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章程(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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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章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园的名称是 。第二条 本园的性质是举办者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自愿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教育教学活动的民办简易幼儿园。第三条 本园的办学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依法开展保育、教育活动,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方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本园办学规模 (填在园幼儿人数)。本园办学层次:学前教育。本园办学形式:日托或全托第四条 本园的审批机关是延津县教育局。本园的登记机关是 延津县民政局。第五条 本园的地址是 。第六条 本章程各项条款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第二章 举办者、资产和业务范围第七条 本园的举办者是 。 举办者或者其代表作为本园理事会成员,依据本章程规定的权限与程序参与对本园的办学和管理活动。第八条 本园资产数额 万元,固定自查评估 万元(以审计师事务所评估的结果为准)。本园资产的出资人是 ,出资性质是投资办学(多人出资的应分别载明出资人及其出资金额、出资性质)。第九条 本园的业务范围:学前教育第三章 组织与活动第十条 本园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本园的决策机构。理事会由举办者或其代表、园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须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教职工代表由全体教职工大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由五人组成,设理事长一人。理事长、理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理事会理事每届任期三年,连选可以连任。第十一条 本园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 聘任和解聘校长;(二) 修改园章程和制定园的规章制度;(三) 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四) 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五) 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六) 决定园的分立、合并、终止;(七)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一) 理事长认为有必要时;(二) 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时。第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理事会作出一般事项的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一) 聘任、解聘园长;(二)章程的修改;(三)制定发展规划;(四)审核预算、决算;(五)决定本园的分立、合并和终止;(六)本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场制作会议记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园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形成此决议时表示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理事会记录由理事会确定专人存档保管。第十五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 主持理事会日常工作;(二)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三) 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四) 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十六条 本园的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或园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本园行使职权的负责人。第十七条 本园园长由理事会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园园长任职条件聘任,年龄可以适当放宽,并报审批机关核准。第十八条 园长负责本园的教育教学工作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一) 执行园理事会的决定;(二) 实施发展规划,拟定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园规章制度;(三) 聘任和解聘园工作人员,实施奖惩;(四) 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五) 负责园日常管理工作;(六) 园理事会的其他授权。第四章 教师、职员和受教育者第十九条 本园自主聘任具有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的教师、职员,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等。本园招收其他工作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本园如需聘任外籍人员,则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条 本园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并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本园保障教职工参与园民主管理和监督、依照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等合法权益。第二十一条 本园依法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本园将所开设的课程、选用的教材报审批机关备案,并按照报审批机关备案的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的承诺,开设相应课程,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本园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学籍和教学管理制度,报审批机关备案,并对受教育者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财务管理第二十二条 本园经费来源:(一) 举办者投入;(二) 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收入;(三) 利息;(四) 其他合法收入。第二十三条 本园对举办者投入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第二十四条 本园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本园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举办者不得抽逃出资和挪用办学经费。第二十五条 本园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第二十六条 本园对接受的国家资助、社会捐赠、向学生收取的费用以及本园举办者投入的资金分别登记建账,并进入园银行存款基本账户。第二十七条 本园按报经物价主管部门批准并公示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向受教育者收费,所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第二十八条 (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园使用该条:)本园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其回报数额的确定和取得的程序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园使用该条:)本园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第二十九条 (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园使用该条:)本园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从年度净收益中按不低于年度净收益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园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园使用该条:)本园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中按不低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园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第三十条 本园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送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本园的资产使用和财务管理接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第六章 变更、终止和善后工作第三十一条 本园发生分立、合并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园理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三十二条 本园举办者发生变更时,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园理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第三十三条 本园名称、层次、类别需变更时,由园理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三十四条 本园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即当终止:(一) 理事会决定终止并报审批机关批准;(二) 被吊销办学许可证;(三) 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第三十五条 本园终止时,当妥善安置在园学生,并依法进行财务清算。第三十六条 本园终止时,其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一) 应退还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二) 应发放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三) 偿还其他债务。本园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第三十七条 本园终止后,即向审批机关交回办学许可证和印章,并注销登记。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审批机关同意,并报登记机关核准。第八章 附则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理事会表决通过,自登记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第四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园理事会。 沙河小太阳幼儿园 2013年12月5日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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