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书(人社局标准)

上传人:xgs****56 文档编号:10621978 上传时间:2020-04-13 格式:DOC 页数:7 大小:55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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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编 号 劳 动 合 同 书 甲 方 乙 方 签 订 日 期 年 月 日 劳 动 合 同 签 订 注 意 事 项 1 一 甲 乙 双 方 应 保 证 向 对 方 提 供 的 与 履 行 劳 动 合 同 有 关 的 各 项 信 息 真 实 有 效 二 甲 乙 双 方 签 订 本 劳 动 合 同 书 时 凡 需 要 双 方 协 商 约 定 的 内 容 经 双 方 协 商 一 致 后 填 写 在 相 应 的 空 格 内 三 签 订 本 劳 动 合 同 书 时 甲 方 应 加 盖 公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主 要 负 责 人 应 本 人 签 字 或 盖 章 乙 方 本 人 签 字 或 盖 章 四 除 约 定 服 务 期 和 竞 业 限 制 条 款 两 种 情 形 之 外 甲 方 不 得 与 乙 方 约 定 由 乙 方 承 担 违 约 金 五 甲 乙 双 方 约 定 的 其 他 内 容 劳 动 合 同 的 变 更 等 内 容 在 本 合 同 内 填 写 不 下 时 可 另 附 纸 六 本 合 同 应 使 钢 笔 或 签 字 笔 填 写 字 迹 清 楚 文 字 简 练 准 确 不 得 涂 改 甲 方 名 称 2 法 定 代 表 人 主 要 负 责 人 联 系 电 话 注 册 地 址 经 营 地 址 邮 政 编 码 乙 方 性 别 联 系 电 话 户 籍 类 型 城 镇 农 村 身 份 证 号 码 在 甲 方 工 作 起 始 时 间 年 月 日 家 庭 住 址 邮 政 编 码 户 口 所 在 地 省 市 区 县 街 道 乡 镇 社 区 村 组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劳 动 合 同 法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甲 乙 双 方 遵 循 合 法 公 平 平 等 自 愿 协 商 一 致 诚 实 信 用 的 原 则 订 立 本 劳 动 合 同 以 下 简 称 合 同 共 同 遵 守 第 一 条 本 合 同 期 限 经 双 方 协 商 一 致 采 取 下 列 第 项 形 式 一 固 定 期 限 自 年 月 日 起 至 年 月 日 止 其 中 试 用 期 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二 无 固 定 期 限 自 年 月 日 起 其 中 试 用 期 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三 以 完 成 一 定 工 作 任 务 为 期 限 自 年 月 日 起 至 时 止 第 二 条 乙 方 的 工 作 区 域 或 工 作 地 点 为 3 第 三 条 乙 方 同 意 根 据 甲 方 工 作 需 要 担 任 岗 位 工 种 工 作 具 体 工 作 内 容 和 要 求 是 第 四 条 甲 方 安 排 乙 方 执 行 标 准 工 时 工 作 制 度 综 合 计 算 工 时 工 作 制 度 不 定 时 工 作 制 度 工 时 制 度 执 行 标 准 工 时 制 度 的 乙 方 每 天 工 作 时 间 不 超 过 8 小 时 每 周 工 作 不 超 过 40 小 时 每 周 休 息 日 为 甲 方 安 排 乙 方 从 事 的 岗 位 工 种 实 行 综 合 计 算 工 时 工 作 制 度 或 者 不 定 时 工 作 制 度 的 应 当 事 先 经 劳 动 行 政 部 门 审 批 第 五 条 甲方每月 日前以法定货币足额支付乙方工资 甲乙 双 方 约 定 甲 方 按 下 列 第 项 方 式 支 付 乙方工资 一 乙方执行计件工资 计件工资按 执行 二 乙方执行计时工资 月工资为 元 其支付项目为 或按 执行 乙 方 的 工 资 随 甲 方 的 经 济 效 益 上 下 浮 动 具 体 的 办 法 为 乙 方 在 试 用 期 的 月 工 资 为 元 甲 方 应 向 乙 方 提 供 当 月 发 放 工 资 的 清 单 第 六 条 乙 方 在 婚 假 丧 假 探 亲 假 期 间 的 工 资 支 付 标 准 为 4 第 七 条 因 甲 方 的 原 因 停 产 或 使 乙 方 待 工 的 在 一 个 工 资 支 付 周 期 内 的 甲 方 应 按 上 一 个 工 资 支 付 周 期 的 工 资 标 准 不 包 括 加 班 工 资 奖 金 以 及 特 殊 工 作 条 件 或 环 境 下 的 津 贴 支 付 乙 方 工 资 超 过 一 个 工 资 支 付 周 期 的 甲 方 支 付 乙 方 的 月 生 活 费 为 元 或 按 执 行 第 八 条 甲 方 支 付 乙 方 的 加 班 工 资 的 计 算 基 数 按 以 下 第 项 计 算 一 按 本 合 同 第 五 条 约 定 的 工 资 标 准 基 数 二 按 甲 方 规 章 制 度 规 定 的 计 算 基 数 三 按 集 体 合 同 确 定 的 计 算 基 数 第 九 条 甲 乙 双 方 对 工 资 的 其 他 约 定 第 十 条 甲 乙 双 方 按 国 家 和 重 庆 市 的 规 定 参 加 社 会 保 险 其 中 乙 方 负 担 的 部 分 由 甲 方 负 责 代 扣 代 缴 第 十 一 条 乙 方 患 病 或 非 因 工 负 伤 的 医 疗 待 遇 按 国 家 和 重 庆 市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第 十 二 条 乙 方 患 职 业 病 或 因 工 负 伤 的 待 遇 按 国 家 和 重 庆 市 的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第 十 三 条 甲 方 为 乙 方 提 供 以 下 福 利 待 遇 第 十 四 条 甲 方 根 据 生 产 岗 位 的 需 要 按 照 国 家 以 及 重 庆 市 的 有 关 劳 动 安 全 职 业 卫 生 的 规 定 为 乙 方 配 备 必 要 的 安 全 防 护 设 施 发 放 必 要 的 劳 动 保 护 用 品 5 第 十 五 条 甲 方 根 据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建 立 安 全 生 产 制 度 乙 方 应 当 严 格 遵 守 甲 方 的 劳 动 安 全 制 度 严 禁 违 章 作 业 防 止 劳 动 过 程 中 的 事 故 减 少 职 业 危 害 第 十 六 条 甲 方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职 业 病 防 治 责 任 制 度 加 强 对 职 业 病 防 治 的 管 理 提 高 职 业 病 防 治 水 平 第 十 七 条 甲乙双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协商一致 可以变更本合同约定的内 容 变更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 双方各执一份 第 十 八 条 甲 乙 双 方 变 更 续 订 解 除 终 止 劳 动 合 同 应 当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劳 动 合 同 法 等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重 庆 市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第 十 九 条 甲 方 应 当 在 解 除 或 者 终 止 本 合 同 时 为 乙 方 出 具 解 除 或 者 终 止 劳 动 合 同 的 证 明 并 在 十 五 日 内 为 乙 方 办 理 档 案 和 社 会 保 险 关 系 转 移 手 续 乙 方 应 当 按 照 甲 方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工 作 交 接 甲 方 依 法 应 当 向 乙 方 支 付 经 济 补 偿 的 在 办 结 工 作 交 接 时 支 付 第 二 十 条 甲 乙 双 方 约 定 的 其 他 事 项 第 二 十 一 条 甲 乙 双 方 因 履 行 本 合 同 发 生 劳 动 争 议 可 以 协 商 解 决 协 商 不 成 的 可 向 甲 方 劳 动 争 议 调 解 委 员 会 申 请 调 解 也 可 直 接 向 有 管 辖 权 的 劳 动 争 议 仲 裁 委 员 会 申 请 仲 裁 第 二 十 二 条 以 下 协 议 作 为 本 合 同 的 附 件 1 培 训 协 议 书 2 保 密 协 议 书 3 岗 位 协 议 书 4 6 第 二 十 三 条 本 合 同 未 尽 事 宜 或 与 国 家 和 重 庆 市 有 关 规 定 相 悖 的 按 国 家 和 重 庆 市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第 二 十 四 条 本 合 同 一 式 叁 份 甲 乙 双 方 各 执 一 份 存 乙 方 档 案 一 份 具 有 同 等 法 律 效 力 甲 方 盖 章 乙 方 签 字 或 盖 章 年 月 日 法 定 代 表 人 主 要 负 责 人 或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或 盖 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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