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LZ018-预付卡业务受理服务协议-三方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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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预付卡业务受理服务协议 编号 甲方 发卡机构 乙方 受理机构 丙方 特约商户 甲 乙 丙三方本着长期合作 互利互惠的原则 经友好协商 就甲方使 用乙方的预付卡POS 程序 通过乙方的预付卡受理系统在特约商户中实现预付 卡受理的相关事项 达成如下合作协议 一 有关名词解释 1 本协议项下的 预付卡 是指 由甲方发行的 通过乙方布放在特约商 户丙方的POS 机具实现预付卡交易的工具 2 本协议项下的 POS 机具 是指由乙方投放并维护 可受理甲方发行 的预付卡业务的POS 机具 包括乙方布放的各种类型机具 如实体POS 终端机具 嵌入式软件受理程序 如受理程序等 等 本协议项下POS 机具分为单布机具和共享机具 2 1 单布机具 是指乙方投放的POS 机具仅提供受理甲方发行的预付卡相 关服务 不提供其他功能的POS 机具 2 2 共享机具 是指乙方投放的POS 机具除提供受理甲方发行的预付卡相 关服务外 同时受理银行卡和其他电子消费卡的POS 机具 3 本协议项下的 特约商户 是指经乙方推荐或甲方自行拓展 同意受理 甲方发行的预付卡业务的商户丙方 4 本协议项下的 POS 程序 是指乙方拥有的或被授权使用的 可加载在 乙方POS 机具上的 通过乙方的预付卡受理系统实现甲方预付卡交易受理的POS 应用 5 有效机具 是指甲方通过本协议委托乙方布放在受理商户丙方的POS 机具 有效机具数以乙方预付卡受理系统的数据为准 二 合作内容 1 乙方利用自身商户资源 为甲方推荐预付卡受理特约商户丙方 如因丙 方自身原因 在合作期间改变预付卡受理的合作模式 或主动终止预付卡受理 合作关系的 由甲方和丙方协商 乙方对此不负任何责任 2 乙方为甲方提供预付卡受理服务 即乙方在甲方的预付卡受理特约商户 丙方中布放POS 程序 并通过乙方的预付卡受理系统进行预付卡交易的过程 甲方承诺在协议有效期内优先使用乙方的POS 机具 如因特殊需要甲方在合作 期间自行布放机具 甲方承诺其自有机具不对非甲方发行预付卡提供交易转发 服务 3 甲方应直接向特约商户进行预付卡交易资金的划付 甲方同意按特约商 户要求控制预付卡交易限额 4 针对乙方推荐的特约商户 甲方应全部受理 如甲方选择受理部分特约 商户的 应以书面方式通知乙方 并得到乙方同意 甲方应按本协议第五条的 约定支付机具使用费 三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 甲方已获得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 支付业务许可证 在 地区的预付 卡发行与受理 且在本协议有效期内该资质持续有效 并承诺其发行预付卡 的行为经过中国人民银行的登记 备案 核准 并符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的 规定 2 甲方应如实填写 发卡机构信息表 附件1 以下简称 信息表 并保证信息表中所提供信息均真实 合法 有效 3 甲方作为预付卡的发行方 应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中国人民银行相 关规定的要求制作 售卖预付卡 保证其所发行预付卡的合法性 并有权决定 发行及销售的方式 对象 进度及市场营销方案 同时承担预付卡的制作 发 行等相关费用 4 甲方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在预付卡卡面记载甲方发行预付卡的名称 甲方为发卡机构 是否记名 卡号 有效期限或有效期截止日 持卡人注意事 项 甲方的客户电话等要素并负责制定 公布预付卡的使用细则 负责对持卡 人的争议 投诉及预付卡业务运营中的其他问题进行处理 5 甲方需在本协议生效后10 个工作日内向乙方缴纳本合同约定的各项费 用 6 甲方发行的预付卡必须符合相关技术标准 确保支付卡片的安全性 独 立承担伪卡 冒用卡的风险责任 7 甲方应按照监管部门的规定将预付卡发卡资金全额存入存管银行 并承 担所发行预付卡销售所得资金的管理责任 同时负责向丙方进行资金清算 乙 方不对此承担任何责任 8 甲方应妥善保管尚未发售的预付卡 并承担因保管及使用等方面的不当 而造成的相关风险及损失 9 甲方负责按照乙方预付卡受理系统技术和业务标准 通过专线与乙方系 统对接 甲方负责专线的申请 并承担相关申请及运营费用 10 甲方负责按照乙方提供的接口规范开发甲方系统接入接口 并承担该 接口开发的所需的软硬件费用 如系统对接时 由于业务需要 需乙方另行开 发或投入额外硬件设备的 由甲方承担相关费用 11 预付卡的卡Bin 管理应遵循乙方的管理规范 12 甲方保障自身后台管理系统的正常运行 对发生的问题负责 如因自 身后台故障导致的相关损失由甲方承担 甲方如果进行系统升级 应提前5 个 工作日通知乙方 双方对测试系统进行全面测试 测试结果需经三方认可 测 试完成后 甲方应至少提前2 个工作日通知乙方系统升级时间 甲方应向持卡 人进行通知 因此而导致的争议由甲方承担 13 甲方应提供足够的测试卡供乙方工作人员在POS 机具的安装和维护过 程中使用 14 甲方应根据乙方要求安排巡检工作人员参加乙方组织的受理商户巡检 工作 四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 乙方提供符合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中国银联 制定相 关规定标准的 质量可靠的POS 机具 在甲方指定的特约商户处安装POS 机具 以受理甲方发行的预付卡业务 2 乙方是本协议项下的POS 机具以及POS 程序 含所有权及知识产权 的 合法所有者 使用者 并有权决定所投放商户使用的机型 3 乙方应依据甲方的业务需求进行预付卡受理服务 负责将丙方的预付卡 交易数据通过甲方专线转发至甲方平台 4 乙方负责提供预付卡受理系统的接口规范供甲方开发 同时乙方需指定 专人向甲方提供系统对接服务 5 乙方应负责乙方预付卡受理系统运行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对于系统升级 或切换更新 提前48 小时告知甲方和相关机构 对于因系统故障导致不能正常 受理预付卡的 提供应急处理方案 并在故障解决后出具书面情况说明 6 乙方根据 特约商户信息登记表 对于具备受理环境的特约商户 在 15 个工作日内 完成特约商户安装POS 机具及相关应用软件受理甲方预付卡业 务 如遇特殊情况无法在15 个工作日内完成 甲乙丙三方协商确定装机计划 7 乙方负责按照本协议约定提供本协议项下POS 机具的日常维护 耗材配 送 修理及更换 同时提供受理机具的操作说明或手册 并负责对有关人员进 行操作培训 乙方有权将本条约定的工作委托其他机构负责 8 如因商户银行卡受理状况变化 原乙方布放的共享机具变更为单布机具 则乙方有权决定是否撤回POS 机具 9 如遇丙方有变更经营范围 破产 倒闭 停业 转让或存在其他有损 POS 机具安全或不再继续使用POS 机具及相关应用软件等情况 乙方有权先行 收回POS 机具 并在收回POS 机具后的25 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 五 丙方的权利和义务 1 丙方接受甲方预付卡作为消费结算方式 不可无故拒绝受理 除由于不 可抗力因素外 2 丙方应妥善保管和使用POS终端或系统 如因迁址 停业等原因需要停 机或撤机 丙方应及时通知乙方 乙方将安排工作人员提供停 撤机服务并出 具 撤机单 如因丙方原因造成POS损坏或者丢失的 丙方应按市场价向乙方 赔偿设备损失 3 若POS终端设备由银联或其他第三方提供 则遇POS终端或系统故障 丙 方应及时向银联或其他第三方报修 报修电话为 严禁丙方擅 自修改与甲方预付卡有关的参数设置及交易数据 否则丙方将承担由此可能导 致的各方全部损失 4 丙方应指定专门的人员保持与甲方的联系 5 丙方应按约定向甲方支付手续费 若丙方之供应商调整手续费比例 导 致丙方不得不变更手续费比例的 则丙方可自行调整并书面告知甲方 甲方应 遵循丙方的调整通知 6 丙方应按乙方要求妥善保管和使用由乙方提供的受理机具 因保管不当 而造成的机具损坏或遗失 由丙方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如丙方拒绝赔偿的 对 于共享机具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进行相关索赔事宜 对于单布机具则由甲方承 担相应责任 六 费用和支付方式 1 甲方有权按相应预付费卡的交易量向丙方收取手续费 手续费为成功交易量金额的 0 3 2 甲方应承担在业务中的相关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业务宣传费 台牌费 800 元 3 特约商户受理的甲方预付卡 在乙方投放的机具上使用 乙方按每台机 具 5 元标准 按月向甲方收取机具使用费用 4 甲方同意根据预付费卡交易笔数 0 04元 笔向乙方支付耗材费用 该费 用按季度结算 乙方在每个季度第10个工作日内开具上季度耗材费发票给甲方 甲方在收到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将耗材费用划至乙方指定账户 交易笔数以系统 的数据为准 5 甲方根据实际布放POS机台数向乙方一次性支付入网服务费 入网服务费 等于实际布放POS机台数 30元 台 如布放POS机增加 则从甲方使用当月起 甲方开始支付入网服务费 6 丙方应收结算款金额为 交易金额减去手续费金额 由甲方按照三方约 定结算周期 T 1 法定节假日顺延 向丙方进行资金结算 并向丙方提供由银 行出具的人民币 10 万元整作为资金结算备付金 用于特约商户应收结算款的 资金保障 如甲方未及时向特约商户进行结算款划转 丙方有权立即停止该预 付卡的结算与受理 7 为规范操作 降低风险 保证接入特约商户门店受理的预付卡符合人民 银行的相关业务执行标准 甲方需向丙方交付由银行出具的人民币 5 万元整的 保函作为业务风险保证金 双方业务合作终止 且甲方没有任何违约行为的 不拖欠任何款项的 丙方将该笔业务风险保证金保函退还甲方 8 乙方每月 10 日之前与甲方结算上一月的机具使用费 并在每月 5 日之 前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甲方本期受理机具服务费 9 乙 丙方每周二对上周交易进行资金清算 具体流程为 丙方每月 5 日之前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甲方本期受理预付费卡的交易金额 丙方每周二下午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甲方本期受理预付费卡的资金清算费 用 代清算手续费 丙方应在 2 个工作日内核对完毕 并在 1 个工作日内将相应款项划款至甲 方 每月 10 日前 乙方或丙方根据相应金额向甲方开具合法的正式发票 10 银行账户信息 甲方账户 开户行 帐号 乙方账户 开户行 帐号 乙方账户 开户行 帐号 六 违约责任 1 三方承诺并保证严格遵守本协议的约定 任何一方不得有违反本协议的 行为 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给对方造成损失的 按照给对方造成的实际损失 进行赔偿 2 甲 乙 丙任何一方违反协议约定 经其他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 改正 其他方可以解除本协议并要求其赔偿实际损失 3 甲方有以下行为的视为严重违约 乙方或丙方可单方面终止本协议无需 征得甲方同意 同时甲方需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支付违约金 a 甲方违反协议约定开展本协议项下业务 业务操作存在风险隐患或业务 系统存在安全漏洞 按乙方要求整改后仍未解决的 b 因甲方违法违规或违约行为 导致乙方或丙方受到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 银联的违规处罚 c 甲方超出协议约定使用其他方品牌 d 甲方发生其他严重风险情形 影响本协议项下业务正常开展 或给乙方 丙方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的 e 甲方未按合同约定向乙方或丙方进行预付卡交易资金划付的 f 甲方拖欠相关款项超过1个月的 七 协议终止 1 三方约定任一方在合作期间丧失本协议下合作所需相关资质的 其他方 有权要求解除协议 2 下列情况之一的 三方可提前终止合同 1 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 可以提前终止本合同且 不违反本合同 2 三方因任何原因以书面一致同意终止本合同 3 任何一方非上述原因违反本合同条款 致使另一方无法依本合同的约 定实现合同目的的 视作根本违约 非违约方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一方延 迟履行或不适当履行 经其他方书面通知后两周内仍未消除违约状态的 视为根本违约 非违约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损害赔 偿责任 3 本协议无论何种原因协议终止的 提出终止方应以函告的方式通知对方 且甲方应在发起或收到函告后5 个工作日内 按人民银行相关规定向持卡人公 告受理业务范围的变化 乙方将继续为甲方提供预付卡受理服务至发起协议终 止合作的第180天 如甲方未按约定向持卡人公告受理业务范围的变化 乙方将 代甲方对外公告 所涉费用由甲方承担 4 协议终止且丙方不再向甲方提供预付卡受理服务 双方结清所有往来资 金和费用后 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将风险保证金不计利息返还给甲方 八 免责条款 1 如因法律法规需停止本协议项下的合作业务 或遇其他不可抗力使得本 协议的履行不可能 任一方均可以解除本协议并及时通告对方 遭受不可抗力 一方如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协议 延迟履行或解除本协议 应自不可抗力发 生之日起五日内 将事件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 并于事件发生之日起二 十日内 向另一方提交导致其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 延迟履行或解除协议的证 明 双方并应本着诚信 合作的精神处理好善后事宜 2 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减少损失 否则应就扩大的损 失承担赔偿责任 3 本协议所称不可抗力 意外事件是指不能预见 不能克服并不能避免且 对一方或双方当事人造成重大影响的客观事件 包括但不限于如洪水 地震等 自然灾害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 动乱 政策变更等原因 九 知识产权 1 未经乙方书面同意 甲方不得擅自使用乙方名义或乙方名称 品牌 商 标 标志等 简称甲方品牌元素 对外宣传 甲方不得使用乙方品牌元素修改 演绎 组合制作 申请商标或形成新品牌 2 因本协议下合作需要使用乙方品牌元素对外宣传的 包括但不限于报纸 广告 电视广告 网络广告 活动展示材料 环境展示材料 网站 印刷品等 甲方应将含方案 指广告等的发布时间 区域 媒介等要素 及样稿 广告 等本身的电子文件或实物 报送乙方审批 经通过后方能对外发布 经发布后 的报纸 材料等实物或活动照片等 甲方应提交乙方 3 未经乙方书面同意 甲方不得扩大乙方品牌元素的使用范围 不得超越 本协议产品 业务范围使用乙方品牌元素 本协议项下合作终止的 甲方应立 即停止使用乙方品牌元素 甲方应严格按照银联商务品牌识别规范系统执行 不得任意改变乙方品牌元素的文字 图形或者其组合 4 甲方违反上述约定使用乙方品牌元素的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立即改正并 承担损失赔偿等违约责任 乙方可由此终止与甲方合作 十 保密 1 双方应当对本协议 及其分支机构具体合作协议 或履行本协议及其附 件过程中所获知的所有有关对方及客户信息 即 保密信息 予以保密 在 本协议及其附件有效存续期间内及本协议及其附件终止后均负有保密义务 本 条项下 保密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一方 披露方 向另一方 接受方 直接或 间接披露的有关披露方客户的相关个人信息以及与披露方的业务 业务计划 业务战略 销售情况 营运情况 业务关系 财产 营运模式 现有产品或拟 开发产品有关的信息 而不论此信息是否由披露方制作 除非该信息是 1 披 露方以书面方式明确注明为非保密性质的信息 2 公众已经知晓的或通过公开 渠道可获得的信息 3 接受方从有权披露该信息的第三方获取的信息 且接 受方对该信息无保密义务 2 未经披露方先书面同意 接收方不得将保密信息用于本合同以外的目的 并不得将其泄露给任何第三方 接收方的雇员为履行本协议约定而必须接触相 关保密信息时 接受方可以将此部分保密信息披露给该雇员 但接受方应当告 知该雇员相关的保密义务并和其签署与本保密条款在实质上相当的书面保密协 议 3 双方有权根据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而披露相关保密信息 4 本条款在本协议终止或解除后继续有效 十一 有效期 本协议自双方盖章签署之日起生效 有效期为2年 协议到期后 双方如无 异议 则本协议自动顺延2年 顺延次数不限 十二 合同的生效 修改 终止 1 合同由双方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或授权代理人签字盖章后立即生效 2 本合同其他未尽事宜 由甲乙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3 合同及其附件如需修改 改变或增减 均需双方协商同意 经双方授权 的代表签署书面文件并加盖公章后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与合同其他 条款一样具有同等的效力 4 合同生效后 当事人不得因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承办 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若当事人订立合同后进行合并或分立的 除双方 另有约定的以外 由合并或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5 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应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未果 在乙方所在地 人民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6 本协议于 年 月 日在 签署 7 本协议一式叁份 叁方各执一份 经签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日期 日期 丙方 丙方代表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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