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保金池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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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 区域助保金池管理机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行助保金池贷款业务合 作 协 议甲方: ( 区域助保金池管理机构)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行根据吉工信办联【2014】26号吉林省中小企业助保金池贷款管理实施细则(2014年修订)(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甲方作为地方政府指定的区域助保金池管理机构,乙方作为全国性的国有控股商业银行的分(支)行,协商达成如下合作协议:一、实施细则是开展助保金池贷款业务的基本操作规则,是办理助保金池贷款及相关业务的依据。不符合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的贷款不得使用政府风险补偿铺底资金作为增信手段,也不得纳入政府风险补偿铺底资金代偿范围。二、助保金池贷款业务操作流程:(一)符合相关条件的企业向乙方提出助保金池贷款申请,乙方应在受理项目后3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向甲方提交重点中小企业入池推荐表。(二)甲方于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供省助保金池管委会出具的关于收到企业加入重点中小企业池名录备案材料的通知,作为通知中所包含的企业可使用助保金池资金作为增信手段的必要凭据。(三)乙方应于收到通知7个工作日之内为申请贷款的入池企业完成贷款审批。(四)每月10号前,乙方向甲方提供助保金池贷款业务的进展情况和已放款明细。三、帐户管理(一)甲方在乙方开立三个助保金池相关帐户,分别是:1、户名: (甲方全称)(企业缴纳的助保金户)账号: 开户行: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分(支)行2、户名: (甲方全称)(政府拨入的风险补偿金户)账号: 开户行: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分(支)行3、户名: (甲方全称)(利息专户)账号: 开户行: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分(支)行上述“1”、“2”两个帐户为保证金性质,仅作为助保金和风险补偿铺底资金存放及代偿支出专用帐户,为防范风险,该两个帐户由乙方实施系统控制处理。助保金和风险补偿铺底资金组成助保金池,助保金池存续的期间至借款企业对乙方的最后一笔贷款债务全部清偿之日止,甲方以助保金池内资金总额为限对乙方发放的助保金池贷款承担有限代偿责任。(二)申请助保金池贷款的企业,按不低于自身贷款金额的3%缴纳助保金,存入上述助保金户。甲方按不低于当年度乙方拟发放助保金贷款总额度的10%投入政府风险补偿铺底资金。乙方负责在本协议生效、且政府风险补偿铺底资金入账6个月后,提供时点余额最高不超过政府风险补偿铺底资金十倍、最低不低于政府风险补偿铺底资金五倍的贷款授信额度;本协议生效、且政府风险补偿铺底资金入账12个月后,提供时点余额最高不超过政府风险补偿铺底资金十五倍、最低不低于政府风险补偿铺底资金六倍的贷款授信额度;本协议到期未续签或本区域助保金池贷款业务因不符合相关规定被暂停或退出后,时点余额随业务解除不断减少,直至归零。(三)乙方应协助甲方设立以上三个专户,统一管理,分户登记。除经甲乙双方共同确认为代偿及按照本协议约定的企业助保金正常返还外,非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以其他任何理由动用企业缴纳的助保金和政府拨入的风险补偿铺底资金,甲方违反本协议使用助保金池账户内资金,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以违反协议使用的资金为限向乙方承担赔偿责任。在未发生代偿的情况下,政府风险补偿铺底资金按一年期定期利率计息,乙方负责按年度将扣除账户管理费后的利息结转至甲方开立的利息专户。如本协议到期未续签或本区域助保金池贷款业务因不符合相关规定被暂停或退出后,尚存助保金池贷款未到期业务,乙方应将高出时点助保金池贷款总余额的20%以上部分的政府风险补偿铺底资金按照省助保金池管理委员会及甲方的书面指令予以返还。(四)根据助保金池“共担风险”原则,在企业贷款到期且正常还款后满一年的情况下,或本区域不再办理“助保金池”贷款业务且池中所有贷款本息结清后,企业所缴纳助保金可扣减代偿损失后一次性退还贷款企业。四、逾期代偿企业助保金池贷款逾期7个工作日内,由乙方向甲方出具关于使用助保金代偿助保金贷款的函,甲方用助保金帐户内资金先行代偿逾期贷款本金和利息(含复利和罚金),从助保金帐户向乙方划付相应金额款项;当企业缴存的助保金不足以清偿逾期贷款本息时,不足部分,由乙方向甲方提交关于使用政府风险补偿铺底资金代偿助保金池贷款的函,提出以政府风险补偿铺底资金按50%比例予以代偿;在乙方送交书面材料起15个工作日内,甲方需以经省助保金池管委会备案的书面材料答复以政府风险补偿铺底资金代偿,不答复视为同意,乙方有权从政府风险补偿铺底资金帐户扣收相应款项。五、债务追偿在实施助保金代偿或政府风险补偿铺底资金补偿后,乙方启动债务追偿程序,甲方配合乙方进行债务追偿。追回的资金或企业恢复还款收回的资金扣除追索费用、违约金后,按政府风险补偿铺底资金和银行分摊的比例,偿还银行债权及补回政府风险补偿铺底资金,剩余部分再补回企业助保金。六、其它事项(一)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企业法人代表、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签字和企业盖章的入池承诺,确保其了解助保金池贷款管理的相关规定,并自愿以其缴纳的助保金为限对本区域助保金池内所有企业的贷款余额承担有限代偿责任。(二)甲方以助保金和政府风险补偿铺底资金代偿责任的范围为乙方贷款债权本金及相应利息(包括复利和罚金),乙方在上述范围内债权减少时,甲方的代偿责任相应减少。甲方以助保金和政府风险补偿铺底资金账户中的最高资金余额总和为限承担最高代偿金额。(三)乙方在独立审贷过程中要坚持审慎原则,要求贷款企业法人代表、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为贷款本息提供个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要求贷款企业提供按照抵质押率折算后不低于贷款金额50%以上(含50%)的抵押、质押或第三方保证担保。(四)甲乙双方有责任在本协议存续期间互相推荐企业和项目。在贷款授信额度时点余额未达到政府风险补偿铺底资金的协议最低放大倍数前,每一季度,甲方应积极向乙方推荐符合甲方推荐条件的企业和项目,乙方有责任向甲方推荐不少于十个符合乙方信贷条件的企业和项目。(五)贷款发放后,甲乙双方均有义务对贷款进行后期跟踪,任何一方获知借款企业出现违反借款用途、挪用贷款或其他严重影响其还款可能等违约情况时,应尽快书面通知对方,并采取制止、挽救措施。乙方需要提起诉讼时,应事先书面告知甲方,在借款企业有财产可以执行的情况下,有权立即申请法院保全其财产,甲方应对此予以协助。(六)乙方对助保金贷款实行优惠贷款利率,统一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上浮25%执行。(七)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须认真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或需要对协议中的有关条款进行修改、补充时,双方应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协商研究解决。(八)甲方或乙方发生合并、分立、兼并、重组、变更、股份制改造、隶属关系变更等,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重大变动、住所变更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九)本协议经甲方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和乙方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双方公章后生效,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止。若继续开展合作,则重新签订协议。如双方不再续签协议,双方合作关系延续至存量助保金池贷款全部结清为止。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甲方: (公章) 乙方: (公章)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 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签字: 年 月 日-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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