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总结报告表苏州普洛斯望亭物流园A地块仓库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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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资料中国建筑 合同管理表格项目部工程合同总结报告表表格编号CSCEC-CM-0601项目名称苏州普洛斯望亭物流园A地块仓库工程开竣工日期2011.7.202012.4.15工程地点苏州市相城区望亭镇工程类型单层钢结构仓库履约评价一般资金来源政府投资R国有资金民间投资R外资港澳台投资合同签订情况招(议)标文件分析和合同风险分析全球最大的物流配送设施开发商和服务商普洛斯集团投资苏州的第二个物流项目苏州普洛斯望亭物流园在苏州与无锡交界的望亭国际物流园一期规划面积8.3平方公里,兴建综合联运、多元物流、国际物流、标准化仓储、公共配套服务五大功能区域,集存储、配载、水陆空运输方式转换、包装、拼装、组装加工、信息服务于一体,被列为苏州市2007年重点建设项目、江苏省“十一五”规划重点物流基地。,规划占地2.5平方公里,首期启动280亩,计划建造以第三方物流为主的物流设施平台,为苏州、无锡以及周边地区提供区域性配送和城市配送服务。经分析本工程可能的风险有: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经常会发生如下可以进行签证索赔的情形:(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5)工程师指令错误或失误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等等。我方的签证、索赔若未按照施工主合同约定的程序及时办理,有的会因为时间过长导致事实难以确认,有的依据合同约定将直接认定为不涉及价款调整或费用的产生,有的将导致签证索赔效力待定或无效,都会对工程结算带来障碍甚至是可得利益的损失。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因为设计变更、签证索赔、国家政策、法律或其他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的情形,我们应当按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价款调整手续,否则在进度付款时,发包人可能将不予考虑该部分费用的支付,最终结算时还可能会不予认可,导致工程结算价款的减少。工程合同协议条款中,规定该工程变更的费用总额当超过合同总价15%以上时,甲方对超过的部分应给予补偿。显然,乙方若遇到变更较多的工程,至少要先损失合同总价的15%.反之,当该工程变更较少时,乙方将会有较高的盈利。又如,某合同中规定,乙方采购运进场地的工程材料,必须经甲方工地代表认可后方能用于工程。在这里“认可”没有明确的标准,甲方代表可能会以此条款要求提高材料的档次,使乙方支付较高的材料费。合同环境调查、实施方案、工程预算以及报价方面的问题及经验教训根据本项目的投标经历总结出几点经验,在投标前仔细研究原设计图纸,发现有不够合理之处,应提出能降低造价的修改设计建议,以提高对业主的吸引力。另外,靠缩短工期取胜,即比规定的工期有所缩短,达到早投产,早收益。有时甚至标价稍高,对业主也是很有吸引力;充分分析所投工程的地理位置、建筑功能、结构体型,认清本工程对自身企业发展的的重要性;若工程中标后能为企业创造良好的社会效益,能为企业争取创造竞争优势,宁愿目前少盈利,先将工程承揽到手。以便该工程为企业树立一个永久的广告。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后投标报价必须要求合理,并不是越低越好,不能低于投标人的个别成本,也不能由于低价中标而造成亏损。投标人必须是保证质量、工期的前提下,保证预期的利润及考虑一定风险的基础上确定最低成本价。低价虽然重要,但是不是报价的唯一因素,除了低报价之外,投标人可以采取投标技巧战胜对手。本工程报价上采用了不平衡报价:能够早日收回资金的项目,如前期措施费、基础工程、土石方工程等可以报的较高,以利于资金周转,后期工程项目如设备安装、装饰工程等的报价方可适当降低;经过工程量核算,预计今后工程量会增加的项目,单价适当提高,这样在最终结算时可以多赚钱,而将工程量有可能减少的项目单价降低,工程结算时损失不大;其他费用中,对于暂定项目,实施可能性大的项目,价格可定高价;不一定实施的项目则可定低价。对于填报日单价和机械台班单价的项目,可以高些,以便在日后招标人用工或机械时可多盈利。报价必须要建立在对工程量清单表中的工程量风险仔细核对的基础上,特别是对于降低单价的项目,如工程量一旦增多,将造成投资的重大损失,同时一定要控制在合理幅度内,一般控制在10%以内,以免引起招标人反对,甚至导致个别清单项报价不合理而废标。合同谈判中的问题及经验教训,以后签订同类合同的注意点在合同签订前,应对业主(发包人)及工程本身情况要做详尽的调查。比如工程的真实 性、可靠性以及业主的资信情况,工程审批手续是否完备等等。只有在工程业主资信可靠、 工程合法、手续完备的条件下,与之签订合同,施工方的合同权利才能得到充分的保障。 在以往的工程承揽中,遇到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施工方个别人、个别单位急于取得工程的心理 ,编造虚假的工程信息,伪造审批文件,进行诈骗活动。因此,如果不对工程情况进行仔细 调查,则有可能陷入商业陷阱,并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1.对发包商主要应了解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主体资格,即建设工程相关手续是否齐全 。例如,建设用地是否批准?是否列入投资计划?规划、设计是否得到批准?是否进行了招 标 等。二是履约能力,即资金问题。施工所需资金是否已经落实或可能落实等。在签订合同前 对发 包方主体资格的审查是签约的一项重要的准备工作,将不合格的主体排斥在合同的大门之外 ,为将来合同能够及时、正确地实施奠定一个良好的基础。2.如果施工方施工的是分包工程,要严格审查发包人的项目是否是依法批准的合法项 目,发包人是否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取得了相应的经营资格和等级证书,审查发包 人签约代表人的资格,审查工程发包人的履约信用等。3.对施工方的分包商主要了解的内容有:资质情况,施工能力,社会信誉,财务情况等 。1.仔细阅读使用合同文本,掌握有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法规规定。目前,建设工程使用合同文本是普遍采用建设部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定的建 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该文本由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及合同附件四个部分组 成。签订合同前仔细阅读和准确理解“通用条款”十分重要。因为这一部分内容不仅注明合 同用语的确切含义,引导如何签订“专用条款”,更重要的是当“专用条款”中基本条款未 作特别约定时,“通用条款”中的对应条款自动成为合同双方一致同意的合同约定。2.合同价款约定清楚。 (1)协议书中“合同价款”的填写,应根据合同工程是属于招标工程还是议标工 程,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非 招标工程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工程预算在协议书内约定。 (2)合同价格是双方共同约定的条款,第一,要协议;第二,要确定。暂定价、暂估 价、概算价都不能作为合同价款,约而不定的造价不能作为合同价款。 (3)填写第23条款的“合同价款及调整”时应按通用条款所列的固定价格、可调 价格、成本加薪酬三种方式,约定一种写入本款。 (4)采用固定价格时,应注意明确包死的种类。如:总价包死、单价包死,还是部分 总 价包死,以免履约过程中发生争议。(5)采用固定价格必须把风险范围约定清楚。 (6)应当把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约定清楚。双方应约定一个百分比系数,也可采用绝 对值法。 (7)对于风险范围内以外的风险费用,应约定调整方法。 (8)在施工过程中,会出现设计变更等情况,合同双方都会签订补充条款,重新约定 合同价款。所以补充条款中一定要约定一句话:“此补充合同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9)甲方签署的工程量确认单十分重要,在合同纠纷中,法院可依据甲、乙双方签署 的工程量确认单来确定争议的合同价款。3.工期、质量、造价的约定,是施工合同最重要的内容。 (1)实践中关于工期的争议多因开工、竣工日期没有明确界定而产生。开工日期有“ 破土之日”、“验线之日”以及“业主通知为主”之说,竣工日期有“验收合格之日”、“ 交付使用之日”、“申请验收之日”之说。无论采用哪种,均应在合同中予以明确约定,并约定开工、竣工应办理哪些手续,签署何种文件。对中间交工的工程也应按上述方法做出约 定。(2)目前在工程质量验收中,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不再是工程质量评定的主体,竣工验 收将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因此,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参加验收 的单位、人员、采用的质量标准、验收程序、须签署的文件及产生质量争议的处理办法等。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最常见的纠纷是对工程造价的争议。由于任何工程在施工过程 中都不可避免有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和材料差价的发生,所以均难 “一次性包死,不作调 整”。合同中必须对价款调整的范围、程序、计算依据和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材料价格的 签发、确认做出明确规定。如果是单价合同,必须明确单价所包含的工程量内容的清单。4.对工程预付款、进度拨款和竣工结算程序做出详细规定。一般情况下,工程进度款按月付款或按工程进度拨付,但如何申请拨付,需报何种文件 ,如何审核确定拨款数额以及双方对进度款认识不一致时如何处理,往往缺少详细的合同规 定,影响工程施工。一般合同中对竣工结算程序的规定也较粗,不利操作。因此,合同中应 特别注重工程拨款和结算的程序约定。 (1)填写约定工程预付款的额度,应结合工程款、建设工期及包工包料情况来计算。 (2)应准确填写发包人向承包人拨付款的具体时间或相对时间。 (3)应填写约定扣回工程款时间和比例。 (4)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时间与支付方式,以形象进度可选择:按月计算、分段结算、 竣工后一次结算(小工程)及其他结算方式。 (5)工程进度款的拨付应以发包方代表确认的已完工程量,相应的单价及有关计价依 据计算。合同中对工程预付款、进度款应明确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进度款的时间 和金额或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若发包人不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执行,引起的工期顺延可不 追究承包方的责任。承包方可以要求由于进度款或预付款付款不及时带来的损失。5.总包合同中应具体规定发包方、总包方、分包方各自的责任和相互关系。尽管发包方与总包方、总包方与分包方之间订立有总包合同和分包合同,法律对发包方 、总包方及分包方各自责任和相互关系也有原则性的规定,但实践中仍常常发生分包方不 接受总包方监督,和发包方直接向分包方拨款造成总包方对分包方难以管理的现象。因此, 在总包合同中应当将各方责任和关系具体化,便于操作,避免纠纷。以上的行为时有发生,会造成资金管理混乱,三者的资金往来出现交叉,在工程竣工结 算时出现纠纷。如果发包方将工程款直接拨入分包方账号中,总包方可以追认此款项,发包 方必须将工程款拨入总包方账号。如发包方不执行,总包方可起诉法院,请求法院强制执行 ,将工程款追回。但是一般情况下,以上情况很少出现,因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都是合同双方之间有资 金往来和工作关系,只要在合同中与对方约定好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即可。6.明确规定监理工程师及双方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建设工程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包方、承包方、监理方参与与生产管理的工程技术人员 和管理人员较多,但往往职责和权限不明确或不为对方所知,由此造成双方不必要的纠纷和 损失。合同中应明确列出对方派出的管理人员名单,明确其各自职责和权限,特别应将具有 变更、签证、价格确定等签认权的人员的签认范围、程序、生效条件等规定清楚,防止其他 人员随意签字,在最终结算时,双方不认可,引起纠纷,给施工方造成损失。7.材料设备供应应约定清楚。 (1)应详细填写材料设备供应的具体内容、品种、规格、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 的时间和地点。 (2)应约定供应方承担的具体责任。 (3)双方应约定供应材料和设备的结算方法(可以选择预结法、现结法、后结法或其 他方法)。施工合同规定是甲方供料,合同条款中必须约定材料的具体内容、品种、规格、数量、 单价、质量等级提供的时间和地点以及验货方式。如果没有约定,工程质量由于甲方的供料 出现问题,会导致法律纠纷。虽然在法院审理中,法院会依据事实判定甲方的原因影响工程 质量,但是也让施工方消耗时间,影响企业的效益。8.不可抗力要量化。施工合同通用条款对不可抗力发生后当事人责任、义务、费用等如何划分均作了详 细规定,施工方在签订合同时都认为不可抗力的内容就是这些了。于是,在专用条款上 用“”或填上“无约定”比比皆是。国内工程在施工周期中发生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等现象的可能性很少,较常 见的是风、雨、雷、震等自然灾害,达到什么程度的自然灾害才能被认定为不可抗力,通 用条款未明确,实践中双方难以达到共识,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可能发生的风、雨、雷 、震等自然灾害程度应予以量化。9.运用担保条件、降低风险系数。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可以运用法律资源中的担保制度来防范或减少合同条 款所带来的风险。如施工方在向业主提供履约担保的同时,业主也应该向施工方提供工程款 支付担保。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是指为保证业主履行工程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由担保人 为业主向承包商提供的,保证业主支付工程款的担保。业主支付担保的担保金额应与承包商 履约担保的担保金额相等,且不得低于合同总价与合同约定的进度款的差额,最低担保金 额不得低于合同金额的10%。如果没有约定担保条款,一旦工程款不能及时拨付,会给承包 方带来损失。10.违约条款就应注意: (1)在合同第35.1款中首先应约定发包人对通用条款第24条(预付款)、第26条 (工程进度款)、第33条(竣工结算)的违约应承担的具体违约责任。 (2)违约金与赔偿应约定具体数额和具体计算方式,要越具体越好,具有可操作行、 以防止事后争议。约定违约金是防止违约条款发生时,双方发生纠纷。但是,双方签订中约定了违约金条 款,但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 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 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之规定,双方合同约定违约金数额为合同价款的2倍 ,明显高于实际损失,应当根据本案情况适当减少。11.争议应注意事项。填写第37条款争议的解决方式是选择仲裁方式,还是选择诉讼方式,双方应达成一致意 见。有的工程选择上级仲裁方式,有的工程选择诉讼的方式,但尽可能选择对施工方有利的 法院(有管辖的法院)。一般情况下,合同约定的有管辖的法院都是工程所在地法院,也有约定由签订地法院管 辖的。12.对补充条款应注意: (1)需要补充新条款或哪条、哪款需要细化、补充或修改,可在补充条款内尽量 补充,按顺序排列; (2)补充条款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另行签订的有关书面协议应与主体合 同精神相一致。要杜绝“阴阳合同”,“阴阳合同”在实践中也有发生,有些业主(发包人 )为了获取不当利益,往往强迫施工方压价、垫资承包。压缩工期以及将工程肢解发包。由 于以上行为均为法律所禁止的,如果将以上内容写入招标文件或施工合同,将无法办理招标 文件备案和施工合同备案手续。 (3)杜绝合同出现“按发包方有关规定”执行的条款,如发包方硬性写入此条款,施 工方要详细了解发包方有关规定的具体内容,做到心中有数。否则,将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 失。各个相关合同之间的协调问题建筑工程材料和设备用量大、品种多,占工程造价的比重很高,其质量监控的好坏直接影响工程质量,材料和设备供应单位应对所供产品的质量负责。在建立合同前,监理方应协同施工单位对物资供应方的质量体系进行调查,保证施工单位与已经取得认证资格的厂家签定合同。为了保证双方的经济利益,除明确规定由产品生产厂家负责售后服务的产品外,供应单位售出的产品发生质量问题时,由供应单位对使用单位负责保修、保换、保退,并负责赔偿经济损失。如供应单位证明却属生产厂的质量责任时,也由供应单位负责向生产厂家索赔。监理单位应保证材料和设备供需双方按以上要求签定购物合同,并按合同条款进行产品质量验收。材料和设备市场情况复杂、多变,供应的品种、质量、价格差异大,供货条件复杂,监理单位应协助施工单位利用市场调节供应,了解市场,利用市场竞争机制、价格调节机制和约束机制。常用的材料和设备数量庞大,有的体积大而笨重,有的技术要求严格,有的怕水、怕火、易变质,因此采购、储运和保管工作量大,有时还非常复杂。另外,材料消耗不均衡,往往出现大量需用材料时供应量不足,或材料长期储存不用而变质等复杂问题。监理单位应要求施工单位做好材料的需用量计划,协助施工单位严把采购进货关,要求双方严格执行有关的验收和保管发放制度,对没有出厂合格证明和没有按规定复试的材料设备一律不得发放使用,在保管储存过程中,要做到不损坏,不变质,不混放,对工程上所用材料和设备进行可追溯管理。合同执行情况合同交底本合同交底全面细致,通过交底项目经理部成员对合同的理解和风险点的掌握程度较高,工期要求(1) 明确进场时间及工期要求。(2) 为便于过程控制,可将总工期分解成几个关键节点,例如主体结构出0、 毛坯样板房移交、结构封顶及竣工验收(最好将节点工期写进合同)。图纸会审要求(1) 确定图纸会审日期。(2) 请认真审查图纸,并要求提前 2 天上报图纸会审问题清单,我部将传真至设计院以便对方提前做好准备。现场管理要求(1) 要求主包单位 7 天内上报总体施工进度计划、劳动力计划以及材料进场计划等,必须满足售楼区进度和项目总体发展进度要求,经我方审批后严格执行。(2) 要求主包单位 7 天内上报甲供材料总量及进场计划,提前下单以确保材料按时进场。施工过程中还应反复核实甲供材准确数量,以免出现断货、缺货等情况。(3) 所有拟进场的材料必须申报,进场时必须经监理工程师验收,并按要求见证送检,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4) 施工质量必须达到国家及地方工程规范、合同及图纸的相关要求,若上述各项规定存在差异,按较高标准执行。(5) 样板先行制度:砌筑、外墙排砖等工作必须先施工工程样板,经样板确认后方可大面积施工,否则造成一切损失由施工方承担。(6)工序控制:严格控制每道工序质量,上道工序验收合格后方可进入下道工序;未经验收擅自进入下道工序,属严重违约事件,按合同条款处理。(7) 施工过程中应高度重视工程防水性能,例如屋面、地下室等重点部位应上报专项施工方案并严格执行。另外,我方会对重点部位施工全过程监督。与其他单位关系(1) 向相关分包移交工作面并提供楼层标高线,并对标高线的准确性负责。(2) 为室内工程分包单位免费提供水电接驳点(每个楼层至少 1 个),并免费提供施工和安装用水用电,但不包括加工用水电(按合同约定)。(3) 为室外工程分包单位免费提供水电接驳点,不得拒绝室外单位的正常接驳水电要求,但相应水电费用双方自行协商解决(按合同约定)。安全文明要求(1) 严格按合同要求进行场地硬地化,并设置足够的安全文明设施,现场标识系统应满足中海地产的相关要求。(2) 主包单位全面负责现场安全文明管理,与场内分包单位签订配合协议时可收取2000元安全文明押金。若分包单位不服从安全文明管理,经我方确认后主包单位可采取罚款处理。(3)主包单位负责施工区出入口及场内道路管理,应指派专人守护及清理,保证施工现场整洁卫生。所有人员进入施工区域必须戴安全帽、佩带工卡。履行控制方案本合同履行控制方案正确,符合实际,达到预期效果。总承包合同定义了整个工程建设的总目标,这个目标经分解后落实到各个分包商等,这样就形成了目标体系。分解后的目标是围绕总目标进行的,分解后的目标实现与否及其落实的质量,直接关系到总目标的实现与否及其质量,这就是它们的辩证关系。控制这些目标就是为了保证工程实施按预定的计划进行,顺利地实现预定的目标。工程实施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合同控制、质量控制、安全控制、进度控制和成本费用控制。动态的进行合同控制,一方面在合同的实施过程经常会受到外界的干扰,是呈波动状向合同目标靠拢,这就需要及时发现,并加以调整。另一方面,合同本身也在不断变化,绝对不变的合同是不存在的,尤其像电源建设工程这种庞大而复杂的工程。本工程的合同控制,不仅是针对与业主之间的总承包合同,而且包括与总承包合同相关的其他合同,如分包合同、采购合同等等,也包括这些合同间的协调控制。尤其在目前的总承包模式不尽完善的情况下,沟通和协调这之间关系变得尤为重要。对合同实施进行跟踪和监督。在工程进行的过程中,由于实际情况千变万化,导致合同实施与预定目标发生偏离,这就需要对合同实施进行跟踪,要不断找出偏差,调整合同实施。本项目部对分包合同以及采购合同的实施采取了有效的控制,对其进行跟踪和监督,以保证总承包合同的实施。此外,对分包商的工程和工作进行统筹协调,以保证总目标的实现。对合同实施过程加强信息管理,从三方面着手。一是明确信息流通的路径;二是建立项目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对有关信息进行链接,做到资源共享,加快信息的流速,降低项目管理费用;三是加强对业主、监理、分包商等的信息管理,对信息发出的内容和时间有对方的签字,对对方信息的流入更要及时处理。由于现代工程建设项目规模的不断扩大,工程难度与质量要求不断提高,而利润含量却不断降低,工程管理的复杂程度和难度也越来越大。因此信息量也不断扩大,信息交流的频度与速度也在增加,相应地工程管理对信息管理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信息化管理是给工程项目管理提供了一种先进的管理手段。特殊情况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A3仓库地块所在区域一住户未搬离拆迁,导致无法进行施工。根据合同法、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等的规定,非施工单位的原因停工是可以进行索赔的:工期和费用,可以用工程联系单的形式提出。采取窝工停工损失的签证,注意提出签证的时机,如在双方关系融洽时提出签证。在对方不同意给予书面确认的情况下,灵活采取录音录像等方式。在合同约定期限内以书面方式向签字权人提出。签证内容要具体明确,不应模棱两可。同时要有权签字的人签收或是加盖公章,否则签证所涉及的利益得不到保障。妥善保管好签证凭证。签证凭证是工程结算的重要依据之一。要妥善保管好所有的签证单、会议纪要、往来信函、月形象进度表、质量评定表等资料。 风险控制将一些风险较大的合同责任推给业主,以减少风险,但管理费和利润的收益机会相应减少,如让业主负责提供价格变动较大的,供应渠道难以保证的材料;由业主支付海关税,并完成材料、机械设备的入关手续;让业主承担业主方工程管理人员的现场办公设施、办公用品、交通工具、食宿等方面的费用。合同管理工作贡献或影响投标阶段的合同管理工作是整个工程是否盈利的基础和前提。投标阶段合同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从法律性质上看投标文件属于要约,一旦确定中标,投标文件对双万都会起到约束作用。二是,施工合同通常包括: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条款、通用条款、技术规范、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等,其中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通用条款、技术规范、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都是在投标阶段完成。三是,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约定不得违背招、投标文件中关于工期、造价、质量等方面的实质性内容。招标文件与中标人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地方,以投标文件为准。综上可以看出投标工作的成果已经决定了合同的主要内容,一份优质的投标文件是整个项目的良好开篇,它潜藏着投标人未来盈利的机会,会对将来整个项目的合同管理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合同执行过程中,合同管理工作有效地降低风险,保证权益:合同管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起到了指导性文件的作用,在履行合同时,哪些内容应该做,哪些内容不能做,对于各种事件的及时处理,各中变更等及时填充,对合同的履行程度实时跟进,避免项目的施工质量的做假、施工成本的不必要增加 、施工工期的不合理延长,同时降低合同的双方产生纠纷的可能性,对整个的项目工程的运行起到良好的作用。本项目由若干个系统组成,从前期的投标到中期的施工,再到后期的收尾,要签订若干个合同,每一个合同的有效管理对与项目工程来说,降低的风险就不是一点点了。工程的进行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节点来完成,过度提前只会造成质量下降;无限拖延只会造成双方的巨大人力、物力的浪费。在保证质量的情况下按照时间节点完成是保证工作效率的重要手段之一,对于不能按照时间节点完成的除去客观因素后按照合同的约定对责任方进行惩罚,加大了施工方的施工进度压力,也增加了施工动力。对于合同管理不到位的,没有严格按照合同执行的,时间久了,淡化了合同的存在,按照施工方的节奏进行,会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合同分析的准确程度通过分析,承包人了解适用于合同的法律的基本情况(范围、特点等),用以指导整个合同实施和索赔工作。而对合同中明示的法律则应重点分析。不同类型的合同,其性质、特点、履行方式不一样,双方的责权利和风险分配也不一样。这直接影响合同双方责任和权力的划分,影响工程施工中合同管理和索赔。承包人的总任务,即合同标的。承包人在设计、采购、制作、试验、运输、土建施工、安装、验收、试生产、缺陷责任期维修等方面的主要责任,施工现场的管理,以及给业主的管理人员提供生活和工作条件等责任。工作范围。通常由合同中的工程量清单、图纸、工程说明、技术规范所定义。工程范围的界限应很清楚,否则会影响工程变更和索赔,尤其是固定总价合同。、关于工程变更的规定。这在合同管理和索赔处理中极为重要,要重点分析。包括工程变更的范围定义、变更程序、变更的补偿范围等。另外,对于一些特殊的规定应重点分析。发包人的责任。这里主要是分析发包人的权力和合作责任。业主的合作责任是承包商顺利完成合同所规定任务的前提,同时又是进行索赔的理由和推卸工程拖延责任的托词。有如下方面:1、业主雇用工程师并委托他在授权范围内履行业主的合同责任。在合同分析时要注意工程师的职权范围,而且每个合同又有它自己独特的规定,对此要作专门分析。2、业主和工程师有责任对平行的各承包人和供应商之间的责任界限作出划分,对这方面的争执作出裁决,对他们的工作进行协调,并承担管理和协调失误所造成的损失。3、提供施工条件,如及时提供设计资料、图纸、施工场地、道路等。4、按合同规定及时支付工程款,及时接收已完工程等。合同价格。对合同的价格,应重点分析以下方面:1、合同所采用的计价方法及合同价格所包括的范围,如固定总价合同、单价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等。2、工程量计量程序,工程款结算(包括进度付款、竣工结算、最终结算)方法和程序。3、合同价格的调整,即费用索赔的条件、价格调整方法,计价依据,索赔有效期规定。4、拖欠工程款的合同责任. 施工工期。在实际工程中,工期拖延极为常见和频繁,而且对合同实施和索赔的影响很大,所以要特别重视。重点分析合同规定的开工日期、竣工日期,主要工程活动的工期,工期的影响因素,获得工期补偿的条件和可能等。违约责任。如合同一方未遵守合同规定,造成对方损失,应受到相应的合同处罚。这是合同分析的重点之一,其中常常会隐藏着较大的风险。1、承包人不能按合同规定工期完成工程的违约金或承担业主损失的条款。2、由于管理上的疏忽造成对方人员和财产损失的条款。3、由于预谋或故意行为造成对方损失的处罚和赔偿条款等。4、由于承包人不履行或不能正确地履行合同责任,或出现严重违约时的处理规定,特别是对业主不及时支付工程款的处理规定。(七)索赔程序和争执的解决。它决定着索赔的解决方法,同时也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承包方的索赔策略。主要分析以下内容:1、索赔的程序;2、争议的解决方式和程序;3、仲裁条款。包括仲裁所依据的法律、仲裁地点、方式和程序、仲裁结果的约束力等。改进建设合同涉及内容多,专业面广,合同管理人员需要有一定的专业技术知识、法律知识和造价管理知识。很多建设项目管理机构中,没有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合同,或合同管理人员缺少培训,将合同管理简单地视为一种事务性工作。甚至有的领导直接敲定由一般办公人员办理合同。一旦发生合同纠纷,缺少必要的法律支援。索赔是合同和法律赋予受损失者的权利,对于承包商来讲是一种保护自己、维护正当权益、避免损失、增加利润的手段。而建筑市场的过度竞争,不平等合同条件等问题,给索赔造成了许多干扰,再加上承包商自我保护意识差、索赔意识淡薄,导致合同索赔难以进行,受损害者往往是承包商。加强工程合同管理工作,应当设立专门的合同管理机构。全国各地区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和特点,经有关建设主管机关批准,设立地区性的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机构,承担建设工程合同的登记、审查等监督工作任务。上述合同管理机构的职能具有服务性和监督性的双重属性,为建设工程合同主体订立、履行、协调合同有关事宜作出十分有益的工作。 为了作好建设工程合同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切实可行的建设工程合同审计工作制度,强化建设工程合同的审计监督,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确保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十分必要的。项目法人单位和建筑企业内部的合同管理工作,是工程建设项目全面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考核项目管理水平的重要指标之一。因此,设立工程建设项目的合同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合同管理专职人员,建立合同台帐、统计、检查和报告制度,发挥合同管理的纽带作用,从而使得工程建设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终止等活动的结果,成为法定代表人作出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决策的科学依据。 工程师应当学会依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代表甲方对承包方的行为,实施监督管理的权力。这种权力的行使能够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也即引起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终止。因此,工程师必须学会依据法律的规定,公正地、公开地、公平地、独立地行使权力,努力作好建设工程合同的管理工作。索赔处理和争执的经验教训在投标报价时就应考虑将来可能要发生索赔的问题,要仔细研究招标文件中合同条款和规范,仔细查勘施工现场,探索可能索赔的机会,在报价时要考虑索赔的需要。在进行单价分析时,应列入生产效率,把工程成本与投入资源的效率结合起来。这样在施工过程中论证索赔原因时,可引用效率降低来论证索赔的根据。 在索赔谈判中,如果没有生产效率降低的资料,则很难说服监理工程师和业主,索赔无取胜可能。反而可能被认为生产效率的降低是承包商施工组织不好,没达到投标时的效率,应采取措施提高效率,赶上工期。 要论证效率降低,承包商应做好施工记录,记录好每天使用的设备工时、材料和人工数量、完成的工程及施工中遇到的问题。合同条款分析重大影响的合同条款本项目建设单位并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而我方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以至于出现拖欠工程款现象,依据合同法,施工单位在履行合同所约定的义务后,有权从建设单位那里获得工程款。在施工合同范本的专用条款内约定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工程进度款的支付可以采用按月计量支付、按里程碑完成的工程进度分阶段支付或完成工程后一次性支付等方式。同时,在施工合同范本中也规定了建设单位对工程款支付的违约责任如下:发包方应在双方计量确认后14天内向承包方支付工程进度款;发包方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方可向发包方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方在收到承包方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支付,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同意后可以延期支付。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工程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56天内仍不支付,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由承包人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特殊问题的分析结果我方在合同履行中,面临的最大的风险是发包人不按期支付工程进度款或最后没有支付工程款的能力。 我方带垫资承包工程的现象使我方承受了巨大的资金压力,但是为了中标承建工程,我方不得不同意垫资条款,因此承担了原本应该由建设单位承担的还贷风险及市场风险。即使是我方带垫资,还是会由于各种发包人的原因,经常出现不按照合同约定如期支付工程款。 针对此种法律风险,我方做到:一在接洽工程的时候,应加强对发包单位的尽职调查,这包括对发包人工商信息、资质情况、不良记录等情况的调查,确保发包人有能力支付工程款,防范风险于未然;二在发包人未及时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时候,应按合同约定做好签证与索赔工作。合同条款改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但未约定答复期限,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可认定答复期限为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28天,5000万元以上的工程可认定答复期限为60天。”我们考虑认为,最高院司法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而其在“理解与适用”一书中也明确为“本解释是涉及逾期不结算的法律后果,因出现了合同中约定的情形,导致结算报告作为工程款结算的依据。本条规定只是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把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予以明确”。也就是说最高院司法解释也只是对当事人意思表示的明确。故我们考虑认为,由于工程价款的结算是承发包当事人的一项重要权利,对于双方当事人对答复期限约定不明的情形,应慎用推定期限,倾向于该条设置的第二种意见,即“当事人未约定答复期限的,不应推定为答复期限”。报告单位中建六局三公司华东分公司报告人报告日期审阅人审阅意见审阅日期THANKS !致力为企业和个人提供合同协议,策划案计划书,学习课件等等打造全网一站式需求欢迎您的下载,资料仅供参考可修改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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