后因材料缺陷引起工程质量缺陷时乙方应承担的责任。8.6 在施工工程中,甲方有权对使用材料进行更改,变更后的材料由乙方重新报价,报甲方确认,经确认后的单价作为以后结算单价。8.7 由设计单位或甲方指定的材料,乙方不得变更。如需变更,必须经甲方书面同意。8.8 甲方对部分建筑材料、设备实行控制或供应,对于甲方控制或供应的建筑材料及设备, 乙方应提前 10 天向甲方提供需用计划。第九条 工程变更9.1 工程变更包括重大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由乙方施工质量、技术问题导致设计修改或变更而发生的费用,均由乙方负担,工期不予顺延。(此条以甲方同意为前提,若甲方不同意变更,则乙方必须无条件返工或重作,工期不顺延。乙方不同意返工或重作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9.2 乙方同意由于设计变更、设计不清晰需要确认导致的停工、窝工、倒运、设备调迁、材料构件积压,不向甲方提出或要求赔偿,工期可顺延。9.3 甲方对原设计进行变更,须向乙方发出书面变更或修改通知,乙方按通知进行变更。9.4 乙方不得随意提出对原设计进行修改或变更,若因特殊情况必须对原设计进行变更修改,须经甲方书面同意。9.5 工程量清单中漏项但施工图纸中存在的项目,乙方应无条件承认该工程量。甲方不做工程量及工期、价款上的任何调整。第十条 质量与验收10.1 工程质量10.1.1 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合格工程,并应符合本合同或技术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本合同约定(优先适用)、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乙方原因致使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乙方应无偿返工,直致达到规定合格要求,返工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由乙方负责,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10.1.2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甲方所在地具有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10.2 检查和返工10.2.1 乙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甲方代表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甲方代表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10.2.2 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或甲方可要求乙方重新施工,乙方应按要求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乙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乙方承担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0.2.3 甲方代表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甲方承担,工期顺延;检查检验不合格时,由乙方自行承担,工期不顺延。10.3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10.3.1 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乙方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乙方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甲方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乙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乙方在甲方限定的时间内重做后重新验收。 10.3.2 甲方对乙方隐蔽工程有质量疑问时,可委托专业检测机构检测,如检测结果符合质量验收要求,检测费用由甲方承担,如检测结果不能满足验收要求,检测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保留因此对乙方进行索赔的权利。10.3.3 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自行验收,自行验收甲方不予认可,也不予结算,乙方应重新组织验收。乙方拒不重新组织验收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10.4 重新检验 无论甲方代表是否进行验收,甲方都可以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乙方应予配合,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乙方负责重做或修复,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第十一条 竣工资料11.1 工程竣工后,乙方应向甲方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并在竣工验收合格后 3 天内向甲方提交以下竣工资料 2 套: (1)设计变更文件及图纸;(2)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记录,施工试验报告等技术资料;(3)工程竣工图;(4)其他需存档的施工技术资料。第十二条 竣工验收12.1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乙方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甲方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12.2 甲方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 14 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乙方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全部费用。12.3 工程竣工验收通过,乙方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甲方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乙方修改后提请甲方验收的日期。12.4 工程验收达到合同要求后,双方签署交工验收书,乙方做到工程完工后清场,正式移交甲方管理。12.5 如本合同工程需在后续工程完工后方能验收的,保修期自后续工程验收合格时起算。第十三条 保修13.1 保修期限: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起计为_12_个月。13.2 保修责任范围:除甲方使用过程人为损害、自然灾害及不可抗力因素损坏外均属乙方保修责任范围。13.3 保修内容包括:合同价款(含补充合同价款)所包含的工程项目、设计变更或修改、现场签证或文字约定、双方或多方会议纪要约定的全部内容。13.4 保修费用:由乙方支付。13.5 保修期间,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按甲方要求派人到现场修理,否则甲方有权委托其它单位修理,所发生费用从甲方应付乙方的保修金中扣除,乙方不得提出异议。13.6 乙方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甲方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13.7 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保修期自质量问题处理完毕后重新计算。第十四条 安全施工14.1 乙方应按安全施工有关规定,采取严格、科学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施工安全和第三者的安全,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发生的费用。14.2 施工中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包括意外事件),除甲方人员自身责任外,均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乙方应在事故发生后立即报告甲方和政府主管部门,并采取一切措施减少损失或损害。14.3 对于乙方所雇用的工人或任何其他人员的损害或赔偿,由乙方自行承担,并保证甲方不负担涉及此类损害与赔偿或与此有关的索赔、诉讼所发生的一切费用14.4 由于非甲方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包括意外事件),造成停工或被禁止施工,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包括政府部门对甲方可能的处罚),工期不顺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第十五条 工程转包、分包15.1 禁止乙方转包工程。15.2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工程分包给任何第三方。15.3 乙方转包、擅自分包工程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甲方不解除合同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价30%的违约金,在结算价款中扣除,结算价款不足以抵扣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15.4 若经确认有未经甲方认可的第三方施工单位或个人进场施工,视为乙方已将工程转包或分包。第十六条 开工、施工现场及竣工管理16.1 甲方发出开工通知后,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开工,否则每拖延一天,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000 元/日,甲方有权从工程款中直接扣除。乙方进场后,视为接受并认可开工条件,不得再以未具备开工条件等理由推迟开工或拖延施工,否则每拖延一天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000元/日,造成工期延误的,按本合同17.1款执行,可累计处罚,乙方同意在工程款中直接扣除。16.2 乙方项目部以下管理人员在所辖工程或分项工程施工期间(包括准备和收尾阶段),均须专职在岗,不得兼任其他项目任何职务;如需变更人员安排、机械设备、施工方案等,必须提前三天书面上报甲方并经同意方可执行,否则,乙方每违约一项(或一人),需支付违约金1万元(并按照甲方指令要求变更过来);乙方应提供其驻本工程工地管理人员表。16.3 乙方以下人员,经甲方提出,必须在24小时内调离本工程范围, 否则乙方按每人次向甲方支付违约金2000元;同时,乙方应在3天内完成用合格人员(甲方批准)代替上述调离的人员,否则每拖延1天,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300元/每人次,拖延超过7天,甲方有权解除合同:a.甲方确认无法胜任工作的,包括:对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进度及施工质量达不到合同要求负有责任的施工人员、不熟悉本专业工作的施工人员、工作责任心不强的施工人员、不积极执行甲方指令的人员;b.不能积极配合甲方正常工作的人员;c.违反甲方或乙方工地现场管理规定的人员;d.与本合同规定名册不符的人员;e.与本工程施工无关的人员;f.高空抛倒建筑垃圾的人员;g.随地大小便的人员等。16.4 对于甲方代表要求乙方撤换不能胜任职务或玩忽职守人员的指令,乙方应立即执行,并应提供其它称职人员接替其工作,未经甲方同意,被撤换的人员不应再承担本工程中的任何工作。16.5 乙方须参加各类施工协调、配合会,因工地交叉施工引起的问题,有义务进行配合工作,协商解决,服从甲方现场总协调作出的决定。16.6 乙方如因工程进度、质量、安全、配合等问题而导致项目经理或驻工地总负责人被甲方要求撤换,乙方支付甲方违约金1万元人民币/每人次;项目部其他人员因上述原因被要求撤换或调职调岗者,乙方支付甲方人民币2000元/每人次违约金。16.7 乙方必须考虑污水处理办法,排至甲方指定位置,费用自理。16.8 从开工之日起,直至工程竣工验收将工程移交给甲方止,乙方对所有有关工程的材料、半成品、成品和配套设备装置的照管负全责,并承担毁损、火(水)灾、丢失的风险。保护期间发生损坏、失窃,乙方自费予以修复并承担损失。但对那些已办理中间接收手续并交付甲方的工程,从办理接收手续之日起,此照管责任转给甲方16.9 乙方应对所有工地作业和施工方法的适当性、可靠性和安全性负责。做好施工记录,隐蔽工程记录,汇集施工技术资料;做好施工现场安全保卫和施工现场的组织管理工作,创建文明施工工地及标准化管理。 16.10 乙方负责办理自己在施工场地的人员生命财产和机械设备的保险,并支付相应的保险费用。16.11 乙方为解决施工中的问题所有发向甲方的函件均应以符合甲方要求的书面形式,并且必须提前三天发文给甲方。乙方发文应有标准固定格式和规范的文件编号,由项目经理签发,甲方代表签署后生效。16.12 乙方所需场地应经甲方核批后方能使用。工程验收后 3 天内,乙方应将场地清理干净退还甲方,余泥垃圾运出本工程外。乙方负责标段内厕所垃圾清除外运及相关的一切费用,并保持良好的卫生环境。若乙方不履行此义务,甲方可自行委托他人,费用在工程款中扣除(以市场价按实际发生数计算)。16.13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以及工程竣工保修期内,因乙方原因出现工程质量、安全事故问题或者其他原因,被报纸、电视等新闻媒体曝光或受到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通报批评或处罚,出现一次,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 万元,甲方有权从工程款或保修款中直接扣除。16.14 乙方对甲方任何指令必须按时完成,否则每次向甲方支付违约金500元;累计3次后,乙方每次向甲方支付违约金2000元,并且甲方有权选择其他单位完成该项指令。甲方有权按实际发生金额的 2倍从工程款中直接扣除。16.15 乙方必须保证按时发放其所雇佣民工的工资,为保证其履行诺言,乙方在签订本合同的同时,应向甲方提供一份承诺证明,保证乙方所雇佣民工若因工资产生的问题,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16.16 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组织或聚集民工到甲方办公机构闹事或对甲方工作人员进行人身攻击。否则,发生一次上述情形,罚款5000元,由甲方直接从工程款中扣除。16.17 若因乙方原因导致施工人员向甲方索要工资,甲方有权从应付乙方的工程款中扣除直接支付给索要人,乙方不得提出异议。16.18 乙方提供的工程决算资料(包括工程量和总金额)与甲方聘请的造价或审计机构做出的最终决算报告差额不能超过10%,若超出,超出部分由乙方承担审计等一切相关费用,甲方有权从工程款中直接扣除。16.19 乙方应安排专人负责资料保存及信息沟通,保证信息沟通、反馈及时。因资料丢失、信息沟通不畅造成工程延误,乙方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16.20 乙方同意按照甲方的规范性要求向甲方提供施工过程中的相关资料,并按每日或每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提交甲方,若延迟,则每一天承担违约金1万元。第十七条 违约责任17.1 乙方逾期竣工,从逾期的次日起,每逾期一天,向甲方支付合同暂定价 1 %的违约金;乙方逾期 5 天仍未能竣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无条件退场。同时还需承担甲方就未完工程另行委托他方所需费用与原本就未完工程应支付乙方费用之间的差价(若有)。17.2 乙方交付的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和规范要求的,乙方必须无偿、无条件返工,直至达到合同和规范要求,返工期间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因此造成工期延误,按17.1款的规定支付违约金。乙方交付的工程无法通过返修修复的或主体工程存在瑕疵导致修复不能的或经二次返修仍不能达到使用状态的或已完工程明显不符合合同质量标准且在甲方提出后不能改进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17.3 乙方使用不合格原材料、设备或擅自更换已经检验合格的原材料、设备的,乙方负责更换合格产品、返工重建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造成工期延误的,按本条17.1款的规定支付违约金。乙方拒不纠正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17.4 乙方因使用不合格材料引起建筑工程质量事故、事故隐患、瑕疵,或违反安全施工规定,导致甲方损失或损失可能或造成第三方人身或财产损失或损害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17.5 因乙方不能严格按合同规定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进行施工或因乙方施工人员不服从监督和指令或未能积极协调配合做好施工工作造成工程修改、返工的,如甲方同意乙方继续施工的,返工期间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并支付合同暂定价10%的违约金,因此造成工期延误,按本条17.1款的规定由乙方支付违约金;如甲方不同意乙方继续施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17.6 乙方未按甲方代表要求撤换不能胜任职务或玩忽职守人员的指令,乙方拒绝执行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17.7 依据本合同条款约定或法律规定甲方行使合同解除权的,甲方应以书面形式向乙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通知到达乙方时合同解除。17.8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解除后,乙方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甲方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逾期不撤出,损失自负。甲方应为乙方撤出提供必要条件。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损失或赔偿,由乙方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未支付的工程款不再支付,甲方只结算已完工程并确认为合格工程部分的材料费及人工费。合同解除后3日内,由甲方、乙方双方共同指定审计或鉴定机构对已完工程进行审计鉴定,若3日内乙方不配合,甲方可自行委托审计或鉴定机构进行确认,乙方对前述鉴定结论予以认可。无论是双方共同委托还是甲方自行委托,审计或鉴定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合同解除后,乙方还应按照合同总价的 20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甲方的一切损失。 17.9 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解除合同时,甲方有权决定是否接受与本工程有关的属于乙方在现场的一切设施、材料、设备、器械等。17.10 乙方未尽工程照管责任使材料设备发生损坏或丢失,乙方应及时修补或赔偿,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否则甲方有权从未付工程款中将此部分款项扣回。17.11 乙方施工场地清洁不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不能达到文明工地的标准,或施工结束后未按规定要求将施工场地清理干净退还甲方,未将余泥垃圾运出本工程外,或逾期未退场,甲方则按所占场地面积每天 500元/m2计罚乙方。17.12 保修期内,乙方不履行保修义务,甲方可委托他人进行维修,也可自行维修,所发生的费用从未支付的保修金中扣除,不足部分乙方应全额赔偿。17.13 保修期内,由于乙方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甲方或第三方人身或财产损害或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或第三方的全部经济损失。17.14 乙方应及时交纳水、电和其他相关费用,因不及时交纳造成工程停工,乙方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导致甲方垫付的,在工程结算款中扣除,并按垫付的金额和时间按日计收万分之五的利息。17.15 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进行付款,如超过付款期限,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应付部分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违约金。17.16 本合同项下甲方要求乙方赔偿的损失计算方法:直接损失加间接损失。17.17 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十四条款约定,未及时提供竣工资料,每迟延一天,支付违约金 1 万元;未完整提供竣工资料,甲方有权拒收。导致迟延交付,按照前述约定执行,甲方并有权拒绝支付结算款,责任、损失自负。违约金在结算款中扣除。第十八条 不可抗力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如不可抗力事件及其影响在短期内对本合同的履行无重大影响,不可抗力事件消除后,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如不可抗力事件及其影响无法消除,严重影响合同的履行,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或延迟合同的履行。第十九条 保险19.1 甲方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并承担费用19.2 乙方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现场内自有人员、第三人生命财产、运至施工现场内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及施工机械办理保险,并承担费用。第二十条 争议解决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争议,双方首先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甲方工程施工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解决。第二十一条 其它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对甲方可能或已经享有的债权转让给第三方,否则对甲方不发生效力。第二十二条 合同份数本合同文本一式 贰份,由甲、乙双方各持 壹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二十三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盖章或授权代表签字之日起生效。甲方(公章):_ 乙方(公章):_ 经办人:_ _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_地址: 地址:电话: 电话:传真: 传真: _年_月_日 THANKS !致力为企业和个人提供合同协议,策划案计划书,学习课件等等打造全网一站式需求欢迎您的下载,资料仅供参考可修改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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