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学生受教育权被侵犯的常见类型及如何保障高校学生受教育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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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 4 简述当前我国高校学生受教育权被侵犯的常见类型 并就如何保障高 校学生受教育权问题进行阐述 高校学生的受教育权应该说是一个泛指的概念 其基本内涵应当是指高校 学生有在依照国家教育制度举办的高等学校及其它教育机构就学的权利 因此 侵犯高校学生的受教育权总是和学生当时面临的具体就学机会联系在一起的 应当是指高校学生到教育机构就学的机会和权利被剥夺的情况或者设置不平等 条件使学生在相同的就学机会上受到不平等待遇的情形 近年来 学生诉高校的不当处分案不断出现 仅以比较轰动的案子为例就 有如 1998 年北京科技大学学生田咏认为学校对其退学处理不当而起诉学校 1999 年北京大学 96 届博士毕业生刘燕文诉北大不颁发毕业证书 拒绝授予其 博士学位 侵犯了他的权利 2000 年湖南外语外贸学院的 6 名男女学生因同寝 睡觉被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而把学校告上法院 2002 年广州暨南大学武某因 考试作弊被学校取消获得学士学位资格而将学校诉至广州市中院等等 这些案 子发生后 都引起了法学理论界和实务界极大的关注 学生状告学校 现象 的出现 一方面说明了我国社会法制的进步和学生公民权利意识的增强 敢于 通过法律渠道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另一方面 也凸显了学校惩戒权的强大与 学生受教育权保障的软弱无力 两者之间的冲突正在加剧 常见的高校学生受教育权被侵犯的类型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 歧视学生 教育法 第 9 条规定 公民不分民族 种族 性别 职业 财产状况 宗教信仰等 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上述规定确立了公民受教育机会 平等的基本原则 受教育机会平等 是指公民在受教育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具有 平等法律地位 不因民族 种族 性别 职业 财产状况 宗教信仰等方面的 不同或者差别而受到不平等地对待 该原则主要有以下三层含义 第一 我国 公民享有平等的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一方面受教育是每个公民的法定权利 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手段非法限制和剥夺公民的这项权利 另一方面受教育也是 每个公民必须履行的义务 第二 在义务教育阶段 公民的就学机会 教育条 件和教育质量平等 第三 在非义务教育阶段 公民的入学机会 竞争机会和 成功机会平等 在现实中 不少的教师为了提高自己的业绩成果 有时会对缺点较多 学 习困难和有特殊情况的学生 产生偏见 态度冷漠 没有耐心 甚至恶语中伤 久而久之 这类学生的个性就会朝着越来越不健康的方向发展 并形成恶性循 环 会极大地影响教育教学活动 不得歧视学生 是教师尊重学生受教育权的 一个具体体现 教育应该使每一个学生都有可能受到同等的尊重和关注 作为 教师和学校从根本上应该为他们提供平等的受教育的权利和机会 不应因某一 方面的不足或缺陷而受到他们不平等的对待 甚至冷落 二 侵犯学生参加考试的权利 教育法 第 42 条规定 受教育者享有 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 动 的权利 这是学生在学校中享有的最基本的权利 考试 是学校安排和组 织的教育教学活动的方式之一 学校和教师不得以任何借口非法剥夺或限制学 生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包括考试在内的各种活动 三 侵犯学生上课学习的权利 停止违反纪律的学生上课 应符合教育活动的价值要求 与对学生的教育 相一致 和学生的违纪程度相适应 有充分客观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不带 有任何个人偏见和感情因素 具体说 确定停止学生上课是否合理恰当时 必 须考虑以下因素 学生的年龄状况 学生在校以前的表现 该违法乱纪行为的 严重程度 频率及再发的可能性 认错悔改态度等 如果学生的违纪行为 频 频发生 严重影响了课堂秩序 为维护绝大多数学生的受教育权 可以将违纪 学生与其它学生隔离 对其进行教育 这种情况下不能认为是侵犯学生受教育 权的行为 否则 不应停止学生上课 可通过其它方式对学生进行教育 以保 障学生上课学习的权利 停课作为一种惩戒形式 必须限制使用 学校不能放 弃教育职责 大量使用停课 停课只能对那些其行为严重扰乱了教育教学秩序 的学生采取 在实施中要遵循相应的程序性限制 如对告知 听证和申诉权利 的保障 学校做出的停课决定必须尽快通知家长 并确保实质公正 学生不应 因停课而失去学期期末考试或国家统一考试的机会 实践中教师仅因为学生未 完成作业而将其撵回家做作业 或动辄让违反纪律的学生回家 闭门思过 或禁止差生上观摩课等做法 就侵犯了学生上课学习的权利 四 侵犯学生受教育的选择权 学生志愿必须由本人填写 这是国家赋予考生的一项权利和义务 学校和 教师未经本人同意 不能改动 教师可以指导学生填报志愿 但不得擅自更改 或强制学生填报志愿 否则就是侵权 五 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 侵犯学生的受教育权 公民的受教育权是一项宪法性权利 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体现为民法上的人 格利益 任何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 限制 妨碍 剥夺他人受教育机会的行为 都是对公民受教育权利的侵犯 因此造成损失 损害的 都应承担相应的民事 责任 受害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请求赔偿相关的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 如何保障高校学生的受教育权呢 我认为 一 树立法治之精神 做到依法治教 以人为本 由于受我国传统的师道尊严的教育伦理的影响 认为学生必须服从学校和 老师 对学生严是爱 松是害 因此需要严管重罚 加之计划经济时代行政管 理思维尚未改变 学校往往将学生当成受教育的客体 而忽视其权利主体的地 位 在这种前提下 学校与学生的关系 容易被视为管理与服从 教育与被教 育 给予与获取的关系 学校居于主要地位 学生处于从属地位 学生的权益 被忽视弱化也就成了必然 现代法治精神要求学校管理要尊重和注意保护学生 权利 为此就要求对学校管理行为进行必要的限制 法治的要求使得学校不能 像过去非法治状态下那么自由和随意 这或许正是学校管理适应法治社会而走 向现代化的一个标志或反映 17 能否切实保障和维护与受教育权相联系的各种 权益已成为当前高校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 因此 高校应转变观念 树立法治 精神和维权意识 真正做到依法治教 以人为本 确保学生的受教育权落到实 处 二 加强教育立法 建立起完整统一的教育法制体系 近几年来 我国的教育立法虽然有明显的进展 但整体上来看 还有诸多 亟待加强的薄弱环节 我国目前为止 仅有六部教育方面的法律 十几部行政 法规 其余则是大量的行政规章和其他的规范性文件 首先教育立法缺位 跟 不上时代的滞后的现象给司法实践带来了困难 致使学生受教育权得不到良好 的保护 因此应加强教育立法及相关的配套法规 行政司法解释的建设 其次 应根据 立法法 对现行的教育法律法规进行清理 我国现行的教育立法明显 存在层次过低的现象 如在对学生进行开除 勒令退学等改变学生受教育者身 份的处分行为仅仅是由教育部颁布的行政规章来规定 明显是不够的 受教育 权是宪法 教育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 仅通过一个在立法上属于最低层次的 部门规章就可以剥夺 未免过于草率 本末倒置 此外 教育部的诸多行政规 章规定的内容也与作为上位法的法律相冲突 如禁止学生结婚条款 再次 要 规范对学校权力的授予 运行 制约和责任承担等问题 如前所述及 作为学 生管理的主体 现行管理学生的规定大多是由各个学校自行制定的 对学生的 影响也最大 与学生权益紧密相关 但由于缺乏对被授权主体的制约 各高校 制定的管理规定往往超出法律许可的范围 违背上位法 三 完善惩戒程序性规则 做到符合正当程序原则 学校管理不仅要实体上合法 而且要程序合法 要严格按照正当程序规则 的要求 学校对违规学生做出处罚时 缺乏符合法治精神的正当程序是目前高 校诉讼案反映出来的一个较普遍的问题 在学校的管理工作中坚持正当程序原 则 是使学校的管理行为公开 公正 公平的基本保证 通过正当程序管理过 程 规范权力的运行秩序 使权力的行使遵循符合法治精神的规范步骤和方式 避免管理运行的无序性 偶然性和随意性 保证管理行为的合法性和高效性 没有正当程序 受教育者在学校中的机会平等是难以实现的 其合理的请求权 正当的选择权和合法的知情权就难以得到保障和维护 为此 要改变过去的 重实体 轻程序 的做法 明文规定符合现代法治精神的严格程序 如原告 的申诉 举报程序 调查程序 专门委员会听证并做出处罚前建议的程序 被 告辩解和申诉的程序 具体实施处罚的程序等 要规定有效证据的范围 包括 有关物证 证人签名的证言 有关单位的综合材料 违纪学生的检查书等 要 引入事前的正式听证程序 尤其是涉及学生重大权益的处理决定做出前要给学 生自我辩护的机会和对有关事实和证据的质认 确认权 要明确处罚通知送达 的期限和送达回证期限 四 完善救济渠道机制 1 完善学生申诉制度 现有的申诉制度过于简略 粗要 缺乏可操作性 因此要对现有法规进行细化 明确受惩戒学生的申诉期限 时效和学校受理申 诉的机构 申诉条件及学校行政决定的合理期间 保护学生的申诉权落到实处 此外 为了确保申诉的公正性 应考虑建立独立的中介机构来处理申诉 这个 可以借鉴国外的非行政性中介仲裁咨询性组织 其作用在于对惩戒权的行使的 有关纠纷予以调解或仲裁 这一组织的任务是对惩戒权予以区分和定性 在能 调解时予以必要的调解 无法调解时或调解不成时进行初步的仲裁 判定双方 是非 2 把惩戒行为完整纳入行政诉讼救济范围 司法救济是规制学校权力 实现学生权利 救济的最有力之手段 是最核心 最后的疏导手段 因此为了最充分的保障学生的受教育 权 必须将惩戒行为纳入行政诉讼中 首先 应该明确申诉为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 通过 申诉途径而没有得到救济时 才能提起行政诉讼 一来尊重学校的自治性 二来避免司法 不必要 不合时宜 过度地介入到高校纠纷中 浪费司法资源 其次 将惩戒行为纳入到 行政诉讼范围 对于因受纪律惩戒而被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的 法律应明文规定学生有权 提起行政诉讼 由法院给予司法审查以保障学生受教育权 对于受学籍惩戒的 由于涉及 大学教学与学术问题 故凡关于重修 留降级 休学 停学的惩戒 不得提起行政诉讼而 应通过行政救济予以解决 但取消入学资格这一学籍惩戒已改变学生的受教育者身份 故 应允许学生有权提起行政诉讼 对因学术标准而不授予毕业证和学位证的 基于学术自治 及其专业性 学生也不得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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