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2018)

上传人:gbs****77 文档编号:10137821 上传时间:2020-04-10 格式:DOC 页数:632 大小:1.40M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2018)_第1页
第1页 / 共632页
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2018)_第2页
第2页 / 共632页
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2018)_第3页
第3页 / 共632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矿级领导(含副总) 安全生产责任制目 录目 录第一部分 矿级领导(含副总)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11 -矿长- 11 -党委书记- 19 -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 22 -总工程师- 25 -生产副矿长- 30 -安全总监(安全副矿长)- 34 -机电副矿长- 39 -工会主席- 44 -后勤副矿长- 47 -财务经理- 49 -经营副矿长- 52 -副矿长- 54 -采煤副总工程师- 56 -安全副总工程师- 60 -一通三防副总工程师- 64 -掘进副总工程师- 69 -防治水副总工程师- 72 -机电副总工程师- 76 -监测监控副总工程师- 80 -第二部分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与职业病防治责任制- 84 -安全监察处处长- 84 -安监通防党支部书记- 89 -安全监察处主任工程师- 92 -安全监察处副处长- 96 -安全稽查信息站站长- 99 -培训处处长- 102 -兼职救护队队长- 105 -兼职救护队副队长- 107 -兼职救护队技术员- 109 -总工程师办公室主任- 112 -生产技术处处长- 115 -生产技术处主任工程师- 118 -生产技术处副处长- 121 -地质测量处处长- 123 -地质测量处(防治水)副处长- 127 -机电处处长- 130 -机电支部书记- 134 -机电处主任工程师- 136 -机电处副处长- 139 -调度室主任- 141 -生产调度支部(副)书记- 145 -调度室主任工程师(技术员)- 149 -调度室副主任- 151 -通防处处长- 153 -通防处副处长- 157 -通防处主任工程师- 159 -生产成本管理处处长- 162 -生产成本管理处副处长- 165 -职业病危害防治办公室主任- 167 -职业病防治办公室副主任- 171 -采煤工区区长- 173 -采煤工区支部书记- 177 -采煤工区主管技术员- 180 -采煤工区安全副区长- 184 -采煤工区副区长- 187 -采煤工区班组长- 190 -检修班组长- 194 -采煤验收员- 198 -掘进工区区长- 200 -掘进工区支部书记- 204 -掘进工区主管技术员- 206 -掘进工区安全副区长- 210 -机电副区长- 213 -掘进工区副区长- 216 -见习技术员- 219 -掘进工区班组长- 222 -掘进验收员- 225 -运搬工区区长- 227 -运搬工区支部书记- 231 -运搬工区主管技术员- 233 -运搬工区安全副区长- 236 -运搬工区机电副区长- 239 -运搬工区副区长- 242 -运搬工区班组长- 246 -运转工区区长- 249 -运转工区支部书记- 253 -运转工区主管技术员- 255 -运转工区安全副区长- 258 -运转工区机电副区长- 261 -运转工区副区长- 264 -运转工区班组长- 267 -洗选工区区长- 270 -洗选工区支部书记- 274 -洗选工区副区长- 276 -洗选工区班组长- 280 -工程维修队队长- 283 -工程维修队副队长- 286 -第三部分 特种作业及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289 -安监员- 289 -稽查员- 292 -兼职救护队队员- 295 -救护装备管理员- 297 -群监员- 299 -瓦斯检查员- 301 -爆破材料管理工- 304 -爆破材料押运员- 307 -生产技术处技术员(科员)- 309 -测量工- 311 -地质观测工- 313 -水文观测工- 315 -钻探工- 317 -微机制图员- 319 -测风工- 321 -测尘工- 324 -打眼工- 326 -爆破工- 329 -喷浆工- 332 -电钳工- 334 -自救器工- 336 -掘进支护工- 339 -液压支架工- 342 -信号把钩工- 348 -立井把钩工- 351 -立井信号工- 354 -矿灯充电工- 357 -局部通风工- 359 -洒水灭尘工- 362 -隔爆设施工- 364 -变(配)电工- 367 -钢丝绳检查工- 369 -液压支柱维修工- 372 -便携式报警仪维修工- 374 -监测监控系统维修工- 377 -防爆设备电气维修工- 381 -防爆设备电气维修检查工- 384 -小型电器设备维修工- 387 -金属焊接切割工- 389 -采煤机司机- 392 -掘进机司机- 395 -耙装机司机- 398 -小绞车司机- 401 -翻车机司机- 404 -电瓶车司机- 406 -主提升机司机- 409 -主通风机司机- 412 -采煤设备维修工- 414 -乳化泵泵站司机- 417 -刮板输送机司机- 420 -胶带输送机司机- 423 -固定排水泵司机- 426 -空气压缩机司机- 429 -调度员- 435 -监测监控员- 438 -井上信息员- 441 -井下信息员- 443 -工程结算员- 445 -仓库物资保管员- 447 -仓库会计- 449 -机电设备管理员- 450 -运料工- 453 -井筒维修工- 456 -污水处理操作工- 458 -车床操作工- 463 -钻床操作工- 465 -人行车跟车工- 468 -束管监测工- 470 -管道安装维修工- 472 -给煤机司机- 474 -振动机司机- 476 -集控室司机- 479 -跳汰机司机- 482 -压滤机司机- 485 -洗选维修工- 488 -阻燃剂喷洒工- 490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工- 492 -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员- 495 -培训处科员- 497 -第四部分 一二线部门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499 -安全监察处- 499 -生产技术处- 501 -地质测量处- 502 -机电管理处- 503 -调度室- 505 -通防处- 507 -生产成本管理处- 509 -总工程师办公室- 510 -安全稽查信息站- 511 -兼职救护队- 512 -职业病危害防治办公室- 513 -培训处(隶属安全监察处)- 515 -采煤工区- 516 -掘进工区- 518 -运搬工区- 520 -运转工区- 521 -工程维修队- 522 -洗选工区- 523 -第五部分 三线处室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524 -党委办公室- 524 -行政办公室- 525 -工会- 526 -人力资源处- 528 -供应处- 529 -销售处- 530 -信访司法办- 531 -保卫工农处- 532 -财务处- 533 -审计处- 534 -食堂- 535 -第六部分 三线处室管理人员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536 -党委办公室副主任- 536 -行政办公室主任(副主任)- 538 -工会办公室主任- 540 -工会办公室副主任- 542 -人力资源处处长- 543 -人力资源处副处长- 545 -销售处处长- 547 -经营支部书记- 549 -销售处副处长- 551 -保卫工农处处长- 553 -保卫工农支部书记- 556 -保卫工农处副处长- 559 -保卫工农处班组长- 562 -财务处处长- 565 -财务处副处长- 567 -审计处处长- 569 -供应处处长- 571 -信访司法办主任- 573 -信访司法办副主任- 574 -食堂主任- 575 -食堂副主任职责- 577 -第七部分 三线一般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579 -行政办公室档案管理员- 579 -行政办公室科员- 580 -人事档案管理员- 582 -劳动保险管理员- 584 -劳动保护用品管理员- 586 -考勤管理员- 587 -工资管理员- 588 -医师- 589 -铲车司机- 590 -煤场管理员- 592 -磅房司磅员- 594 -财务处出纳员- 596 -财务处稽核员- 597 -财务处税收会计- 598 -审计专员- 600 -设备物质采购员- 602 -保卫人员- 604 -食堂班组长职责- 605 -餐厅服务员- 607 -炊事员- 609 -第一部分 矿级领导(含副总)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矿长矿长是矿井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是矿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对全矿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矿长必须掌握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相关专业知识,具备煤矿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依法经过培训并考核合格。保证全矿在生产、建设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一、岗位职责(一)依法办矿、依法管矿第1条 矿长必须履行依法办矿,依法管矿的法律规定。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煤矿安全规程、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等法律法规。第2条 依法办理“采矿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保证合法有效。依法办理矿井建设项目相关手续,按照“一井一制”原则管理矿井建设项目,并督促建设项目按设计施工。第3条 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和年度安全生产计划,负责按照矿井核定生产能力组织生产。第4条 依法依规组织生产或建设,杜绝超层越界开采和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行为;落实井下探放水规定,严禁开采防隔水煤柱。(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第5条 组织制定和审定矿井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第6条 组织制定矿井领导班子成员和分管部门负责人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三)组织制定并督促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落实第7条 组织制定和审定矿井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督促落实。第8条 组织制定和审定符合矿井实际情况的岗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督促落实。(四)确定符合条件的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第9条 配备分管生产、机电、安全(安全总监)的分管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总工程师),任职条件符合规定。(五)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结构并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落实本单位技术管理机构的安全职能并配备安全技术人员第10条 按规定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5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注册安全工程师不少于3名。第11条 建立健全以总工程师为首的安全生产技术管理体系,配备专职副总工程师,并配齐安全技术人员,领导和支持总工程师行使安全生产技术决策、指挥等职权。(六)定期研究安全生产工作,向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接受工会、从业人员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第12条 每月主持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办公会议,听取安全工作汇报,贯彻上级的安全生产指示,研究解决生产安全问题。第13条 向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接受工会、从业人员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每年向全体职工公开承诺,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保证安全投入,持续保持矿井安全生产条件,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第14条 组织制定并落实公司年度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计划,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第15条 依法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规定。第16条 负责落实矿井瓦斯、水、火、煤尘等重大灾害防治和重大隐患治理计划;负责重大安技措工程的组织实施。(八)组织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第17条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第18条 负责组织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全面负责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每年底组织开展年度安全风险辨识评估,负责组织分管负责人和业务处室在本矿发生死亡事故或涉险事故、出现重大事故隐患或省内发生重特大事故后的专项辨识,负责组织实施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每月组织对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和管控效果进行一次检查分析,针对管控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调整完善管控措施,布置月度安全风险管控重点,明确责任分工;全面负责公司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每月至少组织分管负责人及安全、生产、技术等业务处室、生产区队开展一次覆盖生产各系统和各岗位的事故隐患排查,负责组织制定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每月组织召开事故隐患治理会议,对一般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通报,分析事故隐患产生的原因,提出加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措施并编制月度事故隐患统计分析报告。第19条 每月至少组织并参加1次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业(一通三防、机电、防治水等)专项检查。第20条 矿长是本矿瓦斯治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按规定审阅通风瓦斯检查日报表,对重大的通风、瓦斯问题制定措施并处理,批准井下烧焊报告等。负责落实瓦斯综合治理工作,做到监控系统有效、瓦斯超限立即撤人,严禁违规作业。第21条 审阅调度运行日志、监控日报表,并签字。第22条 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矿级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每月带班下井不少于5次,跟踪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第23条 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第24条 负责每半年向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鲁南监察分局汇报1次安全生产工作。第25条 保证井下机电和所有提升设备完好,严禁非阻燃、非防爆设备违规入井。第26条 授予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安检员、调度员和瓦检员(瓦斯超限时),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享有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九)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第27条 矿长对公司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全面负责。负责组织制定安全培训计划,组织职工全员培训、新工人岗前培训等,组织督促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参加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并合格。 (十)依法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安全文化建设和班组安全建设工作第28条 通过实施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范行为、控制质量、提高装备和管理水平、强化培训,使矿井达到并保持安全生产标准等级标准,保障安全生产。第29条 组织开展安全文化建设,为安全文化建设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支持,形成具有金达特色的安全文化,进一步推动公司安全文化建设规范、有序、健康发展。第30条 组织开展班组安全建设工作,把班组安全建设作为加强安全基层和基础管理的重要环节,围绕班组安全建设建立各项制度,落实建设资金和各项保障措施。(十一)组织实施职业病防治工作,保障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第31条 矿长是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实施职业病防治工作。第32条 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为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体检,保护从业人员职业健康。(十二)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第33条 组织实施矿井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评审、批准发布实施;负责审批储备的应急救援装备及物资;每年组织开展一次矿井综合应急救援演练。第34条 负责组织事故抢险救援。发生事故和重大灾害时,成立救援指挥部担任总指挥并上报。(十三)及时、如实报告事故,组织事故抢救第35条 负责向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鲁南监察分局、滕州市煤炭工业局及集团公司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第36条 组织涉险事故、非人身事故调查。(十四)安全生产职责落实与考核第37条 落实矿井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第38条 落实上级部门对事故责任人及事故责任单位处理意见。第39条 落实各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指令。第40条 加强成本管理,组织制定合理的工程结算单价及时工程结算。(十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41条 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矿长职权。第42条 负责由于节假日放假、检修维护等原因自行停产停工后,复工复产时及时验收签字并向上级煤炭管理部门备案;负责被煤炭管理部门责令停产或连续停工停产时间超过6个月后,复工复产时自行验收并向滕州市煤炭工业局申请验收。第43条 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二、责任追究第44条 未依照有关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矿长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矿长给予撤职处分或罚款处罚。第45条 未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矿长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处分或罚款处罚。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煤矿的主要负责人。第46条 本矿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第47条 未及时组织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第48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矿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2)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3)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4)拒不执行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第49条 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矿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事故的;(2)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3)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第50条 未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做好职业危害的防治与管理、劳动保护、健康检查等工作,按照有关法律进行处罚,给予降级或撤职的处分。第51条 未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或在生产、建设过程未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的,矿长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第52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矿长负直接责任:(1)矿井超层越界开采、擅自提高开采上限、超核定能力生产的;(2)未按有关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未按有关规定建立瓦斯治理、防治水机构和配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3)未按规定建立、健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责任制的;(4)违反相关法律和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安排不适宜上岗的人员从事相关岗位的工作的;(5)未组织编制年度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或未组织实施的;(6)未对每日瓦斯报表、安全监控系统报表等进行审阅、签字的;(7)不能够充分保证矿安全生产所需的人、财、物等资源,影响到安全生产的;(8)未按规定主持召开安全生产办公会议,贯彻上级的安全生产指示、分析安全生产中(特别是一通三防、防治水、顶板管理)的重大问题和隐患、制定解决的措施、检查上一次办公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的落实情况,导致严重不良后果的;(9)未建立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10)未定期开展隐患排查活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排查治理导致发生事故的;(11)在事故调查处理完毕以后,未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未根据事故调查处理决定落实对相关责任人处罚的;(12)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安全审查中,矿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13)未督促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14)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15)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矿长职权的。第53条 未经常深入现场,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的,矿长负主要责任。第54条 未安排对从业人员进行相关的安全培训,或安排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人员上岗作业的,矿长负主要责任。第55条 在总工程师、副矿长负直接责任的事故中,矿长负领导责任。第56条 未按规定带班、带班不履行职责或带班不符合规定的,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3号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进行责任追究;未完成下井、带班指标的,按矿规定处罚 。第57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党委书记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安全宣传教育、安全文化建设等工作。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原则,与矿长共同承担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掌握煤矿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专业知识,具备煤矿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依法经过培训并考核合格。一、岗位职责(一)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第1条 负责组织宣传贯彻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第2条 参与审定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公司党委班子成员和分管部门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二)参与制定安全生产规划、规章制度第3条 参与制定年度安全生产规划、年度生产建设计划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三)组织制定、督促实施安全宣传教育计划第4条 组织制定年度安全宣传教育、安全文化建设计划;参与安全教育培训、考核等监督检查。(四)参与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第5条 参与制定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参加矿井应急救援演练。第6条 参与事故抢险救援,负责安全保卫、信息发布、善后处理等工作。(五)监督、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第7条 监督检查安全生产工作,监督落实领导干部带班下井、跟班、值班情况,每月参加一次安全生产大检查和隐患排查。监督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工作开展情况并履行相关职责。第8条 参加矿长安全办公会议,对重大生产安全问题提出意见。第9条 组织党政工团部门开展安全检查活动。(六)组织保障第10条 参与制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方案。第11条 负责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选拔任用进行考察培养。(七)安全生产职责落实和考核第12条 负责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年终考核的内容,并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第13条 负责落实对政工干部履行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第14条 组织制定并监督落实安全生产问责制度,对违反安全生产法规的党员干部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第15条 按照管理权限落实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八)其他第16条 负责职责范围内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第17条 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二、责任追究第18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煤矿党委书记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违章指挥或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2)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3)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4)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第19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煤矿党委书记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2)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3)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第20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党委书记负直接责任:(1)煤矿从业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开展不力的;(2)因不能及时参加煤矿安全生产办公会议,导致严重不良后果发生的;(3)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4)不能够深入现场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的;(5)党建工作存在重大失误,造成不良群众影响的。第21条 未按有关规定设置安全生产机构、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安全生产人员和装备的,党委书记应负重要责任。第22条 在矿长负直接责任的重大事故中,煤矿党委书记应负重要责任。第23条 在煤矿党委副书记负直接责任的事故中,煤矿党委书记负领导责任。第24条 未按规定带班、带班不履行职责或带班不符合规定的,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3号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进行责任追究;未完成下井、带班指标的,按矿规定处罚 。第25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重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党内处分和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党委副书记在公司党委书记、矿长的领导下协助党委书记做好党务工作,具体负责纪检、信访稳定等工作,分管党政办公室、人力资源处、生产成本管理处、司法办、食堂等部门。是纪检、信访稳定的第一责任人。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原则,履行各项安全管理职责;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掌握煤矿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专业知识,必须具备煤矿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依法经过培训并考核合格。一、 岗位职责第1条 在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开展公司纪检工作。第2条 在分管范围内积极配合党委书记、矿长开展工作,按时参加公司安全生产办公会会议。第3条 协助党委书记做好党务工作,在行使监督职能的同时,以主要精力抓好党的建设和宣传思想工作。第4条 及时提供搞好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的总体规划及各种制度和措施,并负责抓好贯彻落实。第5条 及时研究和确定加强党的建设规划和意见,抓好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发挥“两个作用”,发动广大党员积极做好职工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第6条 协助党委书记主持召开党总支和各种联席会议,协调党、政、群关系,及时研究和确定党务干部的选拔、培养和任免。第7条 经常组织各级领导干部学政治、学理论,不断提高思想政治水平,保证党和国家各项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令、政令的贯彻和落实。第8条 坚持调查研究,密切联系群众,经常了解职工群众的意见、要求,针对实际做好职工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保证各项工作和生产任务完成。第9条 积极贯彻做好安全生产方针,教育职工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增强安全意识,保证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第10条 按照工作中心和重点,确定宣传内容,布置宣传任务,检查宣传效果,保证中心和重点工作的完成。第11条 参与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保证矿井在生产、管理过程中所配备的各类特种作业人员符合要求。第12条 负责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选拔任用进行考察培养。掌握煤矿干部职工的思想动态,及时消除干部职工的不利于安全生产的思想。第13条 优化劳动组合,制定科学合理的劳动定员,符合国家规定。第14条 监督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工作开展情况并履行相关职责。第15条 协助矿长做好公司人事管理工作,监督落实各项劳动工资政策,保证正确贯彻执行。适时修订薪酬分配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保证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维护职工各项权益,按时交纳社保和住房公积金。第16条 行使监督职能,重点监督各级党组织、领导干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遵守党纪的情况下,同时监察各级干部在经济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第17条 负责抓好信访、举报和控告的受理工作,组织调查、核实举报、控告情况,对拒不接受调查或提供假情况人员有权提出处理意见。第18条 审查党政办公室起草的文件、报告、领导讲话及全公司综合性工作总结和报上级的各种典型材料。第19条 监督食堂物资、设备的管理与日常维护工作。严格控制职工餐饮成本,让职工吃上安全、放心、廉价的食品。第20条 完成党总支和上级纪委交办的临时工作。按职责权限落实事故防范措施,严禁违章指挥或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经常深入现场,深入井下,及时研究、解决安全问题。第21条 严格执行领导带班下井制度,跟踪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落实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指令。落实职责范围内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二、责任追究第22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党委副书记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违章指挥或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2)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3)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4)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5)对责任范围内的工作出现重大失误的,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第23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党委副书记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2)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3)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第24条 未按规定带班、带班不履行职责或带班不符合规定的,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3号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进行责任追究。第25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总工程师总工程师全面负责技术管理工作,是矿井安全生产技术管理的第一责任者。负责本矿采掘生产技术、“一通三防”、水害防治、地质测量、职业危害防治等工作。总工程师必须掌握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相关专业知识,必须具备煤矿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依法经过培训并考核合格。一、岗位职责第1条 组织建立矿安全技术管理体系,行使技术决策权和指挥权。第2条 组织制定矿副总工程师、分管部门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参与审定矿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第3条 负责组织制定和审查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并在每个季度开始前半月内根据矿井生产条件的变化情况组织有关单位进行补充、修改。第4条 编制矿井的安全生产规划、年度生产计划;负责审批瓦斯治理、水害防治等中长期规划。第5条 组织编制矿井生产接续计划,合理安排生产布局,杜绝不合理集中生产。第6条 组织制定矿井专业人员培训计划,检查特种作业人员接受安全培训和持证上岗情况。第7条 每旬组织相关人员对分管领域进行1次全面的事故隐患排查,并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分管范围内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制定和落实工作。第8条 负责分管范围内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责组织有关业务处室进行新水平、新采区、新工作面设计前的专项辨识工作。分管范围内因生产系统、生产工艺、重大灾害因素等发生重大变化时或高危作业实施前,新技术、新材料试验或推广应用前,负责组织有关业务处室进行专项辨识。每旬组织对分管范围内月度安全风险管控重点实施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分析,检查管控措施落实情况,改进完善管控措施。第9条 具体负责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创建持续保持和采矿许可证的办理工作;第10条 组织开展矿井通风阻力测定、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煤层瓦斯参数测定、煤层自燃倾向性和煤尘爆炸性鉴定工作;编制矿井隐蔽致灾地质因素普查或探测工作报告并组织审定。第11条 每日对矿井瓦斯检查报表、监控系统报表等进行审阅、签字,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全矿井通风系统发生改变时,编制并审批通风设计及安全措施;制定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井巷和井口房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措施;制定并批准停风区中甲烷浓度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3%时排放瓦斯安全技术措施;制定并审批检修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需要监控设备停止运行时的安全技术措施;制定并审批机械提升的进风倾斜井巷中敷设电力电缆时的安全保护措施。第12条 组织编制矿井地质报告、矿井地质类型和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地质或水文地质补勘报告、“三下一上开采”试采总结报告;组织编制并实施瓦斯防治和防治水“一矿一策、一面一策;组织编制并实施矿井采区设计,组织审批作业规程,并监督实施。第13条 负责审批矿井通风系统图、通风网络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月报表、测风报表、安全监控报表,审核水文地质相关图件及基础台帐等。第14条 负责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采掘现场出现的断层、构造带等情况进行会诊,制定可行的安全技术措施,并组织实施;制定并审批采煤工作面软岩条件下初撑力确实达不到要求时的安全技术措施。第15条 审批采掘工作面水文地质情况分析报告、各类防治水工程效果验证报告和地面防治水工程设计、矿井防水煤(岩)柱设计、采掘工作面探放水设计、“一通三防”安全技术措施等。第16条 按时参加矿长召开的有关安全生产会议,并提出安全技术管理工作意见。每月组织召开 1 次专业专题会议。第17条 负责督促副总工程师及分管职能部门做好分管范围内的安全技术管理工作。第18条 负责制止和查处超通风能力生产、瓦斯超限作业或措施执行不到位组织生产等行为。监督检查作业现场顶板管理、“一通三防”、火工品管理和防治水工作开展情况。第19条 负责制止和查处受水害威胁的采掘工作面未采取防治水措施或执行不到位组织生产行为;参与查处采掘工作面通风系统、防排水系统不符合规定组织生产行为。第20条 审查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为灾防计划和应急预案编制提供可靠的技术支持,根据有关规定适时组织瓦斯爆炸、火灾、突水事故等专项应急救援演练,组织反风演习,参与矿井综合应急救援演练。每年对矿井安全避险系统开展有效性评估,对井下紧急避险设施的布局、类型、技术性能制定设计并审批。第21条 协助矿长组织事故的抢险救灾工作,从技术管理上提供专业技术支持。第22条 组织审批新技术、新材料、新装备、新工艺入井试验的安全技术措施并负责实施。第23条 开展安全生产科研攻关,不断提高煤矿安全技术水平。负责组织提出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信息技术领域工作开展实施。第24条 按职责权限落实事故防范措施,严禁违章指挥或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经常深入现场,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问题。第25条 严格执行领导带班下井制度,跟踪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改进完善管控措施。负责分管范围内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并监督作业现场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落实情况。第26条 落实职责范围内的上级部门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指令;对上级监管监察部门要求上报的有关生产安全信息组织上传。第27条 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二、责任追究第28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总工程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2)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3)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4)拒不执行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第29条 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总工程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2)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第30条 协助矿长组织进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时,提供技术资料不准确,技术管理失误,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造成重大事故发生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第31条 总工程师对全矿技术管理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第32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1)具体组织编制的矿井年度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和事故应急预案不合理,或在组织各类应急演练过程中发生意外的;(2)矿生产技术规定违反国家有关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的;(3)编制的矿井地质报告有缺陷或不能够做到合理开发、保持“三量”平衡的;(4)发现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5)矿井瓦斯检查报表、监控系统等报表等缺少总工程师的签字,或虽然签字但对瓦斯异常现象没有采取措施、及时处理的;(6)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总工程师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7)矿井生产布局及接续计划不合理,矿井采掘接续失调,造成安全隐患或发生重大事故的;(8)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9)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负直接管理责任。第33条 矿井发生“一通三防”和防治水重大事故的,总工程师应负直接责任或重要责任。第34条 在矿井有关设计中(主要有“三下”开采设计、改变通风系统设计、采区设计、水平延深设计、采掘工程设计、“一通三防”、防治水措施设计等),出现明显技术失误和决策失误的,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第35条 采煤、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违反有关规定,审查中没有发现的,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第36条 在副总工程师、分管科室负责人负直接责任的事故中,总工程师负领导责任。第37条 未按规定带班、带班不履行职责或带班不符合规定的,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3号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38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生产副矿长生产副矿长在矿长领导下负责采掘、监测监控系统安全生产工作,按照“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一岗双责”的原则,协助矿长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具体负责采煤、掘进、调度、应急管理等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生产副矿长必须具备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依法经过培训并考核合格。生产副矿长必须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合理组织生产。一、岗位职责第1条 积极配合矿长开展工作,在煤矿生产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具体措施。第2条 组织制定分管部门负责人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和操作规程,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参与审定矿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 第3条 负责按照确定的采煤方法、采煤工艺、生产接替组织生产,淘汰落后的生产工艺;负责按照确定的掘进施工工艺、巷道支护方式、接替计划组织掘进施工,指导制定掘进工作面开门、贯通、过地质构造带等安全技术措施。杜绝矿井超层越界开采和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行为。第4条 负责组织采煤工作面投产验收;负责组织采煤工作面安装、初次放顶、过地质构造带和掘进工作面拔门、贯通、过地质构造带期间的干部跟班、带班工作。第5条 指导制定采煤工作面初次放顶、过地质构造带等安全技术措施,并监督实施;负责落实掘进工作面探放水、过地质构造带安全技术措施;协调采掘作业与瓦斯治理、水害防治、机电安装等安全管理工作;第6条 负责采掘系统安全管理工作。检查采煤工作面顶板、煤壁、上下安全出口及两巷安全管理,检查采煤工作面支护、设备及职业病防护设施等完好情况,检查岗位人员按章操作情况;检查掘进工作面顶板管理、职业病防护设施和岗位人员按章操作情况; 第7条 组织开展采掘系统、调度、应急管理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参与公司安全大检查、安全生产验收;参与检查采掘系统的通风、瓦斯防治、机电运输等安全管理工作。第8条 监督检查日常安全生产调度工作,督促调度室建立完善各类调度台帐,记录干部下井、带班信息;负责生产调度系统通讯畅通。第9条 每旬组织相关人员对分管领域进行1次全面的事故隐患排查,并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分管范围内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制定和落实工作,制止超能力生产、不满足安全生产条件组织生产行为;负责分管范围内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负责分管范围内生产系统、生产工艺、主要设施设备、重大灾害因素等发生重大变化时在座有关处室进行专项辨识评估,每旬组织对分管范围内月度安全风险管控重点实施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分析,检查管控措施落实情况,改进完善管控措施。第10条 负责落实采掘系统隐患整改措施,督促采掘单位按照采掘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等施工,落实采掘作业场所综合防尘措施。第11条 参与审查安全生产规划、年度生产建设计划和瓦斯治理、水害防治等中长期规划。参与制定年度、季度、月度的开拓、掘进、采煤等生产计划,合理组织生产。第12条 参与制定公司年度安全培训计划,指导并检查采掘、监测监控系统安全培训工作;检查采掘、监测监控系统安全培训、考核工作情况。第13条 参与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年至少参与指挥 1 次(矿井瓦斯爆炸、火灾、突水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第14条 参与事故抢险救援,配合事故调查;按职责权限落实事故防范措施。第15条 落实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指令;对矿井通风及瓦斯、煤尘、自然发火、水害治理工作负监督检查责任,经常深入现场,及时组织采煤、掘进、调度、应急管理等专业安全生产大检查,督促相关部门整改安全隐患。第16条 严格落实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跟踪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严禁违章指挥或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经常深入井下,及时研究、解决安全问题。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第17条 负责分管范围内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并监督作业现场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落实情况。第18条 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二、责任追究第19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生产副矿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2)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3)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第20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生产副矿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2)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3)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第21条 对于矿井排查出各类事故隐患未及时落实治理措施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造成重大事故发生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第22条 对矿井生产管理过程中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第23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副矿长负直接责任:(1)在采掘生产过程中未认真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的;(2)在采煤工作面初采、回撤时未及时进行指导,发生事故的;(3)未对矿井通风及瓦斯、煤尘、自然发火、水害治理工作及时监督检查,不能够经常深入现场,或未及时组织各专业安全生产(质量)大检查,或督促相关部门整改有关隐患不及时、措施不力的;(4)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5)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安全审查中,本人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6)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7)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第24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副矿长负领导责任:(1)采煤、掘进作业不落实作业规程的;(2)分管的有关处室工作不协调,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安全隐患的;(3)分管的职能处室、区队,安排没有操作资格、没有上岗资格证的人员上岗操作的;(4)分管处室、区队领导人在发生事故中负直接责任的。第25条 协助矿长编制的管理制度不健全的,生产副矿长负重要责任。第26条 采煤、掘进工作面投产验收不认真,生产副矿长应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第27条 未按规定带班、带班不履行职责或带班不符合规定的,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3号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进行责任追究;未完成下井、带班指标的,按矿规定处罚。 第28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安全总监(安全副矿长)安全总监(安全副矿长)负责全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在矿长的领导下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是安全管理、监督、检查、教育培训的主要负责人,必须具备煤矿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依法经过培训并考核合格。一、岗位职责(一)组织、参与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第1条 积极配合矿长开展安全管理工作,在安全管理、监督、检查过程中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具体措施,保证矿井在生产、建设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第2条 组织制定分管部门负责人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组织制定本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参与审定本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和规章制度。第3条 协助矿长组织编制安全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并协助矿长组织实施,并监督考核落实情况,对公司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组织或参与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第4条 组织制定年度安全培训计划,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全员培训工作,负责安全培训、考核工作;参与制定安全文化建设、宣传教育计划。 第5条 负责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规定等。(三)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第6条 参与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月度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解决方案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