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准则与税法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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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准则与税法差异 一 会计准则和税法差异的成因 一 会计准则与税法目的上的不同 1 会计的目标 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 会计核算的目标是对企业单位发生 的经济活动进行确认 计量和报告 因此在会计核算过程中 会计人员必须以 会计准则和制度作为会计工作的准绳 以反映企业单位相关的财务状况 为该 企业的股东 债权人 等财务报表阅读者提供完整 真实 准确的财务信息 使得财务报表使用者让了解企业资产的真实性以及企业的盈利情况 2 税法的目标 在市场经济这样的大背景下 税法以保证财政收入 调节 经济等为作为目标 其主要在于满足国家自身的需要 所以税法的规定带有强 制性 无偿性 通过税收杠杆对国家的经济进行宏观调控 以实现国家经济实 力的提高以及社会分配制度的巩固和发展 二 会计和税法要素的不同 1 会计要素 根据 企业会计准则 基本准则 规定 将会计核算的对象分 资产 负债 所有者权益 收入 费用和利润这六大要素 这些要素的定义以 及计量原则在准则中也有所根据 2 税收实体法的要素 税收实体法的要素有纳税主体 征税客体 税目 税率 计税依据 税率 减税 免税等要素 三 会计和税法在执行规范上的不同 会计的执行规范 会计的执行主体的企业单位的会计人员 不管是大的集 团公司还是中小型企业 企业的会计工作一律严格地遵适用的相关会计制度 规范方面 会计制度的规范内容主要是有关企业的会计核算 使企业实现客观 公正 真实准确的反映企业的财务信息 在执行时间方面 会计原则要求会计 工作必须具有及时性 企业日常发生的经济业务活动 必须及时准确的进行记 录核算 以保证反映的财务信息是及时准确的 税法的执行规范 税法的执行主体主要是个级别的税务机关 规范方面 税法主要是协调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关系 在执行时间方面 税法的执行并不 具有及时性 并不需要企业在每发生一项经济业务都马上进行税款的计算 而 是在有一定的时间限制下的纳税期间 由纳税的机关部门根据企业的财务资料 计算当期应纳的税款 二 会计准则与税法差异的在核算中的表现 一 会计准则和税法核算原则的不同 1 权责发生制原则 权责发生制要求企业不管款项是否实际收付 只要是 企业当期实现或者发生的收入和的费用 都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予以确 认 但是如果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 就算企业在当期发生了对该款项的收付 也不应确认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这一原则的使用使得会计核算的过程中产生 了大量的应记和递延项目 这意味着核算过程中融入了大量的主观估计 判断 成分 税法在 企业所得税 中明确了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 但是按照权责发 生制会产生一些需要税务机关对某些应税项目的相关风险进行估计 因此税法 在执行的过程中并不是完全体现了权责发生制 具体的说 税法在企业的收入 确认上体现了权责发生制 在费用的扣除方面则是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收付实 现制 如在所得税的处理上 规定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 当期确定的预 计负债 不得自应税经济利益中扣除 因为企业的负债按照实际成本计量 而 预计负债并没有实际发生 所以税法上并不承认 因而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这种处理并非按权责发生制的原则要求 由此可以看出税法是把权责发生制和 收付实现制加以结合 2 谨慎性原则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当企业发现资产发生一定程度的减值时 企业在会计核算过程中可以计提相关的准备金 可是税法明确的规定了 企业 根据会计准则等规定已经计提的无论什么形式的准备金 在企业核算当期发生 的应纳税款时 相关的准备金都不得自企业应税经济利益中进行税前扣除 必 须按照税法规定作出必要的纳税调整 因此 税法更倾向于据实扣除的原则 目的在于防止国家税收收入的流失 3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会计准则中的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要求会计人员的执 行会计工作的过程中 应当对企业经济活动的实质进行判断 根据判断的结果 进行会计核算 而不是以经济活动的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 而税法中 只有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才能对税收项目进行确认 以实现避免纳税人滥用税 法条款实施避税行为的发生 4 重要性原则 重要性原则是指在会计核算时 由于一些交易或者事项的 的影响的大小和性质都有着不同 所以对核算方法及程序的选择应当根据分析 根据该项经济业务对经济决策影响程度的大小来决定 然而税法中对所有的企 业发生的经济业务的确认都需要严格的按照相关税法规定进行确认与核算 务 必要做到有据可依 不能出现对某些业务进行估计和判断的情况 所以纳税人 对于应税项目的记录 和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等都必须严格遵守税法的相关规 定 5 真实性原则 会计为了保证其所提供的会计信息的质量 必须坚持 真 实性 原则 这在 企业会计准则 中明确规定 但会计的所谓 真实 只能 是会计法规自己定义的 真实 绝不是我们日常所讲的实事求是 完全符合实 物本来面目的 真实 因为会计所面对的经济活动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 很多 数据并不是可靠计量取得 而是估计 预计的结果 而且在估计 预计时还要 贯彻 稳健原则 这就是说 会计计量上的所谓 真实 只是会计准则规定下 的 真实 再者就是会计所确认的经济业务 会计所追求的是 可靠 完整 中立 会计所确认的经济活动最关注的是 可靠性 即每一笔业务的发生都 必须取得证明其发生的原始凭证 没有证明其发生的原始凭证绝不许确认入账 会计的如此做法 完全是为了保证会计信息的质量 税法也贯彻 真实性原则 但其 真实 的含义与会计截然不同 税法规定的计税 真实性 是指以真实 的交易为基础 实际发生的支出才允许扣除 它具有五个方面内涵 其一 与 成本费用支出相关的经济业务活动已经发生 金额确定 如工资薪金 原材料 消耗等 其二 资产已实际使用 其三 取得真实合法凭证 国家税务局 关 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 2008 80 号 第八条规定 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 发票 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 抵扣税款 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 其四 部分款项必须实际支付 其五 必须履行税务管理手续 如企业财产发生非常 损失 未经税务机关审批也不得扣除 在 真实性 原则方面二者存在的差异 导致大量纳税调整发生 6 会计 稳健原则 与税法 收支确定 的差异 会计必须贯彻 稳健原则 所谓稳健原则 别名又称为谨慎原则 审慎原 则 是指市场的多变性导致会计确认与计量存在不确定性时 会计对于本期间 内可能发生的各种损耗 损失都要估计计入本期成本费用 并且宁肯估高绝不 估低 对于可能发生的收益则不计入本期收益 对资产计量时凡没有可靠价格 而需要估计的 宁肯估低绝不估高 会计贯彻这种国际公允的原则 目的是资 本保全 对于投资者来说 资本保全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因为稳健可以降低 利润 使所有者杜绝盲目乐观情绪 防止利润分配侵蚀资本 特别对股份公司 来说 一旦虚增利润导致股利过高而侵蚀资本 就会损害长期投资者的权益 但税法计税时是不承认会计的 稳健原则 的 对于会计计提的很多 减值准 备 没有经过税务机关批准与核定是不承认的 税法对于企业某些过度 稳健 行为可能视为避税 要采取反避税措施 税法要坚持 收支确定原则 所谓 收支确定原则 是指纳税人取得的收入和可扣除的费用不论何时收取与支付 其金额必须是确定的 而且要取得合法凭证或经税务管理机关审核批准 这种 差异的存在 也导致大量的企业纳税调整 7 会计 重要性原则 与税收 法定性原则 的差异 会计要向相关的会 计信息使用者提供经济决策有用的信息 就必须坚持 重要性原则 应当反映 重要的交易与事项 对信息使用者无关紧要的信息可以忽略 税法不承认会计 的重要性原则 比如前期会计差错的处理 税法在计税时则坚持 法定性原则 即不区分企业所发生的经济业务的性质和金额的大小 税法规定征税的一律征 税 税法规定不征税或者减免税的一律不征税或者给予减免税 这也是税法与 会计的重大差异存在之处 8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的 实质重于形式 是指对交易 与事项强调看经济业务实质内容 不看外在的法律形式 比如融资租入固定资 产 法律形式上企业并没有取得所有权 但从实质上看 企业完全控制资产 拥有全部使用权 同自有固定资产没有本质区别 税法也坚持 实质重于形式 但在理解内涵上却与会计存在重大差异 税法是要求看经济业务主要看其实质 特别是实施反避税措施 主要是看企业的经济活动实质是否属于故意的避税行 为 但二者在贯彻这项原则时 实施依据又有重大差异 会计主要是靠会计人 员的职业判断来实施 实质重于形式 这里的 实质 要靠会计人员理解 判 断 与会计人员自身业务能力相关 而税法却是依法律规定来衡量 实质 没 有法律规定的 税务人员不能自行认定实质 比如税务人员在认定企业实施价 格转移避税 要实施反避税时 那就必须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六章第 41 条的规定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 不符合独立交易原 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 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 法调整 二 会计准则和税法的计量属性不同 根据 企业会计准则 基本准则 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会计核算过程中对 于资产的计量可以采用 5 种计量属性 第四十三条又进一步明确 企业在对 会计要素进行计量时 一般应当采用历史成本 采用重置成本 可变现净值 现值 公允价值计量的 应当保证所确定的会计要素金额能够取得并可靠计量 这样一来 企业的资产一般采用历史成本计量 但也可以根据准则规定选择适 用的价值属性 然而在这一点上 税法在计税时基本全部采用历史成本计量 只有少数的税法规定的特殊事项可以采用公允价值计量 以及只有当企业有避 税的行为 税务机关采用公允价值对资产进行计量 这样是为了税务机关能够 作反避税的纳税调整 除了以上这 2 种情况税法对资产的计量都是是采用历史 成本 三 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差所产生的影响 一 给企业带来的影响 1 有时会多缴税金 在一定程度上给企业带来经济上的负担 例如会计准 则规定企业的生产活动中某项费用应该在生产活动开始的当月起就一次性的计 入当期损益 可是根据相关税法的规定该项费用应当在 4 年或者是 4 年以上进 行分期摊入 举个例子 某生产企业将其当月发生的 200 万元的开办费一次性 计入了当期损益 但是根据税法规定分期摊销开办费必须按照 4 年进行摊销 每年应摊 50 万元 所以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需要对税法不承认摊销的 150 万 元开办费进行纳税调整 补缴所得税款 150 33 49 5 万元 按道理说 在以 后的 3 年中每年可以调整所得额 50 万元 调减所得税 50 33 16 5 万元 可 是在以后的缴税的过程中 对于以前已交的税款税务部门一般不会予以转回 为了遵守会计制度企业只能多交所得税 16 5 万元 甚至一些纳税人对于会计准 则和税法造成差异的不了解 导致一些在计算应纳税时违反了税法的相关规定 被税务机关部门处以罚款 一定程度上也增加了企业的经济负担 2 增加会计核算工作难度 纳税人必须在执行会计准则的得同时 严格按 照税法的规定对某些产生差异的项目作出调整 这样无疑增加了会计核算工作 的难度 如果一些复杂经济业务纳税人不能很好地把握 极容易发生过失性的 少缴税款 漏缴税款 重复缴税等违法违规的现象 并相应的承担法律责任 二 给税务征收带来的影响 税务机关监管的难度和征税成本有所增加 我们知道鉴别企业所提供的财 务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是税收稽查和征收管理的前提 可是在实际工作 中有时税务人员难以很好的把握企业会计准则以及会计制度制度的规范和变化 而许多涉税的项目又在企业复杂的经济业务之中很难准确分辨 使得税收人员 难以保证税款能够准确完全的收缴 这要求税务人员有较高的业务水平 认真 的工作态度和对相关法律的了解和遵守 四 会计准则和税法的协调措施 对于两者的差异 我们理解认可适度的分离 因为这是我国目前在不破坏 会计制度体系和税收体系的基础上的必然选择 但是如果两者应该将能够达到 一致相关规定准则保持尽量一致 因此我国财政部等部门在制定和实施企业会 计准则的过程中 应当以严谨的态度分析和解决和税法的某些规定产生的的矛 盾 不要让过多的企业承受这一差异带来的后果 从而增加了企业的经济负担 减缓了我过经济经济发展的步伐 相关的立法部门 在制定相关法律前 多进 行市场调研 尽可能多的让有代表性的企业以及相关部门各方参与到研讨中 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 尤其是会计法律和税收法律的制定过程中 双发的立法 机关应当充分的听取对方的意见 从而避免因为忽视对方而产生的不必要的差 异 除此之外 我过会计制度在逐步适应国际市场的过程中 还要从我国的实 际国情出发 出台新政策都要充分论证 以避免不必要的矛盾发生 五 收入的确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 收入 2006 对销售 货物 商品收入确 认的规定 第四条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 才能予以确认 一 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二 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 也没有对已售 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三 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四 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五 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2 增值税法规对销售 货物 商品收入确认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 1993 第 134 号 第十九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 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 当天 二 进口货物 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财法字 1993 第 038 号第三 十三条 条例第十九条第 一 项规定的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 生时间 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 具体为 一 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 不论货物是否发出 均为收到销售额 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 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 二 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 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 收手续的当天 三 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 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 天 四 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 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五 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 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六 销售应税劳务 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 据的当天 七 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 三 项至第 八 项所列视同销售货 物行为 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3 企业所得税法对销售 货物 商品收入确认的规定 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 九条规定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 属于当期的收入 和费用 不论款项是否收付 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 费用 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 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本条例和国务 院财政 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企业的下列生产经营业务可以分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一 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 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 实现 二 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 船舶 飞机 以及从事建筑 安 装 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 持续时间超过 12 个月的 按照纳税年 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二十四条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 按照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 收入的实现 其收入额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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