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监理小型项目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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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无监理小型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方: 临沂市中建材浚鑫光伏发电有限公司道朗分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住 所: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道朗镇 电话: 传真: 联系人: 承包方: 山东诺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住 所: 电话: 传真: 联系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1.1工程名称: 中建材浚鑫泰安中联230KW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1.2工程地点: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泰安中联水泥有限公司 二、工程内容2.1承包工程的内容为:_三、工程分包、转包3.1.非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 3.2乙方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3. 3乙方擅自分包或转包,并实际已施工的,不解除乙方任何责任与义务。实际施工单位或个人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害、自身损害或给甲方造成其他损失的,由乙方承担法律责任。四、合同价款4.1 合同价款:大写:人民币_ _元 (¥:_ _元)4.2 下列三种确定工程结算款的方式,双方约定采用第 种: (1)采用总价包干的形式,合同价款即为工程结算款,但是发生本合同第十二条约定情况的除外。(2)采用单价包干的形式,单价依据双方在招投标时确定的或者另行商定的为准,工程量依据本合同有关约定确定。(3)其他方式: 4.3 施工期间,乙方应依甲方现场管理人员或授权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程师”)的要求,定期向甲方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经双方确认的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 对因乙方超出设计图纸范围施工和因乙方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甲方工程师不予计量和确认。 4.4 工程预付款支付: 预付30% 4.5 工程进度款支付: 4.5.1 工程进度款确定方式为: 4.6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甲方确认后,乙方可向甲方申请办理工程结算款支付手续,甲方在完成审核流程后的 15 工作日内支付工程款至工程结算款的 95 %。4.7甲方未能按时支付工程款的,乙方有权以书面方式通知甲方在乙方给予的宽限期内付款。4.8 经书面通知,甲方仍未能在宽限期内支付工程款的,乙方可以暂停施工。暂停施工期间,乙方的实际留守人员的工资及其他有证据证明的直接损失由甲方承担,同时工期相应顺延。4.9 工程质保金4.9.1工程质保金是指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在质保期内用于保证工程质量的款项,在质保期内,工程出现质量问题的,乙方需在甲方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维修工作,否则甲方有权另行委托他人进行维修,所需的费用从质保金中扣除,如有不足,甲方可向乙方追索,乙方应当支付。4.9.2双方约定的质保期为 1 年,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4.9.3双方约定的质保金为工程结算款的 5 %。在质保期内未出现本合同约定的质保责任的,该款项于质保期届满后的 10 日内无息返还。4.9.4质保期的届满不等于乙方质保责任的结束,工程的质量保修,乙方应按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甲方使用的工程在法定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4.9.5在质量保修期内,工程出现质量问题时,甲方可以书面函件、电话、传真的形式通知乙方,乙方应在收到通知后的 24 小时内派人到场处理。五、权利和义务5.1 甲方工程师的姓名: ,职务: ,职权: 负责本合同项下项目工程的现场管理,并有权下达指令、接受乙方的反馈意见并给予答复等 。 5.1.1甲方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项目经理,乙方项目经理在收到后24小时内应给予确认,未确认的视为同意。5.1.2 施工期间,如需更换工程师,甲方应提前通知乙方,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5.2 乙方项目经理的姓名: ,职务: ,职权: 负责本合同项下项目工程的现场施工管理,并有权接受甲方的指令、答复甲方的质询、向甲方提出改善性意见等 。 5.2.1乙方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甲方工程师。5.2.2项目经理按甲方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5.2.3施工期间,乙方如需要更换项目经理,应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征得甲方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5.2.4甲方要求乙方的项目经理需具备一定等级的建造师资质的,乙方应当指派符合资质要求的人员担任项目经理。5.3 甲方工作5.3.1在正式施工前,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5.3.2根据施工的需要,协助乙方办理好本合同约定的相关手续;5.3.3协助确定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5.3.4组织乙方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5.3.5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5.3.6甲方其他工作: 5.4、乙方工作 5.4.1根据甲方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由此发生的费用由 承担,设计费用的计算方式和支付时间为: (设计图纸由甲方提供的,本条不适用)。5.4.2向工程师提供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5.4.3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 5.4.4根据工程需要,自行解决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5.4.5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 5.4.6工程正式施工前,应将施工人员名录(包括姓名、年龄、职务等)提供给甲方,并应保证主要施工人员的稳定性。对施工人员调整的,需事先书面通知甲方。工程项目对施工人员有特殊资质要求的,施工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质。甲方要求乙方施工人员必须与乙方存在劳动关系或者要求乙方已给其施工人员购买必要的人生险的,乙方应安排符合要求的施工人员进场施工。5.4.7已竣工工程未交付甲方之前,乙方负责其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乙方自费予以修复;5.4.8负责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5.4.9保证按有关法律法规及乙方的要求(含其规章制度),做好施工现场的安全工作,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及乙方的要求(含其规章制度),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六、图纸6.1甲方应向乙方提供 套施工图纸。乙方应当对甲方提供的图纸履行保密义务。七、材料和设备供应7.1甲方供应材料设备 (材料设备由甲方供应时适用)7.1.1实行甲方供应材料设备的,双方应当约定甲方供应材料设备的一览表, 作为本合同附件。 7.1.2甲方按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设备。甲方所供材料设备到货后,乙方应派人与甲方共同清点并签收。不合格的材料设备,乙方不得使用。7.1.3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乙方派人参加清点后由乙方妥善保管。因乙方原因发生丢失损坏,由乙方负责赔偿或者重新购买相关材料设备。 7.2乙方采购材料设备 (材料设备由乙方提供时适用)7.2.1乙方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甲方的书面说明、设计文件和有关标准的要求,以及经甲方确认的价格进行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乙方在材料设备到达施工现场的,应通知甲方工程师清点。不合格的材料设备,乙方不得使用。7.2.2甲方要求对乙方购买的材料设备进行检验的,乙方应当全力协助,经检验为合格的,相关检验费用由甲方承担;检验不合格的,相关检验费用由乙方承担,并且应当按照本合同的有关约定处理;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按照相关政府部门的要求,需要对相关材料设备进行检验的,乙方应当全力协助,相关检验费用由乙方承担。7.2.3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与甲方要求不符时,甲方工程师有权要求重新采购,由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7.2.4工程师发现乙方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和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可要求乙方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八、工期 8.1工程工期为总日历天数_ _ _天, 实际开工日期以甲方的开工通知书为准。乙方得视甲方要求之进度而增派人力全力赶工,以符各工程工期。九、组织施工和工程进度9.1 乙方应在开工前 3 天内将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给甲方。 9.1.1 乙方必须按甲方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或甲方的进度要求组织施工,接受甲方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乙方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乙方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乙方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9.2因工程施工存在质量或者安全等问题,甲方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可要求乙方暂停施工并及时提出处理意见。乙方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乙方实施甲方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并经同意后方可复工。除非乙方能证明造成停工的原因非因乙方引起,因停工发生的费用、责任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9.3 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应相应顺延: (1)甲方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款,并在乙方给予的宽限期届满后仍未能及时支付的; (2)由甲方提出或书面认可的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3)不可抗力; (4)甲方同意顺延工期的其他情况。 10.4工程竣工 10.4.1乙方必须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按期竣工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10.4.2因乙方原因不能按照约定按期竣工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乙方每延期一天,按日给付甲方合同价款 0.5 %的违约金,但最高不超过合同价款的 15 %。十、工程质量、验收标准 10.1本工程应符合如下质量标准: 10.2甲方就工程提出的施工技术要求、施工工艺,乙方应当遵守并执行。 10.3本工程的验收标准为: 十一、工程质量与检验11.1 工程质量应当达到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因乙方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乙方承担相关责任:(1)乙方负责返工修改,直至符合约定的质量标准或甲方的要求,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2)支付因工程质量不达标而给甲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设备未能及时安装或调试而造成的折旧或管理费、因本工程的原因而致使其他相关合同违约而使甲方支付的违约费用等。(3)乙方依法或依约应当承担的其他违约责任。11.2 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本合同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乙方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 的 24 小时前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工程师验收。验收不合格(验收记录未经工程师签字确认的,也视为验收不合格),乙方应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组织验收。 11.2.1本合同约定的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中间验收条件的部位为: 十二、工程变更12.1 施工中甲方需对原工程设计变更,应提前以书面形式向乙方发出变更通知。乙方按照甲方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变更。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由甲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12.2 施工中乙方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乙方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甲方的直接损失,由乙方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12.3 乙方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书面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 12.4 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的,与最终工程结算款同期支付或另行约定支付时间。十三、安全施工13.1 乙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的法律法规及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乙方安全措施不力或其他原因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13.2 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应无条件的接受甲方组织的安全教育。13.3 乙方在施工中应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在甲方厂内施工时,已了解并知晓甲方的厂纪厂规,并遵守厂纪厂规,接受甲方的监督和指导。乙方违反甲方厂纪厂规的有关规定的行为,应为违约行为,接受甲方作出的处罚决定,相关扣罚款项即为违约行为而需支付的违约金。13.4 在甲方厂内施工时,应严格控制动火作业,如确需动火,应事先通知甲方并应按甲方的规定及要求进行,作业时必须做好防火措施。13.5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重大安全事故,乙方应立即处理,并上报有关部门和立即通知甲方工程师,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一方先行垫付的,有权向另一方追回。 十四、竣工验收与结算14.1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乙方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甲方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 14.1.1甲方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及时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 14 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乙方按要求修改。 14.1.2工程竣工验收通过的,以甲方在竣工验收报告上签章确认的日期为竣工日期。工程按甲方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甲方最终签章确认的日期。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确认后 3 天内乙方将竣工工程交付甲方。14.1.3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时,甲方根据需要需试用的,可以使用。在使用过程中发生质量问题,该问题如非甲方使用不当造成的,由乙方承担责任。 14.2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甲方认可后 28 天内,乙方向甲方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14.2.1 甲方收到乙方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及时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 14.3 工程全部完工的标准:乙方撤离施工现场,拆除临时设施,场地平整,无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环境整洁卫生;乙方应将所有归甲方所有的拆除的废料及余料归还甲方;工程验收合格并已交付甲方,施工资料已归档;乙方已配合甲方完成竣工备案工作等。十五、合同的解除15.1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15.2 乙方将其承包的工程擅自转包、转让、分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的,甲方有权随时解除本合同。 15.3 乙方施工过程中擅自停工达 3 天的,甲方有权随时解除本合同。15.4 乙方没有在约定的工期内完工且已逾期满 7 天的,甲方有权随时解除本合同。15.5 乙方在工程进度、工程安全、工程质量上无法满足工程施工要求,经甲方发出书面整改通知,乙方未在规定期限内整改或者整改仍达不到工程施工要求累计达 2 次的,甲方有权随时解除本合同。15.6 乙方擅自停工或者聚众闹事,严重影响甲方生产秩序和合法权益的,甲方有权随时解除本合同。15.7 甲方按照前述第15.2条至15.6条的约定解除本合同的,自相关解除通知到达乙方时合同解除,且甲方不承担单方解约的违约责任。15.8 合同解除后,乙方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甲方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甲方应为乙方撤出提供必要条件。15.9 合同解除后,甲乙双方应对已完工程量进行确认,并在完成工程款结算后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的价款。如乙方不配合甲方进行已完工工程量的确认,则甲方可以根据乙方提供的工程进度报告等书面资料进行确认,乙方不得提出异议。15.10 乙方对已经完工部分的工程仍需要进行质保,相应比例的工程质保金需待质保期届满后方可支付给乙方,质保期自合同解除之日起计算。15.11 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对合同解除负有责任的一方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15.12 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十六、不可抗力16.1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违约的,不可抗力事件经确认后,根据实际违约情况,违约方无需承担违约责任。十七、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17.1 甲方违约:甲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 甲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17.2 乙方违约: 因乙方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因乙方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乙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的,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包括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支付违约金后,仍无法弥补甲方的损失的(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应另行给予赔偿。 17.3 甲方发现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暂停按本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款,并在必要的范围内扣发乙方承办甲方其他工程所应得之款项,直至暂停付款的原因消除为止:(1)有缺陷的工作,经甲方通知限期改善后,乙方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改善至甲方满意的;(2)甲方与本合同项下之工程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或者乙方的职工、供应商或与本合同项下之工程有利害关系的供应商对甲方提出任何赔偿或付款要求未获得解决的;(3)乙方有违约的情况或者有不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而产生违约责任时;(4)乙方未按有关法律或法规规定,及时支付其职工工资或者实际施工人员的工程款,产生纠纷对甲方造成困扰或有损声誉时。对于较严重的情况,甲方可配合政府有关部门采取必要的措施,如在有相关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在甲方尚未支付给乙方的工程款的范围内向其职工支付工资或向其实际施工人员支付工程款,乙方同意此种支付行为相当于甲方已经按照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支付了工程款。(5)乙方未经甲方许可擅自停工或者无理取闹的,甲方有权暂停支付工程款。17.4 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17.5 因本合同发生争议的,双方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如任何一方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一致同意向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纠纷。 17.6 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 (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十八、其他约定 18.1双方均不得向对方员工支付任何形式的佣金或费用,也不得向对方员工馈赠价值较大的礼品或为其安排费用较高的娱乐活动,发生以上行为的均视为“不当行为”。当一方违反上述规定的,另一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18.2 本合同项下之工程如与其他工程(包括配套工程)同时施工时,乙方应与其他工程相互协调,避免冲突(包括相关或不相关工程之间的乙方及其员工之间的冲突),并应听取甲方的调度。发生上述所述之不协调或冲突并造成损害或损失的,不得要求甲方承担赔偿责任。对本合同项下之工程造成影响的,应按本合同的有关约定承担责任。18.3 本合同期内,因工程项目需要,一方拟向另一方借用技术工人或零工的,需向另一方提出书面申请并征得其同意,签订工作人员借用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借用费用、借用人员的管理、伤害事故发生时的责任分担等相关问题。18.4 本合同自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 18.5 本合同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效力,由甲方乙方及报备部门分别保存一份。 18.6 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合同内容具体化、补充或修改,签订补充协议。 18.7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18.8 本合同附件包括: 报价单、施工图 、甲方的规章制度等。 甲 方:(公章)住所地: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乙 方:(公章)住所地: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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