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迁房地产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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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合同编号: )立房地产买卖合同人出卖人(甲方): 买受人(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第一条 甲乙双方【未通过经纪机构居间介绍】,由乙方受让甲方自有房屋及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房地产),房地产具体状况如下:(一)甲方依法取得的房地产权证号为: (二)房地产座落:室(部位: )。房屋类型: 公寓 ;结构: 混合1; (三)房屋建筑面积: 平方米,另有地下附属面积 平方米。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面积】【分摊面积】: 平方米。(四)房屋平面图和房地产四至范围 (附件一);(五)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为【国有】;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获得。(六)随房屋同时转让的设备(非房屋附属设备)及装饰情况见附件二。(七)甲方转让房地产的相关关系(包括抵押、相邻、租赁等其他关系)见附件五。甲方保证已如实陈述房地产权属状况、设备、装饰情况和相关关系,乙方对甲方上述转让的房地产具体状况充分了解,自愿买受该房地产。第二条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上述房地产转让价款为(人民币)为 元,(大写): 元整。乙方的付款方式和付款期限由甲、乙双方在付款协议(附件三)中约定明确。乙方交付房价款后,甲方应开具符合税务规定的收款凭证。第三条甲方转让房地产时,土地使用权按下列第 (三) 款办理。(一)该房屋占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从年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甲方将上述房地产转让给乙方后,出让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一并转移给乙方。(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乙方应当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三) 以房地产权证登记为准 第四条甲、乙双方同意,甲方于 年 月 日前腾出该房屋并通知乙方进行验收交接。乙方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的 日内对房屋及其装饰、设备情况进行查验。查验后【签订房屋交接书】【甲方将房屋钥匙交付给乙方】【 】为房屋转移占有的标志。第五条甲方承诺,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该房屋验收交接期间,凡已纳入本合同附件二的各项房屋装饰及附属设施被损坏或被拆除的,应按被损坏或被拆除的房屋装饰及附属设施【估值两倍】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第六条甲、乙双方确认,在 年 月日之前,【甲乙双方共同】向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办理转让过户手续。上述房地产权利转移日期以 【市】【区】房地产登记处准予该房地产转移登记之日为准。甲方承诺,在乙方或者委托他人办理转让过户时,积极给予协助。由于甲方故意拖延或者不及时提供相关材料的,乙方按本合同第十条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甲、乙双方同意,自本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或其中一方均有权向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预告登记。第七条上述房地产风险责任自该房地产【权利转移】【转移占有】之日起转移给乙方。第八条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应按国家及本市的有关规定缴纳税、费。在上述房地产转移占有前未支付的物业管理费、水、电、燃气、通信费等其他费用,按本合同附件四约定支付。第九条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期限付款的,甲乙双方同意按下列第 (三) 款内容办理。(一)每预期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逾期未付款的 5 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二)乙方逾期未付款,甲方应书面催告乙方,自收到甲方书面催告之日起的 日内,乙方仍未付款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书面通知乙方,自收到通知之日起的 日内乙方未提出异议,合同即行解除。甲方可从乙方已付款中扣除乙方应向甲方支付逾期未付款 的违约金,余款返还给乙方,已付款不足违约金部分,乙方应在接到书面通知之起 日内向甲方支付。若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实际经济损失超过乙方应支付的违约金时,实际经济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应由乙方据实赔偿。(三)见本合同补充条款第十条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期限交房的,甲、乙双方同意按下列第 (三) 款内容办理。(一)每逾期一日,甲方应向乙方支付逾期已收款 5 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二)甲方逾期未交付房地产,乙方应书面催告甲方,自收到乙方书面催告之日起的 日内,甲方仍未交付房地产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书面通知乙方,自收到通知之日起的 日内甲方未提出异议,合同即行解除。甲方除应在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 日内向乙方返还已收款和利息(自乙方支付房款之日起至解除合同之日止)外,还应按已收款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若甲方违约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实际经济损失超过甲方应支付的违约金时,实际经济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应由甲方据实赔偿。(三)见本合同补充条款 第十一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订立的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为买卖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份。本合同补充条款与正文条款不一致的,以补充条款为准。第十二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订】【买卖合同】之日起生效。第十三条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按下列第 (二) 项解决。(一)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四条 本合同一式 肆 份,甲、乙双方各执 壹 份, 税务、上海市【市】【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各执一份。补 充 条 款(粘贴线) (骑缝章加盖处) 房地产买卖合同补偿条款出卖人(以下简称“甲方”): 买受人(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海市有关行政管理规定,依据甲乙双方达成的买卖意向,为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确保双方诚信守约、按期如约完成房屋过户手续,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和尊重公序良俗的原则,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第一条 交易内容 2011年 月 日,甲乙双方达成初步意向,约定甲方将其名下位于上海市( )室 的动拆迁安置房(以下简称“该房屋”)一套出售给乙方,房屋总价为 。该房屋房型结构: 室 厅 卫,建筑面积: 平方米 ,建筑类型: 混合1 ;权属为产权房,土地使用权获得方式: 出让。房地产权证号: 。 第二条 付款方式 乙方于2011年1月19日向甲方交付 作为定金。双方约定首笔购房款 ),尾款 (大写: )于2012年 月 日之前支付。 第三条 基本约定 本合同签订之后、该房屋过户给乙方之前的过渡期(以下简称“过渡期”)内,甲方不得再对该房屋进行任何权利上的处分。该房屋交易限制期满可以过户时,如甲方由于任何事由不能到青浦区房地产交易中心与乙方办理过户手续,则视为甲方违约。在正式卖卖合同签订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甲方必须配合乙方再次签订上海市网上买卖合同并至上海市房产交易中心办理持证抵押和公证手续。第四条 房屋总价 1. 经买卖双方充分协商确定,该房屋转让成交价为 。该成交价包括房屋及其室内装修、生活配套设备、附属设施、物业维修基金、甲方已缴纳的物业管理费等费用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土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2. 买卖双方约定的房屋成交价以套计价,不因房屋实测面积与现在所知面积的差异而变动。3. 本合同自买卖双方签字之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以任何方式要求增加或者减少双方约定的房屋成交价。4. 若甲方要求提高该房屋总价、要求乙方增加购房价款,属于违约行为,除该要求不得成立外,甲方并须赔偿 给乙方。第五条 甲方义务本合同签订后 日内,甲方将该房屋交付给乙方使用,甲方应交付的包括但不限于该房屋所有钥匙、房屋交接书、住宅质量保证书、房屋使用说明书、业主手册、房屋维修合同、甲方已缴纳的物业管理费票据等文件资料(若有)。甲方还应向乙方该房屋所有的水电、煤气、有线电视、维修基金等相关账户,交付之日起发生的使用费用由乙方缴纳。甲方拒绝交付部分物品、资料及账户的,除应继续履行交付义务外,须视具体情形赔偿乙方 元(大写: 圆整)的违约金;甲方迟延交付的,每迟延一日,向乙方支付该笔违约金的百分之二作为逾期违约金。第六条 产权约定 甲方保证:在过渡期内,如甲方擅自变更登记该房屋产权证,导致该房屋有甲方之外的任何其他共有权人,进而影响到本次房屋转让的买卖合同的效力或者影响到该房屋如期顺利过户的,甲方作为过错方将承担全部的缔约过失责任或者违约责任,分别按照以下情况处理:1、如乙方愿意继续履行买卖合同、接受该房屋的,甲方赔偿因此给乙方造成的全部直接损失;2、如乙方不愿意接受该房屋而主张解除买卖合同的,甲方应按该房屋成交价的双倍标准赔偿给乙方,并赔偿乙方因准备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所有费用,并放弃向乙方主张任何违约责任的权利。同时,如因甲方违约诉诸法律的,甲方保证赔偿乙方因索偿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等。第七条 房屋处分 甲方承诺对该房屋有完全的所有权和处分权,保证任何第三人不能对该房屋主张任何权利。若甲方隐瞒其对该房屋不具有完全处分权的事实,如抵押、出租等情形,导致在该房屋交易限制期满后不能过户给乙方,甲方应根据本合同第十六条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若甲方隐瞒其对该房屋不具有完全处分权的事实并未导致不能过户给乙方,该房屋仍然按期有效过户给乙方了,但是给乙方造成了其它损失,则甲方须赔偿给乙方。第八条 逾期违约责任 如无正当理由、非因不可抗力和客观不能,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第二条的约定按时足额支付购房款,则每逾期一日,向甲方赔偿该房屋成交价万分之五的逾期违约金。如无正当理由、非因不可抗力,甲方未及时腾空房屋交付给乙方,则每逾期一日,支付乙方该房屋成交价万分之五的逾期违约金给乙方。 第九条 户口限制 甲方保证在过渡期内不将本人及任何家属、亲友的户口迁入该房屋。违反前述条款的,甲方须支付乙方 元(大写: 圆整)作为违约金;如经乙方书面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仍未迁出的,每逾期一日,支付该房屋成交价万分之五的逾期违约金。经乙方催告后,甲方超过60个工作日仍未迁出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其赔偿一切损失。第十条 甲方意外事件 1、过渡期内,在该房屋过户给乙方之前,甲方的婚姻状况的变动也不构成甲方变更该房屋产权之事由。否则,因甲方违反前述约定,导致该房屋交易限制期满后不能过户给乙方的,须按照该房屋市值的双倍标准赔偿给乙方,并承担乙方因此产生的其他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乙方的间接利益损害、乙方因主张甲方违约责任而实际发生的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等。2、若在该房屋过户给乙方之前甲方不幸身故,该房屋所有权人须变更为甲方的继承人,甲方的继承人为该房屋的唯一所有权人,房产证上不得增加其他任何人的名字;同时更名费用由甲方的继承人自行承担,不得要求乙方分担。 甲方的继承人须保证在交易限制期内不对该房屋产权作出任何变更和任何处分,在交易限制期满后60日内,及时与乙方共同至青浦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完成过户手续。没有依照本合同约定协助乙方办理过户手续,则每逾期一日,向乙方支付该房屋成交价的万分之五的违约金;逾期三个月仍未履行协助乙方过户的义务,则视为不能或者不予过户,须按照该房屋市值的双倍标准赔偿给乙方。甲方继承人不得对该房屋做任何本合同约定的甲方义务之外的处分。继承发生后,甲方继承人履行本合同约定的甲方全部义务,本合同为甲方设定的全部义务由甲方继承人自动承继。在该房屋交易限制期满后,甲方继承人履行甲方的合同义务,按期如约与乙方一起到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过户手续。若甲方继承人对该房屋作出本合同约定的甲方义务之外的处分,或将该房屋赠与、转让给任何人,导致不能过户给乙方,须按照该房屋市值的双倍标准赔偿给乙方,并承担乙方因此产生的其他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乙方的间接利益损害、乙方因主张甲方违约责任而实际发生的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等。第十一条 乙方意外事件 在过渡期内,若乙方权利人中的任何一位不幸身故,该房屋将过户给乙方的剩余一位。第十二条 甲方特别义务 甲方在本合同签订后,须在三日内将房地产权证、他项权证交付乙方收存。甲方将房产证交付给乙方后,在过户给乙方之前的任何时间内,除非经乙方书面要求,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将该房屋产证挂失或将该房屋出售、出租、抵押给第三人。若甲方违反前述约定的,除应恢复原状、继续履行与乙方的买卖合同外,须在违约行为被乙方发现并告知甲方之日起30日内向乙方支付该房屋成交价20%的违约金。逾期支付的,每逾期一日,按照该房屋成交价万分之五计算逾期违约金给乙方。第十三条 乙方特别义务 因乙方自身过错(故意或重大过失)未能及时办理过户手续造成损失的,乙方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据实赔付给甲方。该房屋交易限制期满后60日内,因乙方自身过错而不予过户或者迟延过户的,自该房屋交易限制期满后60日后的第一日起,该房屋灭失、损毁的风险由乙方承担;但本合同解除后,不在此限。第十四条 预期违约 如在本合同签订之后、该房屋过户之前的过渡期内,即买卖合同履行期间,一方以语言或者行为明示将不履行买卖合同,即因该房屋价格的显著大幅上涨或者下跌,或者其它任何非不可抗力的原因提出取消本次交易,构成预期违约。预期违约一方须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且守约方有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向该房屋所在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第十五条 兜底条款因前述所有情形及任何其它未列举的情形造成在交易限制期满后房屋不能过户给乙方而由甲方收回或者作其它处分的,须按照该房屋市值的双倍标准赔偿给乙方。该房屋的市值,以双方共同委托的第三方房产评估机构评估,甲方不予委托或不予配合的,乙方有权自行委托第三方房产评估机构评估,评估费由甲方承担。若迟延过户,则每逾期一日,甲方按照该房屋成交价万分之五计算逾期违约金给乙方。第十六条 乙方违约责任 在交易限制期满后60日内,因该房屋市价低于本合同成交价,乙方主张解除本合同不予过户的,视为乙方违约,乙方应按照该房屋市值的双倍标准赔偿给甲方,该赔偿价款总额包括乙方已付之款项。第十七条 其他约定1. 该房屋交易过程中的甲乙双方税、费,由 承担。2. 该房屋交付给乙方之后,乙方享有使用权。3. 交易限制期满后,该房屋过户到乙方或者乙方指定的人(如乙方的父母)名下,属于乙方自家内部事务,甲方不得干涉。若乙方书面要求过户到自己指定的人名下,则甲方到时配合过户给乙方指定的人,若甲方拒绝配合过户,视为违约。甲方应自乙方书面通知之日起,每逾期一日,支付该房屋成交价万分之五的逾期违约金给乙方。超过30日,仍未协助过户到乙方指定的人名下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有权要求甲方按照本合同第十五条之约定承担赔偿责任。第十八条 情势变更 1.因国家法律法规或/和本市关于动迁房和房地产买卖的行政管理规定的变动导致不能及时过户或者不能过户而造成的损失,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只产生相互返还之法律后果。如地方政府的政策发生变动,动迁房交易限制期延长为三年以上或者缩短为不足三年,则按照最新生效的动迁房交易限制期履行本合同。2.如在过渡期内社会经济环境和经济形势发生急剧变动,如发生严重的经济危机、金融危机导致严重的通货膨胀,物价飞涨、货币急剧贬值,或者房地产市场价格大幅剧烈波动,均不影响本合同的履行。3.如过户时关于动迁房交易管理的实施办法或实施细则已经颁布施行,政府主管部门要求补缴相关税费,按照政府的实施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如果地方政府的实施细则(实施办法)没有具体规定,由双方协商分担。 4.如在过渡期内该动迁房所在区域再动拆迁,动迁收益归乙方所有,甲方不得向动迁方或乙方主张任何动迁收益。如甲方私下与动迁方达成拆迁补偿协议的,乙方有权向甲方追偿,并要求甲方承担乙方因追偿而产生的所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等。第十九条 不可抗力和客观不能1. 因不可抗力造成房屋灭失、毁损的,在房屋交付给乙方之前由甲方承担,房屋完全交付给乙方后,转由乙方承担。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1)地震、洪水、海啸、台风、飓风、雷电、冰雹等自然灾害;(2)火灾、战争、动乱、暴乱等人为灾害;(3)征收、征用等政府行为。因房屋居住者自身的故意或重大过失等过错行为导致的火灾,不属于不可抗力。在房屋交付给乙方后,如遭遇不可抗力造成房屋毁损、灭失,因此产生的政府补贴及补助、社会捐赠、保险赔偿等收益等全部归乙方所有,甲方不得提出任何权利主张。2. 因一方的客观不能导致延期过户的,从交易限制期满的第32日起每日赔偿 元(大写: 圆整)给对方。所谓客观不能,是指在可以过户时,由于一方身处异地或者外国,由于客观上不能克服的原因不能及时赶回上海,或者由于受伤、患病等不能去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过户手续等情形。 第二十二条 定义 1. 本合同中所称“房屋总价”、“合同价”,均指该房屋的成交价。2. 本合同中涉及到的所有钱款数额,皆以人民币为币种。3本合同所称“交易限制期”,是指上海市政府批转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加快推进住房保障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034号)第七条“为增加普通商品住房供应,被动迁居民家庭获配的动迁安置房(配套商品房)允许上市交易期限,由取得房地产权证满5年调整为满3年。”“交易限制期满后60日内”,是指“取得房地产权证满3年后的60日内”。4. 本合同中所称房屋“市值”指任何一方违约时的市场评估价。第二十一条 协议效力 甲乙双方此前签订的协议、合同中对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约定以及对同一事项的约定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本合同为准。该房屋交易限制期满可以过户时,甲乙双方共同到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过户手续,需另行签订上海市房地局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双方为办理过户手续所需签订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之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内容与本合同(包括附属法律文书和补充协议)约定不一致的,以本合同为准。其它未尽事宜,双方经平等友好协商后可以签订补充协议;经双方协商一致,亦可对本合同的约定作出变更。第二十四条 附件及补充协议 本合同的附属法律文书和补充协议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本合同正文与附件、补充协议表述不一致的,以附件、补充协议为准。第二十五条 争议解决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平等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该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十六条 合同有效期限和文本数量 本合同双方签字生效,有效期至该房屋过户(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完成为止。 本合同壹式伍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以下无正文)甲方: 乙 方: 2010 年 月 日 2010 年 月 日 附件一房屋平面图及房地产四至范围(粘贴线) (骑缝章加盖处)附件二随房屋同时转让的设备及装饰情况(粘贴线) (骑缝章加盖处)设备:装饰:关于设备及装饰费用按以下第 款办理:(一) 以上所列设备和装修费用包含在本合同第二条约定的房地产转让价款内,乙方不需另外支付费用,甲方不得拆除并应随房屋交付乙方。(二) 以上所列设备和装修费用未包含在本合同第二条约定的房地产转让价内,乙方需另外支付费用人民币 元,在本合同第四条约定的房屋验收交接时,由乙方向甲方支付,甲方不得拆除并应随房屋交付乙方。附件三付款协议(粘贴线) (骑缝章加盖处)附件四物业管理费、水、电、煤、电讯等其他费用的支付 (粘贴线) (骑缝章加盖处) 物业管理费、水、电、煤、电讯等费用,在转移占有前未支付和未结算的费用由甲方承担;转移登记后,使用该房地产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在本合同第四条约定的房屋验收交接后,与乙方共同办理水、电、燃气、电话、有线电视等过户手续。物业维修基金、水、电、有线电视、电话、燃气初装费按以下第 款办理:(一) 由甲方无偿转让给乙方,乙方无需另外支付费用。(二) 由乙方另行向甲方支付,具体金额由甲、乙双方办理过户手续时以各相关部门规定为准。附件五相关关系(包括租赁、抵押、相邻等其他关系)和户口迁移 (粘贴线) (骑缝章加盖处)已购公房参加房改购房时的同住成年人意见:同意出售上述房屋。(签章)(签章)(签章)(签章)租赁情况:抵押情况:相邻关系:附件六居间介绍、代理等中介服务情况(粘贴线) (骑缝章加盖处)【居间介绍】【代理】的房地产经纪公司:(章)联系地址:联系电话:房地产执业经纪人姓名: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证书号:联系电话:居间介绍、代理内容:【代理委托方: 方】【居间介绍】【代理】的房地产经纪公司:(章)联系地址:联系电话:房地产执业经纪人姓名: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证书号:联系电话:居间介绍、代理内容:【代理委托方: 方】甲方(一): 身份证证号: 居住地址: 邮政编码: 代理人: 联系电话: 手机: 【本人】【法定代表人】(签章) 甲方(二): 身份证证号: 居住地址: 邮政编码: 代理人: 联系电话: 手机: 【本人】【法定代表人】(签章) 年 月 日签于: 乙方(一): 身份证证号: 居住地址: 邮政编码: 代理人: 联系电话: 手机: 【本人】【法定代表人】(签章)乙方(二): 身份证证号 居住地址: 邮政编码: 代理人: 联系电话: 手机: 【本人】【法定代表人】(签章) 年 月 日签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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