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厚担保合同第二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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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资料个人汽车消费贷款担保协议书甲方(担保方):南宁中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乙方(被担保人): 乙方因购置汽车需要,向 (下简称“贷款银行”)申请办理个人消费类汽车信用卡专向分期付款业务(下简称“分期付款业务”),特向甲方申请担保服务,以便甲方为乙方提供办理分期付款业务提供咨询、指导、协助办理、担保等相关服务。根据我国合同法、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乙方自愿与甲方就所提供的保证担保等服务事宜进行协商,双方本着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分期付款业务的用途、贷款金额、期限 1.1 乙方办理分期付款业务用于自行购置 牌 款全新(二手)汽车一辆,发动机号为 ,车架号为 ,总价款为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 1.2 乙方为购置上述车辆向贷款银行申请办理分期付款业务,并就该业务与贷款银行签订专向分期付款合同(下称“分期付款合同”)一份,合同号为 ,贷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小写:¥ 元,以专向分期付款合同所载金额为准)。 1.3 乙方分期付款合同期限为 个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以专向分期付款合同所载期限为准)。 第二条 甲方为乙方本协议提供的保证期限为:乙方与贷款银行签订分期付款合同之日起至乙方全额还本付息以及清偿贷款银行本次专向分期业务因发生逾期或不良行为而进行处置所产生的所有相关费用为止。 第三条 甲方依据乙方申请,善意为其提供担保,乙方自愿向甲方支付双方协商约定的担保费、保证金及其他服务费用。乙方不能以提前归还所有贷款本息及其他任何理由要求甲方退返担保费及其他服务费用。 第四条 保证金 4.1 甲方为乙方在分期付款合同项下的购车借款向贷款银行承担担保责任,乙方须在本协议签订时向甲方支付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作为履约保证金(其中含还款保证金60%、续保押金40%,且保证金不论时限均不计利息)。 4.2 乙方全额归还银行贷款本息后,且无任何违约行为,乙方应在贷款结清手续完成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到甲方办理退还保证金的手续; 4.3 凡乙方出现本合同所载违约行为或不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乙方自愿放弃其所交纳的保证金的所有权,且同意甲方据此协议的约定将保证金划归其所有。 第五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一、甲方权利 5.1.1 甲方有权对乙方在贷款过程中提供的相关资信证明及情况、个人资料以及个人或家庭财产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或委托专业调查机构对乙方向甲方或贷款银行提供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核实的权利(调查内容包含但不限于:乙方或乙方配偶经营的公司及其他经济实体、工作单位、居住地址、房产地址、联系电话、微信等); 5.1.2 在资信调查结束后,甲方有权根据乙方的具体资信情况做出担保或不予担保的决定,决定不予担保的甲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协议; 5.1.3 在有效担保期限内,乙方如出现逾期还款的,甲方对乙方的资信情况有知情、复查权,如甲方核实确定乙方提供的资料与现状或提交的资信材料不一致的,甲方无需征得乙方的同意而有权单方终止担保,且乙方必须在限期(5个工作日)内将所剩贷款全额向贷款银行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并有权要求乙方将贷款所购车辆交与甲方保管或由甲方收回,直至乙方全额偿清贷款本息及其他相关费用或增加足额不动产抵押或足额存单质押。如车辆保管期超过三十天乙方仍不能履行清偿贷款本息及其他相关费用或增加足额不动产抵押或足额存单质押,乙方同意甲方将车辆以折价抵偿的方式偿付贷款本息;并自愿认可、配合且全权委托甲方单方决定本合同附件二手车买卖协议(车辆卖价与乙方所欠贷款本息相等)的车辆售价、办理车辆过户等。车辆价值不足以清偿贷款及其他相关费用的,不足部分甲方有权向乙方继续追索,并有权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5.1.4 在有效担保期限内,乙方提供的住址、电话、微信号及资信情况发生变更,应在七日内告知甲方,乙方未尽告知义务的,甲方一经发现将对乙方资信情况重新进行调查及审查,如调查及审查认定乙方的资信状况已无继续还款能力或不足以持续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甲方无需征得乙方的同意而有权单方终止本担保协议。 5.1.5 在有效担保期限内,乙方未按分期付款合同约定履行其还款义务,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若乙方连续三次逾期或累计五次未按分期付款合同履行其还款义务的,可推定乙方无还款能力,甲方有权单方终止本担保协议;并有权要求乙方按5.1.3条款执行。 二、甲方的义务 5.2.1 甲方在乙方的申请下,根据乙方的资信情况为乙方提供担保; 5.2.2 在担保期限内,在乙方无违约的情况下,甲方应积极协助乙方办理车辆事故索赔及维修等事宜的义务; 5.2.3 乙方需提前终止贷款时,甲方应积极协助乙方办理; 5.2.4 甲方在资信调查过程中,依法对乙方相关个人情况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6.1 乙方有提供真实资信资料的义务,没有隐瞒及虚构; 6.2 乙方自愿并积极配合甲方及贷款银行对其有关贷款偿还能力的资信调查以及其他相关事项; 6.3 乙方应善意使用车辆,不得无故造成汽车受损致使车辆贬值; 6.4 乙方应按与专向分期付款合同众约定的条款,全面履行其按时、按期、足额还款的义务,如未按时、未足额、逾期还款的,均属违约; 6.5 乙方有按甲方要求收管或处置车辆积极配合的义务,乙方应在限期(2个工作日)内交出车辆,且办理移交手续,清偿贷款本息,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和相应的费用; 6.6 乙方应及时、足额向甲方支付担保及其他相关费用以及因乙方违约而由甲方承担担保责任后所产生的代偿贷款本息、交通费、律师代理费、诉讼费、执行费等其他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相关费用; 6.7 乙方的住址、电话、微信号及资信情况发生变更的,应在七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并配合甲方调查核实情况。如未通知甲方,乙方违约,甲方为复查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包含但不限于交通费、代理费等)均有乙方承担; 6.8 乙方因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或因其他不可预见的事宜,造成车辆价值贬值,乙方应提供或减少价值相当的担保。若乙方放弃车辆,并交由甲方处置,所放弃车辆价值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的,不足部分由乙方承担; 6.9 乙方提取所购车辆时,要认真进行验收,对所购车辆质量出现问题或故障的,乙方应自行及时处理,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6.10 乙方应当严格按照分期付款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并同意,在付清贷款银行全部借款本息前,所购车辆的机动车辆登记证书、购车发票、保险单和保险批单均交由贷款银行保管; 6.11 在甲方提供担保期间,若甲方调查核实发现乙方提供的材料存在虚假而获得甲方担保的,甲方可立即单方终止担保,乙方承诺无条件全额归还剩余贷款或将车辆交由甲方处置,同时放弃抗辩权、诉讼权并承担相关违约责任和相关费用; 6.12 乙方在付清贷款银行全部借款本息前不得将所购车辆转让、出租或重复抵押给贷款银行以外的第三人; 6.13 车辆在发生事故出险后,评估公司或者保险公司评估出险后的车辆价值低于乙方在银行的贷款余额时,乙方须将汽车价值与贷款余额之间的差价部分交还给银行,作为乙方偿还贷款的余额; 6.14 如因乙方未按照分期付款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导致甲方代偿的,甲方在银行授权后即相应取得贷款银行对乙方的债权和其他抵押权等从权利,对涉及需向有关部门进行登记的事项,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无条件予以配合并按5.1.3条款执行。 第七条乙方须就甲方垫付购车款事宜向甲方出具授权书和承诺函。 第八条 关于担保有限期间GPS安装及使用要求 8.1 乙方应在甲方指定的GPS服务商安装GPS。 8.2 乙方承担甲方安装车辆定位系统所产生的相关费用。 8.3 乙方不得擅自拆除或损坏GPS车载终端,应保证其能够正常使用,甲方有权定期或实时查看乙方所购车辆使用情况。如乙方擅自拆除、人为损坏GPS以及拒绝甲方查看车辆使用情况的,视为乙方根本性违约,甲方可单位终止本担保协议,并按5.1.3条款约定行使甲方权利。 第九条 车辆保险 9.1乙方分期付款期间必须甲方指定的保险公司为所购车辆投保车辆险,险种包括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购买金额须达人民币30万以上,大货车、运营车辆、特殊专用车辆购买金额应达到人民币50万元以上)、全车盗抢险、自燃险及以上险种的不计免赔责任险,并注明贷款银行为第一受益人。 9.2 保险到期时,乙方须按照9.1条款的规定险种及受益人在甲方指定的保险公司及时为车辆续保。 9.3 乙方在付清贷款银行全部借款本息前,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上述车辆保险,否则,乙方负责承担纠纷的全部责任及费用。 9.4 如乙方所购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保险事故的,乙方必须在二十四小时内向甲方、贷款银行、保险公司和有关部门报案。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0.1 甲、乙双方均应全面遵守和履行本协议全部条款,一方违反本协议条款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向守约方支付车价款20%(违约金比例另有约定的按其约定执行)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的,违约方还应赔偿守约方实际损失。 10.2 乙方在本协议期间内,未善意使用车辆的,应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以及因乙方违约行为所产生的交通费、代理费、诉讼费、执行费等因实现债权而产生的相关费用,并无条件归还贷款本息。 10.3 守约方除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金外,还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因其违约行为所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执行费以及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其他相关费用。 10.4乙方未按照分期付款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还款或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为所购车辆投保续保的,甲方有权通过电话、上门催收、律师函等各种方式向乙方催收欠款和督促投保续保,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费用标准为:1、电话催收一次50元;2、律师函催收一次2000元;3、上门催收一次300元;4、收回抵押物按不低于6000元计算。 10.5 乙方未按照分期付款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还款或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为所购车辆投保续保的,除应按照上述标准承担催收费用外,还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如下: (1)累计一期逾期还款的,违约金为车价的5%; (2)累计二期逾期还款的,违约金为车价的10%; (3)累计三期逾期的,违约金为车价的15%; (4)累计四期逾期的,违约金为车价的20%; (5)如果首期以及累计五期逾期还款,违约金为车价的30%,甲方有权单方终止本担保协议,乙方限期内结清贷款本息并按5.1.3条款执行; (6)未按照约定投保续保的,违约金为车价的10%; (7)连续两期逾期还款,违约金为车价的20%; (8)连续三期逾期还款,违约金为车价的30%,甲方有权单方终止本担保协议,乙方限期内结清贷款本息; 10.6 如乙方累计二期以上不按时还款或不按时续保甚至中断购买保险的,所交履约保证金转化为违约金,归属于甲方。保证金不足以抵违约金的,不足部分乙方需在5日内补足。 10.7如因乙方未按照分期付款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导致甲方代偿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自代偿之日起5日内向甲方偿还全部代偿款项。乙方逾期不还的,每逾期一日,须按照代偿金额的千分之四向甲方支付资金占用费,直至乙方清偿甲方代偿款项、资金占用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之日止。 10.8 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的,还应赔偿甲方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调查费、取证费、诉讼费、律师费、公证费、保全费、执行费等甲方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全部费用。10.9 乙方在分期付款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将车辆收回: (1)当月还款日逾期还款15天以上,且联系不上乙方的; (2)连续逾期三期或累计五期未按时足额还款的; (3)未按贷款银行要求按时为所购车辆投保或续保的; (4)逾期60日未对所购车辆进行年检的; (5)将所购车辆长期(超过60日)借给他人使用的; (6)将所购车辆重复抵押的。 10.10 因上述原因由甲方收回并保管所购车辆的,乙方应自甲方保管所购车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贷款银行结清全部贷款余额及利息之后方可退还车辆,导致甲方代偿的还应按照本协议10.7条款及时偿清代偿款项方可退还车辆 ,否则甲方有权对所购车辆进行折价抵偿、拍卖或变卖。车辆折价抵偿、拍卖变卖所得款项均在扣除乙方全部欠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全部费用后,剩余部分返还乙方,不足部分由乙方继续负责清偿。 10.11 甲方依据本协议的约定保管,折价抵偿、拍卖变卖本协议所购车辆的,乙方应予以配合。若因乙方阻拦或因乙方行为导致新闻媒体或有关部门介入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甲方全部损失,给甲方名誉造成损害的,还应承担侵害甲方名誉权的责任。 10.12 对乙方因违约产生的违约金及相关费用,甲方有权从乙方支付的保证金中予以扣除,不足的按10.6条款执行;乙方保证金被扣除的,应在7日内补齐保证金,否则按车价的5%计算违约金。 第十一条 担保、承诺 11.1 实现担保程序特别约定:若乙方未按照合同为 专向分期付款合同足额、按期履行分期付款义务(连续逾期三期或累计逾期五次)或出现甲方单方终止本担保协议的情形,甲方有权向合同签约地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之规定,对车牌号为桂 ,发动机号为 ,车架号为 ,实现担保物权。 11.2 乙方承诺在本协议中提供的住址、联系电话、微信号真实有效,如有变更,必须书面通知甲方。甲方按照乙方本协议留存的住址或联系方式发出的任何函件或告知,均视为乙方已收到,由此产生的后果由乙方承担。 11.3 乙方同意并承诺,乙方通过本协议留存的联系电话、微信号所发出的任何信息,均为其本人发出且为真实意思表示。 第十二条 双方约定、本协议条款涉及的词句按如下解释 12.1 资信情况发生变更:指乙方所提供的身份情况、居住情况、婚姻情况、收入情况、工作情况、公司经营地址与股东、股份、联系电话、微信号、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等所发生的变更。 12.2 虚假材料或材料存在虚假:指乙方向贷款银行申请个人消费类汽车信用卡专向分期付款业务和向甲方申请担保提供的资料与乙方的真实情况不一致的情形。 12.3 本协议的告知方式:被协议所用告知方式指电话告知、送到告知、邮寄告知、微信告知。 12.4 车辆处置:指乙方出现本协议中约定需将所购车辆交由甲方处置或甲方收回所购车辆进行处置的情形。第一种指由甲、乙双方将分期付款所购车辆折价抵偿给甲方,车辆折抵价为乙方所欠贷款银行贷款本息金额。在签订本协议时甲、乙双方同时签订二手车买卖协议并由乙方出具全权授权委托书给甲方(授权内容:委托甲方代乙方全权办理车辆解抵押、办理车辆过户等车辆所有权变更相关的事宜。若是乙方所欠贷款本息金额大于分期付款所购车辆市场变卖价的,不足部分由乙方继续负责清偿;第二种通过诉讼程序,依法对所购车辆进行拍卖、变卖,所得款用于受偿贷款本息,不足部分由乙方继续负责清偿。 12.5 归还(受偿、清偿)贷款本息:指乙方应当按期、足额向贷款银行归还的本金、利息、罚息以及其它一切有关的费用。 12.6 逾期还款:指乙方超过其与贷款银行所签订的专向分期付款合同约定,未按时或未足额归还贷款。 12.7 不能按时归还贷款:指乙方因工作和生活的原因需长期或一个月以上不定时离开资信材料中所确定的居住地,且不能保证个人还款在银行扣款账户中有三个月以上余款的情况下,视为不能按时归还贷款。 12.8 善意使用车辆:指乙方在使用车辆过程中应按期购买车辆保险、公路养路费、按时进行车辆年检;发生交通事故或其他原因车辆受损以及车辆灭失应在第一时间通知甲方,由甲方全程协助乙方进行理赔,但不能违法使用车辆或违反机动车保险条款使用车辆。 12.9 相关费用:指交通费、律师代理费、催收费、电话费、保管费、上门费、收车费、拖车费、诉讼费、住宿费、调查费、餐饮费、执行费、违约金及其它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一切费用。 第十三条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本合同签订地法院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 乙方与贷款银行所签专向分期付款合同无效时,本担保协议甲、乙双方均已履行,本协议有效。乙方未按期归还贷款的,甲方根据合同实际履行了担保责任的,有权依据本协议约定条款,或贷款银行的委托,向此协议签订地法院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对此无异议。 第十五条 本协议条款均为甲、乙方双方承诺,不予遵守、履行,均视为违约。 第十五条 本协议一式叁份,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甲方持二份,乙方持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注意:1、 本人已经认真阅读本协议所有条款,并已经知悉其全部含义,不存歧义;2、 本人已确知任何欺诈、违约行为均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愿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3、 本人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自愿签订并按约履行本协议;4、 本人 在阅读完毕后自愿签订;5、 乙方同意配合甲方的服务工作,甲方的服务在协议中为非义务或非强制条款。 甲 方:南宁中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乙 方: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办公地址:广西南宁市江南区亭江路 居住地址: 28号新10+1广场3号楼5楼 联系电话:电话:0771-3255885 微信号: 年 月 日 年 月 日THANKS !致力为企业和个人提供合同协议,策划案计划书,学习课件等等打造全网一站式需求欢迎您的下载,资料仅供参考可修改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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