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样本(项目销售策划及代理服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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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岳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销售策划及代理服务合同甲方(委托方):岳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乙方(受托方):岳阳XX地产营销有限公司地址:地址:法定代表人:法定负责人: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真诚合作的原则,甲方就 ¥花园 项目(以下称本项目)委托乙方为其项目进行前期市场调查、全程营销策划及销售代理服务事宜达成本合同,以供双方共同遵守。第一条:定义(本合同的用语除另有约定外,具有本条款所赋予的涵义)1.1 保底销售总额:本项目代理销售(分批次开盘)的最低销售总额。1.2平均保底单价:最低平均单价。1.3 单套保底单价:以平均保底单价为平均价制定的每套代理销售房屋(住宅或商铺)的每平米最低单价,即一房一保底单价。面积以预测建筑面积为准。1.4 单套保底总价:等于单套保底单价乘以其预测建筑面积。1.5 合同单价:预售/出售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单套房屋单价,面积为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1.6 单套销售总价:单套合同单价乘以该套房屋的合同面积。1.7 按揭银行:能提供本项目按揭贷款的商业银行。1.8 销售率:完成商品房认购合同签订的住宅预测建筑面积之和占当期批次开盘销售住宅总建筑面积(预测)的百分比。第二条:委托项目概况2.1 项目名称: ¥花园 ,具体以政府核准名为准。甲乙双方同意项目推广名称和实际名称的改变不影响本合同的履行。2.2 本项目位于 岳阳市 ;项目性质为 。本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岳市国用(200 )第 号 。 2.3 本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证号为: ,本项目总建筑面积约 平方米,可销售面积约 平方米,其中住宅建筑面积约 平方米,商业(商铺)建筑面积约 平方米。除非另有特别约定,甲乙双方同意以实际发生的本项目住宅预售测绘面积为准进行考核指标及结算支付,但商铺、地下车库、花园及储藏间不计入建筑面积考核乙方销售任务指标。第三条:双方声明和保证3.1 甲方系在中国正式成立和登记的法人,有依其章程规定、在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内行事的法律能力;3.1.2 甲方有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条款的权利和义务能力。3.1.3 甲方应办理好项目开发所需的所有手续并取得批文,并承诺上述文件真实、合法、有效。3.1.4 本项目若有抵押权等涉及第三方权益的事项或拆迁事项等均由甲方负责在开盘前处理完毕,并保证销售无障碍。3.2. 乙方有经营范围内行事的法律能力。3.2.1 乙方有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条款的权利和义务能力。3.3 甲乙双方同意,本项目的销售策略、定价策略由乙方及时报甲方备案;但具体行销推广方案及广告表现甲方应当充分尊重乙方意见,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甲方对购房客户所承诺的范围内,按照乙方方案核准、确认并执行。第四条:前期策划费、保底单价、销售代理费、营销推广费用、销售款项、溢价服务费4.1 前期策划费4.1.1本项目乙方不收取前期策划费,但采取甲方垫付、乙方承担的方式。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五日内甲方向乙方垫付前期策划费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开盘后该费用分五个月平均从营销代理费中扣回。如本项目开盘前本合同终止,由乙方收取的前期策划费不退回。4.2保底单价4.2.1 甲乙双方同意本项目代理销售住宅平均保底单价为 元人民币/平方米,本项目代理销售首层商铺平均保底单价为 元人民币/平方米。面积以本地测绘中心的正式预测面积为准。此平均保底单价仅作为结算溢价服务费的依据,开盘销售价格以开盘前15日甲乙双方确认的销售价格为准。4.2.2 乙方根据上述约定的单套保底单价编制单套保底单价明细表,经双方书面确认后,作为本合同附件存档。甲方确认单套保底单价明细表之日起15天后开盘。4.2.3乙方可低于单套保底单价对外销售房屋,但低于单套保低单价销售时须经甲方确认。4.2.4 该单套保底单价明细表作为双方结算代理费和溢价服务费的依据。4.2.5 甲、乙双方未经对方同意,均不得变更上述单套保底单价。4.3 销售代理费4.3.1 甲乙双方同意,按照单套销售总价计算销售代理费,具体标准如下:乙方销售房屋(含住宅、商铺、地下车位、储藏室等)后,则甲方按单套销售总价的百分之 壹点捌 向乙方支付销售代理费,即:销售代理费=各套商品房单套销售总价之和1.8%4.4 营销推广费用4.4.1 乙方负责制定初步预算。本合同签订后 15个工作日内乙方需向甲方提交工作进度表及市场调查报告;阶段营销开始前 15 个工作日之前乙方需将阶段性的营销计划及预算提交甲方书面确认后执行。4.4.2甲乙双方同意,营销费用由甲方据实承担。营销推广费用预计在代理销售房屋总销售额的0.8%左右。4.4.3营销费用包括:项目销售中投入的媒体广告、楼书、DM制作、电视CF制作、小型看板、房型家配图、引导旗、横幅、小区围墙广告及相应的广告宣传与行销活动(但不包括售楼处、样品屋、样板房、路牌、房展会、展览费用、政府部门安排的活动及看房车的费用,该费用由甲方另行承担)。4.5 销售款项乙方工作人员不得经手客户缴纳的购房款项,所有的销售款项必须由甲方指派的财务人员收取,并由甲方出具收据或者正式的商品房销售专用发票。4.6 溢价服务费:乙方销售房屋(含住宅、商铺、地下车位、储藏室等)后,则甲方按单套销售溢价(等于单套销售总价减去该套房屋保底总价 )的百分之贰拾向乙方支付溢价服务费,即:溢价服务费=(单套销售总价-单套保底总价)20%单套房屋销售总价低于该套保底总价时,该套房屋的溢价服务费为零。第五条:合同期限、开盘条件、代理指标5.1 合同期限甲乙双方同意:合同期限为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本合同项下的整个项目正式交付后180日止。5.2 开盘条件5.2.1 甲方于2010年 月 日前取得项目预售许可证,将预售许可证的复印件交乙方对外公示。5.2.2 甲乙双方已确认单套保底单价明细表及售价表,并已按乙方的销售要求落实了按揭银行。5.2.3 乙方提出具体开盘时间建议,甲乙双方以书面确认。5.2.4甲方应提供给乙方装修好的售楼处、样板房,其中售楼处、样板房应当于开盘前3个月交付乙方使用。售楼处的建筑面积不小于 80 平方米,该费用由甲方承担。甲方同意本合同期内乙方免费独家享有本项目售楼处的使用权。5.2.5 甲乙双方同意,售楼处、样板房、销售通道的装修方案由甲乙双方共同确定。5.2.6 甲方按双方约定的交房标准完成了样板房所在的电梯厅、电梯门套以及所在楼层的建造装修。5.2.7本合同终止后,样板房、售楼处、销售通道装修、装饰财产的处分权和收益权由甲方享有。第六条:独家销售权、完成销售的界定6.1 独家销售权6.1.1 甲乙双方同意本项目的销售由乙方(包括乙方控股子公司)独家代理销售。除双方另有约定外,甲方不得自行销售或者委托第三方销售本项目房屋,亦不能在本合同履行完毕之前解除对乙方的委托,否则视为甲方违约,但因乙方违约并依本合同约定甲方可解除本合同的除外。在代理期限内,甲方自行销售或者委托第三方销售的房屋(含甲方关系户、拆迁户和抵工程款客户等),视为乙方完成销售。6.2 完成销售的界定6.2.1 房屋的销售以套为出售单位。购房者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按规定支付了该购房款的首期房价款(含定金)后,该套房屋即为完成销售,并计入乙方销售业绩,甲方应按此业绩向乙方支付销售代理费和溢价服务费,其结算时间以本合同第七条的约定为准。乙方完成销售后,该客户的有关收款、资料收集、合同备案、按揭、公积金、交房、办证等工作均由甲方专人负责,乙方协助。6.2.2 甲乙双方应在开盘前共同确认商品房认购书、商品房买卖合同样本。乙方应按双方确认的商品房认购书、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样本与购房者签订合同,与合同样本有出入的条款需经甲方委托的人员签字确认,甲方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签章后,即表示对合同所约定内容的认可。客户提出合理的条款,甲方应予以采纳,以确保乙方的销售进度。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与购房者签订与合同样本意思表达不一致的条款,并因此发生纠纷的,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并对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6.2.3 由于甲方的原因造成购房者无法签订预售或出售合同、无法收取首期房款、无法办理预售登记而退房的,如工程质量、房屋交付期延迟或甲方拒绝按确认的商品房认购书、商品房买卖合同样本与购房者签订合同,则该房屋作为乙方已完成销售的房屋计入乙方的销售指标。若因客户违约而得的违约金,其金额由甲方得60%,乙方得40%。第七条:结算7.1 结算7.1.1 甲乙双方同意,本项目开盘次月起每月5日为销售代理费和溢价服务费的结算日。开盘后甲方每月按完成销售业绩向乙方结算销售代理费和溢价服务费。甲方同意银行按揭、公积金或分期付款等未到账款销售额视同一次性付款向乙方结算销售代理费和溢价服务费。乙方应在每月的2日以前将上月的销售业绩确认表、销售代理费及溢价服务费结算表提交给甲方,甲方应于最迟不超过当月5日(含)将销售代理费和溢价服务费的90%一次性支付给乙方。所余部分作为保证金在本合同终止时一次结清。7.1.2 乙方提交业绩确认表及销售代理费和溢价服务费结算表,甲方应在三个工作日内确认,逾期未确认的,应视为甲方对乙方提交报表无异议。7.2 甲方应按照本条第1款结算所规定的时间,采用现金方式或转账方式支付给乙方。7.3 乙方在收到甲方销售代理费和溢价服务费后须向甲方提供甲方所在地税务机关代理服务费发票。第八条:甲方义务8.1 在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应于 5 日内向乙方提交乙方完成“项目销售策划及代理”工作资料清单中所必需的资料,如:该项目销售有关的所有资料与图纸。8.2 甲方应该协助乙方的销售代理工作。8.3 甲方应指定一名工作协调人: 。8.3.1 工作协调人专职负责协调各有关方面的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出具预告登记抵押登记中需甲方提供的各类资料、办理入户手续、与乙方结算款项、审阅宣传广告文稿及相关内容,并负责项目销售过程中的法务审查与监督,根据乙方要求提供相应的工作协助。8.3.2 指定的工作协调人代表甲方负责对乙方提供需确认的各项事宜进行审核签字确认。8.3.3 本合同期间甲方发生有关销售事宜的变动,应由协调人及时向乙方进行传达和通报。8.3.4 协调人员名单确定与变更由甲方书面通知乙方。8.4 甲方应按照乙方提交并经双方确认的营销费用开支计划表,及时下拨该项目销售所必需的营销费用。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付款时间及付款金额及时向乙方支付销售代理费及溢价服务费等费用。8.5甲方应按约定的工程施工进度完成施工工作,并按约定时间交房。 8.6 甲方除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售楼接待场所、样板屋及看房车外,还应提供日常办公设备(桌、椅、电话及电话费用、传真、空调、复印机、电脑、宽带网、打印机及签约软件、墨盒、打印纸等)。8.7 甲方交付给购房者的房屋须达到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交付标准。8.8 甲方提供代理(预)销售房屋相关的文件和证书及详细数量表,并对提供的文件和证书的真实性负责。8.9 根据乙方的销售节奏要求,甲方委派专职人员常驻售楼处,职责包括:收取项目定金、收取房款、开具收据发票、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条款的审核确认。8.10 甲方按销售要求落实按揭银行并维护好与按揭银行的关系。8.12 甲方负责售楼处、样板房的物业管理和水电的正常使用及安全保障,并承担看房车的相关费用。8.13 甲方承担项目售楼处、样板房建设管理及售楼处的办公设备、水电费等费用。第九条:乙方义务9.1乙方指定一名工作协调人: 。9.1.1 该工作协调人负责对于甲方提出须确认的各项事宜,向乙方公司汇报审核并由乙方公司签章确认。若乙方在本合同期间发生重大的销售有关变动,该协调人应及时向甲方进行通报。9.1.2 负责与甲方就行销策划及销售代理工作事宜进行沟通、联系与推动,组织专业人员形成本项目服务专案组,制定详细的工作执行计划并安排实施。9.2 乙方不得擅自低于保底单价销售。若未经甲方同意低于保底单价销售,差额部分应从乙方该套房屋销售代理费中减扣。9.3 乙方应协助甲方督促购房客户办理抵押贷款按揭手续。9.4 乙方参与项目房型、户室比的确定;明确项目的市场定位、营销企划方向;制定、实施项目的可行的行销方案,包括媒体安排、推广方案、广告内容、销售道具、价格表以及售楼进度;协助甲方选定设计方案、模型、渲染图等;制定、实施现场销售方案和办理商品房认购书、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签订、按揭贷款资料的收件等工作。9.5 乙方承担乙方所有工作人员的报酬(工资与提成)、社保与福利。第十条:知识产权10.1 本合同项下乙方完成的、以任何载体所体现的工作报告、图表的知识产权均属于甲乙双方。两年内未经双方协商同意,任一方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第三方提供以上文件及其复制文本。10.2 乙方向甲方单独进行工作汇报,任何工作汇报均谢绝以下第三方在场:房地产销售代理公司、房地产顾问公司、房地产策划公司等其它同行业、同性质公司。第十一条:保密义务11.1 甲、乙双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及本合同有效期届满或终止之日起的2年内均应严格保守本合同、项目的内容及对方商业秘密。非经另一方同意,不得将保密信息对外发布或披露、提供给第三方。11.2 甲、乙双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及本合同有效期届满或终止之日起的1年内,非经对方同意均不得聘用对方任一职员(含解聘、离职及开除之职员)。第十二条:不可抗力12.1 如果一方在履行本合同时直接受到某一不可抗力事实的影响、迟延或阻碍,该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的十天内通知另一方并提供有关的详细信息。12.2 对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未履行或延迟履行义务,经有关主管部门证实以后,任何一方均不承担责任。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须采取积极措施以减少或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并尽快恢复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履行义务。致使当事人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全部履行合同的,应向对方书面通报,并允许双方协商一致时解除合同,但解除合同前需支付乙方已完成部分的全部销售代理费等费用。12.3 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事件指无法克服、无法预见、超出一方或双方合理控制范围且妨碍双方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事件。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自然灾害、暴动、战争、内乱、瘟疫、爆炸、火灾、洪水。第十三条:合同变更13.1 合同变更条件13.1.1遇本地房地产行情低迷(本合同期内本市月成交量出现同比下降15%)或国家颁布房地产调控新政策,对本合同履行造成实质性影响时,双方应依据合同法情势变更的原则,及时变更本合同不适合的条款,保障合同履行。13.1.2 对合同某些条款需修改和补充时,应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第十四条:合同终止14.1 合同终止条件:14.1.1 楼盘售完、手续结清;14.1.2经双方同意终止执行本合同。14.1.3经法律方式终止执行本合同。14.2 除有约定条件外,未经双方协商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单方变更或提前解除合同,也不得因甲、乙双方内部的组织、人事、职务变更与调整而单方变更或提前解除、终止合同,否则视为违约。第十五条:违约责任15.1 甲乙双方同意,除本合同另有约定的外,任何一方擅自变更、解除本合同的,违约方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贰拾万元整。15.2 甲方延期支付销售代理费且超过15日的,应按照每日万分之五标准支付乙方迟延履约违约金;如超过30日的,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甲方应支付乙方已销售部分的销售代理费,并承担违约责任。第十六条:争议的解决16.1 如果双方就本合同的履行中有争议,应尽最大的努力协商解决。16.2 如双方不能协商解决与本合同有关的或由本合同引致的任何问题,任何一方均有权起诉,由本项目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16.3 在发生任何争议和在任何争议正在进行的司法程序中,除了所争议的事宜外,双方应继续完成其各自在本合同中的义务。第十七条:附件本合同的下列附件构成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17.1 附件1:单套保底单价明细表17.2 附件2:单套销售单价明细表第十八条:合同条款18.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18.2 如乙方设立区域子公司,甲方同意由该区域子公司承担本合同的全部权利和义务; 如届时该区域子公司未能设立的,则由乙方继续履行本合同。18.3 本合同的任何修改或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18.4 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具同等法律效力。(以下无正文)甲方(盖章):乙方(盖章):代表(签字):代表(签字):签约时间: 年 月 日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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