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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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职工双方在生产过程中的劳动安全卫生行为,督促用人单位切实加强劳动安全卫生的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企业安全健康发展,依据劳动法、工会法、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职业病防治法、消防法、集体合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公司和全体职工就劳动安全卫生有关事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第二条本合同所指的劳动安全卫生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劳动安全卫生工作目标、任务;(二劳动安全卫生责任制;(三劳动安全卫生条件、作业环境和安全生产防治措施;(四劳动安全卫生操作规程;(五安全生产培训;(六劳动安全卫生应急救援预案制度;(七特殊设备的使用及管理;(八安全及工伤事故调查处理;(九工会(或者职工代表提出的在劳动安全卫生方面需要加以解决的突出问题;第三条公司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编写各项作业标准、安全操作规程和劳动保护措施,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行业标准的劳动条件,保证安全生产;组织制定和实施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方案,减少工伤和职业病危害,保障职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第四条职工严格遵守公司劳动安全卫生工作规章制度,认真执行操作规程,积极参加公司组织的安全培训和教育,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保护用品,按照应急救援方案的规定进行应急救援,依法获得安全卫生保障。第五条公司严格执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加强对职工的劳动安全卫生知识教育和培训,其经费按照有关规定列支,保证职工了解国家和行业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熟悉公司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劳动安全卫生管理方法、技术和危害防护等基本知识。严禁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和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职工不按规定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公司有权拒绝其上岗操作。对违反操作规程的职工,公司有权查处。第六条工会应组织职工接受安全技术培训,教育职工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提高职工安全技术素质和自我防护意识,并对公司安全教育培训和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督。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劳动安全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的健康及其相关权益。第七条公司严格执行国家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建立和完善生产安全费用提取与使用管理制度,确保资金投入满足安全生产条件需要。工会监督劳动安全卫生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确保专款专用。第八条公司在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时,对劳动安全卫生项目与主体工程实行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验收合格后,投入生产使用。工会参加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项目“三同时”的审查验收工作,对存在的问题,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第九条公司应遵循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第十条对直接从事有毒有害岗位的职工,要进行上岗前、离岗时的健康检查,同时按有关规定进行健康检查,检查结果应如实告知职工,并建立职工职业卫生和健康档案。对有职业禁忌的职工,应及时给予治疗休息;对不适应在原岗位工作的职工,调离原岗位。职工因患职业病或因工受伤的工资和医疗费,按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一条公司依照国家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在生产过程中发生工伤事故,及时组织事故救援、抢险工作,妥善处理事故善后工作。事故调查处理必须有工会和职工代表参加。第十二条职工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公司不得因此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第十三条工会有权纠正违章指挥,对强令工人冒险作业行为或当发现明显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时,有权停止作业并向公司提出解决的建议,采取防护措施;当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组织职工撤离危险场所。第十四条公司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在岗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根据安全生产的需要,积极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建立安全生产与商业责任保险相结合的事故预防机制。未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或者未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影响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的,职工应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由公司支付,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五条本合同对公司和职工双方都具有约束力,双方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项义务。双方应在本合同生效后30日内,联合成立监督检查小组,对本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长由公司职代会规章制度和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主任担任。双方首席代表应每年1次向对方通报本方履行合同的情况。监督检查小组每年以书面形式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本合同履行情况。第十六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双方平等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双方均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第十七条本合同有效期为3年。本合同期满前60日内,双方应就是否续订本合同进行协商,同意续订的,应当在本合同期满前续订。第十八条本合同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后7日内,公司将本合同正式文本一式三份,送黄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本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本合同即行生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异议的事项,双方协商代表应对有异议的事项进行协商,修改合同文本后重新送审。第十九条公司应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全体职工公布本合同正式文本,同时送地方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第二十条双方协商一致变更、续订本合同的,应按第十八条的规定送审。第二十一条本合同有效期内,如合同内容与新发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相抵触,按新发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第二十二条本合同适用范围:大冶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湖北金格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大冶有色鑫诚铜业公司、大冶有色总医院。公司(盖章:工会(盖章:首席代表(签字:首席代表(签字:2011年月日 2011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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