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项目内部承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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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项 目 承 包 合 同 甲方:*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 乙方:为加强项目施工管理,全面履行*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简称总公司)与业主签订的施工合同,确保总公司利益不受损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总公司有关规定,结合 工程实际情况,就项目承包管理有关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合同条款,双方共同遵守。一、甲方同意将 工程项目承包给乙方施工管理,承包内容及范围见总公司与 (业主)签订的施工合同。二、承包原则。乙方按照“依法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照章纳税、确保上交、自担风险”的原则和“保质量、保安全、保进度、保文明施工、保企业信誉”的要求,实行全面风险责任承包。严格做到“无亏损、无拖欠工资和材料设备款、无质量事故、无安全和死亡事故、无顾客投诉、无债务纠纷”。三、承包管理模式。本工程由乙方按总公司与业主签订的施工合同组织施工,并承担一切经济、法律责任,确保总公司与业主所签订的施工合同的全面履行。四、管理费上交。本工程合同造价 万元,乙方按工程结算总造价的 %向甲方上交管理费(其中:资质使用费 %),乙方同意甲方按业主支付的工程款同步扣缴管理费。管理费不含劳保基金费用、各项税费、项目应负担的管理人员工资及附加费等。工程项目劳保基金全部返回总公司,乙方不得分享和截留。在办理劳保基金返回手续中,乙方必须全力支持并配合。五、乙方按国家税法和工程项目所在地税务有关规定缴纳各项税金和有关费用。工程项目所在地与总公司注册所在地税收管理不一致的,从高适用税种、税目、税率。六、为确保集团总公司公布的各项管理制度顺利推行,强化执行力,乙方应根据*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本部项目管理保证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向总公司交纳项目管理保证金。七、双方权利和义务(一)甲方权利和义务1、负责提供或转发国家颁发的有关政策性法规、文件及有关资料。2、负责出具有关报建及施工过程中所需的证件、证明等相关资料。3、项目经理部管理人员由甲乙双方推荐,报总公司审批。其中:质检员、安全员、会计主管由总公司统一委派,印章管理员由责任单位推荐,总公司培训并发证上岗;其他管理人员经双方协商后根据工程项目需要,按有关规定办理。4、指导、监督、检查乙方履行合同,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向乙方发出整改通知,乙方应无条件整改,否则,甲方有权停工整顿,直至终止本合同,撤换不合格施工队伍。5、指导、帮助乙方处理好与业主、设计、监理及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关系,帮助解决施工中出现的问题,支持配合乙方处理对外关系和办理诉讼、仲裁事务。6、为乙方提供办理各种证、卡、外地施工单项注册、异地纳税等手续的相关资料和必要的服务。7、及时向乙方传达总公司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督促乙方贯彻落实,并对乙方违反文件规定的事项进行处罚。8、甲方没有向乙方支付工程款的义务,在未收到建设方应支付的工程款前,甲方不向乙方支付工程款。 (二)乙方权利和义务1、项目经理部应履行的一切义务和应承担的一切责任,均由乙方履行和承担。2、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总公司及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的前提下,对工程施工管理享有自主权,并自觉服从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管理、监督。3、负责工程项目对外关系协调,处理工程项目出现的质量、安全、诉讼、仲裁、纠纷等各类问题(甲方提供必要协助),并承担全部相关费用及由此产生的违约责任或损害赔偿责任。4、负责工程的结算和工程款的催收工作。在建设方资金未到位或建设方拖欠工程款的情况下,乙方必须自筹项目资金,专款专用。若建设方拖欠本项目工程款,乙方应积极催款并自行承担建设方拖欠工程款的风险和责任,不得向甲方催要工程款,也不得要求甲方支付工程款(含通过仲裁、诉讼方式向甲方提起仲裁或诉讼)。5、严格执行总公司(含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及有关要求,其中主要包括但不限于:(1)乙方不能以项目经理部名义对外筹集项目所需资金。项目经理部原则上不得开设银行账户,确因工作需要,经总公司审批同意后,项目经理部可在总公司指定的银行开设账户,并纳入重客系统统一管理。项目资金必须实行切块管理。工程款进入指定账户后,资金自动分为四部分:总公司应收管理费、总公司应代扣税金、其它代扣款项以及应支付给项目经理部的工程款。总公司资金营运中心或总公司委派会计将每笔工程款按比例扣除前三项后,在保证资金全部用于该工程项目的前提下,根据乙方申请按计划支付。(2)项目财务核算。积极配合委派会计做好会计核算及项目台账工作,及时、准确、完整反映项目的财务状况和资金运行情况,并对所有原始凭据的真实性负责。工程项目完工后,会计档案交总公司存档。(3)承担项目经理部全体员工的工资、奖金、福利等费用,并按规定向总公司交纳会计服务费。项目经理部管理人员(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经理、生产副经理、技术主管、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资料员、预算员、材料员、会计、印章管理员、信息管理员等)的配备必须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必须执经年审合格的或总公司下发的相关资格证书上岗。项目经理部聘用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等必须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聘用人员须经总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批后方可派出,并做到人证相符。项目经理部不得与无执业资格的特殊工种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或发生实际上的劳动关系。(4)项目经理部使用的劳务队伍(劳务用工单位),须具有国家和省级有关部门认定的劳务专业资质,且经人力资源部审核后,方可对劳务进行分包。项目经理部必须确保劳务人员持证上岗,并接受持证上岗的检查。劳务分包必须签订劳务分包合同,项目开工前报总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批备案。(5)严格执行关于在建筑工地创建农民工学校的通知(湘建人教2007144号)、关于印发的通知(湘建总人字2007217号)、关于湖南建工集团建筑工地创建农民工学校实施方案(试行)补充规定的通知(湘建总人字2007227号)等文件规定,在项目开工后依托施工现场设立农民工学校,并报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总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湖南省外的工程项目,执行项目所在地有关规定开办农民工学校,执行当地相应的备案程序并向总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做好各种教学活动的原始记录,自觉接受创建农民工学校的检查。(6)项目经理部必须为员工提供法律、法规规定的必要的劳动保障、安全保障和生活保障,依照相关规定购买保险,发放劳动保护用品,并承担费用。(7)自觉服从当地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的管理、监督,自觉接受主管部门、总公司和甲方的检查。负责办好办齐政策规定的各种证、卡、外地施工单项注册、异地纳税等手续,并承担所需费用。(8)实行项目经理及责任人谈话制、例会制、述职制。(9)严格按照国家、当地主管部门的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验收规范等组织施工;认真执行总公司和甲方制定的关于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规定、项目现场管理规范要求及其他有关规章制度;对出现的问题,必须无条件整改,否则总公司及甲方有权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由此产生的费用和整改费用均由乙方承担。(10)工程项目未经业主和总公司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分包。项目如需分包,不得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不得肢解分包,不得分包给不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禁止转包和出借企业资质。分包合同条款不得优于总公司与业主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条款。(11)依法依规精心组织施工,严格按总公司质量、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要求,对施工现场的工程质量和文明施工进行质量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保证工程一次交验合格;保证当地安检、卫检、现场评检次次合格,争创安全文明工地;确保本工程为合格工程,争创省优工程、芙蓉杯或鲁班奖,并对本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1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管理原则,乙方为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建立项目经理部安全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及流程,把安全责任目标分解到岗,落实到人;建立项目经理部施工安全生产教育制度,学习安全知识和安全管理制度,提高安全意识;组织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保存双方确认的安全生产检查和分析记录。(13)建立项目经理部材料管理制度,安排专职材料管理人员,做好项目材料计划、采购、验收、保管、发放、账物管理工作,建立台账,管理买卖合同,配合财务人员按照买卖合同及时支付材料款,随时收集材料商违约证据并保存。(14)工程开工前,必须将项目招标文件、投标书、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施工许可证、开工通知单等原件上交甲方。项目施工过程中所发生的合同交易行为,应签订书面合同并向甲方交存一份备案。工程竣工验收交付后,及时办理竣工备案等手续,并按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备案。按总公司竣工资料管理办法要求上交竣工资料。(15)本工程保修期内,在接到业主关于质量投诉或通知后,必须于7日内派人妥善处置,否则,甲方可委托他人保修,其费用由乙方承担。(16)严格按*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项目经理部印章管理办法(湘建总审字2009190号)的规定使用项目经理部印章,不盗用或采取其他非正常手段用印,承担使用项目经理部印章所产生的所有责任和义务。严禁伪造、私刻项目经理部印章;严禁用项目经理部印章对外签订施工合同,或办理借贷、担保和抵押手续等;严禁用项目经理部印章从事任何与本工程业务无关的活动;承担违规用印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17)严格执行关于全面推动集团总公司项目信息化建设的通知(湘建总办字2009120号),按总公司要求在项目经理部应用项目管理综合软件系统;明确专人担任项目信息员,按总公司规定录入系统要求的相关数据;自项目开工之日起,按每月4000元向总公司上交信息建设费,用于项目信息员的工资、社保、信息化设备等费用的支出,直至项目所有资料录入完成并验收合格为止。6、对于建设方要求支付保证金的项目,由乙方承担并书面写出承诺书,保证金款项如果系建设方或乙方原因导致无法收回,其后果一律由乙方自行承担。八、违约责任1、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七条第(二)部分第5项有关条款,总公司按*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本部项目管理保证金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扣除乙方交纳的项目管理保证金。2、如乙方在项目实施阶段未全面履行工程施工合同,未按照业主或监理的要求进行施工,或工程质量达不到要求,由乙方自行承担违约责任,由此进行返工而发生的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3、乙方必须切实加强对分包单位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工程进度、资金的监督管理,如发生损害甲方信誉的行为或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4、工程施工中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文明施工受到通报点名批评,按总公司湘建总工字2007第143号、145号文件规定进行处罚。5、在项目运作、施工、保修期间,凡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执法监督管理机构认定或记录一般不良行为并公示或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天以内的,项目经理部应无条件地按处罚部门和甲方的要求将项目整改达标,乙方应按本项目施工合同总价款的2向总公司支付违约金;凡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执法监督管理机构认定或记录严重不良行为并公示的,项目经理部应无条件地按处罚部门和甲方要求将项目整改达标,乙方应按本项目合同总价款的3向总公司支付违约金。6、在本合同的履行过程中,乙方如发生下列行为:(1)欠交应上交管理费50%(含50%)以上的;(2)发生四级(含四级)以上安全事故的;(3)发生损失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工程质量事故的;(4)拖欠应付民工工资的;(5)乙方无能力继续履行本合同的;(6)怠于处理纠纷,造成涉诉案件3件以上(含3件)或涉诉标的达本项目工程施工合同价款 %以上;(7)给总公司造成严重损失的其他行为。乙方应积极妥善处置,否则甲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甲方将通过法律手段向乙方追偿。7、非甲方原因给乙方造成的损失,或非甲方应履行的义务,均由乙方自行负责。九、其他1、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约定向长沙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其他条款 。(空白处不够,可另附页。)3、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甲方同时盖章)并报总公司备案批复后生效,任何一方不得违约,待工程竣工结算、所有债权债务清算完毕、保修期满后本合同自然终止。4、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甲 方(盖章): 乙 方(签字):责任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年 月 日(附乙方身份证复印件、联系电话)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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