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子鉴定协议书-浙江大学司法鉴定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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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司法鉴定中心 第 3 页 共 3 页 DNA亲子鉴定协议书鉴定受理机构:浙江大学司法鉴定中心 编号:20 物鉴字第 号 委托人(单位)委托日期 年 月 日委托方代表(联 系 人)联系电话联系地址鉴定机构信息机构名称: 浙江大学司法鉴定中心 许可证号:330105001地址及邮编:杭州市凯旋路268号,浙江大学华家池校区司法鉴定中心联系人:黄老师、钱老师 联系电话:057187217286委托鉴定事项及用途 年 月 日,本鉴定机构接受委托人的申请,对 与 之间是否存在亲生血缘关系进行鉴定。用于:了解亲子关系;办理出生证、入户口;移民;其它 委托鉴定要求及鉴定类型(打选择) 肯定母亲情况下确定是否具有父权关系; 单亲亲子关系确定; 父母亲权关系均需要鉴定(如寻亲等); 胎儿(羊水等)亲权鉴定; 外送标本鉴定; 其它: 是否属于重新/二次鉴定: 是 否是否有移植、放疗化疗以及近期大量输血: 是 否被鉴定父母与怀疑父母是否存在近亲血缘关系: 是 否检案摘要被鉴定人姓名性别称谓出生日期证件名称证件号码鉴定材料:1.委托人与被鉴定人资料: 身份证复印件 户口本复印件 出生证复印件 护照复印件 其它 2.检材:详见DNA亲子鉴定委托材料收领单鉴定费用: 按照鉴定事项收费计 元,人民币大写 元整 特殊鉴定项目另收费计 元,人民币大写 元整付款方式:现金(杭州市凯旋路268号,浙江大学华家池校区司法鉴定中心)汇款(户名:浙江大学司法鉴定中心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艮山支行 账号:1202022319900333364 备注栏中注明检案号、委托人或代理人姓名)鉴定文书发送方式: 自取(凭委托人身份证至浙江大学华家池校区司法鉴定中心取报告) 邮寄 详细地址及邮编: 收件人及联系电话:约定事项:1、鉴定由委托人自愿申请,被鉴定人或监护代理人均自愿接受鉴定。委托人应当向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方)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材料获取的合法性负责。因委托人提供虚假鉴定材料和/或不符合鉴定要求的、检材采集的合法性争议等等产生的后果由委托人承担。2、被鉴定人如有骨髓移植、器官移植、放疗化疗以及近期大量输血史等,委托人必须提前声明;被鉴定父母与被怀疑父母存在近亲血缘关系可能者,委托人必须书面声明,并与鉴定方协商鉴定方法和费用。上述情况未告知鉴定方而导致的错鉴等后果,由委托人承担。3、委托人有权申请鉴定人回避,要求回避的鉴定人姓名: ; 4、鉴定方按照司法部颁发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和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或本机构的技术规范进行鉴定工作,保持客观公正,并对鉴定的准确性负责;同时,鉴定方保护被鉴定人的隐私权,有义务对委托人和被鉴定人个人信息及鉴定结果严格保密。5、委托生效后,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方有权终止协议的履行:1) 出现不可抗力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2) 确需补充鉴定材料而无法补充的;3) 发现自身难以解决的技术问题的; 4) 发现标本存在重要虚假情况者。6、根据国际惯例,当鉴定结果的可靠性达到99.99 %及以上时,即亲子关系成立可能性高于他人1万倍,可认定亲子关系,但仍有万分之一的理论误差。鉴定方有义务向委托方告知上述鉴定的科学意义,委托人或委托方代表签名后即表示已经知情并对可能出现的结论错误表示充分的理解。7、鉴定方保障鉴定结果的正确性,但对于正确的鉴定结论所造成的家庭、社会、法律等后果,鉴定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8、鉴定工作从协议签订、钱款到账且标本齐备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加急 7 个工作日)完成。需补充鉴定材料或遇疑难问题等可能需延长鉴定时限的,由双方另行商定,增加鉴定材料或对象产生的相关费用按规定补充收取。9、在鉴定方领取鉴定报告时需要出示委托人或约定领取人的有效身份证件,鉴定报告签发后在鉴定方保存60天,逾期不取者将由鉴定方自行销毁;按约定邮寄鉴定报告的在报告交由邮寄方后鉴定方不对报告内容的泄漏负责。委托人或被鉴定人自行泄露鉴定文书信息的自行承担相应后果。10、自鉴定报告签发之日起,被鉴定样品的DNA保存6个月,原始检材保存2周(因鉴定需要检材耗尽除外),期间对鉴定结论发生争议者,可申请封存证据保全。逾期将由鉴定方自行销毁。11、鉴定过程中如需变更协议书内容,由协议双方协商确定。鉴定风险提示:1、鉴定意见属于专家专业性意见,是否被采信取决于办案机关的审查和判断,鉴定人和鉴定机构无权干涉;2、由于鉴定材料或者客观条件限制,并非所有鉴定都能得出明确的鉴定意见;3、鉴定活动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因此,鉴定意见可能对委托人有利,也可能不利。委托人或委托方代表 (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同意受理鉴定鉴定机构(盖章) 年 月 日协议变更或其它约定事项: 委托人或委托方代表(签名) 鉴定机构受理人(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本协议一式两份,委托方与鉴定机构各执一份3ZDSJ/QR-PF -607-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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