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劳务合同2008版北京修改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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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劳 务 合 同(2008版)上 海 市 对 外 服 务北京 有 限 公 司 印制2008年1月1日劳务合同(2008版)甲方:上海市对外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乙方使用甲方员工等事宜,达成本劳务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适用甲、乙双方有关乙方使用甲方员工等事宜,适用本合同。第二条 适用法律本合同,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事宜,一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因任何原因,包括但不限于因法律法规变化,致使本合同条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不一致时,均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为准。第三条 定义3.1 甲方员工:指乙方需要使用的,由甲方依法办理相关手续,派遣到乙方的中国公民。3.2 附件:指甲、乙双方另行签订的所有关于本合同的补充协议或相关约定等;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3.3 管理费:指乙方使用甲方员工而应支付给甲方的各种费用的总和。一般包括:3.3.1 乙方为承担甲方员工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而支付的费用;3.3.2 乙方为要求甲方向甲方员工提供福利保障而支付的费用;3.3.3 乙方为甲方提供本合同下所列服务而支付给甲方的服务费和约定的相关税收。3.4 工资:指乙方使用甲方员工而应支付给甲方员工的劳动报酬,具体数额应以附件所载为准。3.5 法律: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等。第二章 权利和义务第四条 甲方享有的权利4.1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为甲方的服务配合甲方拟定的流程。4.2 甲方有权对乙方与甲方员工之间因实际使用关系所发生的争议进行调解。4.3 甲方有权对乙方侵害甲方员工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交涉并提出整改意见和要求。4.4 甲方有权根据本合同和附件的约定,按月向乙方收取管理费。第五条 乙方享有的权利5.1 乙方有权享有本合同和附件约定的由甲方提供的服务。5.2 乙方有权决定甲方员工的派遣期限,派遣期限一般不应少于2年,派遣期满乙方可以退回甲方员工,但另有约定的除外。5.3 乙方有权与被其使用的甲方员工另行签订协议(包括培训服务期协议、保密协议等),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但因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一方(即乙方或甲方员工)的连带责任。5.4 乙方有权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甲方员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但该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在实体和程序上均不得与法律相冲突,而且应当向甲方员工公示或者告知。第六条 甲方履行的义务6.1 甲方应为乙方合法使用的甲方员工依法办理相关手续。6.2 甲方应根据本合同和附件的约定,向乙方提供各类由乙方选定的服务。6.3 甲方应教育甲方员工自觉遵守法律和乙方依法制定、修改或决定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6.4 甲方应当按照乙方依法确定的标准为乙方使用的甲方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当地政府规定缴纳的其它保险。6.5 甲方可以根据乙方的合法需求协助符合条件的甲方员工办理出国(境)手续。6.6 甲方应乙方的要求,协助乙方对甲方员工造成乙方的经济损失进行追索,但甲方不对上述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七条 乙方履行的义务7.1 乙方应根据本合同和附件的约定,为甲方履行服务提供必要的协助。7.2 乙方应根据本合同和附件的约定,每月按时足额向甲方支付管理费。7.3 乙方应尊重甲方员工的民族习惯和宗教信仰,严禁种族歧视或性别歧视。7.4 乙方应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并应承担甲方员工正常死亡的丧葬补助费、直系亲属抚恤金等责任和甲方员工工伤用人单位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及经济责任。7.5 乙方应根据法律规定依法执行工时制度和支付加班费。7.6 乙方应根据法律给予女性甲方员工特殊劳动保护,保障其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合法权益。7.7 乙方如果直接支付报酬的,包括但不限于工资、加班费、绩效奖金等,应当及时足额支付并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7.8 乙方应根据法律规定执行带薪休假制度。7.9 乙方可以与甲方员工书面约定,乙方聘用甲方员工每满一公历年,在年终由乙方向甲方加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年终双薪。7.10 因乙方使用、退回甲方员工,或因乙方与甲方员工发生争议,而引起甲方与甲方员工发生劳动争议仲裁或诉讼,或被行政处罚的,乙方应协助甲方参加仲裁、诉讼、行政复议。若甲方因前述仲裁或诉讼或行政处罚导致需支付任何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罚款、赔偿、仲裁费、诉讼费、执行费等,均应由乙方承担,但争议或处罚系甲方过错造成的除外。第八条 双方共同享有的权利和共同履行的义务8.1 本合同以及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与之相关的一切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的草稿、附件、报价、往来传真信函等,均为甲、乙双方之商业秘密,除因法定事由并事先通知对方外任何一方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第三方泄漏,否则应承担相应之违约责任和经济责任。8.2 任何一方有权对另一方违反本合同的行为进行交涉并提出整改意见和要求,违约方有义务赔偿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8.3 任何一方有权要求另一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新制定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并变更本合同的相应条款;另一方应当执行。8.4 任何一方应根据另一方的需要,提供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8.5 任何一方拟变更任何工商登记事项,或者任何一方搬迁办公地址的,均应提前十五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如因未及时通知而造成对方损失的,变更方应承担相应之经济赔偿责任。8.6 任何一方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本合同的履行;如果乙方发生分立、合并的,本合同应由承继乙方权利义务的单位继续履行。第三章 甲方员工的使用、解除使用第九条 甲方员工的使用9.1 乙方使用甲方员工,应在本合同签订前向甲方提供乙方在中国境内有效的工商登记证明文件。乙方应对前述文件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9.2 甲方员工的派遣期限以附件中约定的或者乙方书面通知的起始日期开始,该派遣期限一般不应少于两年;如非因甲方原因致使使用起始日期无法按照乙方确定的日期为准的,以甲方确定的日期为起始日期,派遣期限应相应顺延,同时劳动合同书依据本时间进行修正。9.3 对于乙方初次使用的甲方员工,乙方可以要求甲方依法设置试用期,但有规定不能设置的除外。9.4 甲方员工在乙方连续工作满十年或甲方员工在乙方工作期间与甲方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乙方继续使用甲方员工的,甲方应与该甲方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由乙方承担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中根据法律规定甲方应当承担的所有义务。乙方根据劳务合同和附件的约定退回该甲方员工的,除需要向甲方承担本合同约定的责任外还应当承担退回甲方员工后应当由甲方向甲方员工承担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支付劳动报酬、缴交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工伤医疗等经济责任。(乙方在初次接受该甲方员工的派遣时该甲方员工已经与甲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除外。)9.5 乙方使用甲方员工,应当在使用前如实告知甲方员工录用条件、工作内容、工作要求、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甲方员工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9.6 乙方使用甲方员工,甲方应提供的服务和办理的手续,以及乙方应提供的协助等相关事宜,除本合同约定的内容外,均具体以附件为准。第十条 甲方员工的解除使用10.1 甲方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使用关系,将甲方员工退回甲方,但应当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和甲方员工:10.1.1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10.1.2 严重违反乙方的规章制度的;10.1.3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乙方造成重大损害的;10.1.4 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乙方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乙方提出,拒不改正的;10.1.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乙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建立或者变更与其的使用关系的;10.1.6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10.2 甲方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使用关系,将甲方员工退回甲方,但应当至少提前三十五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和甲方员工:10.2.1 甲方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乙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10.2.2 甲方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乙方未依约定提前通知的,应当向甲方支付相当于甲方员工上一个月工资的违约金。10.3 除本条10.1约定的情形外,甲方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不得解除使用关系退回甲方员工:10.3.1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甲方员工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10.3.2 在乙方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10.3.3 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10.3.4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10.3.5 在乙方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10.3.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10.4 使用的顺延如果乙方以派遣期限届满退回甲方员工时,甲方员工有本条10.3约定的情形之一,且不属于本条10.1情形的,乙方应顺延其使用关系至相应的情形消失后方可退回。10.5 甲方可以依法与甲方员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关系,但应提前通知乙方。第十一条 退回补偿11.1 除本合同10.1约定的情形外,乙方将甲方员工退回甲方的,均应向甲方支付退回补偿。11.2 退回补偿按甲方员工在乙方工作的年限,按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甲方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甲方支付半个月工资的退回补偿。11.3 甲方员工月工资高于北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甲方支付退回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甲方支付退回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11.4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甲方员工被退回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11.5 乙方理解并同意:如果乙方退回2008年1月1日以前已经使用的甲方员工,且2008年1月1日以后甲方尚未与甲方员工续签过劳动合同,则退回补偿应分段计算,2008年1月1日以后阶段的退回补偿可按11.3的约定封顶,2008年1月1日以前阶段的退回补偿,应按11.2的约定计算,不应按11.3的约定封顶。第十二条 额外退回补偿12.1 乙方以10.2.1约定的情形退回甲方员工的,除应按本条11.2的约定向甲方支付退回补偿外,还需按不低于甲方员工六个月工资的标准,向甲方支付额外退回补偿;对于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额外退回补偿,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六个月工资标准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六个月工资标准的百分之一百。12.2 乙方以10.2.约定的情形退回甲方员工的,剩余派遣期限应计算为甲方员工在乙方的工作年限,据此计算退回补偿;并且除应按本条11.2的约定向甲方支付退回补偿外,还应按剩余派遣期内应支付的该甲方员工的工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以及服务费等的总合作为额外退回补偿按月向甲方支付。第十三条 甲方员工解除使用关系13.1 甲方员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甲方,可以解除使用关系;甲方员工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乙方或者甲方,可以解除使用关系。13.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员工可以与乙方解除使用关系。13.2.1 乙方未按照约定依法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13.2.2 乙方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13.2.3 乙方未按照约定向甲方支付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费用的;13.2.4 乙方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甲方员工权益的;13.2.5 乙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员工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与乙方建立或者变更使用关系(约定)的;13.2.6 乙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甲方员工劳动的,或者乙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甲方员工人身安全的,甲方员工可以立即解除使用关系,不需事先告知乙方。13.2.7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13.3 甲方员工解除使用关系的退回补偿甲方员工依照本条13.2约定解除使用关系的,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约定的标准向甲方支付(额外)退回补偿。第四章 费用及结算第十四条 管理费的确定14.1管理费根据甲、乙双方协商,确定于本合同附件,并以每月 日前甲方标准格式统一打印的付款通知书为当月管理费的结算依据。乙方如有任何变动情况,应于当月 日前书面通知甲方,否则应承担相应之责任。14.2如根据地方政府的规定,应于月初缴纳员工当月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时,乙方应在员工首次服务的当月预交下月的总费用。即两个月的总费用(当月总费用以及预付下月总费用)。14.3甲方根据服务项目明细按月计算生成付款通知单,内容覆盖社保等代付费用和服务费,付款通知单每月 日前发出,乙方收到付款通知单后,应在 个工作日内确认账单,并在确认账单后的 个工作日日内付款至甲方账中(如遇法定节假日,自动提前/延后)(二选一,多余内容删除);14.4乙方确认每月 日发放员工当月/上月工资(如遇法定节假日,自动提前/延后)。乙方应在每月发放日前的 个工作日提供银行划帐凭证及工资发放明细给甲方。并由甲方按甲方所在地税务局的规定代缴员工个人所得税。但乙方直接支付员工工资的除外。14.5 管理费可以人民币或者等值于人民币报价的外币结算。汇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当月十五日公布的汇率的中间价为准。14.6 甲、乙双方应根据政府相关规定的时间相应地调整社会保险费用和住房公积金费用;并根据政府的需要随时进行其它必须的调整。前述的调整,不应影响派遣期限。第十五条 管理费的支付每月 日前,乙方应根据本合同及附件约定的金额向甲方支付当月的管理费,具体支付方式为以下四种:15.1 现金;15.2 支票;15.3 转帐;15.4 电汇。第十六条 退回补偿的支付本合同和附件约定的任何退回补偿和(或)额外退回补偿,均应在甲方员工被退回的同时向甲方一次性全额支付。第五章 违约责任第十七条 普通责任本合同的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和附件的任何约定,导致另一方遭受任何损失、处罚、索赔的,均应由违约方在未违约方提出要求时向未违约方作出足额补偿。任何一方依据本合同和附件的约定承担了其他违约责任的,并不能免除其作为违约方应承担的本条约定的违约责任。第十八条 管理费迟延支付的违约责任乙方未按本合同和附件的约定按时足额支付管理费的,除应足额支付外,还应自应付款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每日支付应付款金额2的滞纳金给甲方。同时,因乙方未按约定支付管理费,造成甲方员工的社会保险费和(或)住房公积金未能按政府规定及时缴纳的,乙方应承担相关政府部门规定的补缴罚款或罚息。甲方在乙方未按时支付管理费的情况发生时,有权根据乙方的违约情形选择解除本合同,乙方作为违约方应向甲方支付至本合同终止前拖欠的管理费用,并应向甲方一次性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标准为:“视作每个甲方员工被退回,所应获得的退回补偿和额外退回补偿之和”加上“解除时乙方使用的每个甲方员工的工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服务费乘以至该甲方员工和甲方的劳动合同期满为止或依法顺延满为止的剩余月数之和”后的总和。第十九条 乙方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违约责任因乙方未及时足额支付甲方员工劳动报酬(包括但不限于工资、加班工资等),导致甲方遭受任何处罚、索赔、损失的,均应由乙方向甲方作出足额补偿。第二十条 退回补偿迟延支付的违约责任乙方未按本合同和附件的约定按时足额支付退回补偿和(或)额外退回补偿的,除应足额支付外,还应在甲方提出要求时,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一百的标准向甲方加付违约金。第二十一条 乙方不当解除使用甲方员工的违约责任依法规定,乙方依本合同约定的情形将甲方员工退回甲方的,甲方可以依法与甲方员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但如果甲方据此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被裁判为违反法律规定的,乙方应承担以下违约责任。21.1 甲方员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乙方应同时恢复使用关系,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甲方应承担的责任;21.2 甲方员工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合同约定的退回补偿标准的二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21.3 使用关系实际无法恢复的,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甲方应承担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支付赔偿金、报酬、缴交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经济责任;并应按本合同和附件确定的服务费标准,一次性向甲方支付甲方与甲方员工剩余的劳动合同期限的服务费。第二十二条 违约后的合同解除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超过三十日仍未改正的,另一方有权书面通知对方解除本合同,本合同自书面通知发出之日起即行解除。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三条 服务期的约定乙方为甲方员工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其订立协议,依法约定服务期和违约金。第二十四条 未创设第三方权利本合同的任何条款并未被用于、或被解释为向第三方提供和创设使该第三方得到受益的权利。前述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员工。第二十五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宜25.1 若由甲方支付甲方员工的工资的,一般应由甲方代扣代缴甲方员工的个人所得税,另有约定的除外。25.2 乙方解除或终止本合同的,应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甲方。乙方解除或终止本合同而将甲方员工退回甲方的,乙方使用的甲方员工仍在劳动合同期内的,则乙方应按月向甲方支付本合同解除时乙方使用的所有甲方员工的工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直至该甲方员工和甲方的劳动合同期满可终止为止;并根据劳动合同期满可终止时依照甲方员工工作年限应当向甲方支付(额外)退回补偿。前述费用,甲方可以要求乙方一次性支付。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现有未尽事宜,应由甲、乙双方依法律另行订立补充约定作为本合同的附件。第二十七条 争议的解决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均应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交当地相关机构仲裁。第二十八条 合同的生效本合同由甲、乙双方于 年 月 日在北京签署,并自 年 月 日起生效。第二十九条 合同的变更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需在合同期内变更本合同的,均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另一方收到通知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就变更条款达成一致;如逾期双方仍不能达成一致的,本合同原条款应继续有效,双方必须继续履行。第三十条 完整的合同和可分割性本合同以及本合同的所有附件,构成甲、乙双方之间所达成的完整的合同。本合同或附件任何条款的不合法或无效,不应影响本合同和附件任何其他条款的有效性。第三十一条 其他32.1甲、乙双方理解并同意:如果国家和/或北京市就劳动合同法有规范性文件实施的,本合同和附件应根据前述规范性文件变更。32.2 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持一份为凭,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如由中文和外文书就,两种文本如有不一致,以中文文本为准。甲方: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盖章:盖章:日期:日期:第 13 页 共 1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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