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运驾驶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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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驾驶员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 总 则1第二章 驾驶员聘用制度.2第三章 驾驶员岗前培训制度.3第四章 驾驶员调离和辞退制度.4第五章 驾驶员上岗服务证管理办法.5第六章 驾驶员安全教育、培训及考核制度.6第七章 客运驾驶人信息档案管理制度.8第八章 客运驾驶人从业行为定期考核制度.10第九章 客运驾驶人安全告诫制度.12第十章 防止客运驾驶人疲劳驾驶制度.13第十一章 客运驾驶人日常管理制度.14第十二章 驾驶员安全操作规程.16第十三章 驾驶员评优及奖惩制度.24客运驾驶员管理办法(二一二年八月十日修订并发布)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确保国家、企业和人民的生命及财产安全,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道路交通安全法、交通部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公安部驾驶证申办及使用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及交通部、公安部、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结合公司化管理要求及我司管理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中所称的驾驶人员是指在本企业内参与旅客运输的驾驶人员。 第三条 驾驶人员由公司统一招聘并按相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驾驶员聘用、辞退由公司行政办公室具体负责,驾驶员的日常管理由车队安全科具体落实。驾驶员的准入、聘用、日常管理或辞退时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四条 全司驾驶人员实行电子档案管理,由公司安全生产负责人制定专门人员发给U盾密匙,实行“专人负责、U盾管理”,并必须制定专门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落实岗位责任。除制定的U盾管理专门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无权对驾驶员的各种电子档案信息进行增加、修改、删除和上岗服务证的打印。第二章 驾驶员聘用制度第五条 驾驶人员的聘用由公司行政办公室按照招聘录用条件录用并由车队安全科进行审核,录入驾驶员电子档案实行驾驶人员动态监控管理。第六条 统一招聘程序:一、各单位应组建由安全、运输、机务、行政等部门及有经验的资深大客车驾驶人员组成营运驾驶人员统一招聘技能考查小组,对驾驶员进行岗前培训、考核和资格考查,合格后填写驾驶员上岗资格考查表,同时建立驾驶员档案和台帐,作为驾驶员档案资料保存;二、对新进及单位转岗的驾驶人员进行身高、肢体、精神状态、安全和操作知识的解答能力等进行面试;三、对驾驶员各种准驾资格证照、身份证件、以前开车经历、事故及违章情况进行审核;四、对实际驾驶情况进行实际驾驶考查;五、上述情况合格后,进行岗前培训,理论培训不少于12学时,实际驾驶操作不少于30学时;六、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七、办理企业上岗服务证。第七条 驾驶员的准入条件:一、遵纪守法,安全意识强,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生活习惯,驾驶行为良好,无恶劣记录,具备实际操作的技术素质,服从企业安全管理,无不良的嗜好。二、三年内未发生负有同等以上责任的致人死亡事故;交通违法记分无满分记录;无酒后驾驶、超员20%、超速50%或12个月内三次以上超速违法记录。三、身体状况要求按公安部驾驶证申办及使用规定条件办理。四、持有驾驶证,普通等级公路驾驶员安全驾驶经历满3年,高速公路客运驾驶员驾驶经历5年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培训考试合格,年龄在55岁以下。五、必须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与准驾车类相符合的驾驶证、从业资格证、过去驾驶车辆经历的相关证明,安全行驶公里证明,交警部门提供的无重大责任事故证明(按公安部统一口径)。六、经各招聘单位实际驾车操作考查,具备实际驾车操作技能。第三章 驾驶员岗前培训制度第八条 岗前培训的目的是通过岗前有效培训使新进驾驶员在第一时间内适应工作环境,养成良好习惯,规范岗位安全操作技能及提升综合素质。第九条 按照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要求,经审查合格的驾驶员,在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前,由车队安全科负责组织的岗前理论培训不少于12学时。第十条 岗前培训的内容包括:1、国家道路交通安全和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2、安全行车知识;3、典型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4、职业道德;5、安全告知知识和应急处置知识;6、企业有关安全运营管理的规定等,并书面考试合格。第十一条 对新进驾驶员或转岗驾驶员或班线线路不熟悉的驾驶员,要组织不低于30个学时的跟车实习,告知其岗位工作环境的危险因素及应对措施,并做好跟车实习的记录和台帐。第三章 驾驶员调离和辞退制度第十二条 客运驾驶人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安全驾驶记录和动态情况建立调离和辞退制度。第十三条 为了更进一步加强驾驶员队伍的管理,提高驾驶员队伍的综合素质,凡我司驾驶员有下列违法违纪行为或重大过失,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应对其进行调离或辞退。情节严重的给予终止劳动合同,进入驾驶员恶劣名单的处罚,由U盾管理专门人员在电子档案中注明进入劣迹名单的理由和说明,取消在集团公司范围内从事驾驶工作资格。但无劣迹理由说明的不得进去劣迹名单。一、发生致人死亡并附有同等以上责任的;经常或连续发生事故或经常违法违规驾驶的;尚未发生事故,但其违章行为可能导致发生重特大事故且情节恶劣的驾驶员。二、不顾旅客生命财产安全,冒险行车,或采取不正当手段,途中你追我赶,开赌气车,造成恶劣影响的。三、聚众闹事,封堵车站,故意堵塞交通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四、饮酒或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驾车的、吸毒的、冒险通行危险路段时不下旅客,不服从GPS监督管理,“三超”现象严重且经教育不改的。五、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年审不合格、身体状况不符合继续驾驶客车的条件,年龄达到55周岁的。六、交通违法记分有满分的、酒后驾驶车辆的、超员20%的、超速50%的、12个月内有三次以上超速违法记录的。第十四条 驾驶员的进入和退出,必须由单位制定的驾驶员电子档案管理专门人员及时对该驾驶员的电子档案进行信息填写处理,退出人员及时对该驾驶员的电子档案进行信息填写处理,退出人员必须如实填写退出原因,以便及时通过网络进行信息发布,无论任何原因退出的驾驶员电子档案信息不得进行删除。第四章 驾驶员上岗服务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凡在我司从事旅客运输的驾驶人员必须办理企业内部“驾驶员上岗服务证”,或持有“驾驶员临时上岗服务证”才能驾驶我司车辆。驾驶员在工作时间内应佩戴驾驶员上岗服务证。驾驶员上岗服务证由车站在车辆发班安检时进行监督检查,凡是没有佩戴驾驶员上岗服务证或持有临时上岗服务证的驾驶员禁止发班出站,并及时通知车队进行处理。第十六条 “驾驶员上岗证”由公司制定的驾驶员电子档案管理的专门人员进行办理或打印,经考察确认合格的驾驶人员,由考查小组具体经办人员填写驾驶人员上岗资格考查表,并由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二、三责任人签字确认后,交电子档案专门管理人员负责办理和打印,无各级责任人员签字同意确认的,驾驶员上岗资格考查表,或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时,电子档案管理专门人员不得办理。第十七条 各单位在办理上岗服务证时只能向驾驶员或单车收取办证工本费,不准加收其它任何费用。第十八条 驾驶员调离或被辞退或被取消驾驶资格等不在本单位驾车时,必须将注销原因和注销期限及时填写在该驾驶员电子档案内及时进行发布,并将注销情况书面通知相关车站。第十九条 驾驶员上岗服务证分为“驾驶员上岗服务证”和“临时上岗服务证”,单车需聘请驾驶员临时顶班时,应从经过考查合格的具有上岗证和临时上岗证资格的人员中聘用,所发给的临时上岗服务证不得超出10天。第五章 驾驶员安全教育、培训及考核制度第二十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司安全生产工作,提高从业驾驶员的整体素质和安全生产意识,预防和减少交通安全事故,特制定本制度。第二十一条 驾驶员安全、培训及考核工作由车队和车站分别负责组织实施,制定相适应的年度学习和培训计划,并形成制度,落实到人头。第二十二条 要坚持不懈地抓好驾驶员岗前和年度再培训工作,每月组织驾驶员“安全活动日”学习活动,按月进行考核。第二十三条 全司统一组织驾驶员学习、培训工作并形成如下制度:一、每逢星期一,为我司驾驶人员和行车班组安全或东日,由车队、车站轮流组织“安全活动日”学习活动,所有客运驾驶人必须参加,驾驶员每月参加学习时间不得少于2次,每次不得少于1小时。二、对长期在外住站或其它原因,不能保证每月两次回公司参加学习活动的驾驶员,要通过委托车站进行学习管理或指派专人通过有效的形式对其开展培训学习教育活动,确保每一个在岗驾驶员能够参加安全学习活动。三、“安全活动日”活动或学习的内容、考试试题等由各部门结合实际情况拟定,并将学习内容、组织人、签到册等原始资料妥善保存,保存期不得少于3年。四、组织驾驶员学习禁止走过场,要做到学习内容丰富,讲求实效,除了学习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企业规章制度外,要结合安全生产实际情况,如节假日、雨季、冰雪季节等特殊的交通环境,讲解操作经验,事故教训及抢险救援等。开展好以会带训,安全知识竞赛,技能训练,抢险救援等教育,努力提高驾驶人员的安全意识。五、注重实效,积极推广先进经验,各部门可聘请有经验的驾驶员现场讲解操作经验和应急处置方式方法,举一反三,让驾驶员真正从内心深处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六、驾驶员每月参加学习活动的情况,由各部门当月定期进行清理和考核,凡不按规定参加学习的,各部门要按规定组织补学,缺一次补学一次,决不能以罚代学。不愿参加补学的,车队要书面通知相关车站,给予停班处理。七、各部门在做好驾驶员安全学习、培训、考核的同时,要建立驾驶员清理补学台帐进行登记,将停班通知、处罚通知、驾驶员签字的补学记录等贴附在一起妥善保存以备检查。八、对不按规定组织驾驶员学习或补学的,不按规定落实各项记录、台帐及存档等基础工作的,致使驾驶员疏于管理、管理落实不到位或管理混乱的,按西昌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雷波分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制度规定,追究相关部门、领导及有关负责人员的责任。第二十四条 对驾驶人员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管理要按照党、政、工、团齐抓工管的原则开展好驾驶员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党组织要在节假日等重点时期利用召开驾驶员家属恳谈会等形式开展好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工会等部门要利用板报、广播、组织竞赛活动等形式开展好驾驶员的安全生产教育,酿造企业良好的安全生产氛围。第二十五条 劳资部门每年应对驾驶人员进行2次职业驾驶员再培训,职业驾驶员年度再培训工作可结合实际采取专项培训、以会代训等多种多样的方式开展,并将培训时间、内容、考试卷等建档备存。驾驶员在接受教育和培训后,要对驾驶员培训效果进行考核,并将驾驶员培训教育考核的有关资料纳入驾驶员教育与培训档案。第二十六条 对驾驶员考试试卷必须进行阅改及试卷讲评,100分制的试卷必须在80分以上方为合格,凡考试在80分一下的驾驶员在通过试卷讲评后重新组织补考。第六章 客运驾驶人信息档案管理制度第二十七条 按规定建立驾驶员培训教育档案及个人技术档案,档案应真实反映驾驶员的培训教育情况、个人详细情况、进入、退出及异动情况。第二十八条 驾驶员教育培训档案的内容:教育培训的内容、培训时间、培训地点、授课人、参加培训人员的签名、考核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的签名、培训考试情况等,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第二十九条 客运驾驶员个人信息档案的建立健全:1、建立健全驾驶员个人安全技术档案(制造档案)必须一人一档,驾驶员在本单位驾车时永久保存;驾驶员异动、变动、辞退等离开本单位后应保存五年以上;2、驾驶员在集团公司内部各单位之间异动转岗时,应将驾驶员个人档案提交给新受聘单位,凡是不能提交驾驶员档案的,各单位一律不得聘用;3、对转出或解聘的驾驶员,应立即在该驾驶员的电子档案个人信息中记录其转出或解聘原因,并将该驾驶员电子信息档案改为即将转入的单位,以便转入单位正常接收。第三十条 驾驶员安全技术档案应反映的信息内容包括:一、经审查合格的驾驶员个人信息,即:驾驶证、从业资格证、驾驶员等级资格证、身份证、体检表、各种证、卡及年审记录、无重大事故证明、安全行驶里程证明、家庭住址、联系电话,原驾车建立证明材料等信息;二、驾驶员资格审查表、岗前培训记录及实际驾驶操作记录;三、与企业签订的历年和当年的各种安全生产责任书;四、违章处罚记录、事故等级表、奖惩记录等;五、按月对驾驶员的安全行驶公里进行统计记录;六、驾驶员变动、异动、辞退记录;七、驾驶员违章及处罚和奖励记录。第三十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驾驶员信息档案管理工作,要求必须严格按照集团公司规定的驾驶员档案装订目录进行装订。第七章 客运驾驶人从业行为定期考核制度第三十二条 为规范客运驾驶员从业行为,按照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要求,建立驾驶员从业行为定期考核制度,由车队安全科负责组织实施考核工作。第三十三条 车队要积极参与公安交警部门配合,每月查询一次客运驾驶人的违法和事故信息,及时进行针对性的教育和处理。第三十四条 客运驾驶员从业行为定期考核周期为三个月一次,并将考核结果与驾驶员安全生产奖励制度挂钩。第三十五条 客运驾驶员从业行为定期主要内容为:驾驶员违法驾驶情况、交通事故情况、服务质量、安全运营情况、安全操作规程执行情况、参加教育与培训情况以及客运驾驶员心理和生理健康状况等。第三十六条 车队每月对驾驶员档案进行一次清理,增补和完善,清理的内容是:1、根据驾驶员违章记录台帐清理驾驶工作中的违章情况和肇事情况;2、根据驾驶员的学习记录清理参加“安全活动日”学习活动情况;3、对年审、体检、尿检情况及安全行驶里程统计;4、根据驾驶员培训记录清理培训考试参加情况;5、检查车容车貌及车辆安全设备配备情况;6、履行驾驶员岗位职责、操作规程及出车前、行驶中、收车后的三检情况;7、履行发班前安全承诺及群众反映的安全情况;8、其它情况。第三十七条 驾驶员安全行驶里程考核统计要按照驾驶员定线和非定线营运情况及加班、包车的实际情况进行;新进驾驶员按原单位开除的安全行驶里程进行统计;无法取得原安全行驶里程的职业驾驶员,按照平均每天50公里和初次领证时间进行计算统计。第三十八条 在驾驶员发生事故时,按照以下情况扣减安全行驶里程:1、发生无人员伤亡及车辆损坏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下的事故时,不扣减安全行驶里程;2、发生人员受伤或车辆损坏的事故,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上(含5000元)时扣减总安全行驶里程的10%;3、发生人员重伤或车辆严重损坏的事故,经济损失在30000元以上(含30000元)时,扣减总安全行驶里程的20%;4、发生一次死亡一人或重任3人的责任事故时,扣减总安全行驶里程的40%;5、发生一次死亡二人或重49人的责任事故时,扣减总安全行驶里程的80%;6、发生一次死亡三人以上或重伤10人以上责任事故时,扣减全部的安全行驶里程;第三十九条 对每个客运驾驶员当年的从业行为及安全生产情况实行上墙公开公示,认真填写驾驶员奖励台帐和违规处罚台帐,并根据驾驶员违规处罚台帐记载的情况对当年或历年违章肇事严重,交通违法记分满分、诚信考核不合格以及从业资格证被吊销等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驾驶员应及时公开调离或辞退,被调离和辞退的驾驶员要立即将信息记入电子档案,不能再在集团公司全司范围任何单位驾车。第八章 客运驾驶人安全告诫制度第四十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做到警钟长鸣,防范于未然,特制定客运驾驶员安全告诫制度。第四十一条 公司利用各种会议、宣传媒体做好对驾驶员的安全告诫和安全警示工作,对客运驾驶人出车前要进行询问、告知,督促客运驾驶人做好对车辆的日常维护和检查,防止客运驾驶人酒后、带病或者带不良情绪上岗。第四十二条 安全告诫内容:1、出车前车辆必须经安检合格,严禁“病车”上路;2、出车时必须携带有效驾驶证件和车辆有效证件,不准无证、证照不齐或持无效证照驾车;3、行车中不准超载、超速和超时疲劳驾车或让车不让速、让速不让道;4、不准酒后驾车或在早晨行车前12小时内从事影响休息的娱乐活动;5、不准驾驶检测不合格的车辆或防滑、消防等安全设施设备不齐的车辆上路;6、不准强行超车,在弯道、坡道、桥梁或繁华路段严禁超车;7、不准在雨雾实现不清的情况下冒险开车;8、不准车辆在涉水、水毁、塌方、泞滑、车渡等危险路段载客通过;9、不准驾车时打手机、带耳塞停音乐或穿拖鞋、高跟鞋、赤脚、赤膊驾车、饮食、抽烟和闲谈及其它妨碍安全行驶的行为;10、不准擅自将车交给他人驾驶;11、不准在车未停稳时打开乘客门以及夜间22点早晨6点期间在三级(含三级)以下道路上行驶。第四十三条 出车前对客运驾驶人安全告诫工作由车站组织实施,并落实专人具体负责,纳入“五不出站”检查内容统一管理。第九章 防止客运驾驶人疲劳驾驶制度第四十四条 “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为进一步强化企业管理,合理安排运输生产任务,防止客运驾驶人疲劳驾驶,有效防范行车安全事故,特制定防止客运驾驶员疲劳驾驶制度。第四十五条 严格要求客运驾驶人在24小时内累计驾驶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特殊情况下可延长2小时,但每月延长的总时间不超过36小时),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4小时,每次停车休息时间不少于20分钟。第四十六条 对于单程运行里程超过400公里(高速公路直达客运600公里)的客运车辆,企业应当配备两名以上客运驾驶人。第四十七条 严格要求高速公路客运驾驶员每运行2小时必须到中途服务区停车休息2030分钟,并对车辆进行一次例检;山路连续下坡1小时必须停车休息10分钟。第四十八条 对于三级以下(含三级)山区公路达不到夜间安全通行要求的路段,不应再夜间(晚22时至早6时)安排营运客车在该路段运行。第四十九条 对于超长线路运行的客运车辆,要积极探索接驳运输的方式,创造条件,保证客运驾驶人停车换人、落地休息。对于长途卧铺客车,要合理安排班次,尽量介绍夜间运行时间。第五十条 关心客运驾驶人的身心健康,为客运驾驶人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要求客运驾驶人定期检查,凭体检合格单和尿检证明办理上岗手续。第五十一条 要建立与相关车站的联系制度,及时纠正驾驶员违章行为。对夜间车辆要制定安全管理措施,要通过调整发班时间、换驾等手段防止驾驶员疲劳驾驶。第十章 客运驾驶人员日常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 驾驶员管理是我们安全管理工作之重中之重,为把对驾驶员的管理认真落到实处,形成制度,单位主管领导要经常对其执行情况和工作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各项管理工作真正落实到实处,做到事事有人管,职责落实到人头。第五十三条 驾驶员日常管理的主要内容为:1、驾驶员的进入、退出管理;2、驾驶员的宣传、教育、学习培训管理;3、驾驶员的日常安全检查和考核奖惩管理;4、驾驶员的档案管理;5、驾驶员的责任制管理;6、驾驶员的“五统一”管理;7、驾驶员途中运行安全管理及GPS监控管理;8、驾驶员定期考核管理;9、驾驶员安全告诫管理。第五十四条 在驾驶员管理中要认真落实驾驶员的统一招聘、培训、考试,统一劳动保险,统一工资发放,统一考核,统一奖惩的“五统一”管理。第五十五条 督促驾驶人员签订当年的驾驶员岗位安全生产责任书、三不进站,五不出站责任书、春运安全责任书等,认真落实驾驶员岗位职责,督促驾驶员服从企业安全管理制度、行车六人小组管理和GPS监控管理,严格遵守驾驶员安全操作规程,并做好发车前、行车中、收车后的车辆“三检”工作。第五十六条 对每个驾驶员当年的安全生产情况必须上墙公开公示,对当年或历年违章肇事严重、交通违法记分满分、诚信考核不合格以及从业资格证被吊销等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驾驶员及时公开辞退,被辞退的驾驶员要立即记入驾驶员电子档案,不能再在集团公司范围内任何单位驾车。第五十七条 车队要经常协助车站工作,及时解决车站发班、加班、包车时的驾驶员管理情况及车辆管理工作,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和违章行为及时纠正处理。第五十八条 对始发站和终点站均不在雷波的车辆驾驶员,超长客运驾驶员,异地包车驾驶员,冰雪严重、塌方危险路段驾驶员等特殊情况驾驶员,要制定或特聘专人负责进行重点追踪管理,制定追踪管理的具体措施,把追踪管理职责具体落实到管理科室和人头,每天清查和掌握驾驶员动向。第五十九条 建立与相关车站的联系制度,通过车辆动态监控手段,及时纠正驾驶员违章行为,对夜行车辆要制定安全管理措施,通过调整发班时间或换驾或停班等手段防止驾驶员疲劳驾驶和夜间22点早晨6点期间在山区三级(含三级)以下路面驾驶车辆。第六十条 对日行程在400公里(高速公路600公里)以上的车辆,要督促配备二名驾驶员并制定轮流驾驶时间、路段和休息时间等具体方案,防止超时疲劳驾驶。第六十一条 车站对发班车辆的驾驶员有监督和管理的责任,发现驾驶员有身份不符、违章行为或事故隐患应立即制止,并及时记入本车质量信誉考核档案。通知车属公司及时处理,绝不允许视而不见,得过且过的现象发生。第六十二条 落实专人定期与行业主管部门或公安部门的网络互通平台,查询驾驶员的为组长为贵情况,并对各种违章违规行为进行及时处理。第六十三条 按照安全检查计划每月组织上路检查驾驶员安全行车情况,检查中发现违章驾车行为要及时给予查处,并将驾驶员签字的查处情况及整改通知做好台帐以备存查。第十一章 驾驶员安全操作规程第六十四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根据省、州政府和行业管理部门有关文件精神要求,进一步落实加强对驾驶员的安全管理,规范驾驶员的安全操作行为,结合我司管理实际,制订本安全操作规程。第六十五条 驾驶员一次连续驾驶客车不得超过4小时,24小时内累计驾驶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特殊情况下可延长2小时,但每月延长的总时间不超过36小时);夜间22时至凌晨6时不得在山区三级(含三级)以下公路行驶。高速公路客运驾驶员每运行2小时必须到途中服务区停车休息2030分钟,并对车辆进行一次例检,例检重点检查车辆的制动、转向、传动及灯光信号等装置。对旅客进行安全宣传,严禁携带“三品”上车,随时注意车辆附属设施和行李物品的稳固,防止事故发生。第六十六条 驾驶员应自觉做好高温、雷雨、涉水及冬季冰雪、雾霜天气的安全行车工作,配备并正确使用防滑、防火等车辆安全设施设备,主动避让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和礼宾车队等。在通过铁路平交道口时不抢行,做到一停、二看、三通过。第六十七条 驾驶员上岗“十不准”1、不准无证、证照不齐或持无效证照驾车;2、不准超载、超速和超时疲劳驾车或让车不让速、让速不让道;3、不准酒后驾车或在早晨行车前12小时内从事影响休息的娱乐活动;4、不准驾驶检测不合格的车辆或防滑、消防等安全设施设备不齐的车辆上路;5、不准强行超车,在弯道、坡道、桥梁或繁华路段严禁超车;6、不准在雨雾实现不清的情况下冒险开车;7、不准车辆在涉水、水毁、塌方、泞滑、车渡等危险路段载客通过;8、不准驾车时打手机、戴耳塞听音乐或穿拖鞋、高跟鞋、赤脚、赤膊驾车、饮食、抽烟和闲谈及其它妨碍安全行驶的行为;9、不准擅自将车交给他人驾驶;10、不准在车未停稳时打开乘客门以及夜间22点早晨6点期间在三级(含三级)以下道路上行驶。第六十八条 客运驾驶员必须严格执行“三不进站、五不出站”管理规定,坚持政策应班,严禁使用经涂改、改造、倒卖和非法转让的道路运输证、牌以及公司上岗服务证应班。第六十九条 旅游客车驾驶员在承运旅游团队前,必须回单位签订趟次安全责任书、接受安全教育、携带合格的行车手续和团队运输合同,同时进行车辆趟次安检。在运行过程中向旅客发放服务质量监督卡并负责收回交单位。自觉服从旅行社和导游的现场安全管理,严格按照团队运行计划规范运行。驾驶员对旅行社、导游或乘客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有权拒绝和举报。驾驶员未经公司许可不得私自接团、私自承揽包车业务和从事其他非法营运。第七十条 驾驶员必须爱护GPS监控设备,严禁人为破坏、遮挡及加装开关等屏蔽行为,保证设备的正常使用,并自觉接受乘客的安全监督。第七十一条 驾驶员行车前检查:1、检查所需证件和随车工具是否齐全、有效;2、检查车辆的安全技术状况:制动、转向、传动、灯光信号及轮胎、悬挂等装置是否完好;3、检查车容、车貌是否整洁;4、检查车辆邮箱的油、水箱的水是否充足;5、车辆启动时,检查各种仪表、气压是否正常;6、检查车辆随车配备的消防器材、防滑链条、三角木、消防锤等,是否齐全有效;7、发班器前必须向旅客做出安全生产承诺。第七十二条 驾驶员在行车中:1、自觉遵纪守法,服从交通管理人员的指挥和检查;2、做到起步平稳、方向不晃、换挡不响,严禁不踏离合器换档;3、做到汽车的换档顺序、脚轻手快、加油均匀;4、不猛打方向和临近障碍物急刹车;5、做到双手不脱离方向盘,严禁打手机;6、做到不脱档滑行、不硬吃排档。行进陡坡、长坡和溜坡路段时严禁熄火空档滑行,下长坡刹车发烫或疲软时应停车休息,等待制动力回复后再运行,严禁勉强和侥幸凑合行驶。7、发现转向、制动、传动、灯光、雨刮、轮胎等发生异响和故障时,应立即停车检查,严禁侥幸凑合行驶。8、超、会车前应观察前方车辆动态后,鸣号示意对方来车(夜间用灯光)。遇大雨、大雾、视线不清、交叉路、弯道、狭路、桥梁、繁华地段、隧道灯要谨慎驾驶,严禁超车。9、经常观察旅客乘车情况,发现旅客有头手伸出窗外或其它不安全行为时,应及时提示和纠正,消除不安全隐患。第七十三条 驾驶员夜间行车:1、按交通法规规定正确使用灯光信号;2、停车需开小灯,起步前应开大灯,看清路面动态及障碍;3、夜间行驶速度应比白天适当降低,超车时应在安全的原则下方可超越;4、会车时如遇对方车辆不关大灯或闪光示意,必要时靠右边避让,不可斗气开灯冒险行驶;5、在有路灯地段时,严禁闭灯行驶,在无路灯照明又遇大灯突然不亮时应立即判断右边障碍情况靠右边停车,严禁摸黑行驶;6、严禁超时疲劳驾驶。第七十四条 驾驶员雨天行车:1、雨刮器必须灵敏有效;2、降低车速,转弯要慢,防止侧滑。处理障碍要比晴天提前,避免紧急制动和猛打方向而造成刹车单边和溜滑,并使用“初雨乍晴防路滑、停车避让用点刹”的操作方法;3、行进山区遇暴雨或落石时,应立即选择安全地带停车,防止塌陷和山洪暴发;4、行驶中留有余地,预防车辆、行人突然横穿。第七十五条 驾驶员雾天行车:1、检查灯光是否完好;2、能见度在50米以内时,时速不得超过30公里;3、途中停车或到站上、下乘客时,不准关闭防雾灯和小灯;4、视线不清,道路不明,不准冒险行驶和强行超车。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可由专人指挥方才通行。第七十六条 驾驶员涉水行车:1、驾驶客车需要涉水或车渡时,不得载客通过,听从指挥;2、涉水前,必须探明水情及路况,不得冒险盲目通过;3、涉水时,应保持低速、平稳,水中不准停车和急打方向;4、涉水完毕,应低速行驶并轻踏刹车,待蹄片磨干、刹车有效时方可正常行驶。第七十七条 高速公路行车:1、从匝道上路进入主线车道时,当入口有加速车道时,应通过加速车道,将车速提高到一定的速度。合流时,不能妨碍在主线车道行驶的车辆;2、应当严格区分车道的职能,分道行驶,一般情况下走主行车道,只有超车时,才使用超车道,保证车流畅通;3、遵守速度限制规定,严禁超速行驶。在雨天、冰雪天行车,车速应当降低;4、行车时随时注意路边和道路上空的标志标线,并适当靠右行驶,避免辗压右侧车道分道线,以利于候车超车有足够的侧向距离;5、应保持纵向车间距离。一般情况下,在路面干燥、制动良好的情况下,车间距离(m)不小于车速(Km/h)的数值。如车速80Km/h时不小于80m,时速100Km/h时不小于100m。随时注意路旁车间距离标志牌。遇雨雾天、冰雪天和路面潮湿时车间距离应增加一倍以上;6、不准在主线车道上倒车、掉头、横穿,不准超过中央分隔带。不准在高速公路上上下乘客;7、不妨碍执行任务的消防、急救、公安、抢险等车辆的通行;8、始终握稳转向盘,改变车道或超车时,转向角度不能太大,防止车速过快车辆漂移。需要制动时,分几次制动(点刹)为好,不要一脚踩死,防止车辆跑偏;9、超车时,估计好距离和双方车速,情况正常时,应鸣号、开左转向灯,从超车道超越前车,不准从右侧超车;10、进出隧道光线发生变化,要适当降低车速,以适应光纤的明暗变化;11、驶出高速公路时,注意路口预告牌,将车从主车道分流出来进入减速车道减速,经匝道进入一般公路。第七十八条 驾驶员行车故障及事故处理:1、车辆在途中发生故障时,应立即将车停靠在宽阔的地段或紧急停车道,停车后按规定距离设置警示标志牌,同时立即疏散旅客下车至安全地带,并妥善处理;2、汽车行驶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应立即停车,迅速观察事故现场。先检查是否有人遭受伤害,如果伤害已死亡,则不应搬动,此时要注意保护好现场,用东西将尸体遮盖起来,待交通管理人员来处理。受伤害者是否确认死亡,必须抓紧时间诊断,以免一些休克、假死的人因误认为死亡而延误抢救的时机,造成真的死亡。死亡的主要判断标准包括心脏是否停止跳动,呼吸是否停止、瞳孔是否失散等。当对受到伤害者是否死亡无把握时,应将其作为受伤者来抢救。抢救受伤人员(包括自己受伤)的第一步是止血,特别是动脉血管有出血处时,应立即止血,然后再紧急送往医院;简单的止血方法是用大拇指或食指用力压住出血处的上端动脉(近心端),直接停止流血或流血较少时为止,然后再用干净毛巾、布条之类的东西将该处绑紧,有受伤人员时,要及时拦阻过往车辆,将受伤人员送往医院抢救。在抢救或运送受伤人员去医院的同时,必须注意保留现场,设置标记。抢救受伤人员时还应注意不能顾此失彼,在发现一民伤员后,应再检查周围是否还有受伤人员,当有多人受伤时,应先抢救重伤人员。3、及时消除危险因素。交通事故发生后,应立即采取措施消除事故后的危险因素,如:先转移乘客至安全地带、按规定距离设置警示标志牌,同时使危险品停止外溢、禁止明火接近燃油等有可能会引发二次事故的危险因素。若车辆在行驶中发现火灾苗头或发生火灾,应立即停车,驾乘人员要全力合作开启车门或砸碎车窗玻璃,有序组织乘客及时撤离至安全地带,同时关闭车辆总电源、燃油油箱(或CNG汽瓶)开关等,有组织地开展自救灭火。4、及时报案。故障或事故发生后,驾驶员应该亲自或请其他认及时向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司车队安全运输科(08318823679,13440195434)、122、120、119、保险公司等报案。报案时要讲清楚事故发生时间、地点、车号、伤亡程度和损失情况等,以便有关部门及时处理。5、保护现场。现场的周围通常是指车辆采取制动时至停车的地域,以及受伤害的对方所行进、终止的位置。简单保护现场的方法包括:在事故区域周围摆设小时肉;用绳索拦围等。保护现场时,应根据事故性质和交通情况,灵活处理。如果交通要道上发生小事故,就不应当为了保护现场而封闭交通,那样会造成来往车辆的停驶损失,会远远超过事故本身的损失。6、保留证人或证据。发生严重或重大事故后,驾驶员应及时注意事故现场的见证人和证据。见证人是指目击事故发生的人。证据是指事故现场的物件,一般包括障碍物、车辆等。驾驶员应请目击事故的人作证人,如果证人有事不能停留时,可将其姓名、地址、联系方式或联系电话记下。驾驶员要注意不得让事故现场的物件被移动和失落。注:“及时”:应根据事故现场的具体情况而定或同步进行。第七十九条 驾驶员在行车后:1、做好车辆的清洁卫生。关闭电源,推进低挡位置(有坡度的地方推进反方向低速档,打好眼木),拉近手刹;2、车辆有故障的应及时报修,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3、车辆停放好后做好防火、防盗、防洪、防碰撞等预防工作。第八十条 驾驶车辆进出车站时:1、按车站规定的进出速度行驶,不得超速,不得鸣放高音喇叭,按规定的导线指引的方向和地点行驶与停放;2、不得携带危险“三品”和无关人员进站;3、出站前应协助清点乘客人数,检查旅客随身携带的行李物品是否符合规定,严禁危险“三品”上车;4、发车前应向旅客做出安全承诺;5、配合出站口检查人员搞好车辆出站检查。第十二章 驾驶员评优及奖惩制度第八十一条 每年公司将考核评比公司级明星驾驶员,并视情申报州或省级明星驾驶员;考核评比“百日安全竞赛”活动,“安全生产年”活动和“安康杯”活动的先进优秀驾驶员;考核评比年度先进、优秀驾驶员。第八十二条 评比条件:1、认真学习和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依法自学地搞好安全工作;2、模范遵守行业管理部门和企业安全管理规定,带动作用强;3、工作认真负责,敬业精神强,能高质量地完成本职工作,当年内无违章处罚记录、无旅客投诉和事故记录;4、从事营运客车的驾驶员,具备10年以上驾龄和安全行驶50万公里以上及当年均在我司从事营运客车驾驶工作;5、严格遵守驾驶员安全操作规程,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驾驶技术娴熟,做到了文明行车,礼貌服务;6、有典型的先进事迹。第八十三条 评优评先奖励:特别奖:精神或物质奖励一等奖:精神或物质奖励二等奖:精神或物质奖励三等奖:精神或物质奖励凡被评为明星驾驶员,公司将直接向省、州推荐,如被省、州评为明星驾驶员的,将享受相应级别的明星驾驶员待遇。第八十四条 奖惩1、驾驶员是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主体,通过对驾驶员的公开考核评比和奖惩,达到奖优罚劣,奖惩分明,在企业内部形成人人讲安全,事事讲安全,处处讲安全的良好氛围。2、每年对驾驶员的安全考核评比必须实行上墙公示公开考评奖惩,并做好考评记录台帐备案存查。3、对驾驶员的奖惩工作,将按集团公司安全奖惩制度规定,制定安全生产奖惩办法进行奖励和处罚。4、用于驾驶员的安全评比奖励金必须制定明确的管理办法,做到专款专用,确保用于评比奖励先进,不得挪作它用。第八十五条 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实行,原XXX驾驶员管理制度同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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