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建筑装饰施工合同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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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编号:深 圳 市 建 筑 装 饰 工 程 施 工 合 同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年 月 日深 圳 市 建 设 局 印 制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目 录一、 词语含义及合同文件第一条 词语含义第二条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第三条 合同使用标准及法律第四条 工程概况第五条 图纸二、双方一般责任第六条 甲方代表第七条 监理单位及总监理工程师第八条 乙方驻工地代表第九条 甲方工作第十条 乙方工作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第十一条 进度计划第十二条 延期开工第十三条 暂停施工第十四条 工期顺延第十五条 工期提前四、质量与检验第十六条 工程样板第十七条 检查和返工第十八条 工程质量等级第十九条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第二十条 重新检验五、合同价款的支付方式第二十一条 合同价款之调整第二十二条 工程预付款第二十三条 工程量的核实确认第二十四条 工程价款支付六、材料供应第二十五条 材料样品和样本第二十六条 甲方提供材料设备第二十七条 乙方采购材料设备第二十八条 材料试验七、设计变更第二十九条 甲方变更设计第三十条 乙方变更设计第三十一条 设计变更对工程的影响第三十二条 确定变更合同价款及工期八、竣工与结算第三十三条 竣工验收第三十四条 竣工结算第三十五条 保修九、争议、违约和索赔第三十六条 争议第三十七条 违约第三十八条 索赔十、其他第三十九条 安全施工第四十条 专利技术、特殊工艺及合理化建议第四十一条 不可抗力第四十二条 保险第四十三条 工程缓建与停建第四十四条 合同的生效与终止第四十五条 合同份数 装饰工程施工合同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经 建设局批准,本工程于 年 月 日邀请投标、协商议标确定由乙方承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的原则,依据建设部和国家工商管理局颁发的(GF-96-0205)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并结合深圳市有关规定及本工程的具体情况,签订本合同。 一、词语含义及合同文件 第一条 词语含义 在本合同中,下列词语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含义: 1.1 合同:是指发包方和承包方之间为实施工程达成的明确相互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以及双方协商同意的与合同有关的全部文件。 1.2 发包方(简称甲方):合同约定的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 甲方的具体身份、发包范围、权限、性质均需在合同条款中约定。 1.3 承包方(简称乙方):合同约定的具有工程承包主体资格并被甲方接受的当事人。 1.4 甲方驻工地代表(简称甲方代表):合同约定甲方在相应条款内指定的履行合同的负责人。 1.5 乙方驻工地代表(简称乙方代表):合同约定乙方在相应条款内指定的履行合同的负责人。 1.6 社会监理:合同约定甲方委托具备法定资格的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的监理。 1.7 总监理工程师:合同约定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委派的监理总负责人。 1.8 设计单位:甲方委托的具备与工程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 本合同装饰工程,甲方委托乙方部分或全部设计,且乙方具备相应设计资质,甲、乙双方另行签订设计合同。 1.9 装饰工程:是指为使建筑物、构筑物内、外空间达到一定的环境质量要求,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建筑物、构筑物外表和内部进行修饰处理的工程。包括对旧有建筑物及其设施表面的装饰处理。 1.10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1.11 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按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质量条例执行。 1.12 合同价款:甲、乙双方在合同相应条款内约定的、用以支付乙方按照合同要求完成全部工程内容的价款总额。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为中标价格、措施费、工期补偿费等。 1.13 追加合同价款:在施工中发生图纸及措施以外的工程量,经甲方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14 费用:甲方在合同价款之外需要直接支付的开支或乙方应承担的开支。 1.15 工期:按国家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合同相应条款约定的、按总日历天数(包括一切法定节假日在内)计算的工期天数。 1.16 开工日期:甲乙双方在合同相应条款约定的工程开工日期(约定期不能开工的,由责任方负责)。 1.17 竣工日期:甲乙双方在合同相应条款约定的工程竣工日期。 1.18 图纸:由甲方提供或乙方提供经甲方代表批准,乙方用以施工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19 分段或分部工程:在合同相应条款(或补充条款)约定构成全部工程的任何分段或分部工程。 1.20 施工场地:由甲方提供,并在合同相应条款(或补充条款)内约定,供乙方施工、操作、运输、堆放材料的场地及乙方施工涉及的周围场地(包括一切通道)。 1.21 施工设备和设施:按双方协议约定,由甲方提供给乙方或由乙方自己提供的施工和管理使用的设备或设施。 1.22 工程量清单:发包方在招标文件中提供的、按深圳市的工程量计算方法(规则)计算的全部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明细清单。 1.23 书面形式:根据合同发生的手写、打印、复写、印刷的各种通知、证明、证书、签证、协议、备忘录、函件及经过确认的会议纪要、电报、电传等。 1.24 不可抗力:指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坠落或其它非甲乙方责任所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相应条款约定的自然灾害等。 1.25 利息:合同中所指的利息,为单位向银行贷款利息。 1.26 合同条款中,部分甲方职责由其甲方委托的社会监理机构代为行使的,应在补充条款中明确其代为行使的内容、范围。 第二条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应能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其组成和解释顺序如下: 2.1 协议条款; 2.2 合同条件; 2.3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合同; 2.4 洽商、变更等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纪要、协议; 2.5 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和有关的技术经济标准、资料; 2.6 招标发包工程的招标文件、投标书和中标通知书; 2.7 工程量清单或确定工程造价的工程预算书和图纸; 2.8 监理合同 当合同文件出现含糊不清或不一致时,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按第三十六条约定的办法解决。第三条 合同使用标准及法律 合同必须首先约定使用国家标准、规范。其次约定使用行业标准、规范;再次约定使用地方的标准、规范。甲方应按约定的时间向乙方提供一式两份标准、规范。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设计方应提供施工工艺,经甲、乙、丙三方代表批准后执行。设计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所发生购买、翻译的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适用于合同文件的法律、法规是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深圳市的地方法规及规章。 深圳市建设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对双方也具有约束力。 第四条 工程概况 4.1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承包范围: 4.2 承包方式: 4.2.1 按定标(或邀请协商议标)价及措施费、工期补偿费包人工、包材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 4.2.2 按国家规定由乙方缴纳的各种税收已包含在本工程造价内,由乙方向税务机关缴纳。 4.2.3 招标工程除涉及变更外,总价、单价均以定标价为准,一次包定,结算时按4.5条的约定办理。 4.3 工期: 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总日历工期天数: 天。 4.4 质量等级: 4.5 合同价款:人民币( 币) 元,大写: 其中含措施费 元。 4.5.1 上述造价为固定价格加风险系数之和。其中,甲方给予乙方的风险金额为: 元,或合同价款 的金额。风险承担的范围: 4.5.2 上述造价为可调价格合同。调整的方式为: 4.5.3 全部工程造价按下列规定计算: 第五条 图纸 5.1 甲方于合同签订后三日内向乙方提供完整的装饰施工图纸 套(包括标准图及有关资料两套)。乙方需要超过双方约定的图纸份数,甲方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乙方承担。 5.2 甲方提供国外或境外图纸,不能满足施工需要时,甲方应负责复制、重新绘制、翻译、购买标准图纸等的责任和费用。 5.3 本合同的装饰工程施工图纸,甲方委托乙方部分或全部设计,甲、乙双方另行签订设计合同。 二、双方一般责任第六条 甲方代表 6.1 甲方代表姓名: 职称(职务): 6.2 甲方代表可委派有关具体管理人员,对本合同约定的工程,行使自己部分权利和职责,并可在任何时候撤回这种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天通知乙方。 6.3 甲方代表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代表,乙方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甲方代表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乙方对甲方代表的指令应予执行。甲方代表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乙方应于甲方代表发出口头指令后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甲方代表在乙方提出确认要求小时后不予答复,视为乙方要求已被确认。乙方认为甲方代表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小时内提出书面申告,甲方代表在收到乙方申告后小时内做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紧急情况下,甲方代表要求乙方立即执行的指令或乙方虽有异议,但甲方代表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乙方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而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对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6.4 甲方代表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图纸并履行其它约定的义务。否则乙方在约定时间后小时内将具体要求、需要的理由和迟误的后果通知甲方代表,甲方代表收到通知后小时内不予答复,应承担由此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乙方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甲方代表易人,甲方应于易人前天通知乙方,后任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前任的权利和义务。第七条 监理单位及总监理工程师 7.1 本工程甲方委托 监理。 7.2 总监理工程师姓名: 职称: 7.3 总监理工程师职责: 非经甲方代表同意,总监理工程师及其代表无权解除本合同中乙方的任何义务。 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甲、乙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事件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做出公正的处理。 总监理工程师易人,甲方代表接到监理单位通知后同时通知乙方,后任继续履行甲方赋于前任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乙方驻工地代表 8.1 乙方驻工地代表姓名: 职务: 8.2 乙方任命的驻工地负责人,按以下要求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8.3 乙方的要求、请求和通知,以书面形式由乙方代表签字后送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及收到时间后生效。 8.4 乙方代表按甲方代表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要求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甲方代表联系的情况下,可采取保护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小时内向甲方代表送交报告。责任在甲方,由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担费用。 乙方代表易人,乙方应于易人前天通知甲方,后任继续履行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甲方工作 甲方按该装饰工程合同约定的内容,一次或分阶段完成以下工作: 9.1 合同开工日期前 天,提供施工所需的场地,并清除场地内一切影响乙方施工的障碍;或承担乙方在不腾空的场地内施工采取的相应措施所发生的费用,均计入合同价款内; 9.2 合同开工日期前 天,向乙方提供施工所需水、电、热力、电讯等管道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条款约定的地点,并保证乙方施工期间的需要; 9.3 负责本工程涉及的市政配套部门及当地各有关部门的联系和协调工作; 9.4 甲方进行分部工程招标,施工中甲方应协调施工场地内交叉作业及施工单位之间的关系,保证合同按约定顺利施工; 9.5 合同开工日期前 天,办理施工所需的有关批件、证件和临时用地等的申请报批手续; 9.6 合同开工日期前 天,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向乙方进行设计交底;乙方负责设计的,组织由设计人员向施工人员进行技术交底。 9.7 向乙方有偿提供的施工设备和设施有: 甲方不按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上工作,造成工期延误,承担由此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乙方有关损失,工期相应顺延。 第十条 乙方工作 乙方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做好以下工作: 10.1 甲方委托乙方设计的,在其设计资格证书允许的范围内,按合同约定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甲方代表批准后使用; 10.2 向甲方代表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统计报表和工程事故报告; 10.3 在腾空后单独由乙方施工的施工场地内,按工程和安全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看守、围栏和警卫。乙方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程、财产和人身伤害,由乙方承担责任及所发生的费用; 在新建工程或不腾空的建筑物内施工时,上述设施和人员由工程发包单位负责,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和费用。 10.4 遵守深圳市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施工现场环境卫生等管理规定。经甲方代表同意,需办理有关手续的,由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乙方违章责任造成的罚款由乙方负责; 10.5 遵守深圳市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的一切规定和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10.6 按约定保护好建筑物结构和相应管线、设备; 10.7 已竣工工程未交付甲方验收之前,负责成品保护,保护期间发生损坏,乙方自费予以修复。第三方原因造成损坏,通过甲方协调,由责任方负责修复;或乙方修复由甲方承担追加合同价款。要求乙方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分段或分部工程,其费用由甲方承担。甲方在竣工验收前使用,发生损坏的修理费用,由甲方承担。由于乙方不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和经济损失,责任由乙方承担。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第十一条 施工组织设计及进度计划 乙方在合同签订生效后 日内,将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提交甲方代表。甲方代表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后日内予以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批复,可视为该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已经批准。乙方必须按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甲方代表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展与计划不符时,乙方应按甲方代表的要求提出赶工和施工安全的措施,甲方代表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 延期开工 乙方不能按时开工,应在条款约定的开工日期天前,向甲方代表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请求。甲方代表在天内答复乙方,甲方代表天不予答复,视为已同意乙方请求,工期相应顺延。甲方代表认为乙方提出的理由证据不足,不同意延期请求或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请求,竣工工期不予顺延。 甲方征得乙方同意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后,可要求乙方推迟开工日期,承担乙方因此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 第十三条 暂停施工 甲方代表在确有必要时,可要求乙方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小时内提出处理意见。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工程。乙方实施甲方代表处理意见后,可提出复工要求,甲方代表应在小时内给予答复。甲方代表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乙方复工要求后小时内未给予答复,乙方可自行复工。停工责任在甲方,由甲方承担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停工责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因甲方代表不及时做出答复,施工无法进行,乙方可认为甲方已部分或全部取消合同,由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 工期顺延 14.1 以下原因造成竣工日期拖延,经甲方代表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4.1.1 由于设计变更、工程量变化,引起施工程序变化; 14.1.2 一周内非乙方原因停电、停水造成停工累计超过八小时; 14.1.3 甲方不能按约定期限交出(腾空)施工场地、清除障碍物、疏通进场道路和接通施工用水、电; 14.1.4 由于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它非甲乙双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水灾、以及台风、大雨、暴雨、地震等。 14.1.5 甲方不按合同规定预付备料款和工程进度款而影响施工进度; 14.1.6 甲方分包或分部招标的工程,拖延了工程进度。 14.1.7 甲方提供的设备、材料等,未按乙方计划进场或交验时发现缺陷,需要更换而耽误施工进度。 14.1.8 其它非乙方原因的停工。 14.2 上述情况发生后七天内,乙方就延误的内容和因此发生的经济支出,向甲方代表提出书面报告,甲方代表在收到报告后两天内予以确认、答复。 14.3 非14.1列出的原因造成的工期拖延,乙方承担违约责任;或每延期 天,由乙方付给甲方罚金 元。罚金不超过合同总造价的 。 第十五条 工期提前 15.1 工程若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乙方按提前竣工日期修订进度计划,报甲方批准。甲方在三天内给予批准,并为赶工提供方便条件。提前竣工协议内容包括:提前的时间、乙方采取的赶工措施费用的承担和提前竣工收益的分享等。 15.2 乙方按合同规定的工期提前竣工,每提前 天,甲方奖给乙方 元。 四、质量与检验 第十六条 工程样板 16.1 根据装饰需要,甲方可要求乙方制作样板间。乙方制作的样板间,经甲方代表检验合格后,由甲乙双方封存。样板间作为甲方竣工验收的实物标准。制作样板间的全部费用,由甲方承担。 16.2 乙方报价时提供的样板,由甲乙双方封存,作为工程验收样品。 第十七条 检查和返工 乙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设计和样板间(样品)标准的要求以及甲方代表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甲方代表及其委派人员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并按甲方代表及其委派人员的要求返工、修改,承担因自身原因导致返工、修改的费用。因甲方不正确纠正或其他原因引起的追加合同价款,由甲方承担。 以上检查检验合格后,又发现由于乙方原因引起的质量问题,仍由乙方承担返工的全部费用,赔偿甲方的有关损失,工期相应顺延。第十八条 工程质量等级 18.1 工程质量要求达到国家或专业的质量检验评定的 标准。 18.2 工程质量经验收评定为优良标准,并按合同工期竣工,增加工程费用 元。 18.3 工程质量不符合规范、标准和设计要求,质量不合格,甲方可要求乙方停工和返工,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18.4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按照职能分工由市(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裁决,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工期拖延,由败诉方承担。 第十九条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9.1 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中间验收条件,乙方自检合格后,于验收前小时通知甲方代表。经验收合格,甲方代表签字后即可进行隐蔽和施工。若甲方接通知后小时内未到场验收,则视为验收合格,甲方必须补签验收手续。 19.2 隐蔽工程质量符合规定要求,验收小时后甲方代表不签字,视为甲方代表已批准,乙方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甲方验收不合格,乙方在限定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第二十条 重新检验 无论甲方代表是否参加验收,当其提出对已经验收的隐蔽工程重新检验的要求时,乙方应按要求进行剥露,并在检验后重新隐蔽或修复后隐蔽。检验合格,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乙方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也予顺延。 五、合同价款的支付方式 第二十一条 合同价款之调整 合同价款为有条件之可调价款,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作调整: 21.1 甲方代表确认的工程量增减; 21.2 甲方代表确认的设计变更或工程洽商; 21.3 甲方代表确认的工艺标准变化或材料更换; 21.4 合同双方确认的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文件; 21.5 双方约定的其它增减或调整。 双方在约定的调整合同价款的范围内,需要调整合同价款时,乙方在上述情况发生后 天内,将调整的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代表,甲方代表批准后通知经办银行和乙方。甲方代表收到乙方通知后天内不作答复,视为已经批准。 第二十二条 工程预付款 22.1 合同生效后五天内,甲方付给 价款的 预付款,计人民币(币) 万元。 22.2 乙方在完成合同价款时(以甲方代表签证的工程量为准),甲方开始按比例每月抵扣预付款的 ,在完成合同总造价的 时抵扣完。 甲方不按协议条款约定预付工程款,乙方在约定预付时间天后向甲方发出要求预付工程款的通知,甲方在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工程款,乙方可在发出通知天后停止施工,甲方从应付之日起向乙方支付应付款当时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三条 工程量的核实确认 23.1 乙方于每月二十五日后三天内向甲方代表递交已完工程量报表,甲方接报表后三天内按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并提前小时通知乙方。乙方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 23.2 乙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计量,甲方代表自行进行,计量结果视为有效,作为工程款支付的依据。甲方代表收到乙方报表后三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四天起,乙方报表中的工程量视为已被确认,作为支付工程款的依据。甲方代表不按约定时间通知乙方,使乙方不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乙方不同意时作为无效。 23.3 甲方代表对乙方超出图纸要求增加的工程量和乙方自身原因造成的返工的工程量,不予计量。 23.4 不符合工程质量标准的工程量,不计入工程量统计范围。 第二十四条 工程款支付 24.1 甲方根据核实确认的工程量,并按构成合同价款相应项目的综合单价计算的款额,经甲方代表签字后 支付。 24.2 乙方按合同约定向甲方递交已完工程量报表后,甲方在六天内未核实完毕及未支付工程进度款,乙方可向甲方发出要求付款通知,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仍不能按要求支付,乙方可在发生通知七天后停止施工,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24.3 经甲乙双方同意并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甲方可延期付款。 24.4 工程款支付达工程总造价的时,不再按进度付款,其余工程款待竣工验收后办理竣工结算时支付,剩余价款作为质量保修金验收半年后付清。 六、材料供应 第二十五条 材料样品和样本 本装饰工程除大型和特殊设备外,其它设备、材料由乙方采购。不论甲乙任何一方供应材料都应事先提供材料样品或样本,经双方验收后封存,作为材料供应和竣工验收的实物标准。甲方或设计单位指定的材料品种,由指定者提供指定式样、色调和规格的样品或样本。 第二十六条 甲方提供设备 甲方按照协议提供的设备型号、规格、数量、单价、质量等级和提供时间、地点的清单,向乙方提供设备及其产品合格证明。甲方代表在所提供设备验收小时前将通知送达乙方,乙方派人与甲方一起验收。无论乙方是否派人参加验收,验收后由乙方妥善保管,甲方并按“深建字1991234号”文的规定,另付设备价款 的管理费给乙方发生损坏或丢失,由乙方负责赔偿。甲方不按规定通知乙方验收,非合同约定的设备乙方不负责设备的保管,损坏或丢失由甲方负责。 甲方供应的设备与清单或样品不符,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26.1 设备的型号、规格、质量等级与清单或样品不符,乙方可拒绝接受保管,由甲方运出施工现场并重新采购; 26.2 到货地点与约定不符,甲方负责倒运至约定地点; 26.3 供应数量少于清单约定数量时,甲方将数量补齐。多于清单数量时,甲方负责将多余部分运出施工现场; 26.4 供应时间早于约定时间,甲方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 因以上原因或迟于约定时间供应而导致的追加合同价款,由甲方承担。工期相应顺延,并由甲方赔偿乙方由此造成的损失。 乙方检验通过之后仍发现有与清单和样品的规格、质量等级不符的情况,甲方还应承担重新采购及返工的追加合同价款,并相应顺延工期。 第二十七条 乙方采购材料设备 乙方按照设计、规范和样品的要求采购工程需要的材料,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在材料、设备到货小时前通知甲方代表共同验收。对与设计、规范和样品要求不符的产品,甲方代表应禁止使用,乙方按要求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甲方未能按时到场验收,以后发现材料不符合规范、设计和样品要求,乙方仍应拆除、修复及重新采购,并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可相应顺延。 第二十八条 材料试验 对于必须经过试验才能使用的材料、设备,不论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供应,由乙方进行防火阻燃、毒性反应等测试。不具备测试条件的,可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测试,费用由甲方承担。测试结果不合格的材料,凡未采购的应停止采购,凡已采购运至现场的,应立即由采购方运出现场,因此造成的全部材料采购费用,由采购方承担。甲方或设计单位指定的材料不合格,由甲方(或设计单位)承担全部材料采购费用。 七、设计变更 第二十九条 甲方变更设计 甲方变更设计,应在该项工程施工前天通知乙方。乙方已经施工的工程,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乙方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停止施工。 由于设计变更造成乙方材料积压,应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全部处理费用。 由于设计变更,造成乙方返工需要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和相应损失均由甲方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第三十条 乙方变更设计 乙方提出合理建议涉及到变更设计和对原定材料的代换,必须经甲方代表及有关部门批准。合理化建议节约的金额,甲乙双方协商各按 和 分享。 第三十一条 设计变更对工程的影响 所有设计变更,双方均应办理变更洽商签证。发生设计变更后,乙方按甲方代表的要求,进行下列对工程影响的变更: 31.1 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数量; 31.2 更改有关工程的性质、质量、规格; 31.3 更改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31.4 增加工程需要的附加工作量; 31.5 改变有关工程施工时间和顺序。 第三十二条 确定变更合同价款及工期 发生设计变更后,乙方在接到变更 天内,按下列方法提出变更价格,送甲方代表批准后调整合同价款: 32.1 合同附件中报价单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附件已有报价单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3.2 合同附件中报价单只有类似于变更情况的价格,可以此作为基础确定变更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3.3 合同附件中报价单没有适用和类似的价格,由乙方按修改时的深圳市信息价或市场价变更价格,送甲方代表批准后执行。 设计变更影响到工期,由乙方提出变更工期,送甲方代表批准后调整竣工日期。 甲方代表不同意乙方提出的变更价格及工期可以修改,修改后天内将修改情况通知乙方。双方仍有异议时,可按第三十六条约定的方法解决。 八、竣工与结算 第三十三条 竣工验收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乙方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甲方代表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在工程竣工 天内向甲方提交竣工图 套。甲方代表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在 天内向所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验收申请,由甲方组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持进行验收,并在验收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乙方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甲方代表在收到乙方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 天内无正当理由不申请验收,或验收天内不予批准且不能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批准,即可办理结算手续。 竣工日期为乙方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需修改后才能达到竣工要求的,应为乙方修改后提请甲方验收的日期。 甲方不能按期申请验收,应从约定期限最后一天的次日起承担保管费用。工程保管费的计算,每天按承包工程造价的万分之八计取。 因特殊原因,部分工程或部位须甩项竣工时,双方订立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各方责任。 第三十四条 竣工结算 竣工报告批准后,乙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在交工验收后 天内向甲方代表提出结算报告和工程结算书,办理竣工结算。甲方代表收到工程结算书后应在15天内审核完毕或提出审核意见,在 天内将拨款通知送经办银行支付工程款,并将副本送乙方。乙方收到工程款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甲方。甲方收到工程结算书后 天内无正当理由不办理结算,从第 天起按施工企业向银行同期贷款的最高利率支付工程款的利息,并承担每日按拖欠总额的万分之的罚金。 采取按合同价款约定比率,在甲方应付乙方工程款内预留保修金办法的,甲方应在保修期满后天内结清。 第三十五条 保修 35.1 保修责任范围:除甲方使用过程人为损失、原设计错误隐患、甲方要求的材料代用原因、第三者故意或非故意损坏、自然灾害及人力不可抗力因素损坏外,凡属乙方施工质量原因及验收后移交前乙方保管不力造成工程范围各部位、部件、整体或单体、整件或单件的损坏、脱落、变质、丢失、开裂等,均属乙方保修责任范围。 35.2 保修内容包括:合同条款(含补充合同条款)所包含的工程项目、设计变更或修改、现场签证或文字约定、双方或多方会议纪要约定的全部内容。 35.3 保修期限:以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按国家规定的保修条款执行,保修期限为半年。 35.4 保修费用:从工程结算款中截留。即:按合同总价款计算,为合同价款的。若发生的累计保修费超过截留的保修款总额,超过部分仍由乙方支付。 35.5 保修期间,乙方应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后天内派人修理,否则甲方可委托其它单位或人员修理,其费用在保修费内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支付。九、争议、违约和索赔 第三十六条 争议 36.1 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首先本着友好态度协商解决,若经协商仍不能解决,经双方同意可向市(或区)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造价管理部门或工商局合同管理部门申请调解。如调解不成,当事人可以选择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36.1.1 向深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36.1.2 向人民法院起诉。 36.2 发生争议后,除出现以下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36.2.1 合同确已无法履行; 36.2.2 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36.2.3 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所接受; 36.2.4 仲裁委员会要求停止施工; 36.2.5 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第三十七条 违约 37.1 甲方代表不能及时给出必要指令、确认、批准,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预付款或工程进度款或履行自己的其它义务而发生的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包括因违约导致乙方增加的费用和从支付之日计算的应支付款项的利息等),相应顺延工期,支付合同价款 的违约金给乙方,赔偿因其违约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37.2 乙方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施工质量达不到设计和规范的要求,或发生其它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支付合同价款 的违约金给甲方,赔偿因其违约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37.3 除非双方协议将合同终止或因一方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37.4 因一方违约使合同不能履行,另一方欲中止或解除全部合同,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违约方,违约方必须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天内做出答复,超过天不予答复视为同意中止或解除合同,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八条 索赔 38.1 甲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条件、支付各种费用、顺延工期、赔偿损失,乙方可按以下规定向甲方索赔: 38.1.1 甲方在图纸修改、材料变更、未付工程款或其它原因,而引起赔偿事件发生,可依照合同有关条款进行赔偿; 38.1.2 索赔事件发生天内,向甲方代表发出要求索赔的意向; 38.1.3 乙方在发出索赔意向天内,向甲方代表提交全部和详细的索赔资料和金额; 38.1.4 甲方在接到索赔资料后天内给予批准,或要求乙方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甲方在天内未作答复,视为该索赔已经认可; 38.1.5 双方协议实行一揽子索赔,索赔意向不得迟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0天提出。 38.2 乙方未按合同约定交付装饰产品或未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全部责任、义务而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甲方可按以下规定向乙方索赔: 38.2.1 因乙方开工不及时、工程款挪作他用或其它原因引起索赔事项发生,甲方于事件发生天内向乙方发出要求索赔的通知; 38.2.2 乙方在接到索赔通知天内给予书面答复或要求甲方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乙方接通知天内未答复,则视为该项索赔已被乙方认可。 38.3 损失的计算方法:实际直接损失加实际间接损失、再加上以经办银行计划外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十、其它 第三十九条 安全施工 乙方应按国家及广东省、深圳市劳动部门和建设主管部门有关规定,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和防火措施,并承担由于自身原因造成的财产损失和伤亡事故的责任与费用。非甲乙双方责任造成的财产损失和伤亡事故,财产损失甲方承担,乙方的伤亡事故由乙方承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乙方应按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甲方代表。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处理。甲方要为抢救提供必要条件。 乙方在动力设备、高电压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时交通要道附近施工前,应向甲方代表提出安全保护措施,经甲方代表批准后实施。由甲方承担防护措施费用。 在不腾空和继续使用的建筑物内施工时,乙方应制定周密的安全保护和防火措施,确保建筑物内的财产和人员的安全,并报甲方代表批准。安全保护措施费用,由甲方承担。 在有毒有害环境中施工,甲方应按有关规定提供相应的防护措施,并承担有关费用。 第四十条 专利技术、特殊工艺及合理化建议 40.1 甲方要求采用专利技术和特殊工艺,必须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审批手续,承担申报、实验等费用。乙方按甲方要求使用,并负责试验等有关工作;乙方提出使用专利技术和特殊工艺,报甲方代表批准后按以上约定办理。 40.2 乙方提出合理化建议涉及对图纸、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原材料、设备的费用,须经甲方批准,以修改后的图纸、材料、设备作价,调整合同价格。40.3 甲方要求采用专利和特殊工艺,发生的一切费用由甲方承担,获得的收益甲方分享 ;乙方提出使用专利技术和特殊工艺及合理化建议,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获得的利益按第三十条标准分享。 第四十一条 不可抗力 40.1 不可抗力原因和因素的认定标准: 40.1.1 级以上的地震; 40.1.2 级以上的持续 天的台风; 40.1.3 年以上未发生过、持续 天的高温天气; 40.1.4 自然原因发生的火灾; 40.1.5 其它不可抗力原因。 40.2 上述不可抗力因素出现,乙方应立即采取措施并向甲方通报受灾情况,在上述因素引起的损害终止后三日内向甲方报告损失情况和清理、修复的费用。若灾害呈间歇形式继续发生,乙方应每隔三天向甲方报告一次灾害情况,直至灾害结束。甲方应对灾情处理提供必要条件。 40.3 因灾害发生的费用由双方分别承担。 40.3.1 工程本身的损害由甲方承担; 40.3.2 人员伤亡由其所属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40.3.3 造成施工现场乙方临时设施损坏和修复费用,由甲方承担; 40.3.4 乙方设备、机械、车辆等现场施工用具及人员停、窝工、机械、设备停置损失,由乙方承担; 40.3.5 清理、修理工作的责任与费用的承担,双方另签补充协议。 第四十二条 保险 42.1在施工场地内,甲乙双方认为有保险的必要时,甲方办理建筑物和施工场地内甲方人员及第三方人员生命财产保险,并支付一切费用。 42.2 乙方办理施工场地内及分包工程等人员生命财产和机械设备的保险,并支付一切费用。 在不腾空的建筑物内施工时,乙方办理自己的各类保险。 42.3 投保后发生事故,乙方应在天内向甲方提供建筑工程(建筑物)损失情况和估价的报告,如损害继续发生,乙方在天后每天报告一次,直到损害结束。 42.4 投保后的受益,由投保者享有。 第四十三条 工程停建或缓建 43.1 因政策调整、人力不可抗力及甲、乙双方之外原因导致工程停、缓建,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双方应签订工程停、缓建协议并报合同原审查和鉴证机构备查。 43.2 工程停、缓建后,乙方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器具的保护及向甲方移交工作,按甲方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人员撤出施工现场。甲方应为乙方撤离提供必要条件,支付相应经济支出,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和赔偿乙方有关损失。 4.3 已订货的材料、设备、器具等由订货方负责退货,不能退货的货款和退货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但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四十四条 合同的生效与终止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法人印章,送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审查和深圳市工商局合同管理部门鉴证后 日起生效。在竣工结算、甲方支付完毕工程款,乙方将工程交付甲方后,除有关保修条款仍然生效外,其他条款即告终止。保修期满后,有关保修条款终止。 第四十五条 合同份数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由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副本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持 份,建设主管部门、合同审查机构、鉴证机构经办银行各一份。均具同等效力。 发包方(公章) 承包方(公章) 地 址: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帐 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签字地点: 审查意见: 鉴证意见: 经办人: 经办人: 审查机构(公章) 鉴证机构(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补 充 条 款篇幅不够时可另加附页。所载条款须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有效。 附表一:工程分部分项报价表序号现场编码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工程数量计量单位综合单价合计金额备注 附表二:工程甲方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序号材料或设备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供应时间送达地点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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