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本人律师-亲自起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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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房屋租赁合同 甲方(出租人): 地址: 身份证号: 乙方(承租人): 工作地址: 身份证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第一条 租赁房屋状况1.1房屋名称: 花样年华小区18号楼1单元602号房间(“房屋”)。1.2房屋坐落:河北省石家庄市湘江道118号1.3房屋使用性质或用途:住宅。第二条 租赁期2.1租赁期为1年,自2012年11月16日(“起租日”)起,至2013年11月15日。2.2租赁期届满,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权优先续租房屋。乙方续租时,应在租赁期届满前1个月通知甲方,甲方应在乙方通知后的10天内给予乙方明确答复。第三条 租金及支付3.1租金:每月1100元人民币。3.2 免租期:甲方给与乙方0天的免租期,以使乙方配备相关设施。3.3租金从免租期结束之日开始计算,支付方式及交纳期限为:每三个月支付一次。应当支付月的20日之前,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后三个月的租金。由于前一年度已经缴纳1100元押金,因此本次租赁乙方不再缴纳押金,而以前一年度的押金充抵。3.4租金包括乙方因使用房屋产生的费用,乙方无须再向甲方或其他方支付因使用房屋而产生的任何其他费用。前述费用包括(包括则划勾,不包括则画叉):电视收视费、公共设施维护费、维修基金等费用以及 。3.5租金支付方式为以下第( )种。(1)通过银行汇款。甲方银行账户信息如下:开户行: 银行地址: 户名: 账号: 银行资金流转痕迹可作为租金支付的证明。(2)现金支付,支付同时,甲方出具收据。第四条 对房屋的保险租赁期限内属于一方所有权的财产,由该方选择向保险机构投保,保险费由该方承担,在该方未购该项保险的情况下,发生的意外事故所导致的房屋或物品损坏由该方自行承担,其他财产的毁损由财产人自行承担。对于甲方提供的房屋附属设施,由于设施的自然属性和正常使用导致的损坏,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由于乙方故意或者过失原因导致设施损坏的,乙方应当按照实际价值赔偿。非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设施损坏,继而引起乙方财产受损的,甲方应当按照实际价值赔偿;非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提供的设施损坏,继而引起甲方财产受损的,乙方应当按照实际价值赔偿。一方物品(含房屋)非因对方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对方人身、财产受损的,物品所有方应当承担受损方的损失。第五条 房屋的交接5.1由于目前乙方正常居住在甲方房屋内,原合同于2012年11月15日到期,因此双方不再办理交接手续,本合同生效后房屋即交接完毕。5.2租赁期届满后不续租的,甲方将提供 5 日宽限期(自租赁期届满之日起算)供乙方搬迁物品与设备。5.3乙方的用水、用电及电话等费用,由乙方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支付。乙方到期不再续租的,应当结清当期的水费和燃气费。预先充入的电费余额小于5元的,甲方不必返还给乙方,大于5元的,甲方应当返还。其他费用乙方预先支付,到租期届满仍未使用完毕的,甲方应当将余额返还。第六条 租赁期间房屋的使用与维护6.1有关公用部位、公用设备和公共设施的管理、维修及相邻租户间的协调工作,由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统一负责。6.2甲方应当在租赁期内对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的自然损耗及时进行维修,并承担维修费用。甲方未及时履行维修义务的,乙方可以自行或委托他人维修,维修费用由甲方负担。6.3房屋以外的公共卫生、绿化及养护等事项由甲方负责。6.4对于乙方造成的房屋非自然损耗及相关设施/设备的损坏,乙方有义务维修和恢复。第七条 甲方权利和义务7.1甲方承诺,在本合同签订时及履行过程中对房屋拥有持续、合法、完整、有效的所有权,无任何第三方对房屋主张权利。7.2甲方承诺,本合同签订时,房屋不存在任何抵押、查封情况。租赁期内,如房屋被抵押、查封的,则甲方应提前告知乙方。如因此影响或可能影响乙方对房屋正常使用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并应退回乙方已预缴的相应租金,并赔偿乙方因此遭受的损失。7.3甲方将定期检查及维修房屋的整体结构、墙壁、屋顶、卫生间、电梯等公共区域和设施,确保该等公共区域和设施可供正常使用。如有故障,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及时派人修复(应由其他承租人或使用人负责者除外)。如上述责任属物业管理部门责任,甲方应尽力要求该部门履行责任。如果该等故障影响到乙方对房屋的正常使用,且这种影响持续30日或以上,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7.4租赁期内出现征地、拆迁事件或其它政府行为的,双方应共同遵守政府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并按各自的产权进行理赔。甲方并应提前告知乙方,维护乙方作为承租人的合法权益,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第八条 乙方权利和义务8.1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用途合法使用房屋。8.2如果乙方不当使用公共区域或损坏公共设施,乙方应在收到甲方通知后及时改正或进行相关维修。8.3应按时交纳房屋租金。8.4 非经甲方同意,不得转租或者分租盈利。乙方需要更换承租主体的,需要经过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容许超过5人连续超过七天在房屋内居住,甲方同意的除外。第九条 合同主体的变更9.1租赁期内房屋所有权发生变动的,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在租赁期内,甲方如将房屋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应事前告知乙方有关所有权转移情况,并应明确告知房屋所有权的取得方房屋的租赁、本合同的签订及其内容等事项。房屋所有权转移后,房屋的所有权取得方即成为本合同的当然甲方,享有本合同项下甲方的权利,承担本合同项下甲方承担的义务。第十条 合同解除、终止10.1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房屋,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经济损失:(1)乙方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2)乙方拖欠租金累计达2个月的。10.2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并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乙方全部损失:(1)超过本合同规定的交房时间1个月以上交付房屋的。(2)所提供的房屋不符合本合同规定条件的。(3)未事先通报乙方而在房屋内作业,从而影响乙方正常使用房屋的。(4)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应由甲方修复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甲方未及时进行修复,从而影响乙方正常使用房屋的。(5)本合同约定的其他合同解除情形。10.3在租赁期内,一方不愿意继续租赁房屋的,可以提前35日通知对方终止该合同。因此原因终止合同的,甲方应当返还已收取的超过乙方实际租用期间的房屋租金部分。乙方终止本合同后,除结清已实际租用期间的房屋租金外,无需再履行本合同项下其他任何义务且不承担任何责任。甲方终止本合同的,同样无需承担其他责任。但是在租赁期间产生的各种责任仍然应当继续承担和履行。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11.1甲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构成违约:(1)未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提供房屋。(2)提供的房屋漏水漏电漏气导致乙方无法居住或者居住条件下降。 (3)未事先通知乙方而在房屋内作业,影响乙方正常使用房屋的或者未按合同规定要求提前终止合同的。(4)按照本合同约定,应由甲方修复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甲方未及时进行修复,从而影响乙方正常使用房屋的。(5)违反本合同其他条款的。11.2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并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后未能作出补救的,构成违约:(1)损坏房屋及各类配套设施或擅自改变房屋主体结构,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 (2)未按期交纳租金的。(3)本合同终止后未按照本合同规定将房屋交还甲方的。(4)违反本合同其他条款的。11.3任何一方违约,应当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违约事实发生后,对方要求继续履行本合同的,无论是否已实际支付违约金,违约方均应继续履行合同。一般违约的违约金金额为月租金的30%,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一并赔偿对方损失金额。按照本协议11.1(3)和11.2(3)的规定违约的,违约方应当承担对方搬迁费用或当期可预期收益。第十二条 不可抗力12.1因不可抗力导致甲乙双方或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时,双方相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但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于不可抗力发生后十五日内将不可抗力情况告知对方,并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在不可抗力影响消除后的合理时间内,一方或双方应当继续履行合同。第十三条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13.1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13.2所有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将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双方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则任何一方均可向房屋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13.3仲裁或诉讼进行过程中,双方将继续履行本合同未涉仲裁或诉讼的其它部分。第十四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 14.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14.2本合同一式叁份,合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4.3如果本合同的任何条款在任何时候变成不合法、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而不从根本上影响本合同的效力时,本合同的其它条款不受影响。14.4未经甲乙双方书面确认,任何一方不得自行变更或修改本合同。14.5本合同各条标题仅为提示之用,应以条文内容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14.9双方因履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通知都必须按照本合同中的地址,以书面信函形式或双方确认的传真或类似的通讯方式进行。采用信函形式作出的应使用挂号信或者具有良好信誉的特快专递送达。如使用传真或类似的通讯方式,通知日期即为通讯发出日期,如使用挂号信件或特快专递,通知日期即为邮件寄出日期并以邮戳为准。甲方: 地 址: 联系人: 电 话: 乙方: 地 址 联系人: 电 话: 14.10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若附件与合同正文有任何冲突,以合同正文为准。 甲方:乙方:签字:年 月 日签字:年 月 日小学少先队组织机构少先队组织由少先队大队部及各中队组成,其成员包括少先队辅导员、大队长、中队长、小队长、少先队员,为了健全完善我校少先队组织,特制定以下方案:一、成员的确定1、大队长由纪律部门、卫生部门、升旗手、鼓号队四个组织各推荐一名优秀学生担任(共四名),该部门就主要由大队长负责部门内的纪律。2、中、小队长由各班中队公开、公平选举产生,中队长各班一名(共11名),一般由班长担任,也可以根据本班的实际情况另行选举。小队长各班各小组先选举出一名(共8个小组,就8名小队长)然后各班可以根据需要添加小队长几名。3、在进行班级选举中、小队长时应注意,必须把卫生、纪律部门的检查学生先选举在中、小队长之内,剩余的中、小队长名额由班级其他优秀学生担任。4、在班级公开、公平选举出中、小队长之后,由班主任老师授予中、小队长标志,大队长由少先队大队部授予大队长标志。二、成员的职责及任免1、大、中、小队长属于学校少先队组织,各队长不管是遇见该班的、外班的,不管是否在值勤,只要发现任何人在学校内出现说脏话、乱扔果皮纸屑、追逐打闹、攀爬栏杆、乱写乱画等等一些违纪现象,都可以站出来制止或者报告老师。2、班主任在各中队要对中、小队长提出具体的责任,如设置管卫生的小队长,管纪律的小队长,管文明礼貌的、管服装整洁的等等,根据你班的需要自行定出若干相应职责,让各位队长清楚自己的职权,有具体可操作的事情去管理,让各位队长成为班主任真正的助手,让学生管理学生。各中队长可以负责全班的任何违纪现象,并负责每天早上检查红领巾与校牌及各小队长标志的佩戴情况。3、大、中、小队长标志要求各队长必须每天佩戴,以身作则,不得违纪,如有违纪现象,班主任可根据中、小队长的表现撤消该同学中、小队长的职务,另行选举,大队长由纪律、卫生部门及少先队大队部撤消,另行选举。4、各班中、小队长在管理班级的过程中负责,表现优秀,期末评为少先队部门优秀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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